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医疗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

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

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

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

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

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伦理

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省级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三章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

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

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

(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

(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

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

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创造条件,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首次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

(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

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

(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

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

理缺陷。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决定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管理措施。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制定国家限制类技术的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省级增补的限制类技术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重点加强培训的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培训标准,对培训基地管理和

参加培训医师(以下简称参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出统一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

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

(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

(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拟承担限制性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培训

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

加强对培训导师的管理。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培训方案与计划,建立

医师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决定是否接收参培医师。

第三十三条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考核应当由所在培训基地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对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统一培训要求以外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自行进行规范化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当与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

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大数据信息分析和反馈力度,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适宜性及伦理问题等进行评估,作为调整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的决策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信誉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记录挂钩,纳入卫生健康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接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信誉评分结果应用于医院评审、评优、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备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

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

(四)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

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

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细胞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

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再开

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条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4) 新技术和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9) 新技术和新项目中止和重开制度 (11) 医疗技术损害处置规定 (12) 落后技术、项目淘汰制度 (13)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目的 加强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范围 临床、医技科室及医务人员。 3.定义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是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实行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4.内容 4.1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二类准入管理 4.1.1第一类为一般诊疗技术:指未纳入禁止类技术或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4.1.2第二类为限制类技术:指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4.2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的必备条件 4.2.1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4.2.2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4.2.3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一律不准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医疗仪器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

4.2.4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一律不准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药品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 4.3新技术和新项目申报流程 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临床医技科室,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职工,该新技术和新项目应首先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伦理风险、技术条件、人员和设备设施基础上,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认真填写《xx医院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医务部。 4.4新技术和新项目论证 医务部对各科室报送的《xx医院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申报表》进行汇总、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新技术和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范的规定;参加的人员资质和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开展需要;申报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和药品资质证件是否齐全。审核合格后,报请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评估、论证。 4.5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 4.5.1一般诊疗技术审批 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在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务部审核,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展;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外的,医院审批后,由医务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审核备案。需要新增加收费项目的由物价科负责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批准后方可实施;医保报销与否,由医保办上报至上级医保部门审批。 4.5.2限制类技术审批 4.5.2.1提交材料 4.5.2.1.1本文第(二)项规定的必备条件有关材料。 4.5.2.1.2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4.5.2.1.3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4.5.2.1.4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4.5.2.1.5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三、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五、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六、我院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七、我院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八、我院医务人员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二零一一年五月

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 理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程序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审核工作,医务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均需报医务处,医务处进行论证后,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卫生厅进行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医务处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医务处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处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 三、各临床科室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医务处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临床科室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医务处批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的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当是核准的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二)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 (三)各科不得使用在临床应用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四)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五)进行的医疗技术科研项目,必需符合伦理道德规范, 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

(六)各科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与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科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能实施开展,要求: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与我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及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 (三)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三、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 (一)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建立诊疗规范及质量考核标准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正式应用后,医院及时制定发布临床诊疗规范、操作常规及质量考评标准,并列入质量考核范畴。 ··医院 2015年12月22日

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各科室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各科室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向市卫生局申报的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审核工作,医务处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均需报医务处,医务处进行组织并报卫生局进行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 2 年内,每年向医务处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医务处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处定期向卫生局报告。 二、各临床科室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医务处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医疗技术分级目录管理制度

XXX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管理 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我院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我院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二、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分为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和非限制性医 疗技术目录。 三、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分为国家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和省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国家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由国家卫健委制定颁布,省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由省卫健委制定颁布;我院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程序进行备案公示,通过后列入目录。 四、非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分为一般性医疗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目录、高风险技术目录。

五、一般性医疗技术目录制定:依据我国ICD10疾病编码名称标准,结合医院实践开展的项目,由各科室普查后上报医务科审核,提交我院技术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手术分级目录制定:手术分级目录分为外科手术目录、介入手术目录、重大手术目录。依据我国ICD10疾病编码名称标准,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省卫生厅颁布的《XX省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指南》结合医院实践开展的项目,由各科室普查后上报医务科审核,提交我院手术资质管理委员会审定。 七、高风险技术目录制定:高风险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其制定,依据我国ICD10疾病编码名称标准,结合医院实践开展的项目,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和能力确定上报医务科审核,提交我院技术管理委员会审定。 八、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进行实时修证,如无特殊情况实行两年一次的修订。 XXX人民医院

