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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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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秩序、稳定与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之纪律处分指学生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依照教育违纪规章和学校管理规范应给予纪律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专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纪律处分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结合,以教育为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和系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提出复议。

第七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违纪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或者学院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有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包庇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告他人的;

(五)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或者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退赃的;

(八)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仍可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受到违纪处分之后,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作用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十三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悬挂、散发内容为破坏学校稳定或扰乱社会秩序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拒不承认错误,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或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属于带头闹事与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会议或活动受到影响或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雇佣或教唆他人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聚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的。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处罚或收容审查、劳动教养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违纪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2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至70学时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7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一天算8课时,早操算一课时,迟到、早退两次算一课时。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除该科作零分计,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时以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传递、抄袭、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以及使用现代电了设备等方式进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缺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组织地进行集体舞弊,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方便或协助他人作弊者,情节一般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课室、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私自拉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章使用电器和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禁止在学生宿舍打麻将。因在宿舍打麻将、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积怨甚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处来人导致宿舍被盗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因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批准,经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晚上关灯以后,经常迟归、影响他人休息者,或迟归时谎报假名,假系与班级(中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拒绝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私自开消防栓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刀具管理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的;

(三)在交通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故意损毁、移动路牌和交通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破坏下水道沟井盖的;

(四)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五)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六)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荣誉或隐私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或者殴打他人,致人伤害的;或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的;

(二)雇佣或教唆他人打架的;或者以劝架为名袒护、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三)双方打架平息之后,另一方又挑起事端,加重一级处罚。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写恐吓信的,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用威胁、恐吓、纠缠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书信、电报的;

(七)非法刺探、偷窥、搜集、公开、传播、传输他人隐私的;

(八)侵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挪用、贪污、藏匿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

值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作案工具进行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妨害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者,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同乡会等非法团体活动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或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冒充教职员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证件的;

(四)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五)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证明、证件的,或者指使、授意他人私刻公章或伪造证明、证件的;

(六)污损教室、图书馆、办公楼、会议室的桌椅、墙壁或卫生间的墙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损毁路灯、邮筒、宣传栏、图书资料、公用电话、公共场所雕塑或者其他公共(公用)设施和设备的;

(八)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碍公务行为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对依法或按章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或殴打的;

(四)提供伪证或销毁、转移、藏匿证据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当事人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六)其他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或者其他场所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方便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资料与电子读物以及其他淫秽物品,违者,情节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学籍的处分;观看、存藏上述违禁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传销;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的;

(三)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或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以及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名义成立公司、或商业活动的。

(四)销售伪劣产品的;

(五)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处的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一学期累计12学时以上的;

(八)在客户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到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三陪”的;

(十一)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以及其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违纪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九)抵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四)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

(七)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八)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和性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窥异性洗澡或隐私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受虐待人或被遗弃人要求处理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设施或公用设备上书写、刻画、张贴下流、淫秽的文字、图画、图片者,或者在公共场所与异性拥抱接吻、行为不检点而又不接受批评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两性交往中,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毕业就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禁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

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二)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假材料的;

(三)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或者利用欺骗手段获得就业协议书或致使有关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

(四)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的;

(五)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人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

(六)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

(七)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部门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本校学生有本办法所列的违纪行为的,均应向违纪学生所属的系部通报或反映,有关系部接到通报或反映后,属系部处分权限内的,应立即按规定作出处分;超出系部处分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一般情况下由系作出处分决定,报学工处备案。

(二)对学生实施留校察看处分,在一般情况下由学工处审核、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司法厅、教育厅备案;对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报省司法厅、教育厅审批。

(三)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督办。其中:对违反教学管理规范行为的,教务处将违纪情况通报学工处或系部,由学工处或系部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分。

(四)处分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完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系在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把作用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学生作用违纪处分决定,应当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询问。学校或系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场所接受询问。被询问人应按要求按时到场,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二)调查。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学校或系部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见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证人时,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审查。调查取证结束以后,系部或学工处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提出适用处分的具体意见。违纪当事人对自己违纪的过程和违纪的原因及危害应作出检讨或陈述。经审查认为,违纪事实成立的,系部或学工处可以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四)决定。经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处分决定,制作违纪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作出。

