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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DOC)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DOC)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DOC)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共同体外的共同体

——读霍姆斯、苏力、杜威和时事有感

修鞋的大师还得靠穿鞋的告诉他哪儿磨脚。

------杜威 1926

胡冉可

1.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

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名言固然简洁,却未必明了。

至少有两个问题可以问: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紧跟在这句话后面,霍姆斯说:“就决定人们所应该遵守的规则来说,(人们)所感受到的时代之必需,流行的道德和政治学说,关于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里的,甚至还有法官和他周围人所共有的偏见,比三段论的作用更大。”

这段话始出于霍姆斯对一部合同法案例选的书评[14 American Law Review 233,

(1880),该案例选的作者是哈佛法学院创始人克立斯托弗.兰德尔。],后又出现于霍姆斯的巨著《普通法》。

十七年之后,霍姆斯做了一次著名讲演,该讲演后来以“The Path of the Law”,《法律之道》为题流传于世。[Oliver W.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10 Harvard Law Review 991, (1997)]

这篇《法律之道》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回答“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法律之道》在结构上大致分为两部份。第一部份讲律师应该把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不仅如此,霍姆斯教导说:律师应该从“坏人”的视角出发,钻研法律,揣摩法官,然后指导客户如何避免法律的惩罚。这里的“坏人”是合法的坏人,踩着法律边缘走的坏人。坏只是坏在道德上。这一部份和《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倡的“道德不涉”有什么联系,自成话题,超出本文范围。第二部份讲法律的发展和经验及逻辑的关系。

《法律之道》的影响之大,并非是作为系统性的法哲学论文,而是由于其惊世骇俗的破坏性。它打击的是迷信逻辑的形式主义(formalism)法律思维。这里的形式主义不是指光做表面文章,而是指把法律当作欧式几何那样的封闭的演绎系统。

霍姆斯不留情面地嘲笑某知名法官声称自己不找到绝对正确的答案决不作判决。霍姆斯演讲的听众是当时--1897年--到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庆祝新楼落成的法律界名流。面对济济一堂的法律共同体的核心们,他玩笑道德,蔑视逻辑,调侃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活象个青春期逆反的少年。[事实上,这位当时55岁的已婚法官正在和一个英国的有夫之妇跨洋热恋。演讲后,霍姆斯把发表的讲稿寄给那位情人。信中说:“我已把演讲稿寄出,把它放到你的脚下。看紧它,要不它会吻你的脚。”

参阅David J. Seipp,125th Anniversary Essay: Holmes's Path, 77 Boston Univ. Law. Review 515, 535 (1997)。做惊人之举以取悦情人,看来连霍姆斯也不能例外。]

在贬低逻辑的同时,霍姆斯强调历史和传统。不过,这里的历史和传统并非压在背上的过去,而是“正在进行时”的现实生活。霍姆斯说,对法律的理性研究基本上还是关于历史的研究。历史研究之所以是理性的,那是因为它应该是带着“开明的怀疑”(enlightened scepticism)态度的研究。只有这样,律师和法官们才能有意识地重新考虑传统留下的规则的现实价值。如此对历史的批判态度,和50年后波普尔提倡对传统的理性研究不谋而和。[Karl Popper, Towards a Rational Theory of Tradition, in 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1962]。霍姆斯贬低逻辑,但那只是对迷信逻辑的反动;他强调的不仅仅是经验,而是要理性地对待经验。他说:“我们的理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的主题是理论,而不是实用的细节。”

霍姆斯对当时法律思维的批判,与其说是对法律共同体的不尊,不如说是他面对法律共同体之外更大问题的谦逊。他提到:“当社会主义刚刚出现的时候,社会上那些有闲阶层(the comfortable classes of the community) 着实吓坏了;而这种害怕很可能影响了美国和英国的某些司法判决。”

当然,霍姆斯不是马克思。他只是作为“法律共同体”内的人,看到了不可回避的法律共同体外的大共同体:社会和社区;看到了封闭的形式主义的脱离社会现实。

他一方面向“体”内报警:法官先生们,醒醒吧!把你们的偏见拿到桌面上来!每做判决时,想想你们所依赖的法律规则是否还符合现实的需要!想想公众的心态(public mind)!想想你的判决对正在争论中的社会问题的影响!

另一方面,他把期望的眼光投向了新生的社会科学。他预言说:“就对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当今时兴的恐怕还是抱着白纸黑字法律的人,但未来则属于掌握统计和经济学的人!”

2.法律与科技

霍姆斯的预言是什么意思呢?换个角度问:我们是否已经处在他所预言的未来?抑或,我们离他的预言还有多远?

霍姆斯的上句名言被朱苏力教授引作《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一文的题头语。[朱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重构》。]《重构》的第一节向读者交代,该文将不讨论法律对科技的影响。第二节讨论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发现对塑造法律规则的影响,第三节讨论科学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并不总是不加折扣地转变成法律规则。为什么科学的认识不直接等同于法律认识呢?朱教授认为:其一,“法律与科学是不同的社会实践领域,因此遵循的原则往往不同”;(这个解释有点循环定义的味道,不过此处不必多加顾虑。)

其二,也是更根本的,“这种差异……归结到技术的限制。”

于是,《重构》进入第四节“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朱教授用笔迹鉴定,文字契约,离异父母对儿童心理影响等一系列例子论证技术之不绝对可靠使得法律制度和规则还必须或者说有理由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讨论至此,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期待着回答:假如科学和技术发达到了能确定地回答所有人类社会的问题,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朱教授在文章的“结语”里试图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他说柏拉图就曾理想过那样完美的科学知识的统治,不过连柏拉图自己后来也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即法治。然后,朱教授指出:1) 科技发展没有止境,所以科技永远不会代替法律;

2)科技是一种工具理性,而法律总有道德维度,是技术无法取代的。谈到这里,另一个问题冒出来:既然道德维度是法律和科技的关键分水岭,那法律的道德维度从何而来?朱教授深

知中国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努力的一部份,而现代化几乎顾名思义地(或至少按韦伯的理论)意味者对传统道德的去魅,新道德的来源实在应该是个迫切问题。不过,《重构》的理论旨趣不在这里。文章笔锋一转,推出全文的最后两点:3)

我们还是要警惕把法律泛道德化,“目前法律中的科学技术因素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 4)

法学界,法律界作为一个职业集团勿以鸵鸟政策对待科技和经验性的实证研究。纵观全文立场,《重构》以霍姆斯的那句预言为题头语是非常恰当的。

《重构》试图讨论的问题本来是高度抽象和极富争议性的,但朱教授巧用生动的例子,一方面把问题的抽象度降低,另一方面推出一个比较折衷和温和的学术立场。或者更确切地说,《重构》旨在不是提出尖锐的观点,而是引入几个讨论法律与科技关系的法理学范畴。《重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的观点,文章六次引用波斯纳。这并非偶然。

