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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9)触电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施工临时用电或雷电造成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事故。

10)中毒与窒息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环境缺氧或生产有毒气体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11)食物中毒事故:由于误吃有毒食物或因食堂管理差导致食物变质,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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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

b、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50以上;100人及以下;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以上;10人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0以上;50人及以下;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3人

c、发生大量飞石事故,造成人员、设备、设施伤害。

6)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3~9人

c、发生少量飞石事故,造成设备、设施伤害。

7)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1~3人

c、发生个别超远距离飞石事故,未造成伤害。

4.3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1)事故直接责任:

因个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在自己作业范围或者警戒责任范围直接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也可能是受害者。

2)事故主要责任:

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或者是虽然没有参与具体操作或者事故的直接实施,可能由于他的主导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就是主要责任人。

3)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事故发生的协同者,对事故发展没有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连带责任。

虽然作为事故受害者,但是由于没有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他人的伤害发生。

4)事故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没有参与事故发生事故过程的具体指导和操作,但是因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而承担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5.1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5)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不加以制止或熟视无睹;

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7)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者。

5.3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领导无视安全工作的开展,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操作;

5)无视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致使其带病运行的;

6)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

施;

7)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8)重大危险环境或区域施工作业时,安全管理人为没有派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9)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0)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11)未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和重大危险施工设备设施进行的检查。

12)对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不严,致使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挪作他用的。

13)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或演练。

6、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原则

(1)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2)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或按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多次预警和整改,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上级督查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7、事故发生等级与处罚标准

7,1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部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2重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各项目部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部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3一般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行政降职、撤职、记过、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行政降职、撤职、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1000~3000元经济处罚。

4)酌情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4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降职、撤职、给予记过、记大过、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元经济处罚。

7.5二级事故:

1)公司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罚款。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

7.6三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书面检讨、行政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

8、附则

本标准2014年月日首次发布,本标准2015年月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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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档案安全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部机关档案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逐一与相关责任人签定档案安全责任书,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思想明确,安全意识牢固,以“安全防范第一”的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 1.因库房管理混乱,造成档案大量失窃。 2.因档案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档案大量人为损毁。 3.因库房电源等其他原因导致失火,造成档案大量烧毁。 4.因突发洪灾、地震等地质灾害,造成档案大量损毁。 三、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是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出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

告部领导。 4.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会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 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部领导参考。 5.部领导及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事故作出 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对未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人员的处理。 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情节者,给 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如因报告不及时,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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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 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

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2480

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 陆中德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〇一七年一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 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 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与统计职工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与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项目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指挥长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 (1)发生一般事故,指挥长应向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 (2)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得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3)须在事发3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超过3小时未报,认定为内部迟报。 2、工地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处理。 4、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得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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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为加强本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站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上报制度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小组,安全小组能处理的处理,处理不了的报告站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站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精品文档 .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15.1编制依据 15.1.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5.2事故的分类 15.2.1按受伤轻重分类 ①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15.2.2按事故分类标准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2.3事故原因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4事故报告 15.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5.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3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4.4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监理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

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43-43 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规范本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本厂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的逐级上报,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采厂各部门。 3、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3.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4国家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

规定。 3.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定义 4.1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4.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事故、事件类别 5.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5.2职业病 5.3设备事故、事件 5.4火灾 5.5交通事故、事件 5.6未遂、违章 5.7相关方投诉 6、报告范围 发生在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最新)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社管中心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

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生产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安全员,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项目经理。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 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 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 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 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

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法规要求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企业内部报告要求 (一)事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二)发生一般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向上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监督部)。 (三)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的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监督部)和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四)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各级安质部门负责人在履行事故上报程序中,应在依法依规履行事故上报的同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格式规范的手机短信方式尽快上报事故简要情况(短信格式见附件1);安质部门要按照股份公司内部快报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书面报告见附件2,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承建单位、标段、协作队伍及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号,单位工程名称、事故里程、结构形式、支撑体系、隧道断面、设备型号、墩身截面和高度、梁型和粱重、事发作业环节、高处坠落位置与高度等,其他工况均应细致清晰描述;人员伤亡类别(职工、劳务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时间等),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逐级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编号:SM-ZD-55639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发生交通、刑事、治安、火灾、工伤、工亡事故报告的规程,适用于处各部门。 一、交通事故 1、一般事故由肇事者在8小时以内,以书面向单位领导、安全员报告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安全员应了解车辆、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并做出事故损失预测和初步认定后24小时内向处安委会报告,并通告保险公司。 2、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立即抢救伤者,并在肇事地区电话报告所在施工单位,单位应立即向处安委会领导报告。 3、重大交通事故由安委会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设备科每月30日前向处安委会领导提供当月安全生产情况。 二、工伤、工亡事故

1、职工工作时间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人员受伤(包括住院三天以内轻伤者),两天内向处安委会报告。 2、造成人员重伤,生命垂危或当场死亡,立即向处安委会报告,并于48小时内写书面调解检查报告。三、刑事治安、火灾事故 1、处属各单位发生价值200元以上的刑事、治安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然后向处安委会报告;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处安委会应立即报告处长,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火灾,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组织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处安委会主管领导。 四、事故报表、事故报告书、报告审批程序 1、交通机械安全事故各类报表按种类、格式要求填写,于当月30日前报处设备科,由技术科安全员审核汇总后报处安委会。 2、工伤、工亡事故,按处发放统一表格填写,并附事故调查报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3、一般火灾事故按事故起因、当事人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内容分析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1 事故上报必须实行系统上报制度,即事故工点第一管理者必须立即向各自作业队第一负责人报告,安技人员必须向经指挥部安质科报告,调度人员必须向指挥部调度报告,确保各系统信息及时、准确,为事故处理和消除损失的扩大赢得时间,指挥部将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公司和当地安监局。 2 事故上报程序 (1)工程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事故程度伤亡情况上报时间报告程序(逐级上 报) 重伤人身局部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立即(2 小时内)指挥部、公司 死亡1次死亡1-2人立即(1小时内)指挥部、公司、安监 局 较大伤亡1次死亡3-9或重伤10人以上立即(半小时内)指挥部、公司、安监 局 重大伤亡1次死亡10人及以上立即(半小时内)指挥部、公司、安监 局 (2)交通事故上报程序 事故程度上报时间报告程序(逐级上报)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时 间 一般事故12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交警、指挥部15天 重大事故立即(6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交警、指挥部20天 特大事故立即(半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交警、指挥部20天 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 4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进行分工,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进行调查处理,以便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使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受到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在调查时,要全面细致查看现场,听取当事者、知情人、见证人和基层领导的陈述;要注意发现痕迹,广泛收集物证;要做详细记录,进行拍照、画图和录象;要及时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要组织计划、物资、财会部门提出经济损失的分析报告;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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