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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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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受到哪些处罚

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有很多,国家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也一直在大力打击,因假冒伪劣产品会损坏到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性命安全等。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话会遭受严重处罚,那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受到哪些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受到哪些处罚?

刑法具体的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对应食品、药品、化妆品、种子等特殊产品罪名,因此对应的罪名及处罚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

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应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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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有了较深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本案从整体上看,认定犯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要认定本案构成上述犯罪,至少还需证明两点:一是本案涉案产品不合格;二是本案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本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存在违法情形,且不确实,不充分。 (一)本案关键证据检验报告程序不合法,不应采信。涉案柴油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无有效证据支持。 鉴定意见在本案至关重要,关系到犯罪能否成立。但该鉴定意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导致证据本身不合法,依法不应采信。 举证阶段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已经指出,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程序不合法。用于检验的检材没有提取笔录、扣押记录,封存记录。检材来源不明,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 2、委托单位不符合最高法院规定,应由公诉机关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案检验报告委托单位是丰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本案检验报告使用的检材即便确实如报告记载来源于炼油厂油罐,它也只能证明未售出的质量不合格,不能证明已销售的不合格。 因此,本案销售柴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没有有效证据支持。 (二)本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公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可看出,本案被告人于2014年12月10日设立公司。一直到2015年3月,炼油厂处于试营业阶段。其他批文手续正在办理。生产出的油品,并未公开售卖,只是定向销售给熟人,并未“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正如巩某在两次讯问笔录中所说“买油的来了用眼睛看用鼻子闻,一看油比较清就要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 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3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3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3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5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6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6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7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7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9 (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11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1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12 (三)帮助犯问题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13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4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5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7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8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19 (一)X志峰、X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19 (二)XX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20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22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4 (一)法律24 1、刑法24 2、产品质量法27 (二)立案、量刑标准29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3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 (三)相关司法解释34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四)规X性文件3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之认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a316045661.html,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之认定 作者:柳洁 来源:《商情》2018年第09期 [摘要]尽管我国刑法第140条已经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相当详细的描述,但在刑法理论界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对其销售金额的确定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销售金额认定 一、有关“销售金额”的理论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金额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重要依据,理论上对本罪的销售金额的认定主要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该销售收入应该包括生产、销售成本与利润,而不单纯是销售利润。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金额既是指实际已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又指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 针对学界的争议,2001年4月5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说,《解释》为统一、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的缺陷 尽管司法解释已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有明确界定,但在适用于司法实践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 首先,本罪以销售金额为依据定罪处罚与本罪作为选择性罪名的基本理论相违背。依本罪的条文结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可分别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兼有两种行为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若以销售金额作为客观成立要件,因仅仅生产伪劣产品时销售金额并未发生,则无法将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独立成罪。(懈释》也正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然而,从逻辑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仍然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对于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究竟是以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呢?还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若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事实上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又怎能定为未遂呢?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虽然符合该行为的特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最新稿)

粤常办函〔2012〕222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7号)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监察、税务、财政、物价、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最新稿)

粤常办函〔2012〕222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7号)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监察、税务、财政、物价、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查处范围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保障商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九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该节所有的罪名都将生产和销售并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研究。从犯罪构成的内容设置方式看,有的要求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有的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有的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有的不作要求,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些差别规定的根据何在?这些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还是犯罪既遂的条件,换言之,不满足这些条件的,是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成立犯罪但只是未遂?将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伪劣商品的购买方,能否以销售伪劣商品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追究共犯的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一、“销售金额5万元”是犯罪成立条件还是犯罪既遂条件以及“生产”与“销售”的关系关于“销售金额5万元”的意义,学界似乎众口一词地认为,销售金

