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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

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2011年9月更新)
(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纺织品纤维标签 > 纺织品成分标签法(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5 U.S.C. § 70)
> 羊毛产品标签法(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8)
> 毛皮产品标签法(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9)
> 纺织产品标识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
> 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
> 毛皮制品标签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 1.上述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该加贴标签,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
2.适用范围
16CFR303适用于以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垫、带有头标的旗子或面积大于216 in2(13.9 dm2)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物、家具套与其他用于家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和睡袋。16CFR303不适用以下产品:《羊毛产品标签法》中规定的产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结构需要而加入的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理的装饰带、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一次性使用的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16CFR300所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包括回收羊毛),包括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其他产品。在纺织品中未包括的产品如帽子和拖鞋,如果含有羊毛,则必须接受羊毛法规的管制。16CFR300不适用于对地毯、小块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制造、装运、以装运为目的的交付、销售,也不适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
3.纤维名称
根据法规规定,无论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标签上都应该标识其属名。在标识化学纤维时,FTC是按照16 CFR Part 303.7(Generic names and 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fibers)和国际标准ISO 2076:1999(Textiles-Man-made fibres-Generic names)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纺织产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

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如:cotton(棉)、rayon(粘胶纤
维)、silk(丝)、linen(亚麻)和nylon(尼龙)。含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且其含量占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fiber(纤维)、hair(毛发)或blend(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80 percent Rabbit hair,20 percent Nylon(80%兔毛,20%尼龙)。若纺织产品包括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5%或以上的羊毛或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示此类纤维。羊毛(wool)是指出自绵羊或羔羊、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克什米尔山羊(Cashmere goat)、骆驼(camel)、羊驼(alpaca)、美洲驼(llama)、骆马(vicuna)等动物的毛。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组分的合成纤维(可能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品),应采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成分,以及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若此类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语"基质-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
示例:
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 100%二组分纤维(65%尼龙,35%涤纶) 80% Matrix Fiber (60% Nylon, 40% Polyester) 80%基质纤维(60%尼龙,40%涤纶) 15% Polyester 15%涤纶 5% Rayon 5%粘胶纤维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近修订《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Textile Fibr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的规则和规定,在「聚酯纤维」(polyester)现时的定义下增设新的通用纺织纤维子类名称和释义。新增设的子类名称为triexta,适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PTT)制的纺织纤维。由2009年3月26日起,商家可在纺织品标签内以通用名称triexta标示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纤维。(16 C.F.R. Part 303: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Amendment of Rule 7(c )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Act To Establish A New Generic Fiber Subclass Name -- Triexta -- and Definition Within the Existing Definition of "Polyester" For A Subclass of Fibers Made From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 ("PTT"))
4.纤维成分含量标识
4.1含量标识
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他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识,如果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1) 纤维标识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识,如:
55% Cotton55%棉 45% Rayon45%粘胶纤维 (2)

单一纤维的标识: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可用All或100%标识,如"All Wool"或"100% Wool";
(3) 5%规则:通常情况下,只需标识重量百分比在5%
及以上的纤维,5%以下的纤维可用"other fiber"或"other fibers"来标识,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
4.2特殊规则
(1) 装饰品的标识
含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他纺织品的标识方法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定。当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签应该标识为"装饰品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由多种纤维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但在产品其他部分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
(2) 修饰物的标识
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品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不超过5%,应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说明。当要表明装饰部分占总量的百分比时,应说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
(3)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识
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背面的比率。
4.3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1) 纺织品
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识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则不适用此规定。比如,一件衬衫是由97%的丝绸和3%的涤纶组成,不能标识为"100% Silk"。
(2) 羊毛产品
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FTC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3%的允许偏差。
5.产地标识
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管制的产品必须标识出产品的生产国: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出加工的国家或生产国;完全由美国制造的产品标识为"Made in U.S.A."或其他相同含意的短语;原料进口但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在标识出加工地或生产地为美国的同时,还必须标识进口成分的产地;产品部

