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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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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介绍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

合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华一银行、华商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国)

外资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瑞穗实业银行(中国)、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苏格兰皇家银行、荷兰银行)(中国)、华侨银行(中国)、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摩根大通银行(中国)、韩国友利银行(中国)、大华银行(中国)、韩亚银行(中国)、韩国企业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华美银行(中国)、法国巴黎银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新韩银行(中国)、韩国外换银行(中国)、泰国盘谷银行(中国)、菲律宾首都银行(中国)、正信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澳新银行(中国)、山口银行、横滨银行、名古屋银行、瑞士宝盛银行、南洋银行

港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恒生银行(中国)、永亨银行(中国)、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协和银行、大新银行(中国)

台资银行台湾永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台湾第一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工业银行、台北富邦银行、台湾玉山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台湾兆丰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河北银行、邢台银行、唐山市商业银行、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沧州银行、承德银行、邯郸银行、保定市商业银行、廊坊银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衡水市商业银行|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晋商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长治市商业银行、晋城银行、晋中市商业银行、大同市商业银行|吉林银行(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市商业银行和辽源城、白山、通话、四平、松原5市城市信用社)、盛京银行|锦州银行、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大连银行、鞍山银行、抚顺银行、丹东银行、营口银行、盘锦市商业银行、阜新银行、辽阳银行、铁岭市商业银行、朝阳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城市信用社)|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原无锡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常州市商业银行、淮安市商业银行、徐州市商业银行、扬州市商业银行、盐城市商业银行、镇江市商业银行、连云港市商业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温州银行、嘉兴银行、湖州银行、绍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通商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南昌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景德镇市

商业银行|齐鲁银行、济宁银行、青岛银行、临商银行、枣庄市商业银行、东营市商业银行、潍坊银行、烟台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齐商银行、泰安市商业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德州银行|郑州银行、开封市商业银行、洛阳银行、焦作市商业银行、新乡银行、许昌银行、南阳市商业银行、信阳银行、平顶山市商业银行、鹤壁银行、安阳市商业银行、漯河市商业银行、周口银行|徽商银行(原合肥市商业银行、芜湖市商业银行、安庆市商业银行、马鞍山市商业银行、淮北市商业银行、蚌埠市商业银行和六安、铜陵、淮南、阜阳4市7家城市信用社)|汉口银行、湖北银行(原黄石银行、襄樊市商业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宜昌市商业银行、孝感市商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原株洲市商业银行、湘潭市商业银行、衡阳市商业银行、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城市信用社)|广州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成都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德阳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贵阳银行、遵义市商业银行、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安顺市商业银行|富滇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西安银行、长安银行(原宝鸡市商业银行、咸阳市商业银行和渭南、汉中、榆林3市城市信用社)|兰州银行、甘肃银行(原平凉市商业银行、白银市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昆仑银行、库尔勒市商业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西藏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揭阳榕城农村商业银行、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河源农村商业银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佛山禅城农村商业银行(筹)|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筹)、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筹)、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筹)、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筹)、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筹)、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筹)、湖北东宝农村商业银行(筹)|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 苏州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泰州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常州武进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马鞍山农村

商业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安徽颍东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原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 鄂尔多斯东胜农村商业银行、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吴忠农村商业银行、中卫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安阳农村商业银行(筹)、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筹)| 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湖南宝庆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 | 威海农村商业银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筹)|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南平农村商业银行、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莆田农村商业银行|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 |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 |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河北文山农村商业银行(筹)| 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筹)| 临汾尧都农村商业银行、长治农村商业银行、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筹)、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筹)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 陕西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筹)|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江西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赣州农村商业银行、宜春农村商业银行、新余农村商业银行、九江农村商业银行 | 西宁农村商业银行、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筹) | 贵阳农村商业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 1.代理证券发行 投资银行拥有熟悉各国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证券法规、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代理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以较为有利的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各种证券。 2.承购经销证券 投资银行购进大宗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再以小额转卖给个人、团体或企业投资者。投资银行承购经销证券方式分为承购包销和承购代销两种。 3.承做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方或证券卖方的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各种指令,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从中收取佣金。 4.自营交易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交易人,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赚取利润。 5.提供咨询服务 投资银行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信息搜集、分析和整理,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从中收取咨询费。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行情、有关国家经济情况,分析研究资本需求和资本来源,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帮助企业制定筹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二、储蓄银行的业务 储蓄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证券投资。 1.存款业务 吸收储蓄存款是储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它把居民分散、零星的货币收入动员起来,转化为货币资本,用于支持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和流通。 2.贷款业务 储蓄银行所汇集起来的储蓄存款余额较为稳定,所以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是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占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全部资产的70%。 3.投资业务 储蓄银行的资金还大量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投资于政