波斯纳以倡导用经济学原理来塑造法律规则而闻名。波斯纳本人的立场则要激进得多。在纪念《法律之道》发表一百周年的文章里,[Richard Posner, The Path of the Law after One Hundred Years: The Path Away from the Law, 110 Harvard Law Review, 1039, (1997) ] 他明确提出霍姆斯倡导的其实是所谓“替代说”(Supersession Thesis),即法律不过是人类历史过程中不得不有的一种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方式,最终将被历史抛弃。无怪乎,他的题目是《离开法律之道》。这样的立场在美国是惊世骇俗的,不过我们应当不为之动容。波斯纳也好,波斯纳理解的霍姆斯也好,都不曾有我们离马克思近。我们刚从没有法律的状态过来。

不过,让我们还是耐心听完波斯纳的预言。一年之后,他在另一处讲演中说:“[要实现霍姆斯的理想],我们要让社会科学和法律更紧密地结合,我们要欢迎人工智能服务于法律,[他指的是类似于咱们的中医专家(计算机)系统那样的技术——笔者注],消除律师,法学生,法官们对数学的恐惧,走向更专业化的司法(specialized judiciary),…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法律转变成目标导向的,献身于完善工具理性的政策科学(goal-oriented policy science)。我们将由此加入一个有益的全国性运动,那就是让各种专业(professions)以及几乎所有其他的工作更加专业化。”[Richard Posner, Professionalism, 40 Arizona Law Review 1, (1998)] 3.专家与公众

这个被波斯纳大加赞许和宣扬的专业化曾经让一位美国的思想家深为不安。这位思想家正是中国人所熟悉的杜威(1859-1952)。

杜威比霍姆斯小18岁。杜威既不以如何改革美国法律专业(Legal Profession)为己任,也不象霍姆斯那样对统计学和经济学等其他专业寄予厚望。对于杜威,问题恰恰是各种各样的专业知识和掌握它们的专家对美国之“国治”的威胁。[取“国治”一词以避免“法治”和“政治”这两个有争议的概念。]

美国之国治在杜威的时代经历了巨大的挑战。杜威经历了南北内战,两次世界大战,大萧条;杜威目睹了电话,电报,铁路,汽车,飞机的出现;1870-1913年间,美国没有通过任何宪法修正案;而1913年之后通过了近一打宪法修正案。当然,杜威也看到了一门又一门新科学新专业知识的出现。

在1926年元月的一系列讲座中,他这样设问:“当前最受关注的事大概是卫生设施,公共健康,足够的住房,交通,城市规划,管理移民,选拔和管理人事,探索培养合格教师,科学地调整税收,有效地管理资金等等。这些是技术事务,就象制造发动机那样的技术事务。

这些技术问题只能实事求是地探索,依靠那些受过专门训练的技术人员。有了这些技术,还用得着‘点人头数’的多数决定制之类传统政府系统吗?[如果‘不’的话,] 公众(The Public)和它的政治组织不但蜕变成了阴魂,而且是既走路又说话,处处妨碍和误导政府的阴魂。”(John Dewey, 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s: An Essay in Political Inquiry, 1946年版, 页125。)

杜威是在问:如果事事有专家,民主还有必要吗?如果专家说一加一等于二,为什么还要举手表决?

一种回答是:不是还有事情没专家吗,或者,不是还有事情连专家也拿不准吗?民主就是为那时候准备的。这个观点我们前面似乎已经见过了。

杜威觉得民主到了需要辩护的关头。杜威毫不怀疑,民主是美国之国治的精髓。工业化之前的美国主要是以地方社区(local community)为单位的民主自治。有什么事需要做决定,大家开会点人头数,照多数同意的办。再大一点的事,由人民代表讨论,然后按多数的意见办。工业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通讯交通便利带来了杜威所说的“大社会”(Great Society)。大社会冲破了地方社区,却没有带来“大社区”(Great Community)。

(杜威,页127)人们比以前更容易更广泛地相互联系,可是另一方面公众却反而渐渐消失。杜威称之为“The Eclipse of the Public”。[杜威对公众的理论思考似乎没有被哈贝马斯注意到。据笔者初步检索,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及其结构性转变》没有引用杜威。哈贝马斯的近作Between Facts and Norms 引用了杜威的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s.]

伴随着公众消失的是专家的崛起。专家的出现显然是韦伯说的现代化进程中各个领域理性化的一个表现。从前,民主的敌人是面目可憎的暴君或贵族;而今,民主面对的是温良恭谦的专家和专家的知识。(杜威,页203-205)

杜威的贡献正在于他因应新的形势,撇开经典的关于民主的政治学理论,为民主作了“认识论的辩护”。[epistemological justification, 参阅Hilary Putnam, A Reconsideration of Deweyan Democracy, 63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1671, 1673, (1990)]

杜威在智力上尤其适合这一理论挑战。毕竟,他是实用主义、实验主义的奠基人之一。他和科学技术从来不是冤家对头。从他的实用主义来看,“科学只有在应用中才变成值得尊重的知识,否则,科学就是支离破碎的,盲目的,扭曲的。”(页174)

杜威坚信民主,心系大众。他不说社会控制,他说解决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需要知识。“记录和交流是知识所不可或缺的。私人意识里的‘知识’只是神话,关于社会现象的知识尤其依赖于散布,因为只有靠发散知识,知识才能被获得和检验。‘社区生活的事实’如果不能被周知从而变成共同所有的话,那就是自相矛盾,不成其为‘社区生活的事实’。”(页177)

“社区”是英文“community”的翻译。“区”字固然很好地反映了一群人生活在一定的地理区域里,却把“共同生活”的意思略去了;反倒是靠专业知识维系的集体被称作“共同体”。

杜威所说的公众正是由社区生活的事实所定义的:“公众就是所有那些间接地受到部份人的事务影响的人们;部份人的事务对公众的影响大到一定程度,就需要系统性的照看。”(页15)

让我们来举个例子。某社区里,某男付钱给某女,某女以性为交换。这两个人的私事却对一系列的别人产生了间接影响。最具体直接的,某男的妻子会受影响;遥远一点的,某社区的形像会受影响。影响或许是“旅游业”日盛,或许是店家迁走,学校关门,只有“过客”

来去匆匆。现代交通的发达会让“过客”来去得更便利。相应的,某社区要么渐渐死去,要么变成另外意义上的“社区”。那些受到间接影响的人必须一起做点什么。这就是公众。公众显然不仅是任意一堆人而已。没有有效的公众,社区便不复存在。杜威试图探讨公众形成的基本条件。(页157)

公众,按照杜威的定义,从来就是要解决问题的。公众要对所受到的间接影响做出反应,有的影响要发扬光大,有的要祛除,有的要调整。公众发起的社会干预自然又会导致新的后果。公众要理解他们面对的问题,计划因应之道,预期干预的后果。这个智力的过程和科学研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按照杜威的实用主义,科学探索--无论是关于自然的还是社会问题的,都需要开放的心态,自由的信息交流。科学命题要被看作工作假设而不是教条,要随时根据新的证据做出修正。对于公众面临的社会问题,这意味者所有社会干预的后果必须及时为公众所周知。(页167)

