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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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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为了统一工程年度检查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地工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为加强工程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对象为各省(区、市)上一统计年度内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情况(不包括上年度已检查的任务及当年完成的任务)及历年退耕还林的保存情况。

第四条检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作业(初步)设计规定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和地方下达的计划文件。

(三)各级政府间签订的责任状。

(四)经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初步)设计。

(五)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规定)和省区标准(规定)。

第五条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划任务完成的进度和质量情况。下达的各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省区的任务以中央下达的计划为准),施工是否按照作业(初步)设计进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作业(初步)设计情况。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施工前是否完成了作业(初步)设计,并按规定进行了报批。作业(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行业有关规定,是否科学、合理。

(三)资金及粮食到位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各项建设任务实际使用资金情况,退耕还林、禁牧舍饲钱粮兑现情况。

(四)工程建成后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区是否实现禁牧。

(五)工程管理情况。包括领导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农林水等业务部门的参与程度及其它工程管理措施情况。

(六)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规划、实施方案、作业(初步)设计、会议材料、有关文件、检查验收材料、小班(或工程)技术卡片,退耕农户档案卡片、退耕还林合同、钱粮兑现登记卡、工程监理报告及有关图件等工程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科学分类,及时归档,装订成册,专人负责。

第六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工作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

制度。

检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牧)业、水利、计划等部门共同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为统一检查工作的进程,县级自查工作须在每年5月底前结束,省级复查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核查从7月初开始。

第八条在检查时,各级被检单位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年度工程建设总结、自查报告;国家或省(市、区)下达的计划;任务、资金完成情况和钱粮兑现情况统计表;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初步)设计;工程建设有关图件资料,包括设计图、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财务决算报表;资金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小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退耕还林合同、退耕农户档案卡片、钱粮兑现登记卡及其它相关档案资料。

水利项目还要提供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以及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有关合同文件等。

被检查单位拒绝接受检查或不能按时上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系统、不全面的,视为该工程没有实施。

第二章检查标准

第九条植树造林检查标准

植树造林检查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定(试行)》。主要为:

(一)人工造林标准

1、人工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执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定(试行)》附录C。其它树种初植密度标准执行相关国标及地方标准。

2、造林苗木应达到GB6000和LY1000标准规定的一、二级苗木标准,造林种子品质达到GB7908规定的二级以上种子。

3、人工造林合格标准。用小班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人工造林后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实际造林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人工造林小班成活率标准分二级(见下表)。合格的计入年度造林完成任务(包括经补植后检查合格的)。不合格的不得计入工程完成任务。

注:1.在国家林业局关于年降水量400mm以上、以下地区划分未出台前,

京津风沙源地区年降水量400mm以上、以下地区划分暂按附件一执行;

2.经济林均执行400mm以上或灌溉区的造林成活率标准。

4、退耕还林林种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二)封沙(山)育林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的封育区为合格:

1、有合理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2、设置有醒目固定的封育标牌和封育标志。标牌应注明封育名称、四至范围、计划年度、施工时间、面积等内容;

3、制定了封育制度;

4、制定了管护措施,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

5、实施了封禁措施;

6、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封山育林:

①疏林地;

②盖度小于30%的灌丛地;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林地:

——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45株/hm2以上或阔叶母树60株/hm2以上;

——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600株/ hm2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50株/ hm2以上;

——有分布较均匀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50个/ hm2以上或灌木(丛)600个/ hm2以上;

——条件适宜的沙丘、沙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等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三)飞播造林(或人工模拟飞播)标准

飞播或天然更新的目的树种,生长趋于稳定的健壮苗木均为有效苗木。播区宜播面积内有效苗木达3000株/ hm2以上,分布均匀,或有苗样圆频度大于50%,并设置了醒目固定的飞播标牌(应注明飞播名称、四至范围、计划年度、施工时间、面积等内容) 的飞播造林为合格。

有苗样园频度%=(有苗样园数/宜播区调查样园总数)× 100%

(四)种苗基地标准

选址合理,按实施方案或设计施工,种苗产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购置、建设、安装按相关标准进行。