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时,应该分别标识。
6.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身份的标识
根据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纺织品标签除标识纤维成分含量和产地国外,还必须标识出制造商、进口商或/和经销商等公司名称或注册登记号(RN),R
N号码是美国FTC对美国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办理和注册的号码。对进口产品,制造商的身份可按照以下方式标注:国外制造公司的名称;进口商名称或RN号码;批发商名称或RN号码;对于经批准的零售商,可标零售商名称或RN号码
7.标签加贴要求
所加贴的标签应使欲购买者易于看到、看清和看懂。纤维含量信息的排版或字体应大小相同,且醒目程度相同。其他信息不能具有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不能减小、削弱法规要求的信息或与之发生冲突。要求标签固定在每一件纺织产品上,当有特殊要求时,则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整个营销过程中,标签应是醒目的且持久地固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带有衣领的纺织产品,必须有标示出原产国的标签,该标签固定在后领窝内侧中部,或固定在接近衣领内侧中部的另一个标签的位置上。纤维含量及注册标识号(RN)或公司名称,可标示在标有原产国的标签上、或标示在固定于服装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不带衣领的纺织产品,所要求的信息应标示在醒目并易接触到的标签上,或标示在产品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原产国必须标示在标签正面;其他被要求的信息标注在标签的正面或反面,并且是醒目的。包装的袜类产品,当包装上有标识,且信息同样适用于包装中的每一件产品,且以包装出售时,则不要求在包装内的每一个袜类产品上都要加上标签。
8.毛皮产品标签法规概要
8.1标签内容要求
根据毛皮产品法规要求,毛皮产品的标签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动物名称;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或RN号码;进口毛皮产品的产地国家;产品是否经过了染色或漂白;产品中其纺织品和羊毛纤维的含量(如果含有)。
8.2标签的构成
标签尺寸应不小于4.5 cm×7 cm;标签必须在达到消费者手中前有足够的牢固性;标签上法规规定的信息的字号必须不小于12号(约1/3 in.),每部分信息的字体应该同样大小和明显。
8.3标签内容的顺序
毛皮是否是天然的、染色的或漂白的;毛皮是否修剪过(可选择项);动物来源国家(可选择项);动物名称;产品是否有动物的特殊部位组成;产地国家;所要求或需要的其他信息;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或RN号码,该项可在上述内容

的前面也可在后面。 二、纺织品护理标签要求 > 纺织品护理标签(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16 CFR part 423) 根据这个法规,美国国内的制造商应在产品销售前加贴护理说明,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的相关商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加贴护理说明,但在商品进入美国时不
一定加贴。
1. 适用范围
该法规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要求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按照规定使用护理标签,以及提供规范的维护说明;并且要求在护理标签中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语句。护理标签(care label)是指包括常规维护信息和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
2. 标签上护理信息的表达
(1) 术语
只要合适的术语能清楚正确地描述常规维护程序及符合此法规的要求,则该术语可以用在护理标签或护理说明上。具体术语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3136《服装、纺织品、家具织物和皮革制品护理说明标签的标准术语》。
(2) 符号
纺织品的护理符号是以简单易懂的图形描述对纺织品等产品的维护说明,减少了对文字说明的依赖性,购买者通过符号即可了解产品的维护方法。具体的符号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5489《纺织产品护理说明的符号指南》。
(3) 术语与符号的组合
适当的符号添加适当术语后,只要符合法规的要求,则该组合可以用在维护标签或维护说明上。
3. 与易燃性法规的冲突
若此条例与易燃性织物法令下的任何法规存在冲突,则应遵守易燃性织物法规。 三、易燃性要求 > 易燃性织物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
> 服装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16 CFR part 1610)
>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尺码由0至6X(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wear: Sizes 0 through 6X (FF 3-71),16 CFR part 1615)
>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尺码7至14(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wear: Sizes 7 through 14 (FF 5-74),16 CFR part 1616)
> 地毯和地毯片表面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carpets and rugs (FF 1-70),16 CFR part 1630)
> 小地毯和小地毯片表面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small carpets and rugs (FF 2-70),16 CFR part 1631)
> 床垫及其衬垫物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mattresses and mattress pads (FF 4-72),16 CFR part 1632) 1.易

燃性织物法案(FFA)
美国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易燃性的法令主要为《易燃性织物法案》(Flammable Fabric Act-FFA)及其该法令下的实施条例。在易燃性织物法案(FFA)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易燃性织物法令的定义,如个体、服装制品、内部装饰、织物、相关材料、产品等。
2.服装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CFR1610)
2.1定义和范

