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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合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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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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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的认定

浅析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的认定 论文摘要本文从法律制度和经济学原理两个角度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及阻却事由进行分析,阐明现行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的特征、理论基础及不足。同时,在与欧美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机制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认定机制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有效竞争理论本身违法原则合理性原则 一、纵向垄断协议概述 (一)纵向垄断协议概念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之间可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互相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而垄断协议根据协议双方所处的生产流通环节,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二者的关键性区别在于,前者协议双方处于相同生产流通环节,互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后者协议双方所处生产流通环节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所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流通环节、无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行成的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 (二)纵向垄断协议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学界普遍认为,与横向垄断协议相比,纵向垄断协议对经济效益的负面影响更小。原因在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对于竞争的限制通常是通过限制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实现。这种的限制竞争的方式是一种间接的限制行为,比起横向垄断协议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直接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更小,也更为“温和”。另外,纵向垄断协议在限制竞争之外,也有可能产生促进经济效益的积极效果,以覆盖相应的消极影响,从而使社会总福利得到增长。 就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影响来说,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缓解经销商之间“搭便车”的行为,增强经销商改善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动力;有利于减少经销商进入和经营市场的沉没成本和经营风险;能够有效的维护商誉,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就纵向垄断协议的消极影响来说,纵向垄断协议可能人为的形成市场壁垒,使相关市场转化为垄断市场;可能限制相关产品品牌之间的竞争;可能从结果上导致价格垄断协议的形成。 二、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及阻却事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主要从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及阻却事由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现分别对我国法律制度中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及阻却事由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的构成要件 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

水文通信协议规范

湖南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水文通信协议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和代号 (3) 3 数据报文传输规约 (5) 3.1帧结构 (5) 3.1.1本标准采用异步式传输帧格式。 (5) 3.1.2传输规则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5) 3.1.3链路层应符合以下规定: (6) 3.1.4报文传输 (7) 3.2链路传输 (8) 3.3物理层规约 (9) 4 数据传输报文及数据结构 (10) 4.1应用层数据编码规定 (10) 4.1.1链路用户数据编码格式 (10) 4.1.2站点水情信息编报 (11) 4.1.3水情信息编码分类码 (11) 4.1.4水情站码 (12) 4.1.5测报时间码 (12) 4.1.6要素标识符 (13) 4.1.7数据编码 (14) 4.2水文信息编码 (14) 4.2.1降雨量编码 (14) 4.2.2蒸发量编码 (16) 4.2.3河道水情编码 (17) 4.2.4水库(湖泊)水情编码 (19) 4.2.5闸坝水情编码 (20) 4.2.6泵站水情编码 (22) 4.2.7潮汐水情编码 (23) 4.2.8土壤墒情编码 (25) 4.3数据传输报文结构 (27) 4.3.1 链路测试(AFN=02H) (27) 4.3.2 参数设置(AFN=04H) (28) 4.3.3 参数查询(AFN=0AH) (31) 4.3.4 控制命令(AFN=0CH) (32) 5 通信方式和误码率 (34) 5.1通信方式 (34) 5.2误码率 (36) 6 仪表设备数据传输规约 (37) 6.1仪表数据通信规约 (37)

7 数据传输的考核 (38) 7.1考核内容和指标 (38) 7.2考核方法 (38) 附录A 事件记录表 (39) 附录B 编码要素及标识符汇总表 (40)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47)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篇一:C15030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 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 二百万元 b. 一百万元 c. 五十万元 d. 三十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 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 a. 可以免除处罚 b. 可以按照不低于50%勺幅度减轻处罚 c. 可以按照不高于50%勺幅度减轻处罚 d. 不能免除处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a. 具有高度隐秘性 b. 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 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 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下列和共同市场不相容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a.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由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 b.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决定 c.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 统一行为 d. 目标或结果阻碍、限制或削弱了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协议,决定和

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是在北京地区从事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缝合器及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锐邦与强生公司之间有着长达15年的合作,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2日,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缝线部门的产品,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2008年4月2日,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

