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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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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

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

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

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

开来;

(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

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

3、严格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

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

(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

(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

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一、概述

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

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

(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

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

(3)补充的侵权责任

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

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

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危险行为

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

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

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

四、原因叠加行为

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

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

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

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

(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

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

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

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

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

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

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

四、法律责任聚合

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

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

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

3、类型:

(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第四章责任抗辩

一、责任抗辩概述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

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

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

(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

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

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

(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

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

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

(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

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

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

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

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

事责任。

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

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

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

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

(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

(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

4、第三人原因

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一、侵权责任

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

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

二、赔偿损失

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

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

害赔偿。

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

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

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

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

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

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3)衡平规则:

三、财产损失赔偿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

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

况;

(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

(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

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

(2)适当赔偿原则

(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

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

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

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

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

四、人身损害赔偿

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

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

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

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

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

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

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

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

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

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

(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

五、精神损害赔偿

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

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

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

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

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

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

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

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

(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

(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

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新整理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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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 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公平责任归责的法源。2009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类似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似乎与传统的侵权归责并无大异,然而仔细审视,却能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传统理论发生严重冲突。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性质认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许多矛盾和混乱之处。 二、过错推定的法律性质 过错推定的属性为何?是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过错推定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5 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 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解读侵权责任法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给学校的责任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关于学校方面的责任有三条,即:“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的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的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即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即第七条的规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还是很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对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新的《侵权责任法》删除了“保护”,“保护”应该属于监护责任范围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2005年12月26日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六条:在正常的教学时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 习完美总结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 为;(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 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 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 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 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1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处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本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综观《侵权责任法》,可见其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继承并且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陈旧观念,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彰显了其成功之处。 一、《侵权责任法》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旧观念并且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 立法者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中国目前的现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着重解决实际生活急需,同时,将侵权普通法和特别法进行整合使之相互衔接构成一体,将不完善的侵权行为类型化。主要体现在“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从立法形式、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四个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立法形式上,《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同时,《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可见,《侵权责任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在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第二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条款,是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英美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类型化方法。在英美侵权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类型化的规定,没有抽象规定,更没有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任何的医疗行为,都是由许多个细小的部分组成,包括单纯的医疗,护理,沟通甚至包容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当或过失,都会引起医患矛盾,严重者导致医疗纠纷。在医疗过程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这样一个浅显而又深奥的道理:千里堤坝,毁于蚁穴。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 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更有甚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 我们在深感痛心之余,应该深刻地反省自己:今天我的工作做的好吗?今天我的工作有没有什么遗忘?有没有什么疏忽?今天我的工作是否给病人减轻或解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个有强烈事业心的医务人员、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人员,就应该这样去做,这样去想,甚至是每时每刻。我们科全体医务人员经过认真学习、

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

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题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条的基本含义: 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使用人”

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条的基本含义: 一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最新)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兼侵权法的思想漫谈 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何永东律师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怎样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作为专业律师,其所承办的民事类的案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40%以上,所以,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做一个全面的研究,深入理解其立法的思想、法律定位、以及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区别,这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受黄冈市律师协会的委托,我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行之于文。我将对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一些学习的成果报告大家,也可以称之为思想漫谈。这是我的定位。 第一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侵权法是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各种侵权行为是层出不穷。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司法解释、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有侵权责任的规定。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中国的侵权法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已经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别,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法律地位应当属于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并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中侵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而是一个附属。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王利明的评述就是这本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体系的重大突破。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 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 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 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 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 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 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 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 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 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 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去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下月1日起,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要付诸实施。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一:剑指“网络侵权” 类似“艳照门”网站需删帖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不雅自拍照和其他图片(我们讳称“艳照”),随后这些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清查,并关闭刊登这些照片的网页。 律师点评: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则要担责,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亮点二:同一侵权多人死亡 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案例 同一条街,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2005年12月15日凌晨发生在重庆市的这一起交通事故,最终,肇事方赔偿了死者何某家属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而何的两个同学因城镇户口均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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