在杜威看来,公众从来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过河的后果从来都是由公众承担的,摸石头的探索过程也应该是公众参与的。公众如果不能随时知悉每一步探索的后果,公众的问题就不会有公众的解决。这就是民主的认识论辩护。

杜威并不反对专家在公众解决社会问题中的功用。但是,杜威对专家保持一种警惕。在他看来,问题不仅是专家和他们的技术不绝对可靠,而是普通民众必须有机会告诉专家问题的存在。所谓“修鞋的大师还得靠穿鞋的告诉他哪儿磨脚。” (页207) 这个机会的存在,这个交流管道的畅通是公众能够有效解决公共问题的关键条件。这是个认识论的论断。不谈政治的学者专家们应该没有理由不听。

专家实施技术的后果往往是社区的民众最先体知。据《光明日报》六月十九日报导,山西临汾地区在选拔县市级“一把手”候选人的过程中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进行素质测试…请省级专家组成命题小组封闭命题。”

专家选地方官的技术不知有多可靠。几年之后万一发现没选准,直接承担后果的是当地百姓。我们最近所经历的桥塌,船沉,失火,爆炸,有几次是由于专业技术不成熟?又是谁直接承受这些事故的后果?事故之后是不是靠一批上面和外面来的专家(工程的,法律的,政治的)来调查和整治?什么时候这些问题不再是“政治专家”或工程专家的问题,而首先成为社区公众的问题?什么时候我们能少一点来自上面的“通知”,“传达”和“内参”,多一点横向的“周知”?为什么我们不曾知晓高校211工程的进展,却又要面对一窝蜂的高校合并?我们有过保甲,有过公社,有过单位,有过户口和居委会,什么时候才能有为公众所有的社区?[参阅《南方周末》时事纵横栏目七月七日刊出系列文章,介绍和评论中国新生的城市社区。]

我们的报纸长期以来以上面的“喉舌”自居。近日有读者批评《南方周末》过多地刊发专家学者的观点,《中国青年报》的编辑李方先生也表达了他对自己主持的《青年话题》栏目倚重专家稿件的担忧。[参阅《中青在线.青年话题论坛》七月十六日]

其实问题不是专家应该不应该参与治国,或报纸要用多少专家的稿件,问题在于:构成国治的人民为什么不能参与?怎样参与?互联网论坛的出现似乎第一次为人民的横向互联提供了像样的可能性。我们的历史教训不是毛主席没有听人口专家马寅初的建议,而是我们何以让那样涉及亿万人的大事取决于一个人听不听另一个人的意见。

一条马路,煤气公司挖开再填上;电话公司挖开再填上;自来水公司挖开再填上。“发现”这个问题有两种途径。其一,引进MPA(公共事务管理硕士),让MPA四处考察,发现多专业和部门协调的问题;其二,只需一个路过的公民,只要他的话有地方说,有人听。这两个方案并不互相排斥。问题是我们似乎更喜欢前者。培养MPA比培养公民更放心,更专

业,更符合国际惯例?!据《中国青年报》的网络版七月六日报导,清华大学将重建社会学系,要发展“社区管理”等专业。另有报导,武汉某大学要新开“社会工作”专业。谁能说这不是好事呢?“社会工作”等专业无疑要依赖于社会学、法律、城市规划和建筑、统计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交叉贡献。仅仅二十年改革,我们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化就达到了“一级”专业孵化“二级”新专业的阶段。同样二十年过去了,我们的选举(不是选拔)却还只是在有限的乡镇如履薄冰地试点。有人说,中国刚刚过去的九十年代是学术专业化的十年。难道,我们要把二十一世纪的头十年变成一级专业繁殖二级专业的十年?

过去我们讲条条块块,其实所有“条块”都受约于一根总“条”。现在放开了,条和专业都多起来。一方面,国家有检察院,反贪局,监察部,审计署,纪检委,还有专门对付高层的“双规”,“条”的制度在不停地“创新”;海关法的新增第四条为海关内部专设公安机构提供了法律根据。税务部门已有自己的警察力量了。高考作弊严重,可以考虑在教育部里设“反作弊局”。反贪局和反作弊局如果有问题,可以再设“反反贪局,反反作弊局”。两个“条”堵不住缝,就再贴一“条”。这一贴,又造成新的犯规可能,那就再设“条”。另一方面,社会上众多的专业纵横交错,编出一张大网:社会控制之网。控制总是意味着控制者与被控制者。控制者和被控制者顾名思义没有平等可言。杜威说:“阶级统治还可以遮盖,专家的统治藏不住。”(页206)

攀不上这张专业控制之网的,就是被控制者,就要承受被控制的命运。攀上了网的,可以凭专业之长和其他网上的专业人交换一定的自主。

谁都痛恨那些胆敢在高考中作弊的师生,可是面对给专家子女加分或降低分数线的政府行为,道德判断突然间变得那么不容易。有人说,这是世袭;有人说,边远省份用这样的政策留住专家,会为更多的人谋福利。[参见《中国青年报》教育时评七月五日的文章。]

还有法学家说,北京和上海等地区高考分数线低不是不公平,而是因为那里的人民对国家贡献大。这样的效率和公平的两难问题是公众天天面对的,所以叫做“公共政策”问题。政府作为公众的最重要机构往往是最后决定这种公共政策的地方。问题是,什么样的政府?如果是专家的政府,不是专家的人们有理由怀疑“世袭”的动机,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谁让你分小人和君子的呢?不让我“知”,还不准我妒忌猜测么?!

如果是公众的政府,一切怀疑和不满都会在公众的公开平等的讨论中表达,在政策形成之前沟通,在政策实施中充当可贵的反馈。当人民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有发言权,在规则施行中还能随时提意见,这样的人民有什么可害怕?中国的民主化从一开始就辩论中国人民的“程度”(如今大概称作“素质”。)

够不够民主的资格。张之洞在《中国的希望》里谈过民众的程度问题。孙中山设计了“训政”。毛泽东看不下去国民党玩弄训政,浪费光阴,违背总理遗愿,曾在1940年2月20

日发表讲话,呼唤民主和宪政。(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现在,我们终于有了高中毕业生的“腐败”的证据。有人该说,程度或素质更加不够了!让我们听听杜威的洞察:“历史上常有善意的统治者,他们总想为别人谋福利。他们很少如愿以偿。那些让别人被动地受施舍的改革家和慈善家往往也是类似结果。这些人的努力含着一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悲剧。他们想促成公益(commongood),可是他们的方法却既不‘公’(common),也带不来‘益’(good)。无‘益’,是因为他们的方法以剥夺人民的积极成长(activegrowth)为代价;不‘公’,是因为被造福的人民不能参与造福的过程。”(J.Dewey & J. Tufts, Ethics, 1936, 页 385,引自Putnam的文章,页1675,见上文。) 不久前,江泽民主席为美国《科学》杂志撰写社论“科学在中国:意义与承诺”。(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年七月三日)

