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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文件

青理工学生…2007?7号

青岛理工大学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2007年9月4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为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教财字…2007?19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发挥勤工助学助困、育人的功能,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勤工助学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

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取得青岛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六条坚持困难优先的原则,兼顾效益和公平。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应与其它资助措施整体考虑,统筹使用,确保勤工助学作用的合理、有效发挥。

第七条坚持限制性原则。任何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坚持业余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在不影响学生正常

的学习、生活的前提条件下进行。

第九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工作中,树立一切为困难生服务的意识。

第十条坚持工作与锻炼相结合的原则,在工作中应当注重自身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两方面的锻炼。

第三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校内各用工部门均需安排一名老师作为岗位指导

老师,全面负责本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教育管理,包括日常工作考勤、监督考核等。

第十四条按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成立由品学兼优的学生群体组成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中心隶属于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专职老师进行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好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及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2、负责全面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及时、准确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3、协调好勤工助学同学与各用工部门的关系,为勤工助学同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4、及时反馈用人部门的建议。5、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6、做好勤工助学工作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按每个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开辟以协助任课老师上课等为主的教学勤工助学岗位(助教);以协助学校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办公室勤工助学岗位(助管);以协助学校环境卫生维护等后勤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助工)以协助学校科研老师开展科研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助研)四大类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同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利

用每年的节假日等时间设立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学生处对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以确保申请岗位的可行性、合理性、实用性。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学生三方签订《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未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二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签订《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外来单位雇用学生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纳入校外勤工助学管理范围。

第六章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学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每学年勤工助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酬金原则每小时不低于8元。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勤工助学指导老师在每月月底前应认真、负责的根据勤工助学同学的表现情况将其工资等级划分清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次月1日到各部门收取“勤工助学工资等级评定表”,汇总审核后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中旬发放上月勤工助学工资。

第三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到学生账户。学生银行账户如有变更,须及时到财务处及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对其发放工资。如因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登记说明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工资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人员要求

第三十二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校岗位的需求,按照宏观调控原则,分配给各学院名额。由个人申报参加勤工助学,各学院从困难生库中已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中按条件负

责任地确定人选,报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第三十三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服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部门指导老师的管理,必须遵守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由各学院从经济困难生库中推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对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工作态度要端正、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要具有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三十六条因面临毕业、考研或其余个人合理原因申请退岗者,写出书面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各用工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老师要

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考核,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不遵守所在办公室规章制度者要进行指导、教育。严重违反所在勤工助学办公室规章制度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各用工部门每月根据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月考核,考核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A等考核表现:非常胜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保证工作时间和质量,能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师生评价优良。B等考核表现:基本胜任,能够按安排、按制度完成任务。C等考核表现:能够遵守相关岗位制度完成各项任务,但主动性不够,工作毛糙,拖沓。D等考核表现: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安排,不遵守岗位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勤工助学工资与每月考核绩效挂钩,以B级为基准,A等上浮20%,C等下调20%,D等视实际情况酌情发放或不予发放。

第四十条每学期,综合每月考核成绩,对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前40%的同学予以奖励和表彰,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一条每学年,在连续两学期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同学当中,综合个人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表现情况,两校区各评选出10名勤工助学“自强之星”。广泛宣传“自强之星”事迹,对勤工助学“自强之星”给与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将组织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竞聘会,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并自强不息、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调到本人期望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因有事不能出勤者,应向部门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或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岗处理。无故缺岗每次扣当月工资的20%;每月无故缺岗两次以上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连续两月被考核为D级,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无故自动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以及因违

纪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除工作岗位的同学,在以后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再安排。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六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由学生工

