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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

2012 年6 月7 日

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1997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000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当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简称91 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2006 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008 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简称159 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2011 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上述有关合伙企业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律的基本架构体系。应该说,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但是,迄今为止业界仍对其存在诸多误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因此,亟待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社会各界的理解。

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

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税。其实,这是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根本误解,正是这一误解又派生出其他种种误解。

因此,需要对国际社会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一番历史的分析。

在英语中,?合伙?与?合伙企业?是用同一个词来表述的,即Partnership。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合伙的法律定义不同、征税规定各异。就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它仅仅是一种伙伴关系,而不是独立的工商实体,更不是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自然不应该也无法对这种伙伴关系征税,而只好在合伙人环节征税。

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早只能基于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声誉约束机制来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而主要适合家族式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合性企业,而较难适应需要向广泛范围募集资本的资合性企业。为克服自身不足,合伙企业后来不断地借鉴公司机制来完善其自身的治理结构,以至于发展成为独立的工商实体,甚至不少国家还承认其为独立法人。由于后来的合伙企业越来越类似于公司实体,也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权,与公司一样享受着国家公共管理和国防服务,一样可以将每年所得收益转为资本。所以,从公平税负和防止偷逃税角度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特点,而相应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1)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非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尚未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

(2)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看待的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已经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

(3)介于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的准实体纳税模式,该模式虽然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但是需要在合伙企业环节作统一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对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必须由合伙人为之分别缴税。

上述三种合伙企业税制模式在实践中如何抉择,往往与该国的法律体制直接相关。在法国、德国等成文法系国家,由于国家财税部门可以依据成文的合伙企业法来设计相应的税制,而依据不断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也引入了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并拥有了作为独立工商实体甚至法人的地位,就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重新考虑其纳税义务。

鉴于所得税是针对?所得?的税种,所以,一家合伙型企业,如果它本身成了?所得?的承载主体,就理所当然地应将其作为纳税主体。相反,一家公司型企业,如果能够满足?已将每年所得收益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等条件,也可申请作为非纳税主体而仅需要在投资者环节纳税。

在英美等非成文法国家,由于市场主体可以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自主签定各类契约,各类合伙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往往都可自主借鉴公司的治理机制,但国家财税部门在制订相关税则时往往缺乏严格的成文法的支撑,因此在确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作为纳税主体时就

相对困难,从而给各类企业以?合伙?之名避税创造了条件。以至于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在1916 年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的初衷,是创设一种只有少数有限合伙人参与的,只在本地经营的简单融资安排;但超乎立法者最初预料的是:在合伙企业通过借鉴公司的资合机制而越来越像公司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作为非纳税主体,使得拥有成千上万个投资者和跨州经营的复杂融资安排,出于避税目的,纷纷选择按合伙形式设立!

1997 年末,美国财税部门从避免合伙企业避税和促进企业税负公平角度考虑,发布了打勾规则,规定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任何工商企业,均需通过打?√?方式确认符合有关条件后,方可选择作为非纳税主体。同时,一家公司型企业,如果也符合打勾规则,同样可以申请作为非纳税主体。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合伙型企业往往能想方设法通过打勾规则,而无须作为纳税主体;公司型企业则很难通过打勾规则,而仍需作为纳税主体。美国对合伙型企业与公司型企业在税负上的不公平待遇,直接诱发了市场越来越多地滥用合伙形式:不仅创投基金、证券基金、对冲基金、甚至天燃气等各类大型实业公司也纷纷选用合伙形式。于是,终于在2007 年酿成震惊全球的?黑石合伙避税风波?!

可见,世界各国在对合伙企业有关税收制度的选择上,一直都是与?逃税与反逃税?交织在一起的。

我国在1997 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中,就明确合伙企业不再是单纯的?伙伴关系?,而是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的准法人实体。因此,91 号文即要求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应当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这样,即使是合伙企业将利润留成下来不分配,合伙人也应当缴税,以避免合伙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

2006 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这种更多借鉴公司相关制度的新型合伙形式。按照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对有限合伙这种具备了公司?有限责任?机制的新型合伙企业,有理由对其采取实体纳税模式,即将其直接作为纳税主体对待。但是,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 号文时,一方面继续对其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不将其作为纳税主体对待;另一方面为防范其成为避税工具,对其重申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的一系列要求。159 号文明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91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同时还明确: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计算其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既然我国是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那自然只宜理解为?合伙企业虽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然而,在普遍认为?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误解下,不少市场机构向投资者宣称:投资于合伙制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基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可以用各种账面亏损来冲销收益,所以,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

二、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如上所述,按照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159 号文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

然而,国内不少人士基于?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认识,想当然地以为,国家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理应是?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然后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三、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