(五)沙障成效

经过一个完整的冬春使用后进行沙障防沙治沙效果检查评定,沙障的保存完好率≥70%为合格。

第十条草地治理检查标准

(一)人工种草标准

人工种草合格标准用成活率反映。按作业设计施工,草种合适,出苗均匀,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70%以上为合格。

成活率=(单位面积成活牧草株数/单位面积要求种植的牧草株数)×100%

主要牧草种植株数 (株/平方米)

(二)飞播牧草标准

飞播牧草的合格标准为:

飞播牧草出苗分布均匀,有苗面积率达到40%以上为合格。

有苗面积率,指飞播有效面积内,有苗面积占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

有苗面积率=(飞播牧草有苗面积/飞播牧草面积)×100%

有苗面积,指达到飞播种草植株数要求的面积。

草原退化、沙化区飞播牧草要求出苗株数为:每平方米有飞播的灌木或半灌木0.2-0.4株或混合草本植物2株以上。

(三)围栏封育标准

草原围栏工程质量应符合农业部颁布的《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封育区内牧草盖度或产量提高10%以上为合格(与未封育同类草场相比较)。

(四)基本草场建设标准

按作业设计实施,草种合适,出苗均匀,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五)草种基地标准

有与作业设计相符,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灌溉设施,出苗整齐均匀,无缺苗断垄现象,出苗成活率80%以上。

(六)禁牧舍饲工程

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工程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水利措施检查标准

水利措施分三个方面进行年度检查

①小流域综合治理②水源工程③节水灌溉。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

1、小流域综合治理年度检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2、检查重点。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计其数量)。

3、单项措施检查标准

(1)坡耕地治理措施

坡耕地治理各项措施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

技术(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附录A的规定执行。

梯田:梯田区的总体布局(包括梯田区位置、道路与小型蓄排工程),以及田面宽度、田坎高度与坡度、田边蓄水埂等规格尺寸,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同一田面纵向、横向相对高差均不超过1%;田坎坚固,有崩塌现象的梯田条数比例和长度比例均不超过10%。

保土耕作:水平等高耕作,作物残茬覆盖。

(2)荒地治理措施

荒地治理各项措施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附录A的规定执行。根据京津风沙源地区的特点,水土保持造林成活率视年均降水量而定,400MM以上地区,≥85%;400MM以下地区,≥70%;种草当年出苗率与成活率在80%以上;封禁区有明显的标志,有合理的封禁规划和计划,明确的封禁制度和相应的乡规民约,落实专人管护等。

(3)沟壑治理措施

沟壑治理各项措施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附录A的规定执行。其中水坠坝、骨干坝要按照《水坠坝设计及施工暂行技术规范》(SD122-84)、《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暂行技术规范》(SD175-86)的规定执行。各项治理措施的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要有详细的施工、监理日志,特别是土坝、溢洪道、泄水洞等单项工程及其隐蔽部位要有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意见。

(4)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应纳入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与流域内坡耕地治理、荒地治理、沟壑治理结合进行。其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附录A的规定执行。设计标准为10-20年一遇3-6h最大降雨量。

(5)风沙治理措施

风沙治理各项措施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5-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附录A的规定执行。

(二)水源工程

水源工程建设以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为重点,主要蓄积、利用地表径流。水窖、涝池、塘坝、浅水井等水源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附录A的规定执行。设计标准为10-20年一遇3-6h最大降雨量。其中水窖单窖容量不低于30m3,涝池、塘坝单个库容不低于100m3。机井建设标准按照《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的规定执行,同时须有水资源论证报告、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三)节水灌溉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标准参照《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的规定执行。首先必须有足

够的水源做保障,节水灌溉面积一般为50亩左右,相应设计图件的比例尺为1/2000-1/5000。灌溉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井灌区不低于0.9;渠道防渗率不低于0.70,井灌区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生态移民及其它工程检查标准

按实施方案或设计进行施工,完成所有的建设内容,布局合理。有关材料质量、土建质量、设备安装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单项工程应有相应的质检报告。

第十三条精度要求

(一)检查允许误差

1.地块(图斑)面积允许误差为±5%;

2.成活率允许误差为±2%;

3.株数允许误差为±5%;

4.盖度允许误差为±5%、郁闭度允许误差为±0.05;