作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学生参加未经学院审核登记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属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 (一)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四)建立勤工助学档案,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五)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六)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用工单位的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 (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三)按时报送学生的《工时表》和《工资表》。 (四)配合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可到“中心”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需设立临时岗位的,可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并公开招聘。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学生勤工助学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学生勤工助学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学生勤工助学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一:勤工助学的目的 勤工助学的开展是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读书缴费,自主择业的改革措施,要求大学生不仅在经济上能够自立,而且要求在素质上得以全面发展。 勤工助学的开展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产物,是大学生将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联系的契合点。大学生在获取一定的经济资助的同时,可以将所从事的活动与专业学习和自主精神的提高以及个人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可以体验生活,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充实自身、双向受益,有利择业,激励社会责任感。既使学生树立起劳动光荣的观念,提供自力的经济基础,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又提高大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适应能力,增强自主成才的自信心,有效加快青年人的社会化进程。 二、勤工助学管理方面 1、用人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岗的工作制度。 2、用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指导学生上岗,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记录。

3、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和工作作风。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怕苦怕累、不负责任的学生要予以批评教育,并把情况报送学工部,以便及时处理;对在工作中诚实劳动,表现突出的同学要作好记录,报学工部予以奖励。 4、各部门的领导对学生的劳动考核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负责的做好考勤工作。要走好勤工俭学之路,首先有靠周密的组织和法律安全保障,单线联系和散兵游勇似的单兵作战模式往往是靠不住的。要走好勤工俭学之路,关键还要提高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三:勤工助学管理的注意事项 要高度重视学生的管理,各系要专人负责、精心组织、服务到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工作,要对留校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留校勤工助学学生加强管理;要加强勤工助学学生安全教育,注意强调工作纪律及工作安全,特别要做好防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雷击、防受骗等教育,确保学生安全,并关心留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四:对助学学生的监督和考核 为了使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常年进行跟踪调查,用人部门及时反馈信息。班主任每学期应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习情况报送中心。

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4-08-18 10:39: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现根据《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在学校助学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助学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立 第四条岗位设立: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 第五条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助理班主任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0月份进行。 第八条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九条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制度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保障制度 (一)校级组织保障 1、学校应成立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对学校教科研工作进行规划和实施。 2、学校应成立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课题的评审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3、学校应有科研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学校科研室职责 1、科研室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协助学校制订教科研规划、科研工作计划。 2、科研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教师科研培训工作。 3、科研室协助学校进行龙头课题的开发和实施,为学校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提供信息、指导、咨询服务。 4、科研室负责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包括课题立项审批、过程管理、成果鉴定和推广。 5、科研室应协助学校档案室负责学校科研工作档案资料的积累、汇编、借阅和管理工作。 二、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一)课题申报 1、申报(1)学校要采取一定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进行课题申报,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2)每项课题限报负责人一人。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该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3)课题组主要成员必须是真正参加本课题的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含课题负责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市级以上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11人,校级课题组成员根据学校情况酌情规定。(4)同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项研究课题。前期申报课题尚未结题,未经相关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和验收者,不能再次申报。正在研究的课题可以申报上一级课题。(5)校级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6)申请人要根据不同级别课题表格的填写要求正确填写项目申请书。(7)校级课题申报时间由各校自定,市级及以上课题申报时间以市区有关通知为准。 2、评审(1)学校教育科研课题一般分管理、德育、教学、其他四大组进行评审。(2)校科研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3、立项(1)校级课题必须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方可立项。(2)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校级课题立项发布时间。(3)参加市级以上课题评审必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二)课题过程管理 1、开题论证(1)市级课题必须在立项发布通告3个月内完成开题论证活动。校级课题必须在立项发布通告2个月内完成开题论证活动。(2)学校组织好各级课题的开题论证活动,校级及市级规划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研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科组教师参加,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课题承担人更好地修正课题实施方案。(3)市级重点及以上课题的开题论证活动根据市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安排和要求进行。(4)开题报告一般具备以下要素:A、课题研究的现状分析;B、课题研究的价值与意义;C、课题研究的目标、内容与方法;D、课题研究的基础;E、课题研究的实施计划及设想;F、课题研究中的困惑及问题;G、参考文献。(5)各级课题开题论证活动,由课题负责人作主题汇报,课题组成员视情况作补充发言。(6)各级课题开题论证活动结束后半月之内,课题组成员要根据开题论证会专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完善研究方案,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善后的开题报告。 2、中期检查(1)学校组织好各级课题的中期检查活动。(2)校级及区级规划课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六条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适用之列。 第八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南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宁师学〔2011〕2号 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各用工单位的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3月16日印发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的平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助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同意,