文中提到:“中国政府…尊重科学家独特的敏感和创造精神,鼓励他们进行‘好奇心驱动的研究’。”

一个国家能够鼓励好奇心驱动的研究体现了一种宽容和自信。希望这种宽容在不太久的将来能给我们带来公众,带来公众对公众问题的好奇心和探索,带来让公众解决公众问题的制度。

逻辑学习题集绪论,第一章

绪论 一、概念解释题 1.01 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1.02 思维的逻辑对象 二、指出下列语句中“逻辑”一词的含义: 2.01 语法、逻辑、数学等是没有阶级性的。 2.02 把侵略说成友谊,这只能是帝国主义的强盗逻辑。 2.03 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是中国革命合乎逻辑的发展。 2.04 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好象万能的触角,用钳子从各方面把你钳住,使你无法脱身;你不是投降,就是完全失败。 2.05 在某些人看来,减产比增产还要好,这真是奇怪的逻辑。 2.06 任何人说话写文章都应符合逻辑。 2.07 “我们但愿法国历史的无意识的逻辑将战胜所有的政党(指当时法国的资产阶级的政党——编者注)对逻辑的有意识的违反。” 2.08 学校要培养学生推理、论证等逻辑思维能力。 2.09 推理要合乎逻辑。 2.10 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奠基人。 2.1l 侵略、控制、颠复、掠夺别国“有理”。这就是霸权主义的逻辑。 2. 12 跨过战争的艰难路程之后,胜利的坦途就到来了。这是战争的自然逻辑。”(《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横排本,第434页) 三、选择题 3.01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包括( )。 ①客观事物的规律②思维的规律③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 ④简单的逻辑方法 3.02在“只有更多地深入实际、深入生活,创作出的作品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的逻辑”这句话中,“逻辑”一词的涵义是( )。 ①逻辑学②普通逻辑③客观规律④思维的规则 3.03在“所有听众都深为他的演说中的逻辑所折服”这句话中,“逻辑”一词的含义是( )。 ①客观规律②思维的规律性③逻辑学④形式逻辑

四、填充题 4.01 普通逻辑(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有()及其(),以及()。 4.02 形式逻辑的性质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与()。 第一章概念 一、思考题 1.01 什么是概念?概念的逻辑特征是什么? 1.02 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外延?什么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 1.03 什么是集合概念?什么是集合体? 1.04 什么是负概念?什么是论域? 1.05 什么是限制、概括?限制的极限.概括的极限各是什么? 1.06 什么是定义?真实定义的常用方法是什么?“定义过宽”(“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什么规则引起的?“同语反复”、“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什么规则引起的?“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什么规则引起的? 1.07 什么是划分?划分与整体分解有何区别?划分的规则是什么?违反这些规则会犯什么逻辑错误? 二、概念解释题 2.01 概念 2.02 概念的内涵 2.03 概念的外延2.04 普遍概念 2.05 单独概念 2.06 集合概念与集合体 2.07 负概念 2.08 论域 2.09 真包含(属种)关系2.10 真包含于(种属)关系 2.1l 交叉关系 2.12 全异关系 2.13 全同关系 2.14 矛盾关系 2.15 反对关系2.16 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 2.17 限制 2.18概括 2.19 定义 2.20 属加种差法定义 2.21定义过宽2.22 定义过窄 2.23 同语反复 2.24 循环定义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于这句话,个人简单地理解就是,法律不是像数学一样演算过来,或者是通过个人的推理,或是立法者的思维,而应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或者案例,积累经验。通过查阅一些资料,得到了下面的一些解释,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就如我们知道的的印度的“荣誉谋杀”,伊斯兰国家的“石刑”“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国的儒家文化融入到法律当中,都表明法律与宗教信仰,与文化习俗关系密切。 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这句话的作者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

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而从我们初步理解来看,中国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原告提出诉讼,法庭予与受理,双方律师答辩,然后法官作出判决,根据宪法多少条,多少章,作出如下判决。法官判决不仅要注重条文,还要和以前相同或类似案件保持一致,因为前后不一的审判结果在中国来看是可怕的,这不仅否定了法官的严正性和能力,更是对中国法律正确性的冲击。司法过程完全臣服于法律条文。其实我认为,司法和立法可以相互促进,在司法过程中的辩论是有利于发现法律的不足,中国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修正和完善法律,当然这是一个方面,但前面的一种方式恐怕也不可或缺吧。中国的法律审判让人感觉既不是按逻辑,也不是以经验,就是缺乏活力。 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美国的宪法的条例只有二十几条,修正案也数量不多,那么美国的宪法是如何经受了两百多年的检验,而且保持持久的活力,这恐怕和司法人员有很大关系了。美国是怎样审判的,法官有多名,对于一个案例,法官可以通过辩论,审判可以把以前的审判经历作为依据,同时也会充分考虑现实状况,来确定以前同样案例判决是否合理,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既不能偏离法律条文,也要顾及以往经验。德国的民法典的制定是按照严密的逻辑,它的法律注重科学性,而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申大琳2009030104030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重庆400031) 【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一个颇具争议和戏剧色彩的人物, 他提出了许多闪光的观点, 同时他的思想中也有保守和过激的一面。但霍姆斯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无可置疑的,本文通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相关特点。 【关键词】逻辑; 经验; 道德; 不确定性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波斯纳也认为霍 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霍姆斯是第一位自觉运用实用主义方法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3]并将这种实用主义运用到他的法学理论中去,因而形成了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作为一个法官。霍姆斯的关注重点是司法过程理论。相对于逻辑推理,他更强调经验、公共政策和政治理论在审判中作用。他认为对于卓越的法官和律师来说,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重要。尽管他认为历史和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法律生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

但他却仍然无视伦理或者理想因素在法律中的意义。霍姆斯的思想受到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 - 1910)和约翰·杜威( JohnDewey, 1859 - 1952)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霍姆斯主张:依据实用主义的标准,法律不是客观必然的人类社会规律,而是法院权衡相互竞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法律必须通过法院的检验,才有其现实上的效用。而坏人的法律预测,[4]并非毫无方向坐标地凭空猜测,而是综合“时代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5],即对于法院判决所依据之法律意义的正确判断。[6]他的思想也包含了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思想的因素。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这种强调法的目的而不强调其起源、先例或构成的主张,正是霍姆斯率先提出的实用主义和后来的现实主义法学的学说。霍姆斯因此而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一、霍姆斯关于逻辑和经验的观点的涵义 根据斯科特·布鲁尔的文章, 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 年, 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7]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不管你承认与否, 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

《法律逻辑学》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A)