“恶意降价,影响区域价格体系,扰乱市场”的行为提出警告。2008年7月1日,强生公司以“未经其同意,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 损害了价格管理体系和经销区域管理体系”为由,扣除锐邦公司履约保证金,取消锐邦公司在当时供货的北京阜外医院及北京整形医院的缝线经销权。2008 年8 月15 日,锐邦公司通过强生公司的“网上订货系统”发出订单,但强生公司以其扰乱价格管理体系为由,拒绝发货。2008 年9 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8年12月,取消了锐邦公司的经销商资格。 2010 年4月21日,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锐邦公司支付欠款本息。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垄断协议而最终给其造成的损失1400余万元。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上海一中院于2010 年8 月26日立案,在2010 年11 月26 日、2011 年9月26 日、2012 年2 月3 日开庭审理此案。2012 年5 月18 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请。一审判决主要从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反垄断损害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一)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是否构成垄断协议

多机通信协议规范

通信协议 来自中国工控网 所谓通信协议是指通信双方的一种约定。约定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 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因此,也叫做通信控制规程,或称传输控制规程,它属于ISO'S OSI七层参考模型中的数据链路层。 目前,采用的通信协议有两类:异步协议和同步协议。同步协议又有面向字符和面向比特以及面向 字节计数三种。其中,面向字节计数的同步协议主要用于DEC公司的网络体系结构中。 串行通讯简单认识 串行通讯的基本概念:与外界的信息交换称为通讯。基本的通讯方式有并行通讯和串行通讯两种。 一条信息的各位数据被同时传送的通讯方式称为并行通讯。并行通讯的特点是:各数据位同时传送,传送速度快、效率高,但有多少数据位就需多少根数据线,因此传送成本高,且只适用于近距离(相距 数米)的通讯。 一条信息的各位数据被逐位按顺序传送的通讯方式称为串行通讯。串行通讯的特点是:数据位传送,传按位顺序进行,最少只需一根传输线即可完成,成本低但送速度慢。串行通讯的距离可以从几米到几 千米。 根据信息的传送方向,串行通讯可以进一步分为单工、半双工和全双工三种。信息只能单向传送为 单工;信息能双向传送但不能同时双向传送称为半双工;信息能够同时双向传送则称为全双工。 串行通讯又分为异步通讯和同步通讯两种方式。在单片机中,主要使用异步通讯方式。 MCS_51单片机有一个全双工串行口。全双工的串行通讯只需要一根输出线和一根输入线。数据的输 出又称发送数据(TXD),数据的输入又称接收数据(RXD)。串行通讯中主要有两个技术问题,一个是数 据传送、另一个是数据转换。数据传送主要解决传送中的标准、格式及工作方式等问题。数据转换是指 数据的串并行转换。具体说,在发送端,要把并行数据转换为串行数据;而在接收端,却要把接收到的 串行数据转换为并行数据。 单工、半双工和全双工的定义 如果在通信过程的任意时刻,信息只能由一方A传到另一方B,则称为单工。 如果在任意时刻,信息既可由A传到B,又能由B传A,但只能由一个方向上的传输存在,称为半双工传输如果在任意时刻,线路上存在A到B和B到A的双向信号传输,则称为全双工。 电话线就是二线全双工信道。由于采用了回波抵消技术,双向的传输信号不致混淆不清。双工信道有时也发信道分开,采用分离的线路或频带传输相反方向的信号,如回线传输。 --------> <--------> --------> A---------B A----------B A---------B <-------- 单工半双工全双工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情形,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指定交易”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情形,即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五)项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

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以上列举条文并不穷尽所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笔者认为,可将几种法律条文中缺乏明确规定的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情形归纳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1.价格推荐 “价格推荐”是指供应商对其经销商就其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做出的推荐。日用品、食品包装上标明的“建议零售价”,汽车厂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都是“价格推荐”的表现形式。供应商

