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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值的计算(工期的索赔及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值的计算(工期的索赔及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值的计算(工期的索赔及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值的计算(工期的索赔及案例分析)

一、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

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人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并增加各种管理费的开支;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停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用支出等,最终还可能要支付合同规定的误期违约金。

所以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1.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

2.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l)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定方案和计划实施。

(2)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地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则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

二、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

合同工期确定后,不管有没有作过工期和成本的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当干扰事件影响了工程的关键线路活动,或造成整个工程的停工、拖延,则必然引起总工期的拖延。而这种工期拖延都会造成承包商成本的增加。这个成本的增加能否获得业主相应的补偿,由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承包合同(例如FIDIC和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原因、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 允许工期顺延同时承包商又有权提出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这类干扰事件是由业主责任引起的,或合同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的。例如按照FIDIC合同,包括:

(1)业主(工程师)不能及时地发布图纸和指令。

(2)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施工现场发掘出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等,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保护性的开挖。

(4)工程师指令进行合同未规定的检查,而检查结果证明承包商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符合合同规定。

(5)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

(6)业主没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采取放慢施工速度的措施等。

2. 允许工期顺延,但不允许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是既非业主责任,又非承包商责任的延误。典型的是恶劣的气候条件。在我国,由于部分不可抗力引起的拖延,也属于这类情况。

3. 由于承包商责任的拖延,工期不能顺延,也不能要求费用索赔。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引起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的持续时间可能比较长,所以上述三类性质的干扰事件有时会相继发生,互相重叠。这种重叠给工期索赔和由此引起的费用索赔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容易引起争执。在国际上,人们有一些处理这类问题的准则,它可由下图11-1表示(见参考文献11):

#48

三、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

(一)分析的依据

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

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

合同签定后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经过工程师同意的详细的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

承包商在每个月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二)分析的基本思路

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可通过原网络计划与可能状态的网络计划对比得到,而分析的重点是两种状态的关键线路。

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了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如延长持续时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将这些影响代入原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工期。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受干扰的活动在关键线路上,则该活动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活动在非关健线路上,受干扰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这个干扰事件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这种考虑干扰后的网络计划又作为新的实施计划,如果有新的干扰事件发生,则在此基础上可进行新一轮分析,提出新的工期索赔。

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是动态的,不断地被调整。而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以随之同步进行。

(三)分析的步骤

从上述讨论可见,工期索赔值的分析有两个主要步骤:

1.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即由于干扰事件发生,使与之相关的工程活动产生变化。

2.由于工程活动的变化,对总工期产生影响。这可以通过新的网络分析得到,总工期所受到的影响即为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值。

四、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分析

在进行网络分析前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这是很复杂的,因为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干扰事件也是千奇百怪,难以一一描述。下面就几类常见的索赔事件叙述其分析方法。其中所举的一些例子,有特定的合同背景和环境,仅作为参考。

(一)工程拖延影响的分析

在工程中,业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建筑场地、行驶道路等,会直接造成工程推迟或中断,影响整个工期。通常,这些活动的实际推迟天数即可直接作为工期延长天数,即为工期索赔天数。这可由现场实际的记录作为证据。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

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

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11—2)。

在图11-2中,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一x)×25%

x=1.75月

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二)工程变更的影响分析

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可以进行工期索赔。通常可以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延长所涉及到的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

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

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

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一l)=5.5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一l)=6.2月

则,总工期索赔=5.5月十6.2月=11.7月

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

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2.增加新的附加工程,即增加合同中未包括的,但又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新的工程分项。这导致网络中新活动的增加,合同双方必须商讨确定新活动的持续时间和新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

3.对业主责任造成工程停工、返工、窝工、等待变更指令等事件,可按经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记录延长相应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4.业主指令变更施工次序会引起网络中活动之间逻辑关系的变更,对此必须调整网络结构。它的实际影响可由新旧两个网络的分析对比得到。