《法律逻辑学》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A) 一、填空题(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每小题 2分,共20分) 1、思维的形式结构由 和 构成。 2、表示对象不具有某种本质属性的概念,称为 。 3、由“q p ?→”为假,可知p 为 ,q 为 。 4、对一真值形式的判定,就是确定它属于 、 还是 。 5、直言命题的 和 通称为词项。 6、一个直言命题的谓项周延,其质是 。 7、如果把“新闻系毕业的学生不都当记者”整理成I 命题,则其谓项是 。 8、如果SOP 为假,则S 与P 的外延间具有 关系和 关系。 9、“地球磁场发生磁暴的周期性经常与太阳黑子的周期性一致。随着太阳上黑子数目的 增加,磁暴的强烈程度也增高。当太阳黑子数目减少时,磁暴的强烈程度也随之降 低。所以,太阳黑子的出现可能是磁暴的原因。”这是运用了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 法中的 。 10、证明是根据已知为 的命题,来确定某一命题 的思维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 填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不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q p ∧”与“s r ∨”这两个命题形式含有 ( ) A 、相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B 、不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C 、不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D 、相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2、在下列语句中,在集合意义下使用语词“人”的是 ( ) A 、人是有思维能力的 B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C 、人贵有自知之明 D 、人是世间万物中第一个可宝贵的 3、下列语句作为划分,正确的是 ( ) A 、战争分为常规战争和世界大战 B 、一年可以分为春、夏、秋、冬四季 C 、这个班的学生,除了七名女学生外,其余都是男生 D 、概念分为普遍概念、单独概念和正概念 4、正确表示 “中国”、“亚洲国家”、“发展中国家”三个概念外延间关系的图形是 ( ) A 、 B 、 C 、 D 5、当p 真、q ?也真时,下列为真的公式是 ( ) A 、q p ∧ B 、q p ∨ C 、q p → D 、q p ? 6、和“并非:这个商店的商品价廉物美”相等值的命题是 ( ) A 、这个商店的商品价不廉,物也不美 B 、这个商店的商品价廉但物不美 C 、这个商店的商品价不廉,或物不美 D 、这个商店的商品物美但价不廉

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试卷

《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试卷 法律 强制性的”这一判断的逻辑形式是_ _______ , 其中逻辑常项是 ___ ,逻辑变项是_ _________ 。 2.驳倒对方的论据和 _ ________并不等于驳倒对方的论题。 3.当SAP与SIP两种判断都假时,S与P的外延具有___________ 关系。 4.反证法是通过确定与原论题相_ 的论题的虚假,然后根据____ __ 由假 推真,从而间接确定原论题真实性的方法。 5.与“张三和李四都不是罪犯”相矛盾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是。 6.“附加刑”可概括为_____ __。 7.“这个村庄没有一个人是罪犯”这一判断的是性质判断中的______ 判断。 8. 根据普通逻辑基本规律中的律,若“甲是法官而不是党员”为 假,则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真。 9.“某单位发现,半年内有四次重要的内容被泄露,经调查,把这七次会议 参加者的名单全部加以对照,结果发现,凡是有王某参加的四次会议,内容 均被泄露,而他未参加的三次会议,内容均未被泄露。其他人员没有和王某 相同的情况。调查人员由此断定:王某是四次会议内容的泄密者。”这里调查人员运用了穆勒五法中的法。(4分) B”与“A或者B”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形式包含着( A.相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B.相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C.不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D.不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2. 当“p→q”、“p→q”与“p→q”均为真时,p、q取值应为()。 A.都真 B. p真q假 C. p假q真 D.都假 3. “甲班所有同学都学法律逻辑”和“甲班有的同学不学法律逻辑”这两个判断,具有()。 A.相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B.相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 项 C.不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D.不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 项 4. 根据不同的标准,“非法组织”这个概念可以归类于() A.单独概念集合概念正概念 B.单独概念非集合概念 负概念 C.普遍概念集合概念负概念 D.普遍概念非集合概念 负概念 5. 已知“甲班有的同学是法律爱好者”为真,可以推出()。 A. “甲班所有同学是法律爱好者”为假 B. “甲班有的同学不是法律爱好者”为真 C. “甲班有的同学不是法律爱好者”为假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019年电大《法律逻辑学》机考题库及参考答案

2019年电大《法律逻辑学》机考题库及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下列对概念的概括正确的是(A) A.反证法——间接证明 B.定义项——定义 C.山脉——山 D.大项——三段论 2.“不动产”这一负概念的论域是(D)。 A.企业 B.动产 C.土地 D.财产 3.“中国人是不怕死的,奈何以死惧之”中的“中国人”这一概念属于(D)。 A.负概念 B.非集合概念 C.普遍概念 D.集合概念 4."树分为树枝、树叶、树根、树茎"这一划分是(C)。 A.正确的划分 B.犯了"子项不全"的逻辑错误

C.错误的划分 D.分类 5."集合概念"这个概念属于(B)。 A.集合概念 B.普遍概念 C.单独概念 D.负概念 6.“任何改革者不是思想僵化的,有些干部是改革者,所以有些干部不是思想僵化的”。此推理的逻辑形式是(C) A.所有M不是P,S是M,所以S不是P B.M是P,S不是M,所以S不是P C.所有M不是P,有些S是M,所以有些S不是P D.有些M不是P,有些S是M,所以S不是P 7.如果有的A是B,并且有的A不是B,则A于B的外延关系是(C)。 A.全异关系 B.真包含于关系 C.交叉关系 D.同一关系 8.下列依据属种关系概念间内涵与外延来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是(D)。 A.划分 B.定义 C.分类

D.限制 9.主谓项相同,而量项与联项均不相同的两个性质判断之间的关系是(A)。 A.矛盾关系 B.下反对关系 C.差等关系 D.反对关系 10.思维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取决于(A) A.逻辑常项 B.语言表达形式 C.变项 D.思维的内容 11."建筑是凝固的音乐"这一定义是(D)。 A.犯了"子项不全"的逻辑错误 B.犯了"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 C.正确的定义 D.犯了"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 12.如果A是划分母项,则根据划分规则,A不可以是(B)。 A.普遍概念 B.单独概念 C.负概念 D.正概念