向经销商推荐转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尤其在信息闭塞、物资流通缓慢、销售网点稀疏的地区,产品的“价格推荐”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的必要信息,避免了经销商故意过分抬高价格。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销商为扩大销售,往往以低于推荐价格的零售价出售商品。这样的“价格推荐”本身对经销商不存在约束力,其仅仅作为供应商的推荐意见,经销商也没有义务按照供应商的推荐价格销售商品,因而不会影响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被视为合法并且有益于经济的行为。但是,如果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按照所推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对经销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执行推荐的价格的经销商进行制裁,例如采取延迟供货、减少或拒绝订单、在协议中对不同价格销售订立违约金等手段,对经销商施加压力,迫使经销商遵守被推荐的价格,该情形下的“价格推荐”事实上就对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影响了价格竞争,可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2. 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横向垄断协议

论横向垄断协议 定义: 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简言之,即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正是由于其参加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极大,其协调行动甚至可以消灭竞争。此处的经营者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且还应该包括上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合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为主体在主观方面有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横向垄断协议不仅损害市场参与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其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回避卡特尔内部的竞争为目的的彼此之间的相互限制;二是以联合操纵

市场为目的对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进而形成对全部市场价格的控制与支配。 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具体而言,客观要件包括达成合意之行为和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两个方面。第一,达成合意之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进行联络、磋商,并最终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达成协议既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的默示方式。该一致行动被称为协同行为,通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一个或数个经营者向另一个经营者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出订立限制竞争协议的要约,而另一方并未直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诺,但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从而使限制竞争协议成立。一致行动就其本质来说还是一种合意即协议,它是参与企业的共同意识,只不过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存在。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横向垄断写的主要形式包括: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 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

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 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分析:12.354亿的处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从这貌似“天价”的罚单中,就可以想象出这些日企在中国通过价格垄断这种违法的行为而谋取 的暴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中的《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违法企业的处罚,可以体现经济法的一些

通讯协议标准

编号: 密级:内部 页数:__________基于RS485接口的DGL通信协议(修改)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校对: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华美特科贸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1.前言 在常见的数字式磁致伸缩液位计中,多采用RS485通信方式。但RS485标准仅对物理层接口进行了明确定义,并没有制定通信协议标准。因此,在RS485的基础上,派生出很多不同的协议,不同公司均可根据自身需要设计符合实际情况的通信协议。并且,RS485允许单总线多机通信,如果通信协议设计不好,就会造成相互干扰和总线闭锁等现象。如果在一条总线上挂接不同类型的产品,由于协议不一样,很容易造成误触发,造成总线阻塞,使得不同产品对总线的兼容性很差。 随着RS485的发展,Modicon公司提出的MODBUS协议逐步得到广泛认可,已在工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MODBUS的协议规范比较烦琐,并且每字节数据仅用低4位(范围:0~15),在信息量相同时,对总线占用时间较长。 DGL协议是根据以上问题提出的一种通信协议。在制定该协议时已充分考虑以下几点要求: a.兼容于MODBUS 。也就是说,符合该协议的从机均可挂接到同一总线上。 b.要适应大数据量的通信。如:满足产品在线程序更新的需要(未来功能)。 c.数据传输需稳定可靠。对不确定因素应加入必要的冗错措施。 d.降低总线的占用率,保证数据传输的通畅。 2.协议描述 为了兼容其它协议,现做以下定义: 通信数据均用1字节的16进制数表示。从机的地址范围为:0x80~0xFD,即:MSB=1; 命令和数据的数值范围均应控制在0~0x7F之间。即:MSB=0,以区别地址和其它数据。 液位计的编码地址为:0x82~0x9F。其初始地址(出厂默认值)为:0x81。 罐旁表的编织地址为:0xA2~0xBF。其初始地址(出厂默认值)为:0xA1。 其它地址用于连接其它类型的设备,也可用于液位计、罐区表地址不够时的扩充。 液位计的命令范围为:0x01~0x2F,共47条,将分别用于参数设定、实时测量、诊断测试、在线编程等。 通信的基本参数为:4800波特率,1个起始位,1个结束位。字节校验为奇校验。 本协议的数据包是参照MODBUS RTU 通信格式编写,并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以提高数据传输的速度。另外,还部分参照了HART协议。其具体格式如下: 表中,数据的最大字节数为16个。也就是说,整个数据包最长为20个字节。 “校验和”是其前面所有数据异或得到的数值,然后将该数值MSB位清零,使其满足0~7F 的要求。在验证接收数据包的“校验和”是否正确时,可将所有接收数据(包括“校验和”)进行异或操作,得到的数据应=0x80。这是因为,只有“地址”的MSB=1,所以异或结果的MSB也必然等于1。 本协议不支持MODBUS中所规定的广播模式。 3.时序安排 在上电后,液位计将先延迟10秒,等待电源稳定。然后,用5秒的时间进行自检和测试数据。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文档资料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其强烈的破坏作用。对市场竞争中的各类垄断行为进行考察,会发现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常见、存在历史最久、对竞争危害最经常、产生情况最复杂、存在最隐蔽的限制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我们需要对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加以辨明。 一、垄断协议之构成 (一)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从主体要件上来看,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必须是市场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根据第13条“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规定和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规定,可以看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可能处于同一个经济层次,也有可能是上下游之间的供应关系,但是必须都是市场经营者。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从事经营业务的国家或地方企业,同样被认为是经营者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主观要件上来看,经营者们必须具备限制竞争的合意。此处的“合意”并不要求是一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同样包括其他合意表示,如果有其他事实证据足以证明限制竞争协议确实存在的话,也可以认定协议的主观故意性质。从国际上来看,