按照159 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 年91 号文执行,而按照91 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此,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有限合伙人都是?投资人?,而不是?个体

工商户?,为何不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乍一看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投资者,似乎更适合于按照?投资收益?来征税。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认识有些似是而非。

在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对各类?投资收益所得?中的?资本利得?通常采取两种最基本的纳税模式:

(1)直接将?资本利得?纳入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采取综

合纳税模式时,可以扣除各种成本、亏损,甚至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税基大大降低,加之对个人综合所得征税需要体现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档税率往往较高。

(2)鉴于资本利得具有区别于一般所得的不同特征,投资过程中的亏损、成本也相对便于核算,从鼓励长期投资的角度,将个人的资本利得从综合所得中单独提出来计税。对短期投资,其资本利得仍然适用个人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较高的单一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期限的长期投资,其资本利得则给予一定幅度的税率优惠。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从事股权投资等获得的资本利得,是按照所得税法中的普通所得,适用标准税率征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个人的各类所得,主要适用两类基本税率:

(1)对?工薪所得?,因其是一种经常性所得,且与个人贫富的关联性较大,需要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故采取综合纳税模式,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4.2 万元/年后,适用3%—45%累进税率。

(2)对稿酬、劳务、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由于都具有偶然性,很难扣除个人从事该类活动的各种成本、亏损,更难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因而只好有一笔收入就要缴一次税,税基相对较高,税率也就自然较低。由于这些偶然所得和类似偶然所得与个人贫富没有必然关系,如采取分类纳税,较难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适用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在上述两种基本税率之外,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特别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已经是相对独立的工商主体,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进行综合纳税,因此,从税法原理来讲,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综合纳税模式而直接适用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但是,当年从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角度,我国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新设了一种税率相对较低的优惠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5—35%。针对后来出现的合伙企业,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2000 年91 号文时,基于当时合伙企

业的人合特点,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采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该说,这更是一种政策优惠。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享受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理由承担比?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更多的纳税义务。

特别是到2006 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发布以后,合伙企业已经可以按照?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如果按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来考虑,对?有限合伙?这种借鉴了更多公司型企业治理机制的新型合伙形式,本可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之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缴纳所得税。但是,我国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 号文时,仍然只要求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来纳税。这样,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既无需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直接将其应纳税所得统一核算到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适用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率;也无需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投资企业环节比照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既然对各类合伙企业均优惠性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进行综合纳税,其税基的计算完全不同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所适用的税率自然不宜简单套用!

当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类似于?偶然所得?,只能按次核算,不能用其它财产转让造成的亏损来冲销。尽管可以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税基,但是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仅限于与该笔投资直接相关的交易手续费之类的能够加以准确判断的费用。由于税基较高,自然可以适用相对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具体为20%)。

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则可按年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三类扣除:

(1)扣除5 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

(2)扣除合伙企业的各类管理支出(不仅包括从事投资活动的各项交易费用,还包括数额远远大于前者的各类支付给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财税[2011]62 号文,目前该项扣除的标准为4.2 万元/年)。

进行上述三类扣除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显著减少了,如果税率仍然套用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就必然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局面: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但其实际税负却显著低于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

四、如何认识地方针对合伙制PE 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只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一般性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已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过适当监管防范风险。但是,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竞相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繁多,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不少属于越权减免税政策。例如,按照159 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 年91 号文执行;而按照91 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地方政府普遍越权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20%。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先征后返?属于变相减免税,但不少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留成的40%(合8 个百分点)再返还投资者。对合伙制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59 号文,应当统一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但不少地方政府越权予以免收。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虽然2009 年1 月,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 号),但是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却愈演愈烈!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税率过低影响了社会公平,这样的政策就很难长久。在美国,过去也曾将?资本利得税?直接纳入个人所得税,适用相当高的超额累进税率。2001 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后,为重振经济,小布什提出了减税法案。按照减税法案,一般资本利得税仍适用个人普通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最高为35%,但投资期限超过1 年的资本利得适用最高为15%的税率。这项政策对于鼓励长期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引起了众多批评。2007 年暴发的?黑石合伙集团避税风波?和近年来持续蔓延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与资本利得税税率过低相关。所以,目前美国朝野都在热议将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恢复到原来最高为35%的水平。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践已表明: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制PE 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的稳妥发展。最近一段时期,已经有舆论称,个体工商户在实体经济领域从事小本生意要缴纳5—35%的超额累进税;非常富有的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却实际上只需按照12%单一比例税率缴税!在此基础上

还可获得当地政府其他名目繁多的财税优惠。一些优秀且具有良知的业内人士也称,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助长了?PE 泡沫?,形成了?全民PE?现象,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而且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诱惑投资者和进行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因此,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予以清理整顿。