5.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往往远大于上述分析的结果,因为工程变更还涉及到等待变更指令,变更的实施准备、材料采购、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的准备,以及对其它网络事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常常很容易被忽略。在许多索赔中常常因提不出这些影响的得力证据,使索赔要求被对方否定,使承包商受到损失。对它的处理和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协议中予以规定。在变更前以及在变更过程中,承包商应重视这些影响证据的收集并由工程师签署认可。

(三)工程中断的影响分析

对由于罢工、恶劣气候条件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暂时中断,或业主指令停止工程施工,使工期延长,一般其工期索赔值按工程实际停滞时间,即从工程停工到重新开工这段时间计算。但如果干扰事件有后果要处理,还要加上清除后果的时间。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地混乱,需要在开工前清理场地,有时需要重新招雇工人,组织施工,重新安装和检修施工机械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工程师填写或签证的现场实际工程记录为证据。

四、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

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通常可以采用如下分析方法:

(一)网络分析方法

网络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

1.分析过程。

假设,某工程的主要活动的实施计划由图11-3(a)的网络给出,由它所确定的时标网络见图11-3(b)。

经网络分析,计划工期23周。现受到外界干扰,使合同实施产生如下变化:

活动L25工期延长2周,即实际工期为6周;

活动L46工期延长4周,即实际工期为10周;

增加活动L78,持续时间为6周,L78在L13结束后开始,在L89开始前结束。

将它们一起代入原网络中,得到一新网络图,经过新一轮分析,总工期为25周(见图11—4)。

即工程受到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总工期延长仅2周。它为承包商可以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拖延。

从上面的网络分析可见:总工期延长2周完全是由于L25活动的延长造成的,因为它在干扰前即为关键线路活动。它的延长直接是总工期的延长。

而L46的延长不影响总工期,该活动在干扰前为非关键线路活动,在干扰发生后与L56等活动并立在关键线路上。

同样,L78活动的增加也不影响总工期。在新网络中,它处于非关键线路上。

这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计算方法。

2.网络分析中两个重要问题

(1)实际工程中时差的使用。上面仅为理论上的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必须考虑到干扰事件发生前的实际施工状态。由于多数干扰事件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干扰发生前,有许多活动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占用线路上的时差,使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远大于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

例如,在上面的网络分析中L46活动延长了4周而不影响总工期,是由于它占用了前导活动L14的时差和自己的时差。而如果在实际工程中活动L14在第6周才结束,或L46推迟到第7周才开始,即它占用线路上2周的时差(这仍符合原网络计划)。这时干扰事件才发生,活动L46受干扰延长4周必影响总工期(这时L46应在7周至15周内进行) ,这时总工期为27周(见图11-5)。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又容易引起争执的问题。

①在单项索赔的分析中,这个问题易于解决。在工程过程中的网络调整通常将已完成的活动除外,仅对调整日期(即干扰事件发生期)以后的未完成活动和未开始活动进行网络分析。这样所进行的分析自然已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

②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干扰事件比较多,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可能状态和合同状态的网络已大相径庭,使实际分析很为困难,需要实际工作经验。

③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谁有权力使用工程活动的时差,以及承包商如何使用活动的时差。在一些新的施工合同中定义并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承包商的风险机动时间,它是依附于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程活动的工期机动时间。承包商可将它用于抵抗风险。在计算工期索赔时,要考虑到此风险机动时间。

(2)不同干扰事件工期索赔之间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工期索赔之间的重叠影响。例如:

如果在上例中L25和L46分别受到不同的干扰事件的影响。L25先受到干扰,需要延长2周。由于在干扰前和干扰后它都处于关键线路上,所以总工期延长至25周,即工期索赔2周。此后在第7周初L46才开始,这时它也受到干扰延长4周。而如果这时原网络尚未被调整,则L46受干扰对总工期的影响是4周(由于在干扰发生前它原有的两周时差已被用完,它已成为关键线路活动)。则两个干扰事件的总工期索赔为6周。而从图11-5上分析可见,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实际影响仅4周,因为L46受干扰后的影响与L25受干扰的影响重叠。在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作用下,L25已成为非关键线路活动。