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环境证据”制度(circumstance evidence)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该制度是指违反《谢尔曼法》的共谋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或者其他环境条件加以证明,如果足以让陪审团认为共谋者之间存在统一目的或有共同的设计和理解,或者在有关某一非法安排上达成了合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共谋。 (二)行为要件与效果要件 从行为要件上来看,垄断协议的认定要求参与者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达成“书面契约”这类的正式协议,也包括不易觉察的“协同行为”,甚至还包括借着行业协会的幌子作出的“决定”。所谓效果要件,则容易被人误解为必须要产生事实上的损害。实际上通过《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哪怕是“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同样“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而垄断协议的认定所要求的效果要件指的应当是“能够证明对市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发生的可能性及这种影响的严重性”便足矣。 二、豁免制度与“公共利益” 认定垄断协议却并不最终意味着规制和处罚,当中还必须经过“豁免制度”的考量。纵观主要国家竞争立法和司法活动,对豁免制度均有设计:《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了四项可以豁免的条件,同时具备则可不受81条第1款之禁止;美国则在其判例法上确认了“合理原则”,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不

(完整版)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

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案例部分) (执笔人魏士廪马瑞兴审稿人甄庆贵张黎) 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 欢迎关注公众号“反垄断观察” --------------------------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

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 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 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 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 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 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 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 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 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 九、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

(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1]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 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2]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