(五)宣布。违纪处分决定作出以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向被处分者本人和全体学生宣布,将处分决定书交被处分者本人一份,并告知其不服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的程序。

第四十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属于系权限范围的,由系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制作违纪处分决定书,报学工处备案、编号并报主管院领导签发。

属于学校权限范围的,由系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并制作违纪处分意见书,报学工处审定。

学工处认为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制作违纪处分决定书,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学工处认为系处理意见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可以给予变更;如认为违纪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系补充讯查或者直接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政治面目、所在系及年级和专业;

(二)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纪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违纪处分决定,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违纪学期内处理结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者例外。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其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复议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在系和班级以及专业、申请复义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工的院领导、学工处负责人、系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司法厅和省教育违纪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主管部门、教育违纪部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和答复。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四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违纪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改的,或再次违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生证明,该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无理拖延,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在一年之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中队作出鉴定,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毕业前一学期没有解除处分的,一律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和依照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无故晚归3次以上(含3次)或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天(或累计旷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连续2天(或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离校3天(或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连续离校5天(或累计旷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3次迟到按1次旷课计算。 6.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 分;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火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请假报告制度 1.请假1天以内者(含1天)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 3.请假4天道7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学生处长批准 4.请假7天(不含7天)以上者由主管学生院长批准 5.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者,应提交证明,准假全同病假。 6.准假后,学生要到辅导员,舍务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7.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1/3者,应休学。 8.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 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9.一学期一门课程因事假缺课1/3者或因病假缺课1/2者,取消 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评教资格。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纪律管理 一、凡在学院就读的在籍学生,均由学工处统一安排在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中队和学生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安排床位一个月不住者,其床位由学工处收回另行安排。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准在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住宿学生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所住宿舍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三、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学生进出宿舍(公寓)必须佩戴校牌,无牌或居住区域与校牌不相符者,不得进入。在校牌遗失而正在补办等特殊情况下,学生必须主动向门卫出示其他有效证件。 五、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晚上熄灯前(夏秋季22:40,冬春季22:10)必须返回宿舍(公寓)就寝。违者必须出示校牌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方可归宿。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给予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方面扣分,月累计次数多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男女生每天24小时不许互窜异性宿舍(含节假日)。本校教师及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宿管人员同意方可进入。严禁男女生混宿。 七、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寓)内留宿本寝室以外的人员。亲友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宿舍(公寓)。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接待来访。 八、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公寓)内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在宿舍(公寓)内外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喊叫、抽烟、打架、斗殴,不准在宿舍(公寓)内及楼道里打球、跳舞、大声唱歌、放音乐、打麻将、打扑克(节假日除外)、玩电脑游戏、看黄色影碟等,不准有猜拳行令、喝酒以及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九、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进行商品、食物和票证、有价卡、券的交易活动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违者没收所卖商品和现金外,并给予处罚。设立宿舍安全岗,由学生轮流值勤,负责宿舍楼的安全保卫。 十、学生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公寓);禁止在宿舍(公寓)内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违者除没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给予纪律处分。如因以上违纪行为而引起火灾等事故者,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外室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宿舍(公寓)内如发生重大案件或意外事故,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学工处及有关领导。 十二、上课时间和晚上自习时间,学生不得进出学生宿舍。如遇生病等特殊情况,须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我们警校生在校应自学什么

我们警校生在校应自学什么笔者就读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信息系司法信息技术专业,抛开“技术强警”、“警务信息化”等光环后,其实我所学的仅仅是普通的计算机专业。但是,警务化管理制度下的我们必须要预先做好相关警务化工作的准备,在社会实践期间我觉得我们除了学好本职专业课之外还必须自学一些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可能会用到的东西。 首先,熟知在执法过程中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在公安工作中,我们主要会用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这是作为一名案侦民警所必须熟知的法律条文,这些书籍在学校图书馆内到能找到。 第二,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我们应当具备一些生活常识。比如,在放火案中,可以从燃烧后的产物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中甄别嫌疑人是否在说谎,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更快的确定重点审查对象,所以如果想要做好公安工作,社科类常识我们必须具备。 我们还必须要熟悉一些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及语言,这是在公安工作中与人打交道时必须要用到的,尤其是社区工作,我们每天面对各种各样的人,甚至包括外国人,在我们未进入公安队伍之前,我们谁也不敢保证自己不会与外国人打交道,更不敢保证自己不会去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所以多掌握几门语言是有必要的。 我在公安机关参加多次社会实践当中,一直有一样工具伴随着我,这就是:计算机。现在的工作当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了最主要的工具,公安机关利用计算机进行业务操作、信息通讯等,作为我们信息时代

