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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生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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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讲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是什么?(2)

二、物权法有什么用?(1)

(一)定分止争。

(二)物尽其用。

三、物权法是怎么来的?(教材第1、2章)

(一)罗马法。“物的诉讼”和“人的诉讼”。

(二)1804,法国民法典。人篇、物、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三)1900,德国民法典。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四)日本民法典,第一部东方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1907,瑞士民法典:一个人制定的民法典。

(六)中国:1911,大清民律草案将物权法放在第三编

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1986,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95,担保法。保证和定金列入担保法,所以不是现在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2007,物权法。从此中国有了自己的物权法、有了自己的物权制度和体系

四、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妥协(3、五、十三)

二、物权概述

一、物权是什么?(2)

(一)物权是对“特定的物”的权利。(客体)

1、什么是物?

(1)是一定的物质存在

(2)存在于人身之外

(3)可为人力所支配

(4)能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

(5)独立为一物;物与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物权法上关于物的最重要分类。(2)

标准: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就是动产。

意义: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主物与从物

A.标准:先确定从物,其他为主物。

何为从物: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B.意义:主物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是支配的权利。(内容)

(三)物权是排他的权利。(义务主体)

注意:物权行使的限制(7)

补充:由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引申出物权的另外两个效力(教材第5章) 1.追及效力(相对性):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2、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平等性

二、物权跟债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一)债权是什么?

(二)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别:

1、主体:特定人之间——物权是一个特定人与其他一切不特定人

2、内容:请求——而物权的内容是支配

3、客体:行为——而物权的客体物

(三)物权和债权之间的联系

都是财产权,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又是债权履行的结果。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客体不同:有体物;智力成果

(二)时空效力:无地域性;地域性

四、物权有哪些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5)

类型法定和内容法定。

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他物权地役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并非权利,而是一种状态)

特别法上的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

注意对比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四、法律怎么来保护人们的物权?

(一)物权请求权

1、返还原物(34)

2、排除妨害(35)

3、恢复原状(36)

(二)债权请求权

1、损害赔偿(37)

(三)请求权聚合(38)

1、本法内部;

2、各部门法;注意对比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

物权法第二讲

物权是怎么变动的?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一、法律行为:如合同——需要公示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不需要公示

(一)事件与事实行为:继承与受遗赠(29),建造与拆除(30),先占,善意取得

(二)公法行为:法律文书与征收决定(28),

(三)法律明文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9.2)

二、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公示原则(6)

(一)债权:对人权——义务人特定——不需公示

(二)物权:对世权——义务人不特定——需公示

(三)公示的方法:

(1)不动产:登记与变更登记(9)

(2)动产:占有与转移占有(交付)(23)

二、公示的三种效果——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外国理论)(P80-P85)

例子:甲(出卖人)——乙(买受人)——丙(第三人)

(一)物权形式主义:(德国、台湾)

合同(债权行为)——公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1、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

2、物权行为是设立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另一个法律行,它是产生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独立性)

3、物权行为一旦生效,就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对比票据行为无因性)

(二)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

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1、合同是公示的原因

2、公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而是与合同一起构成物权变动的条件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物权不变动

(三)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合同——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唯一原因

2、但是不经公示,该变动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为什么我们国家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以所有权转移为例)(P76)

(一)原因:过分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二)分析:如果在标的物交付(或变更登记)后,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出卖人仅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意味着出卖人由所有权人一下子沦为债权人。沦为债权人

(三)采无因性:出卖人沦为债权人,有何不好?

1、如果买受人乙已把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丙,则第三人丙即使出于恶意也能取得所有权。出卖人甲不能对丙该第三人行使任何权利,他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转卖所得的价金;

2、如果买受人乙已在标的物上为债权人丁设定了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权在效力上优于债权,出卖人甲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

3、如果买受人乙的另一个债权人丁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则出卖人甲不能依法提出异议之诉;

4、如果买受人乙陷于破产,出卖人不能依所有权行使别除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他只能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债权额的比例受清偿;

5、如果非因买受人乙的过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乙可以免责。

(四)不采无因性:出卖人仍为所有权,有何好处?