在16 CFR part 1610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该标准的的定义,如法令、规则与条例、标准、服装暴露部分、涂层织物、平面纺织织物、绒面纺织织物、整理类型等。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经过某种整理或未经整理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不适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袜,以及衬里布。
2.2产品的分级
该标准根据试验结果,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分为三个等级:1级为一般易燃性;2级为中等易燃性;3级为快速和剧烈燃烧,并规定了符合各等级的性能指标。
2.3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中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燃烧性能分成三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见下表)。明确指出1级适用于服装;2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也适用于服装;3级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禁止进口到美国。
级数 纺织品类型 性能要求 1级
一般易燃性 无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 ≥4 s 2级
中等易燃性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7 s;或闪燃时间在0~7 s,未点燃底布或底布未熔融。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4 s≤火焰蔓延时间≤7 s;底布被点燃或熔融。 3级
快速和剧烈燃烧 无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 s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 s;及底布被点燃或熔融。 2.4其他说明
(1) 豁免
根据多年的试验经验,某些织物依据该标准进行试验时,试样结果始终都能满足要求,因此对于由下列一种或多种织物制成的产品,可以不受检验要求的限制:不考虑纤维含量,每平方米克重不低于88.16 g/m2(每平方码2.6 oz)的表面平坦的织物;由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涤纶和羊毛加工而成的所有织物。
(2) 注意事项
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以及零售商在销售产品之前,有必要去评估服装面料的易燃性能,以确保服装符合要求;少数纺织产品的试验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在某次试验中易燃性定为1级或2级的产品,

在另一次试验中易燃性为3级;应确保样品数量能够满足试验的需要,以充分地保证此类纺织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3.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16CFR1615和16CFR1616)
3.1定义和范围
在这两份标准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标准的定义,如儿童睡衣、尺码、婴儿服装、制品、装饰品、连匹织物、织物的生产批、服装的生产批、试样等,并引用了易燃织物法案中的有关定义。16CF
R1615适用于尺码为0~6X的儿童睡衣,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这4类产品应符合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标准(16CFR1611)中相应的要求。16CFR1616适用于尺码为7~14的儿童睡衣。
3.2燃烧性能要求
这两份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要求儿童睡衣按照规定的程序试验,5个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 cm(7.0 in.),没有一块试样的炭长为25.4 cm(10 in.)。对于使用时需洗涤的儿童睡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洗涤,然后测定燃烧性能。对于标有"只能干洗"的产品,应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认的干洗方法进行干洗。
3.3抽样要求
这两份标准详细规定了织物和服装的抽样具体要求,包括什么样的织物和服装可以组成一个生产批、织物和服装的具体取样方法、出现不合格产品时的取样方法、多层织物和服装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时对试样的要求。织物抽样分为常规抽样、放宽抽样和加严抽样,以及对不合格批产品的处理。服装抽样分为样服试验抽样和产品试验抽样。样服试验包括接缝和服饰品。
3.4标签要求
(1) 维护标签。各种儿童睡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并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标签上注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
(2) 标注方法:
当产品放置在包装中销售时,如果购买者不易看到制品上的标签,则必须在包装上突出、醒目、清晰地标注上所要求的信息;如果有关影响阻燃性的注意事项需要标注在永久性标签的反面,则应该由突出、醒目的语句出现在永久性标签上,如"标签反面的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看到。
4.地毯表面易燃性标准(16CFR1630和16CFR1631)
4.1定义与范围
16CFR1630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大于1.83 m、表面积大于2.23 m2的地毯。16CFR1631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不大于1.83 m,表面积不大于2.23 m2的地毯。
4.2燃烧性能要求
这两份标准规

