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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主要特征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避免办法

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 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4. 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5. 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6. 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常见的软条款

下面提供一些常见的软条款(The Soft Clause):

1.The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f cargo, which the signature will be inspected by issuing bank.

2.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the appointing vessel by the applicant of L/C and adding a cable/telex amendment of L/C by issuing bank to advising bank, which an amendment should be negotiated accompanied with the original documents.

3.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

https://www.sodocs.net/doc/a29388457.html,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all duly signed and counter-signed by MR. ** and MR. ***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held in *** bank.

5.Quality confirm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conform with that held in your fil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stating date, value, quantity of goods and dated not later than Sept, 10, 1998.

相关案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该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

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这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司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 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姓名: 班级: 学号: 指导老师: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 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

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风险概述 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常见的一些软条款

常见的一些软条款 软条款: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信用证软条款的主要种类软条款一般出现在单据条款、装运条款和付款条款中。 一、客检证书 案例1: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ONE ORIGINAL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 25 DAYS BEFORE SHIPME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RECORDS HELD IN ISSUING BANK 案例2: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THEIR AUTHORIZED OFFICER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BEFORE SHIPMENT,THE APPLICANT’S AUTHORIZED SIGNATURES O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N COMFORMITY WITH ISSUING BANK’S RECORD. 二、有问题的提单条款 案例1:提单通知人以修改书后告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 三、船舶指装 案例1:船舶由开证申请人指定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AFTER THE L/C APPLICANTS’APPROVAL CONFIMING THE NAME OF VESSEL AND SUCH APPROVAL WILL BE ADVISED TO BENEFICARY THROUGH THE CREDIT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N AMENDMENT TESTED TELEX WITHIN 10 DAYS BEFORE SHIPMENT 案例2:SHIPMENT MUST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L/C ISSUING BANK’S TESTED TELEX TO THE ADVISING BANK FOR ONWARD TRANSMISSION TO THE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L/C APPLICANT HAS INSPECTED THE GOODS WHICH FOUND TO BE 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S AND APPROVED SHIPMENT 四、付款与实际到货相联系 案例1: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AS RECEIPT OF THE GOODS WE WILL CREDIT YOU AS YOUR INSTRUCTIONS 案例2: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及开证申请人授权付款。PAYMENT TO BENEFICIARIES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TER YOU RECEIVE OUR ADVICE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DVISED US ABOUT THE ARRIVAL OF GOODS AND CONFIRM THAT THE GOODS AND QUANTITIES ARE AS PER THEIR ORDER AND THAT THEY AUTHORISE PAYMENT, DOCUMENT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INSPECTION OF THE MERCHANDISE,YOUR COVERING SCHEDULE ENCLOSING DOCUMENTS SHOULD THEREFORE SPECIFICALLY SO AUTHORISE 五、开证申请人承兑付款 案例1:WE UNDERTAKE TO REIMBURSE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 UPON RECEIPT OF THE ACCEPTED DRAFT FROM APPLICANT UPON ACCEPTANCE BY THE CREDIT OPENERS OF BILL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IS LETTER OF CREDIT, SUCH BILLS WILL BE PAID BY US AT SIGHT WITH INTEREST FOR THE ACCOUNT OF OPENERS, DRAFT MUST BE DRAWN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

河南科技大学 阶段论文 题目_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__ 姓名___贾高进_____ 院(系)___经济学院_____ 专业班级__国贸072______ 指导教师__吴松岭______ 2010年7 月6 日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 摘要 信用证的产生是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一次重要变革,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的这一优越性已使其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支付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以及相关立法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许多问题,其中“软条款”问题尤为典型。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获得货款。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基于大量研究与案例,通过对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原因,内在性质以及表现形式的深入分析,对信用证软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把握,力图寻求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规避软条款带来的风险,同时希望在此研究基础之上能提出一些建议,来弥补信用证这方面的缺陷。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呼吁国际商会能与世界各国一道,通过协商,能够赋予信用证一定的法律效力,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地位。 关键词:软条款信用证欺诈防范识别