检查和上报在允许误差内,认可上报数据。否则,以检查数据为准。

(二)单位及小数点取舍

1、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造林种草成活率、覆盖率都取整数。

第三章县级自查

第十四条县级自查要对上报年度完成的任务全面进行检查。由县级林业、农(牧)业、水利、计划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上报年度完成的任务质量情况逐工程(地块)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同本办法第五条。

第十五条造林、种草工程面积测算

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25000的地形图进行逐个小班(地块)实测。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小班(地块),用地形图在现地调绘,量算面积;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小班(地块),采用实测的办法求算面积,并在地形图上准确标明其相应位置。

第十六条植树造林质量检查方法

(一)人工造林质量检查方法。采用样地或样行进行小班成活率调查和苗木质量调查。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公顷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块)面积在10-30公顷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低于0.3公顷;小班(地块)面积为30公顷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且不低于0.6公顷。

防护林带抽取20%的林带进行检查,每隔100米机械设置10米长的标准段,查数初植株数和成活株数,计算成活率。

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下同)。

(二)封沙(山)育林质量检查方法。对新封地块进行检查,按照一定规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段,机械设置若干检查点,按照封沙(山)育林的标准,现地核实新封地块是否符合封育条件,封育是否合格。

株数调查采用布设10m2样园(半径1.79米)进行。小班(地块)面积5公顷以下的,样园数不少

于6个;小班(地块)面积5-10公顷的,样园数不少于8个;小班(地块)面积10-20公顷的,样园数不少于10个;小班(地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样园数不少于15个。在样园内调查乔、灌和草的株数,然后计算单位面积的平均植株数。

(三)飞播造林质量检查方法。模拟飞播出苗情况调查以小班为单位,采用2m2的样园进行。在区划的宜播小班内随机或机械布设样园,面积小于5公顷的小班布设不少于20个样园;5-10公顷的小班布设不少于30个样园;10-20公顷的小班布设不少于40个样园;20公顷以上的小班布设不少于50个样园。

飞机播种出苗情况调查以播区为单位,采用10m2的样园进行。在播区内垂直于播带设调查样线,每隔1-2km设一条样线,在样线上每20-30m系统布设一个样园,最少样园数应符合下表规

根据样园调查情况,计算飞播造林的每公顷出苗株数和有苗样园频度。对于全部采用人工植苗或点播的播区按人工造林的标准和方法检查。

第十七条草地治理质量检查方法

草地治理质量调查采用1 1米样方调查,样方要均匀分布,有代表性。小班(地块)面积7公顷以下的,样方数不少于10个;小班(地块)面积7-20公顷的,样方数不少于15个;小班(地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样方数不少于20个。根据被查样方牧草出苗情况,推算人工种草、基本草场和草种基地的成活率、飞播牧草的单位面积出苗情况和有苗面积率以及围栏封育覆盖和产量增加情况。

第十八条水利措施检查方法及成果统计要求

水利措施检查按照初步设计报告逐项核查,相关方法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附录B-各项治理措施质量测定方法、《机井技术规范》、《节水灌溉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各项措施成果统计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附录C、《机井技术规范》、《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没有为生态建设服务或无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水源、节水灌溉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对于非面积概念的工程,如种苗基地、水源、节水工程,禁牧舍饲棚圈建设、饲料机械、生态移民等,要按照实施方案或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对全县上一年度完成的所有此类项目逐项进行检查,核实质量,评价建设效果。

第二十条外业结束后,要对外业调查资料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合格的工程要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分项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工程建设数据库。并将每年检查合格的各项工程按比例转绘到不小于1:5万的同一地形图上(无面积的或无法上图的要在图上标出位置),注明编号、施工年度、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形成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标明乡镇界及乡镇名、村名。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计入上一年度完成的任务量,要进行补植、补造或返工。

第二十一条内业数据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自查报告,填

报年度检查统计表(见附件三),连同工程年度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申请复查报告一同报请省级复查。

县级自查报告应包括: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自查结果及其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的各项档案资料管理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归档的(包括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项目不全的要及时完善,确保工程档案管理分类科学、管理规范、内容齐全。