定,试样烧焦部分的孔的大小在2.54 cm(1.0 in)范围内,则此单个试样符合要求。在8个给定的试样中,如果至少有7个试样满足标准要求,则认为此地毯合格。标准还规定试样尺寸22.86×22.86 cm2(9×9 in.2),8个试样需经调湿后进行燃烧性能试验。试验报告须给零售商或分销商。长度达到22860 m的每一款地毯应有一份试验报告,长度每增加45720 m应有一个附加报告。如果地毯经过了阻燃处理,或含有经阻燃处理的纤维,则应在地毯上标
注"T"。
5.床垫及衬垫物易燃性标准(16CFR1632)
5.1定义与范围
该标准中的床垫,是指充有某种弹性材料或与其他产品组合的套装床垫,覆盖床单后可直接用于睡卧。包括成人和青年床垫、童床垫(包括便携式)、三用沙发床垫、组合沙发床垫、折叠床垫、有轮的矮床垫等。该标准不包括睡袋、枕头、充液体和充气体的床垫套(如充水床和充气床垫)、蒙上软垫的家具,以及儿童用品类衬垫诸如婴儿车垫、摇篮垫、婴儿背椅用垫和躺椅垫、梳妆台垫、折叠式婴儿车用垫、童床围栏缓冲垫等。
5.2燃烧性能要求
按照该标准中规定的具体试验方法,测定床垫表面经受卷烟时的抗点燃性。要求床垫表面的任何方向上离香烟最近点的炭长不超过5.1 cm(2 in.)。
5.3标注
(1) 阻燃处理标签:凡经化学阻燃剂处理的床垫,应在标签上标"T"。
(2) 警示标签
凡经化学阻燃剂处理的床垫,应附上预防说明标签,以防止床垫的阻燃性能受到某些药剂或处理的损害;标签必须粘贴在床垫上,一直保留到床垫被售出或交付给最终消费者;床垫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的整个商业流通过程中,标签上的警示语应始终耐久、突出和醒目。 四、消费品安全 > 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1.含铅的儿童用品
CPSIA第101节对儿童产品材料中的总铅限量进行了规定,要求:自法案实施180天后(2009年2月10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得超过600 ppm;1年后(2009年8月14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300ppm;3年后(2011年8月14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100 ppm。不过铅含量上限由300 ppm 收紧至100 ppm 的规定,应以针对未来产品的原则实施,而非追溯至库存产品。而且因为已有暂缓执行的规定,CPSC 暂时不执行CPSIA 对总铅含量的独立第三方测试要求, 直至2011年12 月31。某些产品或材料本身就不含铅或含铅量不会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限量。对于这些产品或材料,CPSC主动提议免除其相应的铅含量测试,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纺织品(不包括后续加

工,如印制图案、转移、贴花或其他印刷),包括:(a) 天然纤维(不管是否染色),包括但不限于:棉花、木棉、亚麻纤维、亚麻布、黄麻、苎麻、大麻、洋麻、竹、椰壳纤维、剑麻、丝、绵羊毛、羊驼毛、美洲驼毛、山羊毛(安哥拉山羊、克什米尔山羊)、兔毛(安哥拉)、骆驼毛、马毛、牦牛毛、小羊驼毛、麝牛毛、驼马毛;(b) 人工纤维(不管是否染色),包括但不限于:人造丝、人造蛋白质、莱赛尔纤维、醋酸纤维、三醋酸酯、合成橡胶、聚酯纤维、石蜡、尼龙、腈纶、变性腈
纶、芳纶、氨纶;
由于一个儿童产品可能由许多材料和部件组成,其中某些材料和部件属于免除测试的范围,而某些需要进行测试,因此,CPSC规定是基于零部件进行测试,而不是只测试最终产品。例如一件主要由纺织品和拉链组成的儿童服装,由于纺织材料属于免除测试的范围,因此只需要测试拉链中的塑料部件、金属部件和表面油漆,其中塑料部件和金属部件需要满足100 ppm的总铅含量,而拉链表面的油漆需要满足90 ppm的铅含量。
2.儿童产品塑料部件6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NP、DIDP和DnOP)的限量为0.1%。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投票通过了一项新的针对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s)的第三方测试及认证要求,以确保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符合美国联邦规定的邻苯二甲酸盐限值。该要求将于2011 年12 月31 日正式生效。
3.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
CPSIA第103部分要求,从2009年8月14日起,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和包装上加贴溯源性标签或其他永久性的鉴别标签。加贴标签的目的是:制造商可根据其来确定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鉴别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产品来源的信息;最终用户可根据其来确定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信息、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信息。除了之前的CPSA对标签的规定内容(15 U.S.C.2063(c))外,CPSIA又增加了一条标签要求,修改之后的标签内容应该包括:产品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的信息;产品的制造时间和地点;产品批次的相关信息,如批次号、或其他鉴别信息(新增要求)。 五、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要求 > 美国联邦安全法规。
> ASTM F1816-97《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Standard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Drawstrings on Children's Upper Outwear》)
> CPSC《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Guidelines for Drawstrings on Children's Upper Outwear) 1.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安全的要求
美国联邦安全法规、ASTM F1816-97(2004)(《儿