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试卷

《 法律 逻 辑 学》 期 末考 试试 卷 1.“凡法律都是有强制性的”这一判断的逻辑形式是_ _______ ,其中逻辑常项是___ ,逻辑变项是_ _________ 。 2.驳倒对方的论据和 _ ________并不等于驳倒对方的论题。 3.当SAP 与SIP 两种判断都假时,S 与P 的外延具有___________ 关系。 4.反证法是通过确定与原论题相_ 的论题的虚假,然后根据____ __ 由假推真,从而间接确定原论题真实性的方法。 5.与“张三和李四都不是罪犯”相矛盾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是 。 6.“附加刑”可概括为_____ __。 7.“这个村庄没有一个人是罪犯”这一判断的是性质判断中的______ 判断。 8. 根据普通逻辑基本规律中的 律,若“甲是法官而不是党员”为假,则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真。 9.“某单位发现,半年内有四次重要的内容被泄露,经调查,把这七次会议参加者的名单全部加以对照,结果发现,凡是有王某参加的四次会议,内容均被泄露,而他未参加的三次会议,内容均未被泄露。其他人员没有和王某相同的情况。调查人员由此断定:王某是四次会议内容的泄密者。”这里调查人员运用了穆勒五法中的 法。(4分) A 或者 B ”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形式包含着( )。 B.相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C.不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D.不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2. 当“p →q ”、“p →q ”与“p →q ”均为真时,p 、q 取值应为( )。 A.都真 B. p 真q 假 C. p 假q 真 D.都假 3. “甲班所有同学都学法律逻辑”和“甲班有的同学不学法律逻辑”这两个判断,具有( )。 A.相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B.相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C.不同的逻辑常项,相同的变项 D.不同的逻辑常项,不同的变项 4. 根据不同的标准,“非法组织”这个概念可以归类于( ) A.单独概念 集合概念 正概念 B.单独概念 非集合概念 负概念 C.普遍概念 集合概念 负概念 D.普遍概念 非集合概念 负概念 5. 已知“甲班有的同学是法律爱好者”为真,可以推出( )。 A. “甲班所有同学是法律爱好者”为假 B. “甲班有的同学不是法律爱好者”为真 C. “甲班有的同学不是法律爱好者”为假 D. “甲班所有同学不是法律爱好者”为假 6. A 与B 是交叉关系,B 和C 也是交叉关系,则A 与C 之间不可能( ). A.可能是全异关系 B.可能是真包含关系 C.必然是交叉关系 D.可能是全同关系 7. 下列各题中,限制和概括均正确的是( )。 A.将“共产党”限制为“共产党员”,概括为“政党” B.将“违法行为”限制为“犯罪行为”,概括为“受贿” C.将“故意犯罪”限制为“正当防卫”,概括为“犯罪” D.将“大学生”限制为“文科大学生”,概括为“学生” 8. 以“只有受贿,才犯法”为前提进行假言推理,其另一前提可以是( )。 A. 未受贿 B.未犯法 C. 受贿 D.并没有犯法 9.“中国的法官是公平断案的”中的“中国的法官”这个概念与“公平断案的”这个概念在外延上可能具有( )关系。 A.真包含 B.真包含于 C.交叉 D.反对 10. 若“A 可以分为B 、C 、D ”是一正确的划分,则B 与D 的外延可以是( )。 A.属种关系 B.反对关系 C.矛盾关系 D.交叉关系 ) 并不是说甲可能不懂刑法 C.并非甲不可能懂刑法 D.并非甲不必然不懂刑法 2. 与“并非如果你来,他就不来”等值的判断是( )。 A .你来,他也来 B .或者你不来,或者他来 C .并非只有你不来,他才来 D .只有你来,他才来 16分)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4分) 装 订 线 内 不 要 答 题

法规事务职业发展框架

法规事务职业发展框架概述

目录 摘要 (2) 简介 (2) 方法 (3) 职业发展框架 (3) 职业等级 (3) 领域 (4) 本框架的使用 (5) 法规事务职业发展框架–按等级划分 Level 1 (6) Level 2 (8) Level 3 (11) Level 4 (15) 关于RAPS (19) ? 2013年美国医疗法规事务学会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严禁全部或部分复印、复制本出版物。

摘要 专业都以多项因素为特色,包括可辨识的知识体系、增进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途径以及持续学习与发展的重心。本文件阐述美国医疗法规事务学会(RAPS)有关医疗保健品法规事务(Regulatory Affairs,以下简称RA)专业的职业发展框架。本框架提供描述在四个主要事业阶段中按不同产品系列、地理位置及员工类型区分的RA专业基本知识体系及相关技能。本框架是由RAPS多年来在其全球会员的参与和支持下所开展研究与开发工作的成果。研究的结果展示了对该专业性质的深入了解。本框架按不同的专业/事业等级、反映医疗保健品生命周期的范围、法规事务专业人士在每个步骤中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要求专业人士具备的相关核心知识和技能,对RA专业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简介 RA专业人士在从医疗保健品的理念构思到产品淘汰这整个生命周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在法规范围内的工作提供战略、战术和运营指导与支持用以开发,向全世界每一个人提供安全、有效的保健品。持续的科学演进以及 法规环境、保健行业和一般经济的变化决定了法规事务专业人士动态且不断扩大的范围。RA专业人士必须持续增进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展开专业工作并不断进步。 美国医疗法规事务学会(RAPS)成立于1976年,其使命是为开发和培养新兴的保健品法规事务专业奠定基础。1990年,建立RA专业的重要一环得以落实,因为RAPS推出了专业认证——法规事务认证(RAC)。RAC的开发基于对拥有3-5年法规经验的专业人士的执业及具体活动的广泛研究。这种研究工作已反复开展并更新多次,且研究范围逐步扩展至欧洲、美国和加拿大法规体系相关的专业人士。 角色描述研究表明了该专业独特的知识库,该知识库涵盖整个保健品生命周期且结合了科学、法律及商务内容。这些研究还表明了按不同地理位置区分的、该级别专业人士的一般责任范围的一致性。然而,这些研究仅专注于该专业的一个级别。 如今,RA专业包括多个级别,从初级专业人士到拥有广泛技术知识和管理责任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不等。RAPS 正在进行的、有关法规事务专业人士1执业范围的研究表明了他们在不同事业阶段中具体责任和活动的变化。然而,这些研究并不是专门为了收集特定责任或开展这些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信息。相反,RAPS认为,这些信息对于其 支持并推进RA专业,并为相关的持续教育与专业人士发展奠定基础的角色而言至关重要。因此,RAPS启动了一项 持续多年的角色描述型研究工作,其目的是制定一个描述RA专业人士在不同事业阶段的执业和责任范围,以及相关 知识和技能的框架,即本职业发展框架(简称PD框架)。 本PD框架提供了描述在如本项目中所述的四个不同事业阶段的RA专业的一般模型。2本框架针阐述了整个医疗保健 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和步骤所需的任务和责任(如图1),以及要求专业人士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RAPS专门为本框架开展过研究与开发工作,以确保其适用于行业、政府、研究与临床背景的专业人士,而不仅仅是 与产品特定相关的人士。此外,本框架并非基于特定的法规体系或地理区域。本框架无意提供有关RA专业人士执业或责任范围的一切详情,亦非对专业人士所需的知识、技能或能力进行定型描述。然而,本框架的确为我们描述专业人 士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基础,也为其职业发展提供了指导。 1 RAPS就美国、加拿大和欧盟RA专业人士的一般执业与薪酬范围开展了两年一次的研究,得出按不同职位/职务、法规经验、雇主及其他因素区分的执业范围内的一般趋势,但并未收集有关特定角色与责任的更多信息。 2 这项正在进行的RAPS研究在未来的更新中将界定更多级别。