第四章省级、国家级检查

第二十三条被查单位的确定

(一)省级复查县的确定。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农业、水利、计划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进行复查。为了科学考核和评价各县工程总体质量情况,省级复查要对每个县都进行抽查。

(二)国家级核查县的确定。国家级核查在省级复查结束后进行,由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抽查。国家级核查县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其它部门在北京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县旗作为被查县,原则上应与上年核查县有重复。

(三)被检查乡的确定。须在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县后确定。检查组在核对该县上报完成任务量与该县各乡镇完成任务量之和相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该县应检查任务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苏木)进行全查。原则上要保证各项工程的应抽查量。如抽查数量不足,应加抽被检查乡,以弥补不足部分。

检查县、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遇重大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得到检查工作组织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检查任务量

(一)省级复查任务量。为保证省级复查的准确性,省级复查的抽查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县上报完成的各项工程任务量的20%,其中种苗基地、水源工程、节水灌溉、生态移民、饲料机械等项目应全查。

(二)国家级核查任务量。各项工程的抽查任务量不少于各省区上报的各项工程完成任务量的3-5%,其中飞播造林、飞播种草不少于上报播区面积的10%,种苗基地、水源工程、节水灌溉、生态移民、饲料机械不少于上报任务量的20%。并计算确定各抽查县相应的检查任务量。

第二十五条内业检查

通过座谈、查看档案资料等途径,对被检查的县、乡的工程组织领导,资金落实及钱粮兑现,工程作业(初步)设计,工程管护措施落实和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外业检查

(一)外业检查要充分利用原县级自查成果,利用GPS定位技术在现地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位置,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项工程任务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果核查结果与县级自查结果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则承认县级自查结果,否则以现地调查结果为准。

造林种草项目要现地勾绘地块(小班),与原施工设计图或验收图进行核对,当位置与形状基本一致时,现地调绘求算面积。如果现地调绘求算出的面积与其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则承认其上报面积,否则现地调绘求算出的面积即为核实面积;当两者位置、形状有明显出入时,

其上报小班面积不计入工程完成面积。

(二)各项建设任务的外业调查方法与县级自查方法相同。

(三)将所有检查的工程(或地块),按被检查县原有的工程(或地块)编号或标注进行记录,以备核实。

第二十七条调查卡片的整理

检查人员外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外业调查卡片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调查卡片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确认无误后建立调查卡片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省级、国家级检查期间,省区、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检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各地工程情况。

第二十九条检查总结和结果分析

(一)省级复查总结。外业结束后,各省区要对复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复查报告,对各县年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和排队。并将全省上一年度各项合格工程数字化,建立工程建设成果地理信息系统。若经复查,某县某单项工程上报完成任务合格率达不到90%的,需要重新组织自查,省级再进行复查。

各省区在省级复查结束后,应及时将申请验收报告、年度工程实施总结、复查报告和省级工程建设成果地理信息数据软盘报国家林业局申请国家核查,同时抄报农业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国家级核查总结。外业结束后,由国家核查小组对核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以省为单位的核查报告和核查总报告,对各省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序,并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核查结果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复(核)查报告应包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任务量、工作时间、参加人员及构成)、检查结果(包括任务完成率、核实率、合格率等)及其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应及时将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的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卡、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归档。

第五章计算与评价方法

第三十二条主要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一)任务核实指标的计算方法

1.面积核实率(%)=(∑地块(图班)核实面积/∑地块(图班)上报面积)×100%

2.水利配套工程核实率(%)=核实处数/上报处数×100%

3.棚圈建设核实率(%)=核实棚圈面积/上报棚圈面积×100%

4.生态移民核实率(%)=核实移民人数/上报移民人数×100%

(二)任务合格指标计算方法

5.面积上报合格率(%)=(∑地块(图班)合格面积/∑地块(图班)上报合格面积)×100%

6.水利配套工程上报合格率(%)=合格处数/上报处数×100%

7.棚圈建设上报合格率(%)=合格棚圈面积/上报棚圈面积×100%

8.面积核实合格率(%)=(∑地块(图班)合格面积/∑地块(图班)核实面积)×100%

9.水利配套工程核实合格率(%)=合格处数/核实处数×100%

10.棚圈建设核实合格率(%)=合格棚圈面积/核实棚圈面积×100%

(三)工程管理指标计算方法

11.管护率(%)=[∑有管护措施的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100%

12.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的地块(图班)面积(数量)/∑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100%