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解释的意思显然是即使没有实际销售,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是未遂而已,那就等于否定了前述学界所公认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张,因为解释承认构成未遂,当然就意味着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的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上述解释,有意思的是,学界除个别学者外,一方面继续津津乐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方面对上述解释不持异议。不过有个别学者对上述解释提出了批评意见,指出,第一,生产或者仅购入伪劣产品的行为,还没有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刑法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以犯罪论处,既是为了明确处罚条件,也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第三,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并不是对本罪结果的要求,而是对本罪行为程度的要求;没有达到规定数额时,其行为程度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认为没有达到规定数额时就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第四,对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即可。第五,虽然本罪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似乎单纯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与要点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与要点 (一)几种主要鉴别方法 1.对商品商标标识及其包装、装潢等特殊标志真伪进行鉴别;2.通过感官品评或其他简易手段进行鉴别;3.按照国家标准对商品理化、卫生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测;4.利用本部门的专业特长,特别是长期实践积累的经验,对本企业或行业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进行鉴别。 (二)要点 1.认准商标标识商标是商品听标记。假冒伪劣商品一般都是假冒名优商品。我国名优商品都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标。要印刷时,在商标标识周围加上标记:\“注册商标\” 、\“注\”或\“?\” 。其中\“?\”为国际通用。假冒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多数没有商标标识,或\“注册商标\” 、\“注\” 、或\“?\”等字样。真品商标为正规厂家印制,商标纸质好,印刷美观,精细考究,文字图案清晰,色泽鲜艳、纯正、光亮,烫金精细。而假冒商标是仿印真品商标,由于机器设备、印刷技术差,与真品商标相比,往往纸质较低差,印刷粗糙,线条、花纹、笔划模糊,套色不正,光泽差,色调不分明,图案、造型不协调,版面不洁,无防伪标记。已注册的商标应由公安部门所属特种行业管理的正规印刷厂印制,而假冒商标一般出自不正当渠道,这些渠道不正规的印刷技术会使所印商标上出现许多疵点特征。可以通过检验商标上是否有这些疵点特征来确定其真伪。假冒商标的印刷疵点特征有:(l)墨稿疵点特征:

字体不正、笔划偏粗、间隔不均、字迹不清晰,笔不流畅,图案细节被省略,或很粗糙,花纹粗细不一,该圆滑处不圆滑,边线棱角不明显。(2)制版疵点特征:印刷板周边有缺损,不光滑,版与版之间有差异,字迹变粗,笔划连接不清晰,粗细不均。(3)印刷疵点特征:多色图案花纹衔接不好,版面拼接处不连贯或重叠部分过多、过少,商标边缘颜色有外溢,该印的地方没有印到。(4)模切疵点特征:切边外有未切断的纤维,切边与商标边缘没有共同的起伏,切边处有缺损,不圆滑。2.查看商品标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l)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都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假冒伪劣商品的标识一般不是正规企业生产,外包装标识或残缺不全,或乱用乱写,或假冒优质奖标记,欺骗消费者。3.检验商品特有标记部分名优商品在其特定部位还有特殊标记,如飞鸽、凤凰、.永久三大国产名牌自行车,在车把、车铃、车座、农架、车圈等处均有特殊标记。部分名优烟、酒包装上的商品名称系用凹版印刷,用手摸有凹凸感,而假冒产品名称在包装上字体较平,无凸凹感。4.检查商品生产厂名一些传统名优商品,以地名命名商品名称的,

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 一、引言 三鹿毒奶粉事件,使得我们不禁有想起了20世纪80年代的假鞋、假烟、假表,以及去年的“黑心棉被”、“瘦肉精猪肉”等,假冒伪劣商品如同顽强的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有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这两年来有1/4的家庭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涉及5000万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有损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而且最终将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负 面效应。 为什么我国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 动没有随着国家一轮轮的“打假”活动迅 速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从信息经济学中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对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当前市场上泛滥成

灾的成因,以及如何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做一点探讨。 二、从经济学视野看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败坏了我国的商品信誉和国家声誉,并且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可见,假冒伪劣商品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可谓假冒伪劣“猛于虎”,也因此有人把做假经济比作是“砒霜经济”。下面我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危害作一粗浅的阐释。 “假冒伪劣”的存在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通过价格、竞争等杠杆,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价格竞争等杠杆,损害了“优质产品企业”的权益。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正当竞争和低价倾销,导致真货斗不过假货,名优商品斗不过伪劣商品,打击了企业开发新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就本节而言,大家重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数额(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八个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中一半是结果犯,另一半不是结果犯。不是结果犯的四个犯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 2.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二/88)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答案】ABC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二/15)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各种帮助的,以共犯论。 一般规律:除法律有例外规定,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都应当以共犯论。

假冒伪劣产品成因调研报告

假冒伪劣产品成因调研报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假冒伪劣的商品也随之出现,并破坏着正常的经济秩序。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各级执法部门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加大打假力度,切实净化了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然而,由于未能从根本上采取措施,假冒伪劣商品呈现了屡禁不绝的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假冒伪劣,笔者试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一、成因 为什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会屡禁不绝?除了利益驱动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外,还包括其他多方面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的支持和纵容,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一些地方甚至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对制假售假者,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地批评一通,有的甚至规定,只要不在本地销售假货,就为制假者大开绿灯。即使是全国性的打假行动,有些地方也是光打雷不下雨,等风头一过,他们又故伎重演。即使有时下一点小雨,也是内外有别-——对外的处罚较重,对本地的处罚偏轻,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气焰。因此,要想彻底治假,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不拆掉地方保护的篱笆,不打掉一顶顶地方保护伞,显然是

