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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自检分析报告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自检分析报告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自检分析报告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自

检分析报告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场(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车辆牌号_—

检验机构上海市宝山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检验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场(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报告编号:ND2

场(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报告编号:ND2010-0305-07

场(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报告编号:ND2010-0305-07

注:带“※”项为重要项目。

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性质:自行检查 自检日期:

叉车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 注册代码制造单位改造单位车辆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 额定起重量(kg)(全)自由 起升高度mm 动力方式门架形式 车辆牌号 检验性质自行检查 检验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检验概况1、经自行检查,车辆符合《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2、此车辆不在易燃易爆场合使用。 3、此车辆的用途,使用环境符合设计、制造及《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中相关要求。 结论合格(公章) 自检人员:日期:年月日

序号项类项目 编号 检验项目与要求 检验 结果 结论 11资料核 查 1.1 叉车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使用登记证, 制造许可证(进口车辆除外)、型式试验合格证、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自行检查 报告齐全、上一年度检验报告。 符合合格 22结构型 式 2.1 核查车辆结构型式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符合合格 33主要参 数测量 3.1 主要参数(额定起重量、自由起升高度)应与出厂 文件保持一致。 符合合格 4 4整车外 观检查4.1 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符合合格 5 4.2 叉车所配置的各种仪表应工作正常,功能有效。符合合格 65铭牌和 安全警 示标志 检查 5.1 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 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产品编号、制造日 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同时,应 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 游乐场所使用”。 符合合格 7 5.2 叉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叉车 的显著位置。 符合合格 8 6动力系 统检查6.1 发动机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 损坏。 符合合格 9 6.2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 常起动、熄火。 符合合格 10 6.3 发动机无漏水、漏油现象。符合合格 11 6.4 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 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 在叉车的安全处。 符合合格 12 6.5 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 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 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10mm。绝缘层必 须牢固,防止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 无项项无项项 13 7传动系 统检查7.1 机械传动的离合器应当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 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符合合格 147.2 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平顺。符合合格157.3 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无项项无项项 167.4 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 机。 无项项无项项 177.5 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 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符合合格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 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 (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臵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编号:SY-AQ-0071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 度 Periodic inspection system for declaration of motor vehicles in the factory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 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 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 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 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

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场(厂)内机动车辆年检注意事项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受理流程 一、携带资料、检验费报检 1、报检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报告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报检;(格式见附件1) 2、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自查表;(必须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可参照附件4格式,内容不少于法定检验报告书的项目) 3、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缴费、登记信息 三、我所安排检验计划,提前通知受检单位并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四、准备相关资料配合现场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见附件3) 五、如果经检验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在《场(厂)车整改通知书》约定的整改时限前,将填写处理结果并加盖公章的《场(厂)车整改报告》报至我所,逾期不报视为超期不整改,将出具不合格报告。 六、报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00之前(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七、只受理使用单位(使用主体责任单位)的报检,其他单位代理报检概不受理。 公开邮箱:密码86166393 联系电话:86166393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2014年6月1日 附件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检申请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我单位现有台场(厂)内机动车辆,经我单位自检合格,出具了符合《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自检报告,现申请进行现场检验。 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 报检设备所在地址: 使用单位名称(章): 注: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申请送达日期: 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61号 六、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载重量≥5t的,加收50%; (2)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00%; (3)检验周期为1年1次。 附件3: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说明(一)* 注册登记表。 (二)安全技术资料: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检验必须提供) 2、* 上个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3、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No. 厂内机动车辆 自检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检验日期 车辆牌号 自检人

说明 1、本记录适用于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 2、本检验报告依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GN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3、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资格并持证上岗。检验时应佩带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检验用仪器设备应完好并在计量检定期内。 5、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 6、凡“合格”内容均划“√”;“不合格”内容均划“0”,“无此项”及“检定无此项”内容均划“/”。 7、原始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原始数据更改时应在数据上划横杠,并加盖检验员章,更改后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文字表述更改时应在错误文字上划一横杠并随后书写正确文字,并在横杠处加盖检验员章,不得随意涂改。 8、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对检验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生效。若核对有误,应根据具体情况更正或重新检验。检验人员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9、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及时清点保养检验仪器设备,以备下次使用。 10、凡带“*”项为重要项。 11、本报告书所测数据和结论均在检验状态下得出的。