13.建档率(%)=[∑建档地块(图班)面积/∑检查地块(图班)面积]?100%

(四)工程进度指标计算方法

14.计划任务完成率(%)=[(上报合格率?上报完成合格任务量)/计划任务数]?100%

第三十三条工程综合评价(排序)方法

(一)评价内容。包括植树造林(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下同)、草地治理(包括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封育、基本草场建设和草种基地建设,下同)、禁牧舍饲(包括禁牧面积、棚圈建设和饲料机械,下同)、小流域治理、水利配套工程和生态移民等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设计、管护、建档)。

(二)评价方法

采用分项打分、综合加权评分的办法。以县为单位,按植树造林、草地治理、禁牧舍饲、小流域治理、水利配套工程和生态移民等分别打分,各项满分为100分。其中每项措施又分计划完成情况(40分)、工程质量情况(40分)、工程管理情况(20分)三项内容打分,最后按各项措施的中央基建投资额度加权平均得到各县的综合评分。

1.计划完成情况(满分40分)

分别植树造林、草地治理、禁牧舍饲、小流域治理、水利配套工程和生态移民等,用各县(旗)经省(市、区)复查认可的工程实施面积(数量)除以该县年度计划任务面积(数量),然后乘(100×0.4)得各措施类型计划完成情况分数,超额完成者按40分计算。如:

林业计划任务完成得分=[(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实际完成面积/林业年度计划任务面积]×100×0.4

2.工程质量情况(满分40分)

分别植树造林、草地治理、禁牧舍饲、小流域治理、水利配套工程和生态移民等,用各县(旗)经省(市、区)复查认可的工程实施合格面积(数量)除以该县上报年度工程完成面积(数量),然后乘(100×0.4)得各措施类型工程质量情况分数。如:

林业工程质量得分=((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上报林业年度完成面积)×100×0.4

3.工程管理情况(满分20分)

分别植树造林、草地治理、禁牧舍饲、小流域治理、水利配套工程和生态移民等计算各项措施的管理得分。

(1)作业设计10分。作业设计得分=作业设计率×100×0.1

(2)管护措施5分。管护措施得分=管护率×100×0.05

(3)档案管理5分。档案管理得分=建档率×100×0.05

三项相加得工程管理情况分数。

(三)综合评价

1、各项措施得分:各项措施的计划完成情况分数、工程质量情况分数和工程管理情况分数三者之和。如:

植树造林得分=植树造林计划完成情况分数+工程质量情况分数+工程管理情况分数。

2、综合评分:根据各单项措施的得分情况再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各县综合评分结果进行排队,综合评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评分=(植树造林得分×植树造林权重+草地治理得分×草地治理权重+禁牧舍饲工程得分×禁牧舍饲工程权重+小流域治理得分×小流域治理权重+水利配套工程得分×水利配套工程权重+生态移民得分×生态移民权重)。

权重 = 某项工程实际投资额/总投资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公布林木良种名录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的公告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5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洛楸1号等26个品种和认定通过的青山3号等5个品种作为林木良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名录(中英文)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洛楸1号 树种:楸树学名:Catalpa bungei‘Luoqiu 1’ 类别:品种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V-CB-001-2014 品种特性 在河南洛阳造林一年生树高和地径分别为4.07 m和4.46 cm;8年生树高10.3 m,胸径12.45 cm,材积为0.231 m3,木材基本密度和气干密度分别为0.33 g/cm3和0.34 g/cm3,纤维长度670.84 μm。可用于制作家具、贴面板材、装饰材等。 栽培技术要点 栽植穴方形或圆形,穴径50-60 cm,深50 cm,一般3月至4月上旬栽植,栽后在距接口以上4-5 cm处平茬封蜡,幼龄期抹除弱芽,第二年萌动前截干,第三年开始修枝,每年适当浇水施肥。 适宜种植范围 河南、甘肃、湖北等楸树适宜栽培区。 洛楸2号 树种:楸树学名:Catalpa bungei‘Luoqiu 2’ 类别:品种通过类别:审定