不可能的。 2、打击力度不够。查处手段和打击力度不够,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现今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授予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的权力。执法人员有时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但因当时无鉴定依据,只能先登记保存,还得交由当事人保管,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转移销赃的时间,使许多案子到后来不是走了样,就是不了了之。而在依法处罚时,由于行政罚款额度较低,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又不够,往往对违法者不会伤筋动骨。由于处罚力度不足,即使罚款加没收,最后算总账,制假售假者仍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多年来,人们一直呼吁把制假售假者罚得倾家荡产,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治假,不用“重典”是绝对不行的。 3、设备滞后。人员配备不够,打假设备落后,执法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对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运输与储存、消除假冒伪劣商标标识、销毁假冒的伪劣商品及制假设备都需要一定的费用,特别是有毒有害且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商品,处理时涉及环境保护问题,难度就更大了。由于受经费限制,执法机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装备与制假分子相差甚远,无法对付集团化、隐蔽性强的制假活动。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装备,以提高打假力度。

假冒伪劣产品学习案例解析总结.doc

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分析 姓名:韩冰 专业: 09 级广告学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链接 据杨先生称,他在沃尔玛知春路店购物时,看到该店出售的“红井源”牌 亚麻籽食用油说明上,宣传该食用油具有“防癌、减肥、降血压及预防糖 尿病”等多种功效,于是花 4470 元购买了 30 盒。后有朋友提醒杨先生,食用油 不可能有多种治病疗效,杨先生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海淀卫生监督所调 查后,对沃尔玛作出了罚款 5000 元的处罚决定。杨先生认为,沃尔玛误导消费 者,其行为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事后他曾多次找到沃尔 玛,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以“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为由,拒绝接受他 提出的任何要求。 法院认为,沃尔玛作为销售者,在亚麻籽油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情况下,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据此做出了双倍赔偿杨 先生 8900 余元的判决。 二、生活中的假冒伪劣产品 杨先生的经历,在我们生活中可谓随处可见。毒奶粉,地沟油,化妆品, 假药品到处泛滥。广东省消委会日前公布的“消费维权10 大案例”中, 也可以看到中国黑心产品的泛滥严重程度。云浮市有石材公司于销售时拒绝 消费者验货,至顾客发现货不对办,却又拒绝退货;顺德有快递公司运送时 打破价格逾两万元的液晶显示屏,但结果只肯赔偿540 元,遭消费者告上法 庭等。重庆市工商部门公布10 宗典型案例,情节更为吓人,包括2010 年查获商贩销售过期大白兔奶糖,当局缴获多达11 吨;南岸区两间幼稚园买入 2 百多张未经消毒的黑心棉被;有钢厂出售不合格钢筋,当局至少缴获75 吨问题钢筋等。湖南长沙则有民间打假人士到超市调查,一小时内发现超过10 种问题食品,主要为伪造质量安全的QS认证。广西南宁前日一场教授如何 辨别伪劣产品讲座,更有来自云南的民工当场投诉,经常在路边摊档买到假 货,促当局加强监管。长春市一女子使用质护皮肤品,贪靓变毁容,出现脸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979年的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背景之下,在这一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并不突出,因此,1979年的刑法没有系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依投机倒把犯罪、制造、销售假药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进行论处。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对该刑法典第117条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于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

一。这样,一部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实际按投机倒把犯罪处罚了。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可视为刑法关于生产、销售特种伪劣商品罪的直接规定。1982年《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该决定通过整合吸收刑法典和其他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调整法定刑,较好地克服了原有法律规定之不足,为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武器。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了刑法典,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略加修改吸收并人新刑法中。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突出出来。

罗某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文家属的委托,在征得被告人罗文本人的同意后,指派我们担任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审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之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第一、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罗文主观上具有运输假烟的故意,罗文对运输的货物是假烟并不明知。 检察院的公诉书称被告人罗文在明知是非法卷烟的情况下,为他人将非法卷烟提供运输,而本案指控的罗文涉嫌犯罪的金额达311万元。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文可能知道的系非法卷烟的部分仅是十几件香烟,被告人罗文仅应对部分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析如下: 1、货源联系过程中罗文仅了解有十几件香烟要运输。 本案被告人多次供述中均表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罗文送货从重庆到昆明,然后又从昆明送货到广州。到广州后本案另一被告人江铧问罗文愿不愿意送货从福建云霄到重庆,货物是一些食品,运费12000元。后来在去福建云霄途中,江铧说要带十几件烟。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货源联系过程中,被告人罗文知道的是货源是小食品,至多也只是知道附带上十几件烟草,而完全不是明知全车的香烟。