府公债的比例,西方国家早期的储蓄银行,其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来购买政府债券和由政府担保的证券。 三、外汇专业银行的业务 1.贸易金融业务 所谓贸易金融业务就是对进出口贸易结算所需的资金提供融通,包括出口金融和进口金融。 出口金融是对商品出口所需资金进行的融通,可分为装船前的短期金融、装船后的短期金融和中长期出口金融。 装船前的短期金融是国内出口商在装船前商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环节发生资金不足时,外汇专业银行通过票据担保或透支提供的短期贷款; 装船后的短期金融是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外汇专业银行以票据贴现的方式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 中长期出口金融则包括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 进口信贷则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外汇专业银行向进口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再由进口国金融机构将这笔贷款转贷给出口商;另一种做法是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信用。 进口金融是外汇专业银行提供给进口商的一种延期结算货款的信用,主要做法是由外汇专业银行进行票据承兑,为进口商延期付款提供信用担保。 2.对内融资业务 对内融资业务是指对居民提供的外币贷款。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和地区居住期限达1年以上者,但不包括一国的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和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学生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等用汇。 3.对外融资业务对外融资业务是指外汇专业银行或其海外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提供了用外币或由本币标价的贷款。 4.国际证券业务外汇专业银行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有债券承购业务、证券投资、外国证券的买卖以及咨询服务等;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是:接受非居民的证券委托、证券保管和证券买卖业务等。 5.外币资金的筹集 外汇专业银行业务,大多是以进出口为中心的经常性交易,受理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结

第9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第9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本章提要 金融机构往来体现了各金融机构之间在资金运作方面的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了银行与中央银行、银行之间、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流程和账务处理。通过本章的学习,加深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工具的理解,熟悉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和同城票据交换、支票影像系统的基本原理,关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运作,掌握各金融机构往来中的银行业务核‘算手续。 誓皇:!全壁垫塑堡查垫鲨 9.1.1金融机构往来的内容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的调拨与缴存、款项的汇划与结算、资金的融通与拆借等原因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金融机构往来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三个,即中央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内容包括:各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各银行之间的往来、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中央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等等。本章主要阐述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1.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是指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之间由于资金融通、调拨、汇划款项等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商业银行经收的国家金库款以及其他财政性存款按规定全部缴存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性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及超额准备金存款;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包括再贷款、再贴现;各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异地及跨系统资金汇划、同业间资金拆借、同城票据清算以及转贴现等业务。 2.商业银行之间往来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也叫同业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相互拆借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由于各单位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户,相互之间的货币结算构成商业银行往来的主要内容。同时,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跨系统汇划款项等也构成商业银行往来的重要内容。 3.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 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由于资金划转、票据交换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虽然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不能从事吸收储蓄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但它们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必要时也可向银行借款,还会发生相互之间的资金清算,从而形成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关系。 此外,从广义上讲,金融机构往来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往来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往来,这里不再赘述。 9.1.2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 金融机构往来是各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体现了银行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所以金融机构往来的管理是银行会计工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四点要求: l (1)要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严格划分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 l 行、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界限。 I (2)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不得透支;计划内借 1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银行主要业务分类和简介