临床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临床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开展临床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是医院形成技术专长和发展学科特色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提高临床诊治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医疗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我院临床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我院医疗水平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制度。 一、新技术、新项目的概念 凡是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成果),在本院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手段,称为新技术、新项目。 二、新技术、新项目的分级 对开展的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1. 国家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在国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项目。 2. 省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内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项目。 3. 市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本市及本院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项目。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的必备条件 1. 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 2. 拟开展的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 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医疗仪器经营企业税务登记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一律拒绝进入。 4. 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四、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程序 l.申报申报双新的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相当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须认真填写《永嘉县人民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申报表》,经本科讨论审核,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医务科。 2.审核医教科对《永嘉县人民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申报表》进行审核合格后,报请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评估,经充分论证并同意准入后,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3.审批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报分管院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保障病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制度。 一、医疗技术分三级进行管理。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由我院医务科统一管理,第二类由我省卫生厅负责,第三类由卫生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等情形之一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参照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包括医疗技术项目和人员,如批文没有具体人员规定,医院原则上按高风险诊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 二、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前必须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卫生部也可以委托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向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我院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负责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三、审批流程: 临床科室申请: 在开展第三类或第二类医疗技术前,必须向医务科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①开展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②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③该项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医务科审核: ①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否为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未列入相应目录的、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审核的时间是否未满12 个月,如果是,予以否决。 ②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新项目准入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院持续发展,提高学科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2009〕18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我院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一、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 (一)、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二)、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三)、创伤性诊断和治疗项目; (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六)、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项目。 二、我院对新技术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管理。 (一)、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 (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三)、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卫生部审批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流程: (一)、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医技科室,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的本院职工,认真填写《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表》(附件1),经科室讨论审核,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医务科。 (二)、在《申报表》中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外或其它省、市医院临床应用基本情况;

医疗保健技术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的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第1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当是核准的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医务科负责全院常规医疗保健技术的管理。 (二)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 (三)各科不得使用在临床应用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四)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五)进行的医疗技术科研项目,必需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 (六)各科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与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科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能实施开展,要求: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与我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及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 (三)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三、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 (一)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建立诊疗规范及质量考核标准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正式应用后,及时制定发布临床诊疗规范、操作常规及质量考评标准,并列入质量考核范畴。

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疗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组织: 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的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拟开展新技术的初审及新技术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医务部具体负责新技术的申报登记及新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新技术准入管理: (一)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二)新技术准入必备条件: 1、拟开展新技术应符合相应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拟开展新技术的主要人员为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

4、有与开展该项新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5、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6、新技术承担科室及主要人员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7、有拟开展新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8、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技术准入审批流程: 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需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的基础上,经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后,填写《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 1、拟开展新技术属一类技术的,科室填写“申请表”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医务部备案。 2、拟开展新技术属二类技术的,由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医务部。医务部组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医务部协助相关科室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拟开展新技术属三类技术,按照卫生部《第三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进行申报。 (四)所需提交材料:开展二类、三类医疗技术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医疗技术分级目录管理规章制度

XXX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我院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我院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二、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分为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和非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 三、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分为国家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和省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国家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由国家卫健委制定颁布,省级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由省卫健委制定颁布;我院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按上级主管

部门要求程序进行备案公示,通过后列入目录。 四、非限制性医疗技术目录分为一般性医疗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目录、高风险技术目录。 五、一般性医疗技术目录制定:依据我国ICD10疾病编码名称标准,结合医院实践开展的项目,由各科室普查后上报医务科审核,提交我院技术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手术分级目录制定:手术分级目录分为外科手术目录、介入手术目录、重大手术目录。依据我国ICD10疾病编码名称标准,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省卫生厅颁布的《XX省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指南》结合医院实践开展的项目,由各科室普查后上报医务科审核,提交我院手术资质管理委员会审定。 七、高风险技术目录制定:高风险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其制定,依据我国ICD10疾病编码名称标准,结合医院实践开展的项目,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和能力确定上报医务科审核,提交我院技术管理委员会审定。 八、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目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进行实时修证,如无特殊情况实行两年一次的修订。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榆阳区中医医院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榆阳区中医医院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由省卫生厅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目录由卫生部制定,需要经卫生部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三、我院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由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 四、各科室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五、在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我院实施。 六、各科室在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2、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3、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4、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汇编 目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暂行) (2) 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 (21) 医疗技术风险及损害处置预案 (24)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27)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暂行) 肿医发〔2012〕13号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我院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卫医政发〔2009〕1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将严格遵照国家建立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医务处负责院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工作。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委员会作为审核评价机构,负责对院内医疗技术进行审核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医务处根据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及临床应用情况,中止或暂停其在院内的应用。 第四条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前(2009年5月1日前)我院已开展并延用的所有医疗技术,由应用科室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出台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及时上报医务处,针对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由医务处协助并组织科室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对于新增医疗技术,医院将根据医疗技术的分类管理,结合科室的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的审核准入,具体规定参照我院《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第五条科室需建立医疗技术目录,针对正在应用的医疗技术进行梳理,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并设立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对于拟淘汰和废止的医疗技术,须及时上报医务处。对于可能影响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条件(如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变异时,需依照我院《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上报并中止实施该项技术。 第六条对于手术分级管理及针对实施手术、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医务人员的授权管理,参照《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执行。 第七条其他规定均参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 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3. 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开展的,国内外比较成熟的诊疗技术项目,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包括:侵入性、非侵入性操作,检查、手术、治疗方式、药物等。 二、我院对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 (一)我院对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准入管理。具体分为:第一类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具体目录见国家卫计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 版)》(附件1)。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二)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4.有与开展该项新技术、新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5.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6.有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7.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要求: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需在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二)申报申请: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表》,报医务部审核,填写内容包括: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外或其它省、市医院临床应用情况; 2.开展依据; 3.新技术、新项目的简介,包括原理、机制、应用等; 4.临床应用适应症和禁忌症; 5.详细操作过程; 6.可行性分析,包括社会、经济效益、成本与效益比分析:患