No. 共5页第1页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厂牌型号 驱动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空车重量 颜色动力方式 底盘编号发动机编号 最高时速投用日期 仪器设备 或 计量器具 名称编号使用记录名称编号使用记录 1、测滑仪5、制动踏板压力测试仪 2、转向参数测试仪6、常用电工工具 3、声级计 4、电流表 检验现场确认 符合()不符合() 露天()胸卡佩带()其它()非露天()安全帽佩带() 有毒()安全带() 高温()工作服() 粉尘()手套() 现场整洁()绝缘鞋() 照明()警示标示悬挂,放置() 检验项目项目 编号 标准及技术要求检验结果结论 1、整车检查1.1*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订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 及档案齐备全。 符合/无牌照/技术资料不齐全/档案 不齐全 1.2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符合/编号不清晰/无编号 1.3 车辆必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件齐全、完整。 符合/不整洁/不周正/不齐全/不完 整 1.4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雨刷器符合/无后视镜/无雨刷器/无此项1.5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符合/无防护装置/失效 1.6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符合/不齐全/失效 1.7*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或行驶 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 符合/不符合特殊安全要求/无此项1.8 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DB1495的规定。 车辆污染排放应符合DB14761.5或GB14761.6的规 定。 符合/噪声不符合规定/排放不符合 规定 2、动力检查 2.1 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 损坏。 符合/不牢固可靠/松动/脱落/ 损坏 无 此 项2.2*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 常启动、熄火。 符合/性能差/不平稳/异响/不 能正常启动/不能正常熄火 2.3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 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现象。 符合/性能差/不正常/不牢固/ 漏电/漏水/漏油

机动工业车辆自检报告

机动工业车辆年度自检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自检人员 检验日期 自检结论

机动工业车辆年度自检报告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检验地点 车辆牌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车辆名称使用区域场(厂)内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型号 出厂(底盘)编号燃料种类 发(电)动机编号驱动 额定起重量KG 空车重量KG 最高时速颜色 自检人:检查日期:年月日 校核人: 使用单位盖章:

项类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号编号 1 1 1.1 证件、技术资料及档案资料核查 2 2 2.1 结构型式结构型式 3 3 3.1 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主要参数测量距、轮距前悬距等 4 4.1 发动机(或行走电机)、底盘的编号 5 4.2 车辆的整体外观状况 6 4 4.3 后视镜 7 整车外观检查 4.4 驾驶室、刮水器、座椅 8 4.5 车辆的各种仪表 9 4.6 车辆的车外噪声、污染物排放 5 10 铭牌和安全警示 5.1 叉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 标志检查 11 6.1 发动机(电动机)与车架的连接状况 12 6 6.2 发动机的运转情况 13 动力系统检查 6.3 发动机各系统的运转情况 14 6.4 电动机的性能 15 7.1 离合器的性能 16 7.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17 7.3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7 18 7.4 传动系统运转情况 传动系统检查 19 7.5 液力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20 7.6 静压传动叉车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21 7.7 内燃叉车发动机的起动 22 8.1 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23 8.2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24 8 8.3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mm 25 行驶系统检查8.4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26 8.5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27 8.6 减震器的性能 28 9 9.1 方向盘位置 转向与操纵系统 29 9.2 转向机构状况 检查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 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doc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程 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将牌照悬挂于车辆上; 3、编制并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监督、确认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5、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6、组织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二、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职责: 司机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操作,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3、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维保工作; 4、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厂内机动车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如下: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并操作证上岗。

场(厂)内机动车辆年检注意事项

场(厂)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受理流程 一、携带资料、检验费报检 1、报检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场(厂)机动车辆检验报告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报检;(格式见附件1) 2、场(厂)机动车辆安全自查表;(必须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可参照附件4格式,容不少于法定检验报告书的项目) 3、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缴费、登记信息 三、我所安排检验计划,提前通知受检单位并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四、准备相关资料配合现场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见附件3) 五、如果经检验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场(厂)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在《场(厂)车整改通知书》约定的整改时限前,将填写处理结果并加盖公章的《场(厂)车整改报告》报至我所,逾期不报视为超期不整改,将出具不合格报告。 六、报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00之前(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七、只受理使用单位(使用主体责任单位)的报检,其他单位代理报检概不受理。 公开:jntjs163. 密码86166393 联系:86166393 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2014年6月1日 附件1:

场(厂)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检申请 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我单位现有台场(厂)机动车辆,经我单位自检合格,出具了符合《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自检报告,现申请进行现场检验。 使用单位联系人:: 报检设备所在地址: 使用单位名称(章): 注: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申请送达日期: 附件2:

注:(1)载重量≥5t的,加收50%; (2)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00%; (3)检验周期为1年1次。 附件3:

场(厂)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说明(一)* 注册登记表。 (二)安全技术资料: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检验必须提供) 2、* 上个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3、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场(厂)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场(厂)机动车辆运行管理规章 制度。 2、场(厂)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制度,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 施和救援预案。 (四)* 按照规定配备的场(厂)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意事项: 1、以上带“*”项目为必须准备的资料。其它项资料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资料审核结论的否定容。 2、监督检验报告永久性保存,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3、按照相关规定,资料不齐全,检验组应停止检验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重新缴费申请报检。 4、其它事宜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 5、此通知可以从公开下载。 附件4:

叉车自检报告及叉车使用说明及承诺书

场(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叉车使用说明及承诺书 1.保持叉车清洁。 2.叉车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3.清勿超载. 注意允许荷载量。 4.操作前, 检查刹车效果。 5.不要突然启动, 急刹车或急转弯。 6.在提升时, 不要猛拉液压杆。 7.切勿在斜坡上启动, 不可在斜坡上横向行驶。 8.叉车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 公里/ 小时。 9.注意湿滑的地面。 10.切勿推、拉货物。 11.切勿在起生的货叉下站立或经过。 12.勿允许其他人员搭乘叉车。 13.确认与路边或平台边缘保持距离。 14.禁止荷载偏离中心。 15.切无将叉车停泊斜坡上,停车时应拉手刹车。 16.发生故障时,应悬挂危险或故障。 17.在以下情况时,应使叉车减速⑴转弯时;⑵接近货物托盘时; ⑶接近推货区时;⑷进入狭窄的通道时;⑸地面或路面状况不佳时。 18.泊车时:拉起手刹车,门架前倾,降低货叉至地面不要停在斜坡上离开时,拔下钥匙。 19.堆货操作:⑴降低速度;⑵在堆货区前,停下叉车; ⑶检查堆货区周围的安全状况;⑷调整叉车位置,让叉车位于堆货位置的正 前方;⑸将货叉倾至水平位置;⑹将货叉高过堆放位置;⑺检查堆放位置并慢慢地向前行使,停放在正确的位置上;(8) 确认货物在堆货位置的正上方,慢慢地降低货叉;(9)检查叉车后方的空间,将叉车慢慢地后退;(10)确认货叉尖端完全离开货物及托盘,将货叉

降至行驶位置(离开地面150-200 毫米)。 20.拣货操作:⑴降低行驶速度;⑵在货物前停下叉车(货物与货叉尖端的距离约为300毫米);⑶确认叉车停在货物的正前方;⑷检查拣货区周围安全状况;⑸将货叉倾至水平位置;⑹将货叉提高至插入位置;⑺检查插入位置并慢慢向前插入货物;⑻在插入货物后,将托盘升起50-100毫米;⑼慢慢地将门架 完全后倾;⑽确认叉车后方可足够的空间,慢慢地倒车直到可降低货物;(11)降低货物到行驶位置(托盘插脚离地约150毫米-200毫米);(12)将门架完全后倾,以稳定货物;(13)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责任人:使用单位:承诺人: 电话号码:

观光车自检报告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报告 (适用:观光车及观光列车)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维保单位名称 维保电话 设备类别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设备品种(名称)□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 □内燃观光列车□蓄电池观光列车 车辆牌号 设备代码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自行检查。由自行检查人员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细则》(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部分)的要求,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正确、真实填写报告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查结果。 2、本报告应打印或用签字笔、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语言应规范通顺,术语要标准,按法定的计量单位填写有关数据。 3、当报告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当杠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迹模糊或者消失,应当把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对报告的所有改动应当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 4 填写,或通过杠改方式在旁进行修正。未选取时,可留空。 5、检查信息、设备参数应严格依据相关资料、技术文件和设备实物完整、详细选取、填写。 6、检查条件确认: 判定检查现场是否具备检查条件。根据具体情况划√选取。 7、“备注”栏的填写: 记载自行检查人员认为需要在报告中反映的其他事项。 8、“检查结果”栏的填写: a、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报告实际测量数据; b、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用“符合”表示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用“不符合”表示不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用符号“/”表示无此项。有需要说明的项目,用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查状况。 c、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表”等。 9、“结论”栏的填写: 用符号“合格”表示“合格”;用符号“不合格”表示“不合格”;用符号“/”表示“无此项”。 10、报告必须有自行检查人员的签字。“检查日期”填写此次检查工作完成日期。“下次检查日期”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其余日期填写确认日期。 11、本报告的填写同时还应符合本单位其他有关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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