1负债业务 存款业务、借款业务 2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债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 3中间业务 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本章通过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对银行的主要业务进行介绍。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负 债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类,而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 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本章对银行负债业务的介绍主要针对存款业务。 资产是银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商业 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债券投资和现金资产三大类。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也是最主要的资 金运用。本章对银行资产业务的介绍主要针对贷款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 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等。 本章包括负债、资产、中间业务三节内容。 3.1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 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 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外汇存款和机构外汇存款。 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摘要】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 一、导言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国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本质尚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原则;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与企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些还采取向个人集资的股份制形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判别标准是:“不具有较强的信用创造能力”+“没有银行字样”+金融机构。其理由有三:首先,经济转轨所造成的体制摩擦,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叠严重,丝毫没有信用创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就具有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对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根本性区别,主要是看它们信用创造价值是否一样以及信用创造力的强弱;其次,中国现实的做法是,对不同于一般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命名,都避免使

金融行业简介

金融行业简介 一、行业简介 定义:简单来说,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核心: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金融学就是研究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为什么会出现、如何发生、怎样发展,等等。 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资金运动的中枢神经系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总和为内容的金融在社会资金的筹措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金融作为一国社会资金流通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控制作用。 金融的构成要素有5点: 1、金融对象:货币(资金)。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具有垫支性、周转性和增值性。 2、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对象,一般是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的契约文书等,包括直接融资:无中介机构介入;间接融资:通过中介结构的媒介作用来实现的金融 3、金融机构: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等; 5、制度和调控机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等。 各要素间关系:金融活动一般以信用工具为载体,并通过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来实现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其中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 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金融机构的分类职能和业务范围

金融机构的分类职能和 业务范围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 1.职能 主要有信用中介、支付、信用创造、经济调节、服务职能。 2.业务范围 负债业务:存款付款、借入负债、结算中的负债。 资产业务:现金、贷款、证券、汇差、固定资产等。 中间业务: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其他中间业务。 表外业务: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贷款销售等。 二、保险公司 1.职能 分担风险、补偿损失、投资、防灾防损 2.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三、投资银行 1.职能 媒介资金供需、构造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整合. 2.业务范围

证券承销、证券交易、项目融资、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基金管理、风险投资、理财顾问、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业务 四、证券公司 1.职能 充当证券市场中介人、重要投资人,提高证券市场运作效率。 2.业务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五、信托公司 1.职能 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发展职能,社会投资职能以及公益事业服务职能 2.业务范围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第四章金融机构概述复习进程