THE RESEARCH ON RISKES OF SOFT CLAUSES AND PROVENTION THEREOF ABSTRACT The generation of L/C is a very important innovation in the payment of interational trade.This kind of payment place both of seller and buyer in the equal position,which made them find the sense of safety just like a face to face trade,and deal with successfully the contradiction of mutual-distrust.The advantage of L/C has made it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pay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nowdays,an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However,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f L/C and the incompleteness of relevent legislation causes lots of troubles when use L/C,and the soft clause is a remarkable example.The soft clauses in L/C often make beneficiary fail to submit bill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L/C,then lead to lose the payment for goods.The existence of soft clauses undermine beneficiary’s legal benefit,and it also influence the position and function of L/C in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lots of researches and cases,through deeply analysing to the reasons of generation of soft clauses and its internal essence,at same time,this thesis has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to the problems involved in soft clauses so that I could find some solutions ot avoid the risks brought by soft clauses.In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I give some suggestions in the hope that they could make some help to improve the function of L/C.On the other hand,I want to call on ICC and the nations in this world could make jiont effort to endow L/C with some legal force,which will be helpful to consolidate and improve the status of L/C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KEY WORDS:soft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fraud, prevention, identify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精)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 [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跟单信用证是“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而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却成为信用证正确发挥作 用的障碍。本文就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 的对策。 [关键词]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 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又称“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产生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 的内部原因,也有国际贸易大环境的外部原因。 1.内部原因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不仅快捷,而且安全已经得到世界公认。这 里所说的内部原因,并不是指信用证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缺陷,而是指它在规 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上有漏洞。对于信用证的条款,国际商会的《UCP500》 的要求只是“完整和明确”,没有对软条款问题进行界定。2007年7月1日开 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 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它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将单 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进一步保 证了受益人的收款权力。但在《UCP600》中依旧没有涉及信用证软条款含义和 性质以及处理的问题。 2.外部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也有其外部原因。这既有出口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 进口商及国外开证行的原因。从进出口商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接受软条款的 出口商往往是在出口交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 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 进口商要求银行开出软条款信用证也有他自己的目的。一般有三种:一是进口商存心诈骗;二是为了能够在市场价格下降时,利用软条款杀价或免除付款责任;三是为了防止出口商的货物欺骗,以减少被骗的可能性。 从国外开证行讲,之所以频频开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在于软条款信用 证本身对其自身利益并无损害,银行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满足某些客户的需要。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 从信用证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信用证的格式文本是由开证行提供的;信用证下买卖的单据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并且有关的信用证交易惯例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交易双方可以另作约定。因此,信用证软条款也就可能在上述三种 情况下出现。即信用证作为格式文本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信用证单据 条款中的“软条款”,以及其他附加条件中的“软条款”。 1.信用证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形式上和买卖合同很像,要求完整、独立。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资料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系部经济贸易系 专业国际贸易实务 班级国贸班 学生姓名刘菊 1113631014 指导教师王厚义

2014 年4 月10 日

目录 一.绪论 (3) 1.1研究意义 (3) 1.2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3) 1.2.1、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 1.2.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4) 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5) 2.1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5) 2.2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6) 2.2.1、寄单风险 (6) 2.2.2、资信风险 (6) 2.3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7) 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9)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过后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UCP600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

在实践中,信用证的软条款林林总总,大致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几大类: (1)规定信用证暂时不生效,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方能生效的信用证。在此类信用证中,待通知的项目有装船期、船名及装载数量、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条件等。实践中,一旦市场行情发生不利于买方的变化,开证申请人就可以不通知而使信用证无法生效;或者直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方才发出通知,由于时间局促,致使卖方迟延装运或者缮制单据,从而产生不符点,给开证行拒付创造条件。 (2)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才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起,实质上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成远期承兑交单的托收业务,卖方承受了全部收汇的风险。 (3)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指定人签署方能议付。例如,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发商检证书。这种信用证效力全部依赖开证申请人(买方)的签署,如果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拒签商检证书,则受益人(卖方)因缺少单据根本无法向银行议付。即使特定人签发了商检证书,但开证行又可能以签名与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的留底不相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4)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这样,当买方拒绝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时,银行就拒绝付款。或者表示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5)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开证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6)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保留拒付的权利。例如在海运单据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定为装运港。 (7)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信用证软条款又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信用证出现软条款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软条款依附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使其难以被非资深的专业人员所注意和理解。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信用证软条款举例