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及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对绳带的要求:
1、尺码为2T-12的儿童上衣的风帽和脖颈区域应无绳带;
2、尺码为2T-16的儿童上衣腰部和底边的绳带应:
1)当服装摊开至最大宽度时,绳带露出绳道的长度不超过3英寸(7.5cm)(75毫米);
2)绳带的末端无绳扣、绳结和其它附件;
3)如绳带是一根连续不断的带状物,应打套结固定(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指出,对连续不断的绳带应在绳中间与服装缝在一起)。
美国消
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醒服装供应商系绳儿童上衣外套可能构成的危害。系绳儿童上衣外套上的细绳若被儿童游戏设施,校车或婴儿床等物体绊住,可能酿成死亡或伤亡事故,委员会召回了凡带有细绳的儿童上衣外套。 1996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系绳儿童服装的指南,以避免穿著带有细绳的上衣外套,诸如夹克衫或运动衫的儿童在脖子处被勒住或腰身被缠住。2006年五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给儿童上衣外套的制造商,零售商和进口商发出信函委员会信函中文原文敦促他们确保服装在连帽处不能系绳,以避免该类服装对儿童构成窒息的危害。信函要求公司商号确保他们所进口,制造,批发或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儿童上衣外套遵守美国业界现行一致同意的自愿性安全标准,即美国材料试验国际协会颁布的F-1816关于系绳儿童上衣外套的标准消费品安全规格。并指出:根据《联邦危险品法案》第15条C款,一经发现此类儿童外衣,CPSC的工作职员就会要求召回。 2011年7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投票通过关于儿童上衣外套带拉绳的联邦安全法规,该规例已刊登于7月19日的联邦纪事,于8月18日生效。另外,《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5条b款要求消费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一旦获悉其所经营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CPSC。并就未报告者处以民事处罚。联邦法律要求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应在获得该种信息后24小时内报告CPSC。在此特提醒中国儿童服装出口厂商留意,输美服装如为自行设计出口,建议设计中不含束带,如需要可改以按扣、纽扣、尼龙搭扣等代替;如依外方订单设计出口,外方设计中含有束带的,建议就此题目提醒买方留意,以避免双方损失。特别是尽管CPSC采取的种种措施仅是针对美国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的,但无论是召回引起的退款赔付,还是CPSC的罚款都会使美方收益减少甚至亏损,都可能导致我国出口方回款困难或收进损失。
 

 16 CFR Part 1500---危险物品管理和实施规定提出了模拟使用和误用玩具及其它儿童物品的测试方法,其中规定了玩具和其它儿童用品上小部件安全消费的要求。小部件法规防止三岁以下儿童可能将小部件"放入口中" 而因为哽塞、吸入、或吞咽导致死亡和受伤。 它禁止给三岁以下孩子使用的一些玩具和其他物品, 而这些玩具和物品本身属于或包含小部件, 或当破碎时会产生小部件。如服装上一些易被儿童吞咽的小部件须经过咬诊法(Bite test)测试;服装中的金属线或金属饰品须经过挠曲试验(Flexure test)测试;服装上易被儿童用手或牙齿抓下来的突出部件须经过扭力试验(Torque test)
和拉伸试验(Tension test)测试。 四、危险物质和商品 > 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 (the 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Labeling and Banning Requirements for Chemicals and Other Hazardous Substances 15 U.S.C. § 1261-1278)
> 危险物质和商品条例(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regulations,16 C.F.R. Part 1500) 属于本条例管辖范围的纺织服装主要包括:家用的易燃防水装饰墙和地毯、含有石棉的衣物、玩具和其它儿童用品上小部件等。条例要求在危险品的包装上须注明:制造商、零售商和分销商的地址和名称;危险品的名称;腐蚀性、易燃的、剧毒的产品须标"危险"(Danger)字样;对其他的危险产品须标有"注意"(Caution)、"警告"(Warning);对剧毒的产品除了标示"危险"(Danger)之外,还应标"毒"(Poison)。 五、原产地规则 > 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Title 19 Customs Duties,Chapter I--United States Customs Servic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19 CFR Part 102 Rules of Origin:102.21 Textile and Apparel Products) 19 CFR part 102对确认货物原产地的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21小节是关于纺织服装产品,依次采用如下的判断规则:完全获得或生产该产品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若根据第1点无法判断,则组成产品的各项非境内材料经历了海关税则分类变更的,以及/或满足本法案其他规定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若根据第1和2点无法判断时:(1) 如果产品是按形状针织的,则原产地是产品被针织时所在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2) 如果产品不是按形状针织的,并且是在某个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完全组装好的,那么原产地就属于此;若根据以上第1、2和3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最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若根据以上4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

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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