(二)比例分析法

前述的网络分析方法是最科学的,也是最合理的。但它需要的条件是,必须有计算机的网络分析程序,否则分析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稍微复杂的工程,网络活动可能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人工分析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

1.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

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

/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

《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

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

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

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

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

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三)其它方法

在实际工程中,工期的补偿天数的确定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它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定补偿天数等。

“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最新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最新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例简介 1、签订合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某电建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 (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 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设公司,电建公司依照 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2、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3、结算争议: 电建公司与电厂公司合同约定的概算价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确定包死合同价 的依据,从而也确定了概算价下的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实物工程量。但在合同的实 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 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 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 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 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 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 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 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 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届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 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仲裁过程 1、收集证据:该电厂工程从1999年9月开工,至200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 延续到2003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络单、项目部施工会议纪要、设备到货记 录、设备检验及交付使用记录、施工统计报表、工程量增减及其签证手续、质量验 收手续(中间工程、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付款 凭证等资料。由于此案是针对整个工程结算进行仲裁,工作量大而繁杂,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及后期的补充工作从2003年12月开始至2005年11月,历时近两年,先后动用了人员有50余人次,全力收集整理开庭证据及其它相关资料。 2、正式向仲裁委申请:2004年6月,电建公司正式就此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电厂公司随后提出反请求,双方涉案标的达一亿伍千万元。仲裁委受理双方的仲裁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于2004年11月12日第一次开庭就本案进行了审理。承包方举出变更的证据证明,施工图设计的实际工程量大大超出签订合同时的

网络图及工期索赔案例

某工程项目,业主通过招标与甲建筑公司签定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包括A、B、C、D、E、F、G、H八项工作,合同工期360d。业主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包括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合同工期180d。通过 相互的协调,编制了如图5-1所示的网络进度计划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基础工程施工时,业主负责供应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使A工作延误7d; (2)B工作施工后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一预埋件埋置位置有误,经核查,是由于设计图纸中预埋件位置标注错误所致。甲建筑公司进行了返工处理,损失5万元,且使B工作延误15d; (3)甲建筑公司因人员与机械调配问题造成C工作增加工作时间5d,窝工损失2万元; (4)乙安装公司设备安装时,因接线错误造成设备损坏,使乙安装公司安装调试工作延误5 d,损失12万元。 发生以上事件后,施工单位均及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 答案:1、 (1)业主供应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A工作是关键工作,业主应给甲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费用。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因为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d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对乙公司不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业主不对乙公司补偿。 (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问题2: (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为: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补偿工期7d; 事件4:因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补偿5d。合计12d。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元=4.2万元 事件2:5.0万元 事件4:5×600O元=3.0万元 合计:1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乙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7d。 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补偿:7×6000元=4.2万元 事件4罚款:5×6000元=3.0万元 合计:4.2-3.0=1.2万元

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doc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 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 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二、裁判规则 规则1(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

几种工期索赔方法的比较---副本

工程施工阶段工期索赔的计算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工期索赔的种类、特点以及在工程工期索赔中常用的几种计算方式。并对几种计算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比较。对于不同种类的工期索赔,索赔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同时还说明了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之间的关系,并举例分析了由工期索赔引起的费用索赔。 关键词:工期索赔、计算方法、比较。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type of project claims,characteristics and claims of several commonly used methods of calcul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explained and compared several calculation methods in detail. The claims are calculated differently for different types of duration claims. It also illust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uration claims and cost claims and provides an example of cost claims arising from time limit claims. Keywords: duration claim, calculation method, comparison. 前言 在工程管理中,工程索赔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如果总工期被延误,业主要向施工方索赔,而施工方要追究责任,处理造成总工期延误的团体和个人。这就涉及到责任的分摊问题。而责任的分摊不但是体现实际的工作,更是涉及到一系列的重大理论问题。在过去,人们研究的重点放在责任分摊的政策问题上,以及行为科学中的人际关系问题上,尤其是公平原则问题上。之所以这样做,认为造成总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很容易搞清楚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国际化的特点,重大工程项目迅速增多。重大项目的特点是投资多,工期长。工期时间的拉长,遇到各种不稳定的因素,不可知的因素越多,因而总工期延误的可能性就增大。又因为工程投资巨大,哪怕一点微小的误差也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正文 如今,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化,多样化,重大工程总工期的延误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现象。因此这也使工期索赔变得更加突出,尤其是重大工程计划的索赔的数量巨大、工期延误原因多、内容复杂、责任界定困难、后果严重。工期不能如期完工,业主不能按时接收并获得收益:不能移交工程,承包商也要为此付出很多,还要承担合同中通常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所以,工程工期索赔问题对于业主和承包商都很重要。 工期延误有多重分类方法,分类如下, 按索赔结果可以划分为, 1.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由于业主或者工程师的错误或失误而造成的工期的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案例1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分析:

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 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 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 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无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建设工程相关案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索赔时效)

工期延误责任 案例1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 争议焦点:由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是否必然导致工期延误? 法院观点:首先,依据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也未在施工期间据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应视为其同意按原约定工期执行。其次,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只能证明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但不能证明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不能证明在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佳艺美庭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主张迟延交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应举证证明承包方已经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且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迟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2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 争议焦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欠款下,工期延误损失应如何认定?(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效) 法院观点: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应计算为3288339.5元(31317519元×0.5‰/天×210天)。因《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违约金不能当然被采纳。但因苏南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并造成损失,苏南公司应向新城公司支付适当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于新城公司在苏南公司开始施工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案涉工程肢解发包,存在过错,本院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数额,酌定苏南公司、新城公司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工期延误损失责任,故,苏南公司应向新城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644169.7元。(工期延误损失依照双方的过错进行认定) 案例3 最高院 (2018)最高法民终1250号 争议焦点:承包人是否应当赔偿发包人因延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观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约定,开工二个月内,嘉宇公司预付天晟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但嘉宇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

施工索赔案例001

施工索赔案例 施工索赔案例 【案例1】某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55天,承包人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并获批准。 15 20 12 14 22 ⑤③ 19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未按时向承包人提交图纸,使A工作延长6天,承包人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6天的要求。当工程即将完工时,由于业主提供的某种材料质量不合格,需要重新更换,使E工作延长了4天,承包商又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4天的要求。该工程竣工时,承包人一共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10天。试分析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1)从该施工网络计划图分析可知,该网络计划共有三条线路,即: 线路1:①---②---④---⑥ t=12+15+20=47天1线路2:①---②---⑤---⑥ t=12+22=34天2线路3:①---③---⑤---⑥ t=14+19+22=55天3所以,关键线路为线路3,计算工期为55天,与合同工期相同。 (2)迟交图纸属业主责任,使A工作延长6天,但A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延长6天后:t=(12+6)+15+20=53天,线路1仍不是关键路线,A工作也不是关 1键工作,即A工作延长6天并未影响总工期,因此,不能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6天的要求。 (3)完工前由于业主原因使E工作延长4天,此时线路1的计算工期为:t)12+6(=1. 施工索赔案例 +15+20+4=57天。由于E工作的变化,线路1变成了关键线路,线路2,线路3未变化,所以应给与工期补偿,实际工期为57天,合同工期55天,工期补偿为:57-55=2天。即:该工程竣工时,业主共向承包人补偿工期2天。 (4)该案例未给出费用补偿的相关数据,在此不做讨论。 (3)比例计算法 【案例2】如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工程室外楼梯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楼梯的施工延期5天。该室外楼梯工程的合同造价为45万元,而整个工程的合同造价为500万元,承包人应提出索赔工期为多少天? 分析:利用工期索赔计算公式: 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该受干扰部?工期索赔值分工期拖延时间 原合同总价 =(45/500)×5=0.45天 承包人应提出0.45天的工期索赔。 【案例3】某工程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额工作90万元,则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为: 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工期索赔值? 原合同总价 =24×90/1000=2.16月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案例4】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及签字。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即工程说明),待实施到一半后工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但为工程师否定。承包商提出了问题:工程师批准颁布的图纸,如果与合同专用规范内容不同,它能否作为工程师已批准的有