附:地方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将被清理(2012 年6 月7 日经济参考报)

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股权投资基金(PE)野蛮生长的温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重点课题———?合伙企业制所得税制研究?课题组组长魏志梅最新撰文指出,不少地方政府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针对合伙制PE 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整顿。

针对合伙制PE 该如何纳税问题,2008 年财政部和税总曾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简称159 号文),对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应纳税所得计算方法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施好159 号文,近年来税总一直在研究起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正是与159 号文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而据业内人士分析,该《办法》发布后,地方政府发布的名目繁多的越权减免税政策自然面临被清理的命运。

乱象:各地优惠政策?遍地开花?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只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一般性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已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过适当的监管来防范风险。?但是,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竞相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繁多,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不少属于越权减免税政策。?魏志梅在《投资与合作》上发表的《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署名文章中指出。

魏志梅表示,按照159 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 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简称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 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

进税率。但是,地方政府普遍越权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20%。

地方针对合伙制PE 的优惠还不只如此。魏志梅指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先征后返?属于变相减免税,但不少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留成的40%部分(合8 个百分点)再返还投资者。所以,实际税率只有12%了。

对合伙制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59 号文,应当统一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但不少地方政府也越权予以免收。

另外,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

魏志梅还强调,2008 年的159 号文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

?但是,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魏志梅说。

泡沫:税收优惠成PE 疯长温床

但是,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却愈演愈烈。这些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也助长了?PE 泡沫?,形成了?全民PE?现象。清科数据显示,在过去的2011 年,中国创投市场募资、投资、退出均创下历史新高。从新募基金情况来看,中外创投机构募资热情狂热,人民币基金募集数量占比超九成,强势主导募资市场;投资方面,投资案例和金额出现飞跃式增长,接近2010 年的两倍。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诱惑投资者和进行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魏志梅指出。

一直以来,天津因其政策上的先行先试、税收优惠和一站式的注册便利等,成为?私募天堂?。天津工商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 年底,天津市累计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2396 户,注册(认缴)资本4409.51 亿元,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总户数占了全国的三分之二。但是,2011 年6 月,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等公司等以PE 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天津市工商总局的资料,活立木于2010 年6 月7 日注册成立,为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50 亿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而在活立木等非法集资事件之后,天津滨海新区才不断加强了对区内注册基金的整顿与管理。

业内人士表示,在美国,过去也曾将?资本利得税?直接纳入个人所得税,适用相当高的超额累进税率。2001 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后,为重振经济,小布什提出了减税法案。按照减税法案,一般资本利得税仍适用个人普通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最高为35%,但投资期限超过1 年的资本利得适用最高为15%的税率。这项政策对于鼓励长期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引起了众多批评。2007 年暴发的?黑石合伙集团避税风波?和近年来持续蔓延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与资本利得税税率过低相关。目前,美国朝野正在热议将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恢复到原来最高为35%的水平。

清理:?参差不齐?政策将被整顿

早在2009 年1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凡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魏志梅指出,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践已表明: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制PE 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的稳妥发展。因此,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整顿。8

实际上,近年来,税总一直在研究起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正是与159 号文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业内人士透露,该《办法》发布后,地方政府发布的名目繁多的越权减免税政策自然面临被清理的命运。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位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管理中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管理中心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和控制,督促工作团队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5、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管理中心合伙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6、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7、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8、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9、加强其他财务人员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 10、完成管理中心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财务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11、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二、出纳岗位职责范围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管理货币资金,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 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其他业务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及时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3、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与会计人员完成现金和银行对账工作。 3、保管好库存现金,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承担赔偿责任; 4、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发票及银行有价票证,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5、日常备用金库存余额不超过2000元,如备用金额度调整须与财务负责人商议,再报公司股东或总经理授予审批; 6、完成会计人员交付的其它工作。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规定 为明确管理中心资金使用流程、规范费用报销及借款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费用报销

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一、合伙企业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案例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张三自然人和企业甲(合伙份额为40%和60%),2017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定只有人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假设没有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二、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大致有这么几个基本原则: 1、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比例,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比例可以追加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3、如果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还有一种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确定分配比例。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人的特殊类型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除了正常合伙企业经营收入之外,合伙人还可能取得各类特殊类型收入,典型的如下: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创业企业,未来再将这部分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溢价收入,分配到个人合伙人后如何缴税一直以来是有争议的。 正常情况下肯定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即5%——35%税率,但各地为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此前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税。2019年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件,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做了明确: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对于创投基金是有要求的,必须是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