Modbus标准通讯协议格式

Modbus通讯协议 Modbus协议 Modbus协议最初由Modicon公司开发出来,在1979年末该公司成为施耐德自动化(Schneider Automation)部门的一部分,现在Modbus已经是工业领域全球最流行的协议。此协议支持传统的RS-232、RS-422、RS-485和以太网设备。许多工业设备,包括PLC,DCS,智能仪表等都在使用Modbus协议作为他们之间的通讯标准。有了它,不同厂商生产的控制设备可以连成工业网络,进行集中监控。 当在网络上通信时,Modbus协议决定了每个控制器须要知道它们的设备地址,识别按地址发来的消息,决定要产生何种行动。如果需要回应,控制器将生成应答并使用Modbus 协议发送给询问方。 Modbus协议包括ASCII、RTU、TCP等,并没有规定物理层。此协议定义了控制器能够认识和使用的消息结构,而不管它们是经过何种网络进行通信的。标准的Modicon控制器使用RS232C实现串行的Modbus。Modbus的ASCII、RTU协议规定了消息、数据的结构、命令和就答的方式,数据通讯采用Maser/Slave方式,Master端发出数据请求消息,Slave 端接收到正确消息后就可以发送数据到Master端以响应请求;Master端也可以直接发消息修改Slave端的数据,实现双向读写。 Modbus协议需要对数据进行校验,串行协议中除有奇偶校验外,ASCII模式采用LRC校验,RTU模式采用16位CRC校验,但TCP模式没有额外规定校验,因为TCP协议是一个面向连接的可靠协议。另外,Modbus采用主从方式定时收发数据,在实际使用中如果某Slave站点断开后(如故障或关机),Master端可以诊断出来,而当故障修复后,网络又可自动接通。因此,Modbus协议的可靠性较好。 下面我来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对于Modbus的ASCII、RTU和TCP协议来说,其中TCP和RTU协议非常类似,我们只要把RTU协议的两个字节的校验码去掉,然后在RTU协议的开始加上5个0和一个6并通过TCP/IP网络协议发送出去即可。所以在这里我仅介绍一下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内容摘要: 一、导论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第1款前段规定:"所有以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内竞争为目的或具有此类效果,且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协同行为,皆与共同市场不相容并应当予以禁止,......(省略该款后段对具体行为类型的不穷尽列举)。"[2]若将排除竞争、阻碍竞争都视为限制竞争的极端表现,[3]则限制竞争这一概念在中欧对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中都处于同样重要的位置。《欧盟运行条约》同样没有定义什么是限制竞争,也没有解释什么是竞争。但是,对《欧盟运行条约》及其前身具有解释权限的欧洲法院[4]通过一系列判决对欧盟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的限制竞争概念进行了阐释,为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与发展提供了指导。因此,分析欧洲法院的相关阐释与我国立法者对限制竞争的理解是否具有契合性,便成为借鉴欧盟相关经验的前提。此外,欧盟认定限制竞争协议时还将扭曲竞争与限制竞争并列,这是否对前述可能的契合性造成影响、是否值得我国借鉴也需要探讨。在这两方面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欧洲法院在相关判例实践中对限制竞争认定的细化,有助于为我国完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提供参考。 二、欧洲法院对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限制竞争概念的基本理解 (一)解释原则 《欧盟运行条约》包含许多开放性的概念,它们往往由欧洲法院通过判决来加以阐释,从而使该条约具有一定的判例法特色。[5]限制竞争便是该条约诸多开放性概念中的一个。欧盟竞争法的原则性实体规则,即《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并未对限制竞争进行界定,且整个《欧盟运行条约》也没有关于什么是竞争,什么是限制竞争的说明。欧洲法院并未尝试过直接对竞争这一难以界定的经济学概念下定义,而是强调条约具体条文的解释,包括其中的竞争法条款,虽然可以应用语义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的方法,但最终须从《欧盟运行条约》第2条及其前言分别阐述的条约目标出发进行解释。[6] (二)欧洲法院对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限制竞争概念的阐释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八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九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第十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试论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异同

试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异同 摘要:本文以企业经营者为视角,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相关市场和协议方面的异同,运用理论分析实践判决中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豁免等问题,寻找法律责任规制不合理之处,以期对制度进行明确和改进。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 亚当?斯密曾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写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1]”,这大概是对垄断的主体和行为最通俗易懂的描述。我国《反垄断法》于 2008年实施,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制的目标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结合市场经济环境分析和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对明确判断垄断行为,实现反垄断法目的十分重要。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寻找法律适用的路径,明确规定并合理应对是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意义所在。 一、垄断协议的界定 对比横向、纵向垄断协议,首先要关注其理论基础,明确相关概念及涵盖范围。垄断协议是有独立法律地位及决策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相互之间意思联络实施共同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达成协议[2]。 根据现有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其主观上及行为上的要求具有意思联络,存在或实施共同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定价权等[3]。 二、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对比 (一)行为主体 1.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 横向垄断协议主体是位于同一行业中的同一生产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反垄断法》之垄断协议简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c16160984.html, 《反垄断法》之垄断协议简析 作者:赵勤董红曼 来源:《审计与理财》2008年第10期 在历时10多年的反复审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纵观全法,虽然在许多细节上还有待相关机关的进一步解释,但必须承认,这部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将对广大企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共8章57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二章的“垄断协议”虽然仅有短短4条条款,却可能和广大企业的实际经营最为息息相关,本文在此作一简介。 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说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这句话从某个侧面描述了企业通过相互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来谋取高价的倾向性。在反垄断法中,我们将企业间达成的这种协议称为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又叫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行为,是在商贸领域中最为普遍、危害性也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之一,它的主要形式有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和划分市场等等。垄断协议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制实体内容之首,其中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和审判实践,均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先进和成熟的垄断协议规制体系。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行业已经出现了通过协议垄断市场的行为,并对竞争构成了严重的限制。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竞争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而本次反垄断法中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也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的危害,本次反垄断法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考虑我国经济还处于转型过程中,市场发育不成熟,反垄断实践经验也不够充分,立法在原则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除外),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一个总括的概念,此处的“垄断”不仅指完全地操控市场,更泛指一切对市场有序竞争形成的排除和限制;而此处的“协议”也非指单纯的协议,而是包括了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各式协同行为的一切形式。因此,经营者在权衡其经营行为时,不应该局限在该行为是否符合“垄断协议”字面上的标准。实则,一切可能对市