工期延误索赔怎样计算,延误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工期延误索赔怎样计算,延误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建设施工中,承包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形不在少数,此时发起方可能提出工期延误的索赔。那么,工期延误索赔怎样计算,延误索赔的依据是什么?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工期延误索赔怎样计算,延误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工期延误索赔的计算方法: 1) 总费用法:较简单,基本思路: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索赔值,另外也可按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础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作为索赔值; 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合同实施过程中总费用计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计算符合现行计价规定,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选择合理;实际成本与索赔报价成本所包括内容应一致; ②承包商的索赔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 ③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与承包商无任何关系。 2) 分项法: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引起费用项目损失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 特点:比前者复杂,能反映实际情况,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依据,应用面广。 3) 因素分析法:亦称连环替代法,将各指标按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解为若干因素指标连乘形式。 工期延误索赔的依据: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c25481997.html,/

工程工期及费用索赔分析报告

工程工期及费用索赔分析 工程工期及费用索赔分析 1、索赔的必要性 索赔是合同签约双方的一项共同权力。是一种保护自我、维护正当权利、减少损失、增 加利润的手段,更是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加强法治观念的需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索赔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发包方认为索赔是额外的支出,会损害自己的声誉,往往对承包方的索赔要求横加拒绝,而作为承包方,往往怕得罪发包方,怕弄僵双方关系,影响今后的合作,不敢索赔,或缺少索赔的知识和技巧,不会索赔,或索赔权利意识淡薄,不知索赔,实际上索赔具有签约双方的一种正当权利通过索赔,能对违约方行为起警示作用,,有助于甲乙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2、索赔可以促进承包方的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是开展工程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也是索赔成功的必要保证。例如某建筑 工程承包商按照正常的“优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进展过半时,改按业主要求的“样板工程”标准施工。为此承包商加人工、加工序、加设备,质量验收达到“样板工程”标准,满以为业主会给予经济补偿,但结果却事与愿违,业主以合同中没有写入这项条款为由不予理睬,使该施工企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是承包商仅凭主观愿望,而不以合同为依据造成的不良后果,其教训是深刻的。所以,是市场的利益机制逼着人们去研究索赔问题,同时索赔也促进了项目的合同管理,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水平。 3、索赔可以促进项目的成本管理 传达统的施工生产核算和开工想分离,且没有在项目核算。现在已有所改进,项目成本 放到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一级核算。小承包商项目核算还不规范,在向业主索赔时不懂得合理计算,缺少谈判的砝码,索赔成功率低。例如某地建工程标的约200万,业主承认停 工一年这一事实,但在承包商提出索赔30万人工费作为补偿时,业主不肯给付赔款。后来有人建议将一年的机械停滞费18万无,周转费8万元,水电费5万元和人工费30万元一并 提出、重新谈判,结果果然奏效。这说明在索赔过程中,笼统的报价和精确的分项核算,其结果是不一样的。在费用索赔时要把发生所有费用损失统统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做好会计核算和统计核算,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动态成本资料。这样既能有效指导内部成本管理,又为索赔提供了有力的证据,索赔也成为了项目管成本管的动力。 各种分类的索赔 一、工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定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 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