的大学生则更应该熟练操作计算机,至少应取得计算机一级证书,对三大办公软件能进行非常熟练地操作,具备一定的排版、美化界面的能力,作为信息技术专业的学生至少应获取计算机二级证书,和一个其他专业认证证书,例如网络管理员认证等。如果不掌握一门技能,即使进入了公安队伍也注定会被他人瞧不起。 强壮的身体,公安一线部队绝对不是仅仅待在办公室里就可以完成所有工作的,有时在值班备勤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接处警任务或是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这个时候一个强壮的体格会帮上大忙,如果我们在巡逻过程中遇到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他们具有人数上的优势,我们除了等待增援外还必须要与犯罪分子进行周旋,为了保证自己不受伤,我们必须要有一定的警务战术功底,比如擒拿格斗、警械使用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从而更好的完成任务,所以在校期间我们应当遵循“练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的原则不断强化自身的身体素质。 由于现实的原因,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可以进入到这个公安队伍当中来,因此我们必须学到在社会上生存的技能,试着去读一读营销类的书籍,可以更好地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的才华,除此之外试着去自学一个其他专业,最好与自己专业有关联的,为自己今后就业作准备。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十一中队 09级21班王玓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0年提前批次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模板】

附件1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0年提前批次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 考生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 1 ―

填表说明: (1)“考生家庭成员”栏及此栏之前由考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是指与考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 (2)“考察内容”栏,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根据考生及其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在“结论“栏中逐项填写“是”(“有”)或“无”(“否”)并签字。 (3)“对考生考察意见”栏,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填写“政治考察合格”或“政治考察不合格”的最终审查意见。“考察内容”栏中有一项结论为“是” ― 2 ―

(“有”)的即为政治考察不合格,“政治考察不合格”须注明原因。最后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红色印油)。 (4)填写政审表格一律用黑色水笔书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盖章印迹清晰。 (5)用A4纸正反面打印。 ― 3 ―

附件2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体检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一)体检合格标准: 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性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体重不低于45千克;双侧裸视力均不低于4.7,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体型匀称,无各种残疾;两耳听力均超过3米;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驼背;无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严重疾病,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二)体能测试合格标准: * 3项测试项目中有2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 ― 4 ―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广东省3A类排名

第一档次学校: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工业大学3A、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南方医科大学3A、广东警官学院3A、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广州医学院3A、广州中医药大学3A、华南师范大学3A 1.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工业大学3A。 这四间学校被视为3A的几大巨星,尤其是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和广东工业大学3A,年年都是超爆人气,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就是广州地区唯一一所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由于有广州地区保护政策的原因,他的分数可能就没有广轻和广工的高,但是这个学院今年刚升上3A线,而且给人的感觉是有一点神秘,估计可能会掀起一浪高潮,广东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估计很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一样,人气是有但是人气还不能足与轻工和广工的抗衡,不过是很值得期。预计今年最高分的3A会在这四所学院中产生 2、南方医科大学3A、广东警官学院3A、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医学院3A、广州中医药大学3A、华南师范大学3A 除了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之外,其他都是挂名牌大学的名作为3A的学校,这学校虽然没有楼上的四间学院名气之大,但是由于年年都很读多人去报考,因此如果分数也是居高不下,因此各位如果分数不是太