合伙人投资合作协议书(详细版)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比例____%。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比例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按清算账册及出资比例给予支付。 第四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盈利的7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3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4、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位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管理中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管理中心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回流,确保管理中心资金安全。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和控制,督促工作团队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管理中心合伙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0、加强其他财务人员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 11、完成管理中心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财务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12、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二、出纳岗位职责范围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管理货币资金,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 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其他业务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及时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3、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与会计人员完成现金和银行对账工作,与团队负责人核对收支业务台账,对账完毕须由双方签字存档; 3、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承担赔偿责任; 4、负责保管公章及法人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5、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发票及银行有价票证,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6、日常备用金库存余额不超过2000元,如备用金额度调整须与会计人员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再报财务负责人或合伙人授予权限人审批;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1.个体工商户交的是营业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要交: 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4%的增值税,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7%城建税和3%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2%左右。如果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2. 个体工商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 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讯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其销售额必须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用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 营业税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地的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3.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所谓合伙制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法。商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其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法。商由于合伙企业从整体而言组织相对松散,在现实中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核算企业,所以,根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

合伙协议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0.2.1 首期缴付时间:年月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10.2.2 第二次缴付时间:年月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 10.2.3 第三次缴付时间:年月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0.2.4 上述各次缴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 10.2.5 最晚缴付期限:各合伙人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依10.2.4条规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

合伙经营投资协议(合同)

合伙经营投资协议(合同) 合伙经营投资协议(合同) 1?格式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X日出生,现住址:X市 (县)X街道(乡、村)X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2 ?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红(中税网)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红 A是企业法人,B是自然人,A与B成立合伙企业,双方约定收益对半分。合伙企业投资C 公司,2013年合伙企业从C公司获得7000万元投资收益(7000万已由C公司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的分红),2013年A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了1000万元,(1)A企业股东要求对从合伙企业分得投资收益全部进行的利润分配,请问是否允许?A企业应该如何纳税?A企业的股东(全部是自然人)该如何纳税? 专家回复: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该是在计算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基础上确定,如果盈利的才能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单纯将投资收益进行全额分配处理。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因此对于已经属于税后利润的投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股东从A企业分得利润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20%比例的税金。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普通合伙人入股协议书

普通合伙人入股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本着自愿结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心协力办好企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納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九条合伙人共人,分别是: 1、,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2、,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3、,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各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分配利润模式,甲分得利润的%,乙分得利润的%,丙分得利润的%。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债务分配,若经营不利,各方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途若有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个人独资企最新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

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协议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喻江洪律师提供】 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为新设合伙企业时,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投资时使用。协议名称可以有多种,如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投资协议等,以实质内容为准。 二、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组成的商事主体,合伙企业以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相关重要问题,诸如投资额,投资比例、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增减资、解散、关联关系等,都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合伙企业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就是本协议。但实务中,各地工商部门为其工作方便、快捷,多要求按其标准协议文本填写备案,使各合伙人自由约定的内容无法在标准文本中表述清楚。作为变通方式,注册时可用工商部门标准文本,但最后写明“本协议(或章程)未规定的内容,依全体合伙人另行签署并置备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履行,本协议(或章程)与《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不符之处,以《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为准”。 第一章合伙企业 第一条总则

(一)为维护合伙人以及计划成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合伙人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协议。 (二)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企业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企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律师提示】 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第二条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责任形式 (一)协议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律师提示】 1、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在。 【律师提示】 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须在登记机关所在地。 (三)企业财产为人民币万元整,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 (一)16号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及具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而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1号文还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因而也不利于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的发展。

小型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MicrosoftOfficeWord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位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事务所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事务所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回流,确保事务所资金安全。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和控制,督促工作团队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事务所合伙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0、加强其他财务人员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 11、完成事务所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财务负责人安排

的其他任务。 12、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二、出纳岗位职责范围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管理货币资金,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 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其他业务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及时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3、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与会计人员完成现金和银行对账工作,与团队负责人核对收支业务台账,对账完毕须由双方签字存档; 3、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承担赔偿责任; 4、负责保管公章及法人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5、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发票及银行有价票证,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6、日常备用金库存余额不超过2000元,如备用金额度调整须与会计人员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再报财务负责人或合伙人授予权限人审批; 7、完成会计人员交付的其它工作。

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

中国的合伙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以前,基本上是指像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那种所有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每一合伙人对合伙制企业所欠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全国人大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于有限合伙制比公司制更具灵活性,许多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尽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上却存在诸多不明朗或不合理之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6月1日前出台的合伙企业纳税文件都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详见附件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详见附件二),而有限合伙企业出现后,国家税务总局仅发了两个简单的通知,即2008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三)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四),并没有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或明确指引,以致各地方税务局在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出现无所适从和做法各异的局面。以下就有限合伙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探讨如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要不要缴税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对合伙企业的定义,有限合伙企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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