2020年防沙治沙科工作要点

2020年,防沙治沙工作坚决贯彻落实省林草局“四合四高三提升”的工作思路,围绕,以推进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为载体,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程管理,突出建设重点,全面推进防沙治沙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一、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一)继续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工程“五区六带”规划建设布局思路,围绕“两城、两河、两山、一循环”防风固沙治理体系建设理念,依托xx省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加强新旧工程衔接治理,优化重点区域周边、旅游公路沿线生态治理,着力打造高质量、高景观、高效益的生态工程。 (二)做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与管理。重点督促、指导云州区、右玉县强化推进实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项目建设,做好防沙治沙新技术、新模式的示范与推广,为林草融合、造林经营结合、生态经济耦合,探索新路径、总结新经验,积极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服务、高标准保护、高效益发挥。 (三)配合做好永定河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巩固好已实施的永定河流域的护岸林带项目,依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完成好永定河流域水源涵养项目的实施与管护工作。

二、认真做好防沙治沙工作,顺利完成目标责任 今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省政府“十三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年。认真梳理国家六部委对我省“十三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督查评估的问题与建议,以问题为导向,严格对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中考核的具体内容,全面落实好防沙治沙各项工作,确保省级政府“十三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三、强化应急意识,做好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 按照零报告与有报告制度,组织全省信息员按时上报沙尘天气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认真研究编制全省沙尘暴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上报国家。依据相关要求,做好《xx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四、遵从保护地管理原则,做好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推进全省12处国家沙漠公园开展植被恢复试点建设,做好国家沙漠公园保护工作。遵从保护地管理

国家京津源风沙治理二期工程

新华网北京10月7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务院常务会议不久前讨论通过《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年)》。根据《规划》,我国将用10年时间,投入877.92亿元,实施这一规模宏大的生态工程。我国京津风沙源治理已经超过10年,为什么要继续实施这一工程?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 巩固和提升一期工程建设成果 2000年,为改善北京、天津的大气质量,国家紧急启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工程实施的前10年,国家累计安排资金412亿元,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和造林9002万亩,草地治理1.3亿亩,小流域综合治理1.18万平方公里,生态移民17万多人。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5%。 据发展改革委介绍,虽然一期工程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工程区生态环境仍然十分脆弱,局部地区生态继续恶化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林草植被覆盖度仍不高,土壤抗蚀能力差。 目前,一期工程建成的人工植被大多处于中幼龄期,且树草种比较单一,稳定性较差,抗干旱、抗风蚀、抗病虫害能力弱,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发生逆转。 截至2009年,工程区内尚有待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41.27万公顷,治理任务非常艰巨。另外,工程区生态防护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还有大面积农田、草原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京津地区的生态环境,提高治理成效,亟须启动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 进一步减轻京津地区风沙危害 发展改革委表示,影响京津地区沙尘天气的传输路径分为西北路、北路和西路三条,分别占影响京津地区沙尘天气发生频次的50.8%、29.5%和19.7%。从对重点风沙源区进行集中治理和国家财力承受能力的角度出发,一期工程的治理范围只覆盖了北路路径的沙尘源区和加强区以及西北路和西路路径的部分下游地区。 经过10多年的治理,虽然使影响京津地区的扬沙天气减少,但是没有覆盖到距离京津地区较远的沙尘源区和加强区,对主要发源于远源沙尘源区和加强区的浮尘天气影响较小。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00年以来,总体上看,北京市沙尘天气的发生有减少趋势,但是沙尘天气每年仍有发生,尤其浮尘天气问题尚未解决。因此,要进一步减轻京津地区的风沙危害,降低沙尘天气对京津地区的影响,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并适当扩大治理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大部制改革方案要点