高的话,不敢尝试搏楼上的学院的话,这几间无疑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第二档次学校: 广东海洋大学3A、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外语艺术职业技术学院 首先在这一档次的学院里面,在本人的心目中看好广东外语艺术职业技术学院,首先这一间学院在这一个档次是唯一一间上一年在第一志愿招满人的学院,而且这学院的人素质很不错,帅哥美女不少,不过不好的地方就是学院的宿舍有些是住以前华公遗留下来的烂宿舍。然后要说的是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学职业技术学院,这两间学院招收的人是比较多,其实招人太多所以才招不满学生,这两间学院给我的感觉就是中等偏上吧,不过这两学院的校本部环境都没有分校区的好,而奇怪的是他们的分校区都非常漂亮,给人的感觉是可以。广东海洋大学3A以及广东交通和广州航海高等专科,这三间学院就是校本部是比较漂亮,但是其他校区就跟农工商的掉转过来,环境并不是很好,这三间学院给我的感觉就是吹出来的热、是报考之前经常都有很多人说这三间学校不错,应该会有很多人报,但是实际上去报的人不会真的很多,不过这三间学院却是高分人士第二志愿的好学院。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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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类高职专科学校排名最新 Text> 专科的生源主要来自一般高考和成人高考与高职单招,学完专科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而取得专科毕业证书。而想报名公安类院校的同学,该怎么选择呢?以下是WTT整理了关于2020公安类高职专科学校排名最新_全国公安类专科院校排行榜,期望你喜爱。 2020公安类高职专科学校排名最新排名学校名称等级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5X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5X3北京政法职业学院5X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5X5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5X6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X7安徽公安职业学院4X8甘肃警察职业学院4X9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4X10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X11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X12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4X1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4X14海南政法职业学院4X15宁夏警官职业学院4X16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X17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X18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4X19武汉警官职业学院4X20河南检察职业学院3X21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3X22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3X23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3X24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3X25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3X26山西警官职业学院3X27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3X28河北政法职业学院3X29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3X30辽宁政法职业学院3X31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3X32赣西科技职业学院3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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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费标准多少,2019年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 设置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费标准多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设置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费标准多少,2018年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设置 2018年高考已经结束,目前正在高考录取阶段。很多报考了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都在了解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相关信息,其中关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费标准很多人都在关注。本文带你一起了解关于2018年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费标准以及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希望报考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可以多关注本文。 一、2018年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介及成就 悠悠旌城,崇德尚阳;勃勃警院,杏坛之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政法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四川省司法厅。经过三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现已成为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学历教育基地、政治教育基地、科研基地和干警培训基地。 发展区位显要服务功能拓展 学院现坐落于成都半小时经济圈、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

革试验区、国家园林城市——四川省德阳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学院是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司法部藏汉双语培训基地、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德阳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重点项目之一德阳职教服务区域社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建设单位、2017年1月与四川省律师协会合作举办四川律师学院。 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费标准多少钱相关信息 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费标准来源于网络仅供大家参考,具体的以各大学的实际学费收费情况为准。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热门专业1、刑事侦查技术推荐指数: 4.5(131人推荐) 2、法律事务推荐指数: 4.4(126人推荐) 3、司法警务推荐指数: 4.4(89人推荐) 4、信息安全技术推荐指数: 4.1(80人推荐) 三、2018年高考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相关文章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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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畅牛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 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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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司法字[2012]1号 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调研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 近两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牢立足于司法行政工作主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出了一批高质量、有价值的调研文章,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

力支持和理论保障。为检阅成果,发扬成绩,鼓励先进,省厅组织开展了两年一度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调研成果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共收到各地各部门推荐的调研文章133篇,内容涵盖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领域,整体质量水平较高。经过评审小组评选,评选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优秀奖30篇。同时,为表彰调研工作先进,经各地推荐,省厅决定对南昌市司法局等14个“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扬成绩,推出更多更优秀的调研成果,充分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带动和促进全系统调研工作深入开展。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先进为榜样,充分认识调研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前瞻性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调研力度,浓厚调研氛围,推动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要以评比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主题,深化理论创新和调查研究工作,搞好难点突破,深化重点研究,加强热点分析,拓展思路借鉴,不断推出理念新、观点好、对策实的理论调研精品,为领导决策、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保障;要将优秀成果转化为强大创新动力,这批优秀调研成果来自于基层、植根于实践,有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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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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