工期索赔之工期延误分析方法

工期延误分析的总体思路 1、分析产生延误的原因; 2、分析延误事件是否是关键线路上: (1)是关键线路上,如何在后期关键线路上弥补工期损失; (2)不在关键线路上,看工期延误是否已经超过总时差,如果超过,如何在后期关键线路上弥补工期损失。如果超过自由时差,未超过总时差,如何在后序工序弥补工期损失。 3、工期延误分析方法分类:按是否可以进行费用索赔分为: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可原谅并且应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可原谅但不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 4、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常见的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网络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程序化计算方法等。 5、实施计划。 工期索赔的网络分析法 该方法是进行工期分析的首选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并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网络分析和计算。网络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情况下工期计算的结果来确定工期索赔值,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 网络分析中要考虑两个重要问题,(1)实际工程施工中时差的利用问题。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必须考虑到索赔干扰事件发生前的实际施工状态。由于多数索赔干扰事件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索赔干扰事件发生前,有许多活动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占用了线路上的时差,使索赔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远大于上述理论分析计算结果。(2)不同索赔干扰事件对工期索赔之间的更叠影响,从而产生叠加效应和发散效应。 工期索赔的动态分析法 该方法是通过对某一施工延误发生前后网络状态差异的分析,来评定该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作者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共同延误的概念,分析了共同延误作用下对总工期的影响和延误双方的责任分担。 1施工延误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方法———动态分析法[1,2] 1.1动态分析法的核心内容 动态分析法是在网络进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计算每一个延误前,将发生该延误以前的实际进度代入进度计划,其后的进度按正常计划进度代入,由此产生该延误的检验进度。如果该延误在关键线路上,对总工期的影响等于该延误的影响时间;如果该延误在非关键线路上,计算出该延误所在线路的总浮动时间,延误影

工程索赔案例及答案讲解

[案例1] 某公司在北京地区新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0000m2,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开工,在结构工程施工到1/2时,甲方与承包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该楼外墙的玻璃幕装修项目、室隔墙砌筑项目,单独发包给专业公司施工,并支付承包商该项目价格的1.5%作为管理配合费使用,专业公司按承包商管理要求的日期进场,有关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专业公司。 承担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专业公司根据有关承包商的要求,于2002年4月20日进场施工,但是在进场后的2002年6月10日,该专业公司因甲方未按其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停工,承包商因外墙装修停工,原计划2002年10月20日开始的其他外墙施工项目无法进行。 外墙装修项目在2003年6月份才恢复施工。 在2002年5月20日,承包商按进度计划安排,要求室隔墙砌筑项目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求完工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准时进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返工,致使承包商的机电施工受到影响。直到2003年3月20日才合格地完成砌筑任务,致使机电项目施工拖延了5个月。 问题: (1)承包商是否可以因外墙装修项目停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经济损失索赔? (2)发包人是否可以向外墙玻璃幕装修单位因停工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为什么?

(3)因室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索赔? [案例1]答: (1)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因为工期的延长和因工期延长引发的费用增加不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2)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不能对该施工单位进行索赔,而且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损失索赔。 (3)因室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费用损失索赔。 [案例2] 某公司新建住宅楼,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形式为可调价格合同,施工合同按1999年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为基础签署。 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d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d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 1.因业主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20d,10人窝工; 2.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l0d,5人窝工; 3.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d,20人窝工; 4.因下大雨,工期延误3d,20人窝工。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2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 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35d,费用13056元(所有事件窝工费用及机械费用之和)索赔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习题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承包人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d以内,应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A.14 B.7 C.28 D.21 2.下列关于建设工程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不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B.索赔按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C.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d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D.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14d内,承包人必须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A.业主方 B.第三方 C.承包商 D.合同中的一方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顺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这种索赔属于()引起的索赔。 A.地质条件的变化 B.不可抗力 C.工程变更 D.业主风险 5.索赔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如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可分为()。 A.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 B.工期拖延索赔和工程变更索赔 C.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D.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6.()是索赔处理的最主要依据。 A.合同文件 B.工程变更 C.结算资料 D.市场价格 7.下列关于索赔和反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A.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惩罚行为 B.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时性 C.只有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反索赔 D.索赔单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二、多项选择题 1.建设工程索赔按所依据的理由不同可分为()。 A.合同内索赔 B.工期索赔 C.费用索赔 D.合同外索赔 E.道义索赔 2.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有()。 A.由于业主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 B.由于工程师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 C.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 D.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 E.提交了索赔报告 3.承包商可以就下列()事件的发生向业主提出索赔。 A.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被迫停工 B.施工机械大修,误工3d C.材料供应商延期交货 D.业主要求提前竣工,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E.设计图纸错误,造成返工 三、案例题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一、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东面为30米华穗路,北面为20米华利路,西面为20米规划路,南面为10米规划路,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施最终诉诸于法律。 二、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