最新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资料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关于印发《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 为促进我院持续发展,提高学科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2009〕18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在我院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此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2013年7月20日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院持续发展,提高学科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2009〕18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在我院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此制度。 一、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新仪器设备的临床应用、新诊疗技术方法的引进、创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等。 二、我院对新技术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管理。 (一)、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 (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川省卫生厅首批公布的二类技术目录(见附件3)。 (三)、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见附件4)。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流程: (一)、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医技科室,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的本院职工,认真填写《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审批表》(附件1),经科室讨论审核,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医务科。 (二)、在《申报表》中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外或其它省、市医院临床应用基本情况; 2、临床应用意义、适应症和禁忌症; 3、详细介绍疗效判定标准、评价方法,对有效性、安全性、可行性等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科学预测。 4、技术路线: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5、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技术力量、人力配备和设施等和各种支撑条件; 6、详细阐述可预见的风险评估以及应对风险的处理预案。 (三)、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需的医疗仪器、药品等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各种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需在我院执业机构许可证批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四、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医院医疗技术管理的组织与领导,医务科具体负责相关内容的实施与落实。 五、各学科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能力相适应,应当是核准的诊疗范围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六、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与科室的人员资质、功能任务、医院核准的诊疗范围相适应,有严格审批程序,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和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七、进行的医疗技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八、各学科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 九、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第二类医疗技术)。限制临床应用类医疗技术,其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和存在重大伦理风险,属于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实行限制性清单管理。详见附件:《陕西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目录。 十、医务科建立第一类医疗技术、限制临床应用类技术目录、档案,分类清理,日常监管工作。对医疗技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2020年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2017年修订) 一、新技术、新项目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新技术、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第一、二类,且与临床诊疗过程有关的、具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二、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管理 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项目。 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计委批准后才能开展的技术项目。 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国家卫计委审批后才能开展的技术项目。 三、新技术新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1. 申报条件 (1)申报者必须是我院中级职称以上在职工作人员。 (2)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合作申报。 2. 申报、遴选和审批程序: (1)各学科自行组织申报;申请者可在医院OA办公系统《***医院开展新诊疗技术、项目申报书》(附件2),按照申报

书填写要求填写。 (2)各科室主任组织本学科有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者的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安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价,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医疗质量管理科。 (3)医疗质量管理科对各学科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涉及到医疗安全的新技术、新项目上报医院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一步遴选。 (4)经伦理委员会及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医疗质量管理科对申请的新技术、新项目是否通过,予以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四、新技术、新项目的实施及跟踪考核 1.新技术、新项目在获得医院批准后方准予实施。 2.获得准入的新技术、新项目要在所申请的周期内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我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新技术、新项目自准入通过日起一年为一个结题周期,在实施过程中半年进行阶段总结,填写《新技术、新项目阶段工作总结》(附件3);在新技术、新项目结题时,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结题工作总结》(附件4),并交医疗质量管理科备案。 4.新技术、新项目实施周期内如果发生了技术性医疗不良事件,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医疗质量管理科汇报,由医疗质量管理科组织讨论后参照《医院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附件5)相关规定中止此项新技术、新项目。

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 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0769 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 Classificatio n man ageme nt system for medical tech no logy access of traditi onal Chin ese hospital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中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 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 组织实施工作,经院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各科室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各科室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 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向市卫生局申报的医疗技术。第二 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各相关科室及时组 织申报。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 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 高风险; 3. 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 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 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省卫生厅负 责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 审核工作,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均需报医务科,医务科进行组织并报卫生局进行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医务科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