大部制改革方案要点 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简称大部制),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作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围绕大部制改革问题,国内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关于大部制的涵义与特征 有学者提出,所谓大部门体制,就是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有学者认为,大部门体制,或者大部制,就是在政府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标。大部制是国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基于上述涵义的界定,有学者揭示出大部制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是大。这种大表现为组织规模大和职能范围广;二是少。就是职能部门少,如实行大部制的美国政府仅15个职能部门等;三是合。实行大部制的目的之一是整合行政资源;四是协。大部制改革必须有机整合机构,优化组织结构,使之高度协调。 很显然,大部制是将政府相同及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归入一个部门管理,或将一些职能相近或相关的部门整合为一个较大的部门。与按照政府专业管理职能设置政府机构的小部制不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体制。职能有机统一是大部制的精髓所在;宽职能,少机构则是大部制的鲜明特征。 关于大部制改革的目的与作用 学者大都认为,大部制改革的基本目的是拓展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学者具体分析大部制改革的目的,认为推行大部门体制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精简机构和裁减人员,而是为了集中和综合决策,建立

横山区2017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监理规划(1)

横山区2017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 监 理 规 划 编制: 审核: 审批: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概况 三、监理范围和目标 四、施工监理的主要职责 五、施工监理权限 六、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业主和权利 八、监理组织机构 九、项目管理制度 十、项目监理组织内部工作制度 十一、项目监理组织各类人员的资质职责十二、施工监理控制方案 十三、进度控制 十四、工程质量控制 十五、工程投资控制 十六、其它

监理规划 一、建设项目概况 1.1 工程名称:横山区2017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 1.2 工程地点:横山区8个乡镇16个村 1.3 建设单位:横山区水务局 1.4 设计单位:榆林市北林生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榆林市大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5 施工单位:陕西志强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N1) 陕西巨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N2) 1.6 承包方式:总价承包 1.7 计划工期: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1日 二、工程概况 2.1项目区位置与范围 根据项目区总体布局,项目布置在8个乡镇16个村,3个林场,既韩岔镇园盆洼村,邓家焉村;高镇旗峰村;石湾镇石湾村;横山镇高家洼村;曹阳湾村;波罗镇长城村;塔湾镇付园则村、清河村、卢沟村、韩羊圈村;雷龙湾哈兔湾村、酒房沟村、黑河村、韩梁村;白界镇黑峁东村。林业示范区雷龙湾林场、塔湾林场、赵石畔林场。 2.2项目建设规模与布局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96k㎡;水源工程:新建机井23眼,(折算水源工程46处),水窖10眼,抽水站1座(折算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大部制改革的优势和弊端

大部制改革的优势和弊 端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优势:·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 ·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亮点一:体现一个“综”字 方案综合考虑了改革的长远目标和当前的改革重点,综合考虑了当前国际大环境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需要和可能。此次机构改革方案的形成和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适应了我国新时期、新阶段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必须符合这样一个整体要求和时代背景。” 亮点二:突出一个“转”字 方案突出了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体现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方案将突出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到部门职能的配置上。比如,合理配置国家发改委的宏观调控职能。方案提出,国家发改委应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