反之,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以上五种情形的解决方案分别是:

1、如第三人丙属于恶意,则出卖人可以直接对该恶意第三人起诉,请求返还标的物;

2、担保设定行为应无效;

3、出卖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之诉;

4、出卖人可以依法行使别除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

5、如买受人乙对于买卖契约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我国:原则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

(一)原则:债权形式主义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5、范围: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139);不动产抵押权(187);动产质权(212)(二)例外:意思主义

1、法律(债权)行为生效,无需公示物权即变动

2、不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9)

地役权(158)

动产抵押权(188、189)

4、疑问:宅基地使用权?留置权?

5、何为这里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1)此“第三人”仅指交易中的第三人,而不包括侵权法上的第三人。

(2)此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善意指对前手的物权变动不知情。

(3)主张第三人为恶意者负举证责任

(4)此第三人仅指善意的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不包括仅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四、公示方法的详细解读

(一)登记

1、不动产的权利依据(17)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异议登记(19)

(1)权利人不同意申请人的更正申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的目的——阻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20)

(1)不动产物权买受人,为保障实现物权,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先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交付

1、现实交付:包括实物交付和拟制交付

2、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25);占有改定(26);指示交付(27)

三、法律行为以外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善意取得(106)

(一)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物权公信原则)

(二)构成要件:

1、动产或不动产

2、合法占有人进行无权处分: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动产

5、第三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

(三)效力

1、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四)善意取得的性质:原始取得(108)

(五)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善意取得乃无权处分的一种情况

二、拾得遗失物;发现理藏物、隐藏物(107、109、110、111、112、113)

(一)拾得人的义务

1、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

2、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

3、拾得人与有关机关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拾得物毁损的,负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

2、悬赏广告的悬赏金额请求权。无报酬请求权

3、留置权。

(三)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拒不返还失主的,构成侵权行为之债。同时丧失费用请求权。

(四)拾得人擅自处分拾得物的法律后果

1、合同为效力待定

2、拾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失主得于知道受让人2年内要求返还原物;

3、若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再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此费用。

4、权利人也得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但因此丧失向受让人要求返还的权利。

三、先占(物权法无规定) (p223-p226) 

四、时效取得(物权法无规定)(p139-145)

五、添附(物权法无规定)(p226-p232)

物权法第三讲: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一、所有权总论

一、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9)

二、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40)

三、所有权的公法限制

(一)征收(对象:不动产)(42)

1、公共利益;

2、法定权限;

3、法律程序;

4、合理补偿

(二)限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43)

(三)征用(44)

四、国家所有权

(一)主体:国家(45)(41)

(二)客体的特点:有些资源通过法定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46、47、50、52条第2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里面关于城市市区土地的规定)

(三)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模式: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5条)

(四)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家从所有权人变成股权人。(55、67、68)

五、集体所有权

(一)主体: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三级体制及其三个所有权主体(60条)

(二)客体:(58)

(三)集体所有权的行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的撤销权(第 63 条)

(四)集体所有权与集体企业法人财产权

六、私人所有权

(一)主体:什么是私人?

(二)客体:排除专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

(三)私人所有权也受到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64-66条)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权:单元空间(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三)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

二、几个问题

(一)小区绿地、道路、公用设施归谁所有?(73)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7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业主如何表决?(73)

面积和人数的 1/2 多数:一般事项,选举委员、选聘公司等

面积和人数的 2/3 多数:特殊事项,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

(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五)居民住宅商用的如何处理?(77 )

遵循规约,并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相邻关系

一、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一)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二)客体是不动产

(三)内容是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

(四)引起这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不动产的相邻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一)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内容的扩张或限制;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二)产生依据不同。相邻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地役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调节,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双方的土地更高限度的利用调节。

(三)经济效益不同。相邻关系法定产生:无偿;地役权约定产生:可无偿可有偿。(四)对抗性不同。相邻关系天生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地役权公示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四、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