法律与逻辑

法律与逻辑 内容摘要:法律与逻辑有着密切的联系,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在法律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对逻辑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缜密的思维,使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推理方法、辩论方法等。本文将要讨论逻辑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正确理解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本文还将讨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逻辑推理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法律逻辑关系 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不仅研究逻辑基本规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与合理性规则。即研究涉法思维活动中的一般逻辑理论,还要研究涉法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理论,如法律规范逻辑和法律辩论逻辑。但是我们能否说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在法律中的简单应用,我们能否在法律中机械地运用逻辑学?例如在法律中并不是像逻辑学那样非真即假的二值理论,法律中会出现中间形态,比如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真值情况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律逻辑指的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是法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技术,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任务之用的一些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 一、逻辑对立法的作用和局限 微观上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极具技术性,这种技术性是法律思维(主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和法律语言表达的综合体现。立法不仅要遵循立法的原则和立法政策,也要讲究法律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恰当性。这些也都是逻辑问题。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逻辑理论,才能使各法律条款概念准确,结构严谨。例如,每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都可以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即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种形式逻辑也有其局限性。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形式逻辑理论来看,该规范以“有??的权利”的表达方式授予了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显然这是一条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其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也就只能是“可以这样行为”。倘若按照形式逻辑推理,既然法律仅仅是认可夫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并没有要求夫妻必须相互继承遗产,更不可能禁止他们相互继承遗产。换句话说,夫妻也可以不相互继承遗产,他们有权放弃法律的授权。若继续追问下去,立法者为什么要如此制定上述法律规范呢?夫妻双方为什么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而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呢?显然这种形式逻辑有其局限性,因为由逻辑构成的法律规范背后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逻辑对司法的作用和局限 法律制定出来其目的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也离不开形式逻辑方法的运用。就大陆法系而言,法官们审理案件则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即法律逻辑学上所称的审判三段论方式。例如我国法官受理了一起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他们会以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法律规范作为审理本案的大前提,接着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

法律逻辑学试题与答案

法律逻辑学试题一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 分) 1,在"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性质判断中的逻辑常项是有的……不是…… ,逻辑变项是犯罪,故意 . 2,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只有当前件真而后件假_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3,普通逻辑基本规律有同一律 , 不矛盾律和排中排 . 4,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这一定义中,被定义项是刑法 ,种差是规定犯罪和刑罚 ,邻近属概念是法律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 1.概念外延间的交叉关系属于( C )关系。 A.即对称又传递 B. 对称但非传递 C.非对称但传递 D. 即非对称又非传递 2.在性质判断中,决定判断形式的是( D )。 A.主项和谓项 B. 主项和量项 C. 谓项和联项 D. 量项和联项 3.“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行为”这个判断的主、谓周延情况是( A )。 A. 主、谓项都周延 B. 主、谓项都不周延 C. 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D.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4.运用换质法和换位法推理,由SEP可以推出(D )。 A. AS B. E C. E D. IS 5.与“并非有些贪污罪不是故意犯罪”等值的判断是( A )。 A.所有贪污罪都是故意犯罪 B. 所有贪污罪都不是故意犯罪 C. 有些贪污罪是故意犯罪 D. 有些贪污罪不是故意犯罪 6.“并非某甲或某乙有罪”等值的判断是( D )。 A. 某甲和某乙都有罪 B. 某甲和某乙都无罪 C. 某甲或某乙有罪 D. 某甲或某乙无罪 7.若“某甲必然不是凶手”为真,则( C )为真。 A. 某甲必然是凶手 B. 某甲可能是凶手 C. 某甲可能不是凶手 D. 某甲不必然不是凶手 8.类比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相同点是( D )。 A. 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 B. 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 C. 从一般到一般的推理 D. 或然性推理 9.“ 调查中发现,凡是普法教育搞得好的地区,刑事案件发案率都较低,凡是普法教育搞得不好的地区,刑事案件发案率都较高,由此可见,搞好普法教育是刑事案件发案率较低的原因。”这是求因果联系的( C )。 A.求同法 B.求异法 C. 求同求异并用法 D.共变法 10.在论证过程中,如果违反“论据的真实性不应依赖论题的真实性来论证”的规则,就会犯( C )的逻辑错误。 A.虚假论据 B.预期理由 C.循环论证 D.推不出

法律格言赏析

法律格言赏析 1、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解析:这句话出自美国学者爱德华·考文。 这句话主要体现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灵活性。因为法官所说的话就是法律,而不仅仅局限于枯燥的法律条文。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法系,也就是前任法官所做的裁判应当作为现阶段裁判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说的话无疑等同于是在造法。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没有对所说明的对象做具体的限定,不具有普适性。比如,这句话在非判例法国度就很难说仍然成立。大陆法系国家里,大都倾向于制定大量的法典,而法官的责任就在于据法裁判。即使在无法律可依的情况下所做的自由裁量也不能作为下次审判的依据。 2、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解析:这句话出自培根的《论司法》。 这句话强调了司法程序中公正裁判的重要性。与社会上一般意义上的不公正相比,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公正都不可能企及了,也就使当事人失去了对权利救济的信心,进一步要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乃至对统治制度的信心。培根拿水流和水源分别类比为一般意义上的不公和司法不公,突出了对司法不公救济之难,十分恰当。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在一般意义上,一切的不公正的不正当性就在于它对公正制度的践踏,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将都是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人们无法对各种不公作出理性的批评,都认为自己遭遇的不公才是最不公正。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解析:这句话出自英国的波洛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来源于古代法谚“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根本目的在于对社会大众一视同仁。正因为社会上存在的种种让人们不平等的因素,比如出身,比如财富,比如寿命等,因此作为最后一道救济的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权利进行审视,不得因为位高权重的人触犯刑法而不追究,也不得因为位卑人贱的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参考题《排板后》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示例参考习题 示例题型一: 指出下列各复合命题的联结词,并写出它的符号公式 1.书记员的记录有错误,或是听错了,或是记错了,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 2.该厂的产品并不是像广告所讲的那样物美价廉。 3.三名嫌疑人中至少有一人是柳州鹿寨人。 4.除非刑事专家能获知作案者的主要资料,否则无法画出他的图形来。 5.如果一个推理的前提真且形式有效,则其结论也是真的。 答案: 1、“或”,p∨q 2、“并不是”,¬p 3、“至少有一”(或者),p∨q∨r 4、“除非,否则”,p←q 5、“且,如果,则”,(p∧q) 示例题型二: 用真值表法判明下列公式是否为重言式 1.(﹁p∨q) ∧(p∧﹁q) 2.(p→q) →((p→r) →(p→(q∧r))) 答案:1、 P q (¬p∨q) ∧(p∨¬q) 1 1 0 1 0 0 0 1 0 0 0 0 1 1 0 1 1 1 0 0 0 0 0 1 1 0 0 1 (¬p∨q) ∧(p∨¬q)不是重言式,是永假式。 2、证明略:(p→q)→((p→r) →(p→(q∧r)))是重言式。 示例题型三:综合选择题 1.“人类假如要想知道自己的渺小,无需仰视繁星密布的苍穹,只要看一看在我们之前就存在过、繁荣过、而且已经消逝了的古代文化就够了。” A.(p∧(q→r)) →q B.p→(﹁p∧q) C.P→(﹁q→(p→r)) D.p→(﹁q∧r) E.r→(﹁p∨(p∧﹁q)) 2.依据真值表,“S不是刑警,也不是交警”与“如果S不是刑警,则他是交警”在真值上的情况是: A.可同真,可同假 B.可同真,不同假 C.不同真,可同假