2、在装货过程中罗文并没有了解到运输的是香烟。 被告人罗文在他人带领下到达装货地点后,被告人罗文所见的是几十箱方便面纸箱、几百箱喜之郞果冻低箱和十几个编织贷包装,与他们事先所述的小食品相符。并且在装货过程中,货主也没有让被告人了解货物的情况,还让罗文在驾驶室休息。罗文只是在他们把货物全部装好了,把车厢后门关好、车顶篷布系好后通知其已装好,于是罗文下车检查车厢后门和篷布后就发车了。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装货过程中,被告人罗文无论从事先了解的情况即要运的主要是小食品,还是到达现场后所观察的情况即方便面、喜之郞果冻,都只是明知运输的系食品,根据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是香烟。 3、从运输的惯例来讲,被告人罗文也不可能去完全了解运输货物的全部真实情况,缺乏主观明知的条件。 根据我国的运输市场的实际状况及习惯,在普通运输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托运的业主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承运人,其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只可能根据业主提供的基本信息,从外观上判断货物是否为违禁品,不可能要求业主将每箱、每件、每瓶货物都打开检查是否与托运物相符。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完全如此,作为承运人的罗文主观上认为是食品,观察到的也是食品的包装,其不可能去要求查验货物的实际情况。所以我们认为从运输的惯例来讲,被告人罗文也不可能去完全了解运输货物的全部真实情况,缺乏主观明知的条件。 第二、罗文的运输行为仅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的辅助的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相关主犯的量刑,从轻处罚。

浅谈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浅谈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摘要:我国当前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制不健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道德观念的滑坡等,导致了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典型),其存在给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角度——经济学的视野出发,根据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现状,分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并对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猖厥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进而提出了一些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粗浅建议。 关键词:假冒伪劣、危害、原因、对策 一、弓| 言 三鹿‘奶粉事件,使得我们不禁有想起了20世纪80年代的假鞋、假烟、假表,以及去年的“黑心棉被”、“瘦肉精猪肉”等,假冒伪劣商品如同顽强的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有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这两年来有1/4的家庭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涉及5000万城市消费者,98.5%的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有损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而且最终将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负面效应。为什么我国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没有随着国家一轮轮的“打假”活动迅速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从信息经济学中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对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当前市场上泛滥成灾的成因,以及如何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做一点探讨。 二、从经济学视野看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败坏了我国的商品信誉和国家声誉,并且制假、售假 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可 见,假冒伪劣商品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可谓假冒伪劣“猛于虎”,也因此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 司考刑法辅导:特殊防卫权 2014司考刑法辅导:减刑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标准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两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3.两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4.四个侵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罪数问题: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都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但并不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分

被告人杨昌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昌君自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共计8 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6 99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现扣押在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君法制观念淡薄,为牟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押的假冒商品,应予没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昌君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昌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之包8425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杨昌君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及犯罪停止形态?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如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 三、裁判理由 (一)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品牌效应对商品的销售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能力空前增强,消费者崇尚品牌的心理也随之增强,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些知名品牌凝聚了经营者多年来的心血和汗水,且基本都经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其商品往往价格高昂。在这种环境下,一个崇尚名牌又缺乏经济实力的消费者群体产生并不断扩大,这个群体的消费者图慕假冒商品的牌子,知假买假。以满足其消费高档商品的虚荣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案件的整体定性具有重大影响。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

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浅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摘要:伪劣产品的泛滥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加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保护其他市场正当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本文中,笔者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现状及原因以及出现的结果、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区别以及笔者认为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希望有助于本罪的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社会产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但是,在产品日益丰富的同时,一些不法商也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这给消费者和其他的合法的生产这和销售者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研究就显得极为有意义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 研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首先应当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界定。产品一般是指人们在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物品。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定义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主要从其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体现出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一)犯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致使假货、劣货充斥市场,扰乱、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了伪劣产品,或者直接对自身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或构成其他社会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它包含了假产品与劣产品,假产品是指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名不副实的产品;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假冒伪劣商品主要包括以下14种:(1)失效、变质的;(2)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3)所标明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和使用伪劣许 可证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7)无检查合格证或缺少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10)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日期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注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或成分、含量而示标注的;(12)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 的;(13)剧毒、易燃、危险品而未标明的;(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使用说明的。 (二)客观要件 1.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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