(一)用水、排水相邻关系。(86)

(二)通行相邻关系。(87)

(三)施工相邻关系。(88)

(四)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89)

(五)不可量物侵害的相邻关系。(90)

(六)不得危及不动产安全的相邻义务。(91)

(七)损害赔偿关系(92)

四、共有关系

一、概念

共有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93条)

二、特征

(一)主体是两个以上

排除股东对公司出资享有的权利;排除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二)客体是同一个物

并非多人对同一物的各个部分独立享有所有权。

(三)内容是所有权,但相对复杂

存在所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对该物进行法律处分还产生与其他人的多数人之债;

三、准共有

不仅所有权存在共有,实际上所有类型的物权,甚至债权、知识产权都存在多个人共同享有的情形。(105条)

四、按份共有

(一)概念: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存在一定份额;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取决于其份额的大小。(二)内部关系

1、处分:(1)应有份额:法律上的处分,可以自由行使。处分包括设定担保、抛弃、转让;其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可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共有物的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2、管理:(1)保存行为:共有人单独可以行使

(2)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96)

3、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98)

4、分割:无约定:可随时请求分割(99)为什么这样规定?

有约定不能分割,则一般不能分割,但有重大理由除外。何为重大理由?

按比例分割,互相负瑕疵担保责任。

分割方法: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

(三)外部关系

1、对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

2、对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3、内部有追偿权

五、共同共有

(一)特征:没有份额;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一)几种法定情形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同财产

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

(二)内部关系

1、没有份额

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须经权利共有人同意

4、管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三)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内部无追偿权。

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按份共有。(103)

为什么这样规定?以前民法通则是规定,无约定推定为共同共有。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124条)

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主体:主要是本集体成员,但也包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主要是集体的土地,但也包括国有土地(124、134)

3、内容:占有、使用、收益,但仅限于农业生产。(125)

二、期限(126条)

1、耕地30 年;

2、草地30—50 年;

3、林地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模式:设立、转让

登记对抗要件(127、129)

四、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

主体:只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5条)

客体:本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2条)

方式:人人有份、平均分包

特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流转方式:转包、互换、转让(128条)什么是流转中的“倒贴水”?

特别注意:流转方式不包括抵押、入股。(因为会导致农民失地)

(二)通过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可以是农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农村土地承包法47、48条)

客体: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是养殖水面、“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特点:纯粹的财产权,没有社会保障性质

流转方式:可以以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133条)

九、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

指以建设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前,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体:无限制

客体:国有土地(135)

内容:在地表、地上或地下进行建设(135、136)注意:空间权

二、设立方式

划拨:无偿取得(137)

出让:订立土地出让合同(137、138)

三、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生效主义(139)

四、转让

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出让:自由转让

形式: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五、权利期限

(一)划拨:无期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条)

(二)出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1、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2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149)

非住宅建设用地:依照法律办理(149)

十、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152)

以建造自己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152条只规定“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没有包括“收益的权利”,而其他用益物权都有包含收益的权利)

主体:一般为本集体以内的农户

客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

内容:建造房屋及其附属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

二、设立

农户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应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62条)

三、设立原则

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四、处分

依物权法153条,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是不允许转让的。

但从我国土地管理法62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句又可以推定,卖房是可以的,但是卖房又必须地随房走,所以就出现了可以卖房但不可以卖宅基地的矛盾。

另外,从物权法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又看出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因为如果宅基地不能转让,又何来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呢?”