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 万元。 2、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4、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超过±2%时及增加工程(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一范围的工程)

工期延误索赔报告

**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工期延误索赔报告 致:*********人民政府 **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 我方承建**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根据业主方及施工合同的要求需2014年3月16日正式开工,于2014年12月31日完工。在此要求下我方于2014年年初开始筹备该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3月2日我部前期准备人员进场,2014年年3月10日我方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面进场到位。由于甲方对枫林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征地的延误、手续的未齐全及设计的更改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我部至今未能开工,公司所有进场人员停工,机械闲置,工期延后。 根据双方签署的《**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四条项目实施责---“甲方负责出资壹百万元用于该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不足部分从乙方合同履约金出资额中支付该款项及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如因前述原因造成乙方停工10日以上的由甲方赔偿乙方该项的直接损失”-—根据该条款我方现对甲方提出前期主要经济损失索赔,索赔事项如下: 一、停工机械台班租赁费 1、挖机台班租赁费:966.67元/天*2台=1933.3元/天 2、推土机安顿补贴费用:300元/天*2台=600元/天

二、人工费 1、劳工工资:3人(后勤+仓库材料看守) 80元/天*2+100元/天=360元/天 2、现场管理人员费用:8人(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 项目管理人员) 150元/天*2人+200元/天*4人+400元/天*2人=1900元/天3、生活费,:11人 18元/天*11人=198元/天 三、场地租赁费 仓库+办公住宿房:16.6元/天*4间+40元/天=106.4元/天综合前三项:2533.3+2458+106.4=5097.7元/天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18日(暂定时间,实际时间以开工日期为准)共可作业17.5天, 总计费用:5097.7元/天*17.5天=89209.7元 (捌万玖仟贰佰零玖元柒角) 附件:、1、项目部考情表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道路工程项目部 2014年4月18日

索赔的计算方法

整理索赔的计算方法 一、工期索赔计算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限制而成为关键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可以看出,网络分析要求承包商切实使用网络技术进行进度控制,才能依据网络计划提出工期索赔。按照网络分析得出的工期索赔值是科学合理的,容易得到认可。 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二、经济索赔计算 1.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计算出该项工程的总费用,再从这个已实际开支的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成本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费用额。 总费用法并不十分科学,但仍被经常采用,原因是对于某些索赔事件,难于精确地确定它们导致的各项费用增加额。 一般认为在具备以下条件时采用总费用法是合理的: ⑴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经过审核,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⑵承包商的原始报价是比较合理的; ⑶费用的增加是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其中没有承包商管理不善的责任; ⑷由于该项索赔事件的性质以及现场记录的不足,难于采用更精确的计算方法。 修正总费用法是指对难于用实际总费用进行审核的,可以考虑是否能计算出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单项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和该单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若可行,可按其单项工程的实际费用与报价的差值来计算其索赔的金额。 2.分项法分项法是将索赔的损失的费用分项进行计算,其内容如下: ⑴人工费索赔人工费索赔包括额外雇佣劳务人员、加班工作、工资上涨、人员闲置和劳动生产率降低的费用。 对于额外雇佣劳务人员和加班工作,用投标时的人工单价乘以工时数即可,对于人员闲置费用,一般折算为人工单价的0.75;工资上涨是指由于工程变更,使承包商的大量人力资源的使用从前期推到后期,而后期工资水平上调,因此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有时工程师指令进行计日工,则人工费按计日工表中的人工单价计算。 对于劳动生产率降低导致的人工费索赔,一般可用如下方法计算:①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比较法。这种方法是对受干扰影响工作的实际成本与合同中的预算成本进行比较,索赔其差额。这种方法需要有正确合理的估价体系和详细的施工记录。如某工程的现场混凝土模板制作,原计划20000m2,估计人工工时为20000,直接人工成本为32000美元。因业主未及时提供现场施工的场地占有权,使承包商被迫在雨季进行该项工作,实际人工工时24000,人工成本为38400 美元,使承包商造成生产率降低的损失为6400美元。这种索赔,只要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计算合理,成本的增加确属业主的原因,其索赔成功的把握是很大的。