DLT645通信协议详情

1应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能表进行点对点的或一终端对多台电能表进行一主多从的本地通讯接口进行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规定了本地系统硬件和协议规范。规定了物理连接、通讯链路及应用技术规范(数据的基本格式、校验方式、编码传输规则等)。 本规范主要参考了部颁DL/T 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根据我公司的DSSD331-3、DTSD341-3电能表的特色做了相应的扩展。本规范中未给出的一些例子和示意图请参见部颁规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T 645-199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DL/T 614-1997 多功能电能表 3术语 3.1费率装置tariff device 固定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通常与电能表连接或与电能表组装在一起。 3.2手持单元(HHU)hand-heldunit 能与费率装置或电能表进行数据交换的便携式设备。 3.3数据终端设备data terminal equipment 由数据源、数据宿或两者组成的设备。

3.4直接本地数据交换direct local data exchange 一组费率装置与数据终端设备通过总线连接进行数据交换。 3.5本地总线数据交换local bus data exchange 一组费率装置与数据终端设备通过总线连接进行数据交换。 3.6远程数据交换remote data exchange 通过数据网络,数据采集中心与一台或一组费率装置之间的数据交换。 3.7主站master station 具有选择从站并与从站进行信息交换功能的设备。本标准中指手持单元或其它数据终端设备。 3.8从站slave station 预期从主站接收信息并与主站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本标准中指费率装置。 3.9总线bus 连接主站与多个从站并允许主站每次只与一个从站通信的系统连接方式(广播命令除外)。 3.10半双工half-duplex 在双向通道中,双向交替进行、一次只在一个方向(而不是同时在两个方向)传输信息的一种通信方式。 3.11物理层physical layer 规定了数据终端设备或手持单元与费率装置之间的物理接口、接口的物理和电气特性,负责物理媒体上信息的接收和发送。 3.12数据链链路层data-link layer 负责数据终端设备与费率装置之间通信链路的建立并以帧为单位舆信息,保证信息的顺序传送,具有传输差错检测功能。 3.13应用层application layer

中国市场中垄断协议的特点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古老的基本制度之一,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发展到今天,积累了大量在垄断协议规制领域的实践经验,这对于反垄断法刚刚生效不到一年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市场中的垄断协议行为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区别,作为一个舶来品,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中国化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本文将就中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和关于垄断协议的一些特别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中国市场中垄断协议的特点 1.行业协会的特殊角色 反垄断法施行后,行业协会应对其行为规范进行深入检视,特别是其有意或无意中所扮演的便利甚至促成垄断协议的角色。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之下,行业协会在中国市场体系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其在无形中承担了许多政府的职能。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多由政府参与处理的经济事务,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部分权力归还给了企业,还有一部分以协调、沟通、传递信息为手段的职能则转移给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功能和定位决定了它在垄断协议中担任组织者和倡导者具有天然的便利。 2.以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垄断协议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涉及价格因素的垄断协议表现突出。大多数浮出水面的垄断协议都是赤裸裸的固定价格、维持价格和共谋变动价格行为,这种以价格共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垄断协议频频出现,充分说明了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协议的初级性和违法经营者对竞争法律的无知和漠然。应当说,在一个处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的国家,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竞争文化的培养和成熟有赖于法律的引导和时间的积淀,但对于那些违法经营者公然挑战竞争法律,而执法者未能或者尚不能及时出手的现状,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在反垄断法所明示的垄断协议类型中,比如分割市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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