所以国家的态度是模糊的,有待司法解释的补充。

十一、地役权

一、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2、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如何利用依据合同自由约定)

二、特征

(一)从属性(164、165)

(二)不可分性(166、167)

三、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对抗主义(158)

第四讲:担保物权与占有

一、抵押权

一、概念(179)

(一)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归根到底是优先受偿权(区别于用益物权)

(二)抵押物可以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

(三)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区别于质权)

(四)抵押权通过订立抵押合同而设立(区别于留置权)

二、设立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必须为法律规定可抵押的财产,流质条款无效(第 186 条)1.不可抵押的财产(第 184 条)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

(6)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2.可以抵押的财产(180条)

注意:财团抵押(180条最后一款)

注意:动产浮动抵押(181)

(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客体: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3)形式:书面协议。

(4)登记效力: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已登记的效力: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要求善意)

(二)抵押登记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第187 条)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第 188 条):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3、动产浮动抵押(189):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

1、担保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2、抵押物范围:主物、从物、孳息、代位物(三金: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添附物(二)抵押权人的权利——变价优先受偿权

1、保全请求权(第 193 条):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补充担保。

2、顺位权(194):如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则必须经其书面同意。

3、孳息收取权(第 197 条):

(1)原则上无收取权

(2)例外情形有:收取是占有而非所有,收取的孳息有三个作用:冲抵收取费用;用于清偿债务;余者返还抵押人。

4.变价优先受偿权(第 195 条)

(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注意折价与流抵押的区别)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第 202 条)

(3)行使步骤:

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195)

(三)抵押人的权利——所有权

注意:抵押物的转让问题:(191)

1、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用物上代位金制度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1)已登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与受让人的涤除权

(2)未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106)

四、最高额抵押

1.概念(203)

特征(与一般抵押权相比)

担保债权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抵押权的独立性

2.效力:

(1)主债权中部分债权移转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移转(204)

(2)最高额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205)

(3)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行条件:债权确定(第 206 条)

二、质权

一、概念(208)

必须转移占有

二、设立(210、212):合同+交付

何为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三、质权效力:出质人、质权人的保全请求权(215、216)

四、质权的行使:及时行使质权义务(220)

五、权利质权(223)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基金份额(物权法新增)、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物权法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一、概念(230)

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产生的构成要件

(一)标的物是动产

(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

(四)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三、物权法对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大

物权法中,留置权的扩大主要有以下三点表现:

1、不限制合同类型,一切合同凡符合留置要件的,均得适用。(以往担保法84条规定只用三种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得适用于非合同之债。

3、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要求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牵连性。

四、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必须先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才可以折价拍卖或变卖(236)

五、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一)不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二)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四、占有

一、概念:事实上的控制

二、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四、占有的效力与占有的保护

五、占有的转移:交付

1、现实交付:包括实物交付和拟制交付

2、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25);占有改定(26);指示交付(27)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法律敎育网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8节-物权法 共有-曹兴明

第四章 共有 1.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单选)1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共同共有

【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选)2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6,多选)3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单选)4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其他规定 3【答案】BCD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 司考物权法:集体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建设用地使用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考民法学讲义:动产所有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2、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上的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1)概念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重点法条】:《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出让 (1)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方式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 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 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幻灯片2 参考书目 ●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 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 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 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 参考法律 ● 1.民法通则 ● 2.物权法 ●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 4.农村土地承包法 ● 5.土地管理法 ●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幻灯片4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 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 幻灯片5 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 1、总则 ● 2、物权法 ● 3、债权法 ● 4、婚姻家庭法 ● 5、继承法

● 6、知识产权法 ● 7、商法 ●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 幻灯片6 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 ●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 ●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二、限制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 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 ●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 占有辅助 幻灯片7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 ●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 ●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 ●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 具有这些效力; ●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 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 ●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 ●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 幻灯片8 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 ●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 ●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 ●不包的用益权● ●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 ●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添附、先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1.附合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 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③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体现在:(a)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b)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的大小。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精编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1)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12)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第三节共有 (14)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第一节概说 (16)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第一节概述 (19) 第二节抵押权 (20) 第三节质权 (22) 第四节、留置权 (23) 第六章占有 (23)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 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国、日本、我国 4.分类的意义: 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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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1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12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14 第三节共有................................................................................................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16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19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20) 22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23) 23 第六章占有.........................................................................................................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一、地役权的概念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③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④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概念辨析】【相邻权】VS【地役权】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资料讲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 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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