第四章金融机构概述 【学习要求】 了解金融机构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了解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掌握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金融机构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一)金融机构的含义 金融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即在间接融资领域中作为资金余缺双方交易的媒介,专门从事货币、信贷活动的机构,主要指银行和其他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与货币发行和信用创造联系密切,主要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广义的金融机构是指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包括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种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即代理买卖证券,有时本身也参加证券交易,如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 (二)金融机构的类型 金融机构的种类众多,各不相同的金融机构构成整体的金融机构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和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银行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以接受存款,从事转账结算业务为基础,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其负债可以发挥交换中介和支付手段的职能作用,其资产业务主要是承做短期贷放,所以是以存款负债为前提的资产运作机制。 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又可进行多种分类。按照银行的地位和职能不同来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专业银行等;按照出资形式不同来划分,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合作银行;按照资本所有权归属不同来划分,有国有银行、私营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按照业务范围的区域不同来划分,有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和跨国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这些鲜明的特征,其业务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渠道筹集起来的,资产业务则以非贷款的某项金融业务为主,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2、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从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 (2)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又可划分为契约型储蓄机构、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和服务类金融机构。①契约型储蓄机构主要是依据契约定期取得资金(如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并据约提供保险理赔或提供年金的金融机构,例如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灾害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以及政府退休基金等。②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则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商业票据或从银行借款等途径获得资金,然后把这些资金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的各种股票和债务工具,或对个人和小企业进行小额贷款。③服务类金融机构主要是提供金融资讯或金融咨询服务,部分公司专门从事金融信息服务。最早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是评级公司,如专门从事证券评级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惠誉公司,为保险业评级的贝斯茨公司。最近发展起来的其他信息类机构是提供财务数据的公司与提供共同基金业绩统计的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第十三章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题目中,只有1个答案正确,将所选答案的 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 1.将基金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益型投资基金、平衡性投资基金 的划分依据是()。 A.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B.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 C.依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 D.依据基金发行的单位数是否可增加或赎回 2.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的资产一般交由托管的第三方金 融机构是()。 A.政策性银行 B.保险公司 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D.银行或信托公司 3.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公司产生于()。 A.英国 B.香港 C.欧美 D.德国 4.只作为资金供需双方媒介、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行使直接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是()。 A.证券公司 B.财务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 D.保险公司 5.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互助保险、行业自保、机构承保三个类型的划 分依据是()。 A.基本业务的不同 B.经营目的不同 C.保险性质的不同 D.保险经营 方式的不同 6.保障类金融机构运作的最大特点是()。 A.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B.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C.一人有难,众人分担 D.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7.社会保障具有三个功能分别是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和()。 A.强制 B.确保社会稳定 C.互济 D.劫富济贫 8.信托的实质是()。 A.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B.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安排 C.信任的契约化 D.集合投资,专家理财 9.以下金融租赁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的租赁业务 是()。 A.回租 B.杠杆租赁 C.直接融资租赁 D.委托租赁 10.信托投资公司的特点不包括()。 A.服务特征明显 B.服务对象范围相对较窄 C.与资本市场关系非常密切 D.在经营中不需要提取准备金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题目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1.根据保险的基本业务划分,保险公司主要有()。 A.人寿保险公司 B.商业性保险公司 C.财产保险公司 D.再保险公司 E.政策性保险公司 2.典型的信托行为涉及的关系人有()。 A.代理人 B.受益人 C.中间商 D.受托人 E.委托人 3.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有()。 A.在负债上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 B.业务的开展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对金融资产价格变动非常敏感 C.业务承担的风险相似,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2]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 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 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4]

金融机构基本介绍

金融机构的基本介绍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4、村镇银行 5、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汽车金融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7、融资性担保公司 8、小额贷款公司 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 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 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 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

金融机构概述

金融机构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最早产生的功能是( )。 A.融通资金 B.充当信用中介 C.降低交易成本 D.风险转移与管理2.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的是( )。 A.社会性公律组织 B.行业协会 C.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D.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 3.现代各国商业经营性金融结构,尤其是银行业,主要是按照()形式建立的。 A.合作制 B.国有制 C.私人所有制 D.股份制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理事会 B.董事会 C.会员国协商 D.监管机构 5.国际金融公司作为专门向经济不发达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国际性金融组织,它的资金的运用主要是()。 A.向最贫穷的成员国提供无息贷款 B.向成员国官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贷款C.成员国的官方财政金融当局D.提供长期的商业融资,以促进私营部门投资6.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关系,故有“央行中的央行”之称的机构是( )。 A.世界银行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欧洲中央银行 D.国际清算银行7.中国人自己开办的第一家商业银行是() A.丽如银行 B.中国通商银行 C.中国银行 D.交通银行 8.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是() A.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B.英国的英格兰大银行 C.法国的法兰西大银行 D.德国的德意志银行 9.金融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 A.信用中介 B. 支付中介 C.金融服务 D.金融创造 10.英国的商业银行又称为() A.清算银行 B. 商人银行 C.贴现行 D.投资银行 11.下面哪家银行是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A.中国工商银行 B. 中国农业银行 C.中国进出口银行 D.中国建设银行 12.我国允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是() A.中央银行 B. 商业银行 C.证券公司 D.财务公司 13.世界银行从那一年起正式恢复我国的代表权() A.1980.5.5 B. 1980.4.17 C.1980.5.17 D.1980.4.5 14.199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从而正式打破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局面。 A.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B.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doc12