的重大问题等。同时,要进一步减少国家发改委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亮点三:探索一个“大”字 方案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推出了若干个大部门。 比如,拟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是一个大部门,它不是以往工业管理部门的回归,而是按照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工业改造相结合和军民结合的要求,负责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部门,但不干预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又比如,拟组建的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民航融为一体,对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将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再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将从体制上打破“白领”和“蓝领”的区分,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 亮点四:关注一个“民”字 方案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了若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而且方案明确了卫生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符合客观规律,是实事求是的。 亮点五:尊重一个“实”字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1-2010)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2000年春天,华北地区连续发生了多次沙尘暴或浮尘天气,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强度之大是建国以来所罕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4月27日、5月26日、6月5日三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5月12日至14日朱镕基总理考察了河北、内蒙古沙化严重地区,作出了加快防沙治沙步伐,特别是要加快北京及周边地区防沙治沙速度的重要指示。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生态建设,遏制生态恶化,抓紧环京津生态圈工程建设。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防沙治沙工作的有关指示,遏制北京及周边地区土地沙化的趋势,改善京津周围生态环境,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及京津冀晋内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了《2001—2010年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规划》。《规划》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为指导,根据北京及周边地区沙化土地分布的现状、扩展趋势和成因及治理的有利条件,采取荒山荒地荒(沙)营造林、退耕还林、营造农田(草场)林网,草地治理、禁牧舍饲、小型水利设施、水源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移民等措施治理沙化土地1.5亿亩,以期2010年使治理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风沙天气和沙尘暴天气明显减少,从总体上遏制项目区沙化土地的扩展趋势,使北京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一章工程区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工程建设区西起内蒙古的达茂旗,东至河北的平泉县,南起山西的代县,北至内蒙古的东乌珠穆沁旗,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0′—119°20′,北纬38°50′—46°40′。范围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及内蒙古等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5个县(旗、市、区)(详见附表1),总国土面积为45.8万平方公里。 (一)地形地貌 工程区地貌由平原、山地、高原三大部分组成。京津市区为海河平原的一部分,其西部、西北、北部被太行山北端、燕山山地西部环绕,山地外侧为内蒙古高原中部。其东部浑善达克沙地是锡林郭勒高平原的重要组成部分,沙漠化土地广布;西部乌兰察布高平原由阴山北麓的丘陵、地势平缓的凹陷地带及横贯东西的石质丘陵隆起带组成,境内多为干河床或古河道,无常年流水的河流。内蒙古高原中部从整体地势上看,呈由西向东逐渐倾斜下降的趋势。燕山山地和太行山地形起伏较大,最低处海拔仅几十米,最高处的雾灵山海拔2116米。 (二)气候 工程区气候区划颇为复杂,由南向北,由东向西包含暖温带半湿润大区,温带半湿润大区、温带半干旱大区、温带干旱大区、温带极干旱大区2个气候带5个气候大区。工程区年平均气温7.5℃,但差异较大,内蒙古高原的阿巴嘎旗为0.6℃,平原区的天津、北京分别为11.5℃和12℃。生长期平均145天,内蒙古的鄂尔多斯高原仅90天,位于海河平原的天津为217天。年降水量与经度关系密切,平均为459.5毫米,东部平原地区的北京为595毫米,天津为536毫米。全年降水量分布不均,雨季降水量为297.7毫米,占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大部制改革-政府行政改革趋势分析

育明教育 【温馨提示】 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育明教育咨询部建议考生一定要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目前,众多小机构经常会非常不负责任的给考生推荐北大、清华、北外等名校,希望广大考生在选择院校和专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咨询有丰富经验的考研咨询师! 大部制改革 解析:“大部制”改革是近几年比较热点的问题,育明教育咨询师建议大家在复习行政管理的时候,要多留意。育明教育咨询师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弄明白了,关于“大部制”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一、含义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目前我国行政机构存在的问题 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国务院现有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80多项,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另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因此,必须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而不仅仅是像过去一样,简单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虽然这些是政府机构改革中最基础性的工作。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南林95杨等16个林木品种和认定通过的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种子等33个林木品种作为良种予以公告(详见名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南林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1-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形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两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南林8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2-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性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二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马尾松桐棉种源 树种:马尾松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种源种子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P-PM-003-200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

附件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 验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管理,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精神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2007年后(含2007年)由国家批准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并在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完后按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四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的依据: (一)国家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家和地方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和投资计划; (五)经农业部审核、省(市、区)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授权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网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 (七)农业部印发的《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划区轮牧技术规程》及《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农办牧[2003]13号)。 (八)相关的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 (九)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申请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业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二)林地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7]33号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

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

xx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 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现有林管护、宜林荒山荒沙造林种草、飞播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禁牧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固沙、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配套措施、异地搬迁等。各项措施要综合配套。各地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综合治理。 第二章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以县(市、旗)为基本建设单位,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第五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和地区,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抓好工程建设。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该项工程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各省也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制度。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查论证,计划的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负责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总体规划的编制;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工程总体规划,指导各省(区、市)编制工程规划,汇总各省(区、市)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国家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和林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土地荒漠化、沙化情况的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农业部负责天然草场治理、保护和禁牧舍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负责小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水利配套等方面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管护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七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分级规划。全国规划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论证后印发实施。省级规划、县级规划要在批复的国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专家论证后,报省、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要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根据本地治理实际,编制当年和未来三年拟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要按照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组织县级林业、农牧、水利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布局,各项建设内容要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作业设计的同时,要着手做好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尽早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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