1.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2.Please draw our account with Citibank N.A.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negotiation after 7 business days from date of despatch of documents under telex advice to us indicating amount and value date provide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mplied with 3.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4.The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f cargo, which the signature will be inspected by issuing bank. 5.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the appointing vessel by the applicant of L/C and adding a cable/telex amendment of L/C by issuing bank to advising bank, which an amendment should be negotiated accompanied with the original documents. 6.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 https://www.sodocs.net/doc/a29388457.html,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all duly signed and counter-signed by MR. ** and MR. ***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held in *** bank. 8.Quality confirm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conform with that held in your fil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stating date, value, quantity of goods and dated not later than Sept, 10, 1998. 9.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 600. Concerning documents Nr 7 (Fax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Dochez or SGS before shipment), a certified true copy of fax sent by applicant shall be transmitted to the issuing bank. If copy of fax presented by beneficiary as per terms of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conform with copy in possession of issuing bank the documents shall be refused by the bank and will approach applicant for agreement.本信用证受600条款的约束。有关单证7(装船前由Dochez 先生or SGS出具检验证书的传真件),开证申请人会将经核准无误的传真副本寄送给开证行。如果受益人根据本信用证条款所提示的传真件副本与开证行所持副本不相一致,开证行将拒付本单证,并接洽开证申请人征询处理意见。 10.The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Mr.Benchaiwong, of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d cargo whose signature will be inspected by the issuing bank.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信用证软条款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与以前的UCP500号比较,进一步简化、明晰以前比较模糊或业务实际中经常有争议的地方,如对一些日期与期限模糊表述进一步明确,对单据审核标准进一步明确等,但并无法消除与避免软条款现象存在。信用证软条款是进口商或开证行(或共谋)在信用证单据要求上设置陷阱条款,使得出口商不易识别,无法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口商与开证行掌握着是否兑付的“主动权”,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最终兑付,导致出口商无法顺利收回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软条款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本文结合UCP600归纳出信用证软条款8种表现,并以实际案例说明。 1.贸易合同以FOB、FCA起运地等价格条件成交,且在信用证中要求相应单据。在该价格条件下,承运人、订舱等运输事宜由进口方或其代理人安排,运输费用由进口方支付,出口方对货物运输没有任何主动权,对承运人没有任何控制权。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在时间和内容上达到信用证要求的主动权完全不在出口方自己掌握。UCP600第十四条c款规定:提示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一旦不受出口商自己控制的运输方无意,或根据进口商的指示有意拖延,或不按信用证规定制作运输单据交出口方,出口方就没法根据信用证要求完成交单,从而在交单期限以及单据内容方面产生不符点,给开证行埋下可以不兑付信用证的“正当”理由。 案例一:南非客商B公司以很高的价格主动向A公司发出价值40万美元的拖鞋进口要约,B公司要求价格条件为FOB上海,全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运输一切事宜由B公司自行安排。A公司分析后认为B公司与其运输方合谋故意拖延提单出具时间,导致没法按时交单的可能,提出要求:①如果全款信用证方式支付,信誉证不得要求提单,提单单独寄给B公司。②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B公司必须有50%预付款,A公司可以降低价格弥补B 公司预付款所产生的财务手续费和利息。A公司发几次邮件及传真给B公司,均未得到任何答复。B公司利用软条款欺骗的图谋被A公司识破后,就与A公司断绝了交往。 2.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由特定人会签。如一些信用证要求货物检验相关凭证要有进口方或开证行授权的特定人签署,其印鉴要有开证行确认真实有效方可兑付,或要求以进口国质量技术标准为依据检验。可是这些签署人的行动出口方完全无法控制,进口国质量技术标准出口方无法完全把握,印鉴的真伪出口方也无法辨认,出口方非常被动,能否完成单据提交主动权自己没法掌握。这样的软条款使得出口方完全可以被第三方检验单套牢,出运了货物却根本没法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顺利收款命运全被对方控制。 案例二:非洲某国客商B与A公司达成200辆,价值10万美元摩托车合同,条件是CFR目的地,全款信用证方式支付。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要求提交某国际检测机构出具品质检验单。A公司生产完联系该机构中国办事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是验货单而不是品质检验单,与信用证不符。该机构解释说收到B公司的指示也是验货,他们只是核对货物状态、包装、数量是否符合,不对产品内在品质出具检验单。A公司立即与B公司交涉,必须修改信用证,否则拒绝交货。B公司因为需要这批货物,设置的软条款被识破,最后不得不修改信用证。 3.信用证规定船名、装船日期等运输相关情况及验货等需等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同意,或以信用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出口方。这样的规定使出口方在整个生产运输过程中协调困难非常大,留给出口方的时间很短,根本无法达到要求。有的信用证对装运明细要求对出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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