工期费用索赔常见原因

常见承包商(乙方)索赔原因 1.业主违约:①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及时下达指、答复请示,使工程延期②未按合同规定的时期交付施工现场、道路,提供水电③应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未及时提供,使工程不能及时开工或造成工程中断④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⑤业主处于破产境地或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或业主要求采取加速措施,业主希望提前交付工程等⑥业主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或工作 2.合同文件缺陷:①合同缺陷,不周的合同条款和不足之处;如合同条文不全、不具体、措辞不当、说明不清楚,有二义性、错误,合同条文间有矛盾②由于合同文件复杂,分析困难,双方的立场、角度不同,造成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的划定理解不一致,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造成工程实施中行为的失调,造成工程管理失误③各承包单位责任界面划分不明确,造成管理上的失误,殃及其他合作者,影响整个工程施工 3.设计、地质资料不准或错误:①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合,给定的基准点、基准线、标高错误,造成工程报废、返工、窝工②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或纯粹的工程量错误③地质条件的变化;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出现异常情况,如未表明管线、古墓或其他文物等 4.计划不周或不当:①各承包单位技术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互相影响②下达错误指令,提供错误的信息③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减少工程量,增加新的附加工程,提高设计、施工材料的标准,不适当决定及苛刻检查④非承包商原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中止工程施工⑤在工程施工或保修期间,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未完成或已完工程的损坏⑥业主要求修改施工方案,打乱施工次序⑦非承包上责任的工程拖延 5.不利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①特别反常的气候条件或自然灾害,如超标准洪水、地下水,地震②经济封锁、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③建筑市场和建材市场的变化,材料价格和工资大幅度上涨④国家法令的修改、城市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新的建议、要求或干涉⑤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⑥其他非业主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形成对工程实施的内外部干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1.只工期索赔的条款 ①不可抗力 ②发包人检验合格后,又发现承包人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2.只费用索赔的条款 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②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③合同价款调整条款(4种情况) 3.既要工期索赔又要费用索赔的条款 ①工程师指令发生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③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9项),造成延误,赔偿承包人损失 ④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⑤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⑥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⑦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标准 ⑧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⑨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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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分析方法 (1)工期索赔的定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这在实际工程中是屡见不鲜的。对此应先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然后计算事件对整个工期有影响,计算出工期索赔值。 (2)工期索赔的原则 工程拖延可分为“可原谅拖期”和“不可原谅拖期”两种情况,如表5-5报示。 表5-5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拖期性质拖期原因责任者处理原则索赔结果 可原谅拖期(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 (4)工程师原因 业主 /工程师 可准予延长工期和给 以经济补偿 工期延长+经济补 偿 不可抗力(如天灾、社会 动乱,以及非为业主、工 程师或承包商原因造成的 拖期)等 客观原因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第39.3款确定 工期可延长,经济 补偿依据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第 39.3款确定 不可原谅拖期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承包商不延长工期,不给予经 济补偿,竣工结算时业 主和扣除合同规定竣 工误期违约赔偿金 无权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9.3款规定如下:“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将要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处理时应根据上表及上款判断如何处理各项索赔。 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有两种或多种原因同时造成工期延,这种情况称为“共同延误”或“平行延误”。这时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哪一种情况是有效延误,即承包商可以据之得到工期延长,或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费用补偿。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的责任者。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平行发生的延误责任者不承担延误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业主或工程师,则在为斑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经济补偿按前述第39.3款处理。 3)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期间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经济补偿按前述第39.3款处理。 4)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承包商,则承包商不能索赔。现举例说明。 【例5-1】某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5月20日到5月26日,因承包商的施工设备故障停工;5月24日到6月9日业主延期交付图纸,无法施工。本工程承包商可获得的工期索赔值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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