《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多篇

《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多篇 【摘要】《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多篇为XX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要当好一名教师,就要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爱得专心致志,爱得无私无畏!共同阅读《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5篇【精选】,请您阅读!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是一种多么崇高的赞誉啊!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重在师德。大力弘扬良好师德是教育永恒的主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每一位教师在继承和发扬敬业和奉献的职业传统美德的同时,都应该在自己的学识、能力、仪表,特别是教育观念上完成自我更新。在育人的同时,不断地“自育”,重塑二十一世纪教师新形象。 一、无私奉献,爱岗敬业 没有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好教师,也决不可能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创造业绩,作出贡献。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教师队伍中,有的人心理不平衡,见异思迁,弃教跳槽的事时有发生。也有的人,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热衷于“家教”,说什么“课堂为温饱,家教奔小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不良影响,玷污了人民教师这个光荣的称号。因此,面对窗外的灯红酒绿,教师更应该以陶行知先生”为一大事来,做一大事去“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崇高精神激励自己,坚定选择为教育事业奉献青春的人生之路,只讲奉献,不求索取,敬业乐业,把自己的生命、乐趣、幸福建立在学生身上,建立在教育工作中,为中华民族的昌盛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奉献出自己全部的聪明才智,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个美誉。 二、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无德无以为师。“真正优秀的教师,一定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人。他对祖国的爱,对学生的爱,对事业和未来的爱,都表现在他对自己的高标准要求的落实上。率先垂范就是对学生真正的负责,就是潜够默化、影响深远的教育。” 学生接纳、喜爱某个教师,往往是从对这位教师的敬佩开始的。这种敬佩来自于教师的素质和修养,包括教师的思想品德、情感、品格、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生活态度、艺术修养等诸多方面。学生的眼睛是雪亮的,教师的言行举止无不在学生的视野之中,因此,教师要随时注意塑好自己的形象。“以高尚的道德使学生高尚,以渊博的知识使学生聪明,以自己健康的心理去塑造学生心理的健康。教师只有以自己完美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才能使受教育者“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收到“不令而行“之效。_曾要求:“教师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该用自己的好思想、好道德、好作风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要时刻以模范品行作榜样,用美的语言、行为和心灵去感染和教育学生,真正成为学生效仿的楷模。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高尔基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爱生是教师必须具备的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师爱比渊博的知识更重要。能够得到教师的关爱,是每个学生最起码的心理需求,师爱对学生来说是一种鞭策和激励,对学生的成长和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教师尊重每一个学生,学生也就会尊重教师。现代教育应当是“爱心”教育、情感教育,教师应努力营造一种热情洋溢的教育环境,以和蔼可亲的教态、关切关怀的语言,温柔亲和的目光组织教育活动,由只提要求到多给关怀,由一味指责至千方百计让学生品尝成功。笑着面对学生,就会使学生兴趣盎然,精神饱满,减少沮丧,获得成功。如果发现学生做错事

法律逻辑学 山大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多选题(36分) 1、如果A与B是单独概念,则A与B之间的外延关系不可能是()A、全同关系;B、交叉关系;C、全异关系;D、从属关系 学生回答是:BD 2、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与这一命题具有相同形式的有。 A、如果你有空,请立即回信。 B、只要寒潮一来,气温就会下降。 C、理论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物质力量。 D、只有讲究科学方法,才能取得好成绩。 学生回答是:ABC 3、下面关于同项的A、E、l、O命题的逻辑关系,正确的有.()A、A与E为反对关系;B、非A与0是等值关系;C、1与E为矛盾关系;D、A与1为全容关系。 学生回答是:ABCD 4、下面关于法律规则的分解与合并,说法正确的有. A、具有相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定条件的规则可以通过法定条件的合取合并为一个法律规则。 B、具有相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定条件的规则可以通过法定条件的析取合并为一个法律规则。 C、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的条件由几个析取肢构成,那么该法律规则可以拆分为几个不同的由析取肢作为条件的法律规则。 D、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的条件由几个合取肢构成,那么该法律规则可以拆分为几个不同的由合取肢作为条件的法律规则。 学生回答是:BC 5、下面关于法律三段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所有的法律演绎推理都是法律三段论;B、所有的法律三段论都是法律演绎推理;C、法律三段论是法律推理的主要形式;D、法律三段论是法律推理的核心。 学生回答是:BD 6、所有的结果都有原因,但是有的原因没有结果。 以下哪项为真,则该命题为假?() A、有的结果没有原因; B、所有原因有结果; C、有的结果没有原因,或者所有原因都有结果; D、有的原因有结果。 学生回答是:ABC 7、“X能波2整除”和“X能被4整除”之间是什么关系?() A、前者是后者的充分条件; B、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C、后者是前者的充分条件; D、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

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一、法律与社会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3、合意创立法律 4、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5、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6、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9、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1、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12、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1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14、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1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16、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边沁 17、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 二、公平与正义 18、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19、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0、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 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2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22、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2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24、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25、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26、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27、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28、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柏拉图《理想国》 29、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托马斯?福勒 三、权利与义务 30、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31、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34、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3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3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37、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38、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39、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41、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2、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3、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4、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4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历史上先后产生的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国家,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都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几个判断对“国家”这个概念是( )来说明的。 A.仅从内涵方面B.仅从外延方面C.先从内涵,再从外延方面D.先从外延,再从内涵方面 2.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是( )。 A.所有的语词都是表达概念B.所有的语词都不表达概念

C.所有的概念都要通过语词来表达D.有的概念不通过语词来表达 3.“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中“民”这个概念属于( )。 A.集合概念B.非集合概念C.普遍概念D.负概念 4.“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判断的主项是( )。 A.单独概念B.普遍概念C.集合概念D.负概念 5.在“知识分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大学教师是知识分子”这两个判断中,“知识分子”这个概念( )。A.都是集合概念B.都是非集合概念 C.前者是集合概念,后者是非集合概念D.前者是非集合概念,后者是集合概念。 6.如果有的a是b,有的a不是b,并且有的b是a,有的b不是a;那么,a与b这两个概念具有( )关系。 A.全异B.全同C.交叉D.真包含 7.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 )关系。 A.全同关系B.全异关系C.交叉关系D.真包含关系 8.“物理学就是研究物理的科学”作为定义,犯了( )的逻辑错误。 A.定义过宽B.定义过窄C.同语反复D.循环定义 9.“圆是平面上的点对一个中心保持相等距离运动所形成的封闭的曲线”作为定义,属于( )。 A.语词定义B.发生定义C.功用定义D.关系定义 10.“犯罪不是合法行为”作为定义,犯了( )的逻辑错误。 A.定义过宽B.定义过窄C.定义用否定联顶D.以比喻代定义 11.下列各组概念依据箭头所示的推演关系,属于正常限制的有( )。 A.思维形式→推理→演绎推理B.判断→简单判断→复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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