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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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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6]30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0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除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在机构地

或劳务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外,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由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条工程项目报验登记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不含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初始)登记:

1、《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适用外来建筑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自开票纳税人承接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在报验前必须先在“建筑业税收管理企业端软件”进行项目登记,然后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与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上述规定办理或是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由企业自行在软件企业端进行项目登记,次月10日前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及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一同报验。

(二)外来建筑企业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先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对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或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按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管理。

同一县(市、区)建筑业纳税人跨分局(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视同外来建安企业进行管理,但不必开具《外管证》。

(三)已经报验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项目变动,如改变设计结构、追加(减少)合同金额、改变建筑面积等情况,必须在项目变更后30日内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验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结算注销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费,并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系统进行相应的登记。纳税人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复工)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的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并说明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进行续建登记。

(五)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已

完工未结算”处理;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完工结算且税款已结清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结算注销。

上述“已完工”是指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六)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必须在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报验登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简要说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简要说明 1.下载安装运行—下载 使用社保企业端软件(通用数据采集系统),首先要下载、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自带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涉税软件—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1、网站下载: 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网站 .161/etax2006/xzzqMgrAction.flv?event=0&root=yyrj&chink=qtll& filename=办税辅助工具安装程序.exe 2、区域:办税服务区—涉税软件下载—下载区—其他软件下载 12366网站下载(也提供办税辅助工具和各类软件培训教程下载) 网址:/col185/index.html 区域: 1.1办税辅助工具(通用数据采集)安装 ?解压:将压缩文件解压 ?安装:点击“辅助办税工具setup.exe” (有安装财税大管家无需再安装办税辅助工具) 安装:默认路径为D盘/program fires/办税辅助工具 1.2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运行 电脑桌面生成办税辅助工具图标,点击办税辅助工具图标,运行

系统. 第一步,“点击福建地税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第二步,办税辅助工具自行下载安装“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第三步,下载、安装完成点击运行程序。 第四步,输入企业电脑编码,点保存,然后返回。 (企业员工10人以上的,建议使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申报社保明细报表) ?使用时,要输入电脑编码、用户名、密码,登录使用; ?第二次使用时,直接点涉税软件中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直接运行系统。 2.1企业注册 由于首次使用本软件,因此系统要求注册纳税人的电脑编码、纳税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打星号的为必填写项。请准确填写。 ?注册完毕之后,初始账号为admin 密码admin888 ?如果之后需要更改登录用户,可以选择登录管理-系统重登录 来进行更改登录用户 2.2初次使用需要做的事 ?初次登录时,需要给自己的用户设制相应的权限。 首先点参数管理---员工管理 ?由于纳税人信息刚注册,默认的权限只有[员工管理],所以需 根据当前企业所要操作的业务进行权限分配。如您想进行“社保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电脑编码: 参保单位社保编码:申报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元费款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缴费性质□正常申报□稽核补缴□年度结算□缓缴补缴□预缴□后延补缴 社会保险号码或医保ID号参保人员 姓名 缴费对象 (供选 择) 缴费 月数 缴费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 险费 生育保险 费缴费 金额 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工(农民 工)住院险 缴费 基数费率 缴费 金额 缴费 基数费率 缴费金 额 缴费基 数费率 缴费 金额 缴费基数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金额合计 人数合计 分险种人数合计— 分缴费对象人数合计职工个人人、个体户本人人、个体户雇工人、农民工(缴费)人、农民工(不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人。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填表说明: 1、“缴费基数”指职工个人该月实际的缴费工资总额。 2、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个体户本人20%),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1%,农民工个人可不缴纳,但自愿的除外--不管农民工个人是否缴纳,都必须填写缴费基数;对缴费的,缴费金额必须填写,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0或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全省各市县费率不统一),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只录入缴费基数。 3、“缴费对象(供选择)”,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对应,有:职工个人、个体户本人、个体户雇工、农民工(缴费)、农民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 4、合计栏有两行,上行“金额合计”统计该单位该月所有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险的缴费基数之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各险缴费金额之和。下行为“人数合计”,其中“分险种人数合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栏是指“缴费金额”有数字的个数相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栏是指有“缴费基数”的个数相加。 “缴费金额合计”等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项下“缴费金额”的加总。 5、“费率”根据相关规定填写。 6、选择“正常申报”的,“缴费月数”默认为1;选择“稽核补缴”的,其中,仅补缴基数、不补缴月数的,“缴费月数”为0,既补基数、又补月数的,按实际月数填写。 7、“缴费性质”中“稽核补缴”包括税务稽核和参保单位自查补缴;“年度结算”则仅指参保单位对当年内少缴基数在当年12月份进行的一次性结算补缴;“后延补缴”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办税操作指引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办税操作指引 (1) 一、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纳税人主识别号有何变化? 答:福建地税金税三期于2016年7月8日正式运行后,地税的纳税人最大变化就是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将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定为金税三期系统的主识别号,取消我省地税原使用电脑编码的作法,也就是说,在地税办理涉税事项,一律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后,原与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划缴协议是否需重新签订? 答:按照《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6月15日之前与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由地税部门与各商业银行进行批量修订、验证,不需纳税人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对2016年6月15日(含)以后办理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均需纳税人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变化: 1、纳税人所有的纳税申报必须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申报税(费)种,如果未认定的,无法申报,应先认定后申报。 2、对税务机关已认定的税(费)种,在每个申报期内必须全部按时申报,否则会被催报并生成违章记录。 3、同一纳税人同征收项目、同征收品目、同征收子目、同属期内只能申报1次,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在未征收开票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申报作废”后,再重新申报;如已征收开票的,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错误更正”。 4、纳税人申报时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中,《通用申报表》只适用于:补申报营业税及附征、工会经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如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其他一律使用专用申报表(包括附加税(费)申报)填报。 5、纳税人申报属期内无应税收入、应税行为发生的,每个应申报税(费)种均应进行“零”申报。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