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doc12 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纳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 以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前不久召开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连续执行。他指出,在较长的时刻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专门背景 1、混业经营的尝试 在1993年往常,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然而由于当时经济过热,金融秩序纷乱,治理水平较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社会上显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纷乱。治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阻碍,经济泡沫膨胀。 2、现实的选择

金融机构介绍

1、保险公司(金融市场主体、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是以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金融机构。保险不是储蓄、慈善和救济,而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制度。 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其投资的策略是不同的。 ①人寿保险投资概况 人寿保险产品主要为短期的意外险、健康医疗险和长期的寿险产品、年金产品等。其中后者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绝大比例。因此,人寿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具有相对可测性。 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传统经营观念和法律都要求保险公司奉行谨慎原则,因此一般选择中长期、小风险的投资品种,主要购买政府公债和信用级别较高的公司债券,并且长期持有。而不介入风险较大的股票市场。 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比如美国一些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为提高投资业绩,在股票市场频繁参与短期交易,同时利用各种套期保值工具规避风险。 美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渠道有:现金及等价物、短期政府票据、信贷市场工具(包括政府债及政府担保企业债券、市政债券、公司债券和外国债券、商业抵押)、公司股权及应收贸易款。其中包括商业抵押、公司股权及应收贸易款在内的集中风险偏大的投资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量不到5%。同时,美国保险资金有严格监管的传统环境,各州严格限制了保险资金各种投资渠道的比例上限,确保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对于中国保险公司来说,投资领域相对较窄。 第一,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虽然现在资金相对充裕,但未来潜在风险较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仍较狭窄,投资收益率偏低,投资管理能力不足。 第二,我国政策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保险法》规定资金运用限于银行的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不能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2009年10月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生效,从立法层面力推保险资金投资多元化,银行存款、国债与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证券投资基金、直接入市投资、国外债券与H 股、基础建设投资、银行股权、不动产投资等都已成为国内保险资金可以选择的投资渠道。 ②财产保险投资概况 由于其资金来源多为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而且理赔不可准确预测,因此投资时注重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2、投资银行(媒体and主体) 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是指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融资业务的银行。是与普通商业银行相对应的。 狭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指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 ①证券承销:是其最本源、最基础的传统核心业务。现在承销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国际各类证券都可以承销。 ②证券经纪:为客户执行交易挣得佣金收入。为招徕客户,投资银行还提供研究服 (③自营业务(非狭义):指为本公司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的行为)投资银行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起到“做市商”的作用。但其作为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获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条件等方面比普通投资者占有优势,在自营活动中容易存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因此许多国家

银行对公各类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业务介绍1 固定资产贷款2 商业汇票贴现2 承兑汇票3 买方信贷业务5 人民币额度借款7 法人帐户透支7 银团贷款8 存款业务9 流动资金贷款12 项目贷款13 房地产开发贷款14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18 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贴现业务19 异地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19 买方付息贴现业务20 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业务20 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业务21 商业汇票买入返售(回购)业务21 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异地非实物交割业务22 商业汇票转贴现异地持票买入业务23 商业汇票双向买断业务23 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转贴现业务24 担保型票据业务24 代理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25 委托贷款25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27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27 公开统一授信28 保函29 贷款承诺函33 支票33 银行本票34 银行汇票34 支票、本票、汇票异同点:35 托收承付37 保兑仓业务38 综合授信业务39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39 备用信用证40 贷款承诺40

贷款意向40 保理41 应收帐款转让43 担保业务44 固定资产贷款 定义:企业在新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等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时,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可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我行为您的企业提供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能够满足您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需求。 固定资产贷款币种有人民币和外币两种;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实际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 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是,应主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证卡;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相关材料;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前,还应提供项目有关的背景材料。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和申请借款前,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资料(原件或影印件);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签定合同:如我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您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3、落实担保:您与我行签定借款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4、贷款获取。您办妥银行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我行可向您发放贷款,您可按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5、还款。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 商业汇票贴现 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金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如果贵单位拥有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并需要进行短期融资,即可到我行对公业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 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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