福建省地税局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金税三期—网上申报系统 差 异 化 说 明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 目录 一、概述 (1) 二、服务区 (2) 1.首页 (2) 2.注册申请 (3) 3.发票真伪查询 (4) 4.房产土地证明查询 (5) 6.银联缴税(费) (5) 7.自然人税收管理网厅 (7) 8.下载专区 (7) 9.税收政策 (8) 10.办税指南 (9) 11.办税地图 (10) 12.税收公告 (11) 13.登录 (13) 三、办税区 (15) 1.银联缴税(费) (16) 2.纳税申报 (16) 3.涉税查询 (22) 4.涉税事项办理 (23) 5.上传下载 (25) 6.税务代理 (26) 7.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27) 8.用户管理 (27) 四、后台管理 (27) 1.状态管理 (28) 2.消息发送 (28) 3.公告发布 (30) 4.下载专区维护 (31) 5.网厅受理 (32)

福建省地税局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一、概述 网上办税系统金三新版用户包含纳税人端用户和税务内部用户,纳税人端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生产经营纳税人,内部用户包括各级税务人员。 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端部署在互联网上,主要包括纳税人登录页面、各类申报表、网上缴款功能、接收通知公告、查询统计等功能。内网部署网上办税系统的支撑平台,主要实现用户管理、发送消息及通知公告等功能。 网上办税系统金三新版主框架与老版基本一致,分服务区与办税区。 服务区为非登录功能区,主要包含注册申请、登录、银联缴税(费)、税收公告、税收政策、办税指南等功能。 办税区为登录后的功能区,包含各种税费的申报缴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6]30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0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除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在机构地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社保 页脚内容1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电脑编码: 参保单位社保编码:申报时间:年月日单位: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社保填表说明: 1、“缴费基数”指职工个人该月实际的缴费工资总额。 2、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个体户本人20%),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1%,农民工个人可不缴纳,但自愿的除外--不管农民工个人是否缴纳,都必须填写缴费基数;对缴费的,缴费金额必须填写,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0或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全省各市县费率不统一),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只录入缴费基数。 3、“缴费对象(供选择)”,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对应,有:职工个人、个体户本人、个体户雇工、农民工(缴费)、农民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 4、合计栏有两行,上行“金额合计”统计该单位该月所有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险的缴费基数之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各险缴费金额之和。下行为“人数合计”,其中“分险种人数合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栏是指“缴费金额”有数字的个数相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栏是指有“缴费基数”的个数相加。 “缴费金额合计”等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项下“缴费金额”的加总。 5、“费率”根据相关规定填写。 6、选择“正常申报”的,“缴费月数”默认为1;选择“稽核补缴”的,其中,仅补缴基数、不补缴月数的,“缴费月数”为0,既补基数、又补月数的,按实际月数填写。 7、“缴费性质”中“稽核补缴”包括税务稽核和参保单位自查补缴;“年度结算”则仅指参保单位对当年内少缴基数在当年12月份进行的一次性结算补缴;“后延补缴”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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