科研小组管理办法(试行)

资源环境学院科研小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团队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开创我院学生科研活动新局面,使学生尽早进入各专业科研领域,接触学科前沿,了解学科发展动态,今后更好地开展各项科研活动,结合我院实际,特此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成立科研小组的目的及意义 成立大学生科研小组是我院大力开展素质教育改革,实施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科学研究三位一体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我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 一、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满足以多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为目标的人才培养要求。 二、是给大学生提供科研训练机会,以期学生尽早进入该专业科研领域,接触和了解学科的前沿,明晰学科的发展动态; 三、是充分利用学科综合、教学资源,因材施教,提高办学效益; 四、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科研创新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五、是加强师生团队合作精神和交流表达能力; 六、是以“研”促进“学”与“产”的紧密型结合,鼓励我院学生早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等)。 通过大学生科研小组活动的开展,促使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的涌现,为我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奠定良好基础。大学生科研小组的成立,对于鼓励我院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增强大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学习科研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机构 科研小组成员由我院各专业学生自愿报名参加,每年10月中旬进行选人,人数要求不限。科研小组采用流动形式管理,小组内成员若出现工作不积极,以致影响其他成员的工作,则予以劝退;未加入科研小组的同学若后期观察优秀,则积极引进。 科研小组设组长一名,对科研小组进行整体规划。组长、组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长的职责 1、负责例会本组成员的通知、会议的传达、小组意见的上传等事项;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 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学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水电费收支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基金管理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规定学生学杂费中划拨的部分基金、部分教育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社会资助等。 第七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院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计财处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学院现在岗人员工作之外的固定性、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而设置,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十条学院可在图书资料室、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其它岗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各有关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第四章勤工助学的申请及审批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编译著已结项科研课题等。 第二章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院内年度课题每年3月申报一次,院外课题根据有关部门下达课题的时间,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 第五条院内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由系部、处室、中心主要领导书面推荐。 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院级课题: 1.无故未按规定时间结题或课题被取消的; 2. 承担院级课题未结题的。 其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院内课题受理申请开始后,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评审书》,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交至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院内课题的立项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由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应按照课题下达部门要求定期填写课题进展报告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院内课题的研究期限自批准之日算起,负责人根据课题内容和成果形式,确定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时限一般为1年;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或需要一定时间周期的研究,研究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为保证研究工作有序、顺利展开,课题一经立项,题目、内容及课题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院内课题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研处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院外课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结题 第十一条院内课题的结题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题期限内填写结题申请书,并将全部结题材料报科研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结题最终成果一般为文字和实物两种形式。 其中,文字形式需要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经学院批示的研究报告或正式出版的著作等;实物形式应提供研发的成果原件并以课件形式真实反映实验、研制等过程和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文字材料。 第十三条结题材料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与课题负责人一致,否则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科研管理制度

科研管理制度 在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做到管理制度化。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科研管理制度是保证公司科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管理目标、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和管理办法的制度化,才能使各项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章执行。保证总目标的顺利实现,使管理行为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司科研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研计划与成果管理制度 (一)申报课题的立项论证制度 公司应建立规范化的课题申报管理制度,所报课题事先均需经过充分的情报调研,并由公司技术中心(或邀请同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立项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评议的形式,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的立论依据、学术水平、可行性分析、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人员梯队和实验条件等。对科研合同则要求论证签订合同的目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 (二)课题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 加强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不仅仅是检查在科研项目能否按计划完成,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查,及时从科研项目中发现真正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新内容,以便进一步给予支持和扶持。应建立公司及课题组的二级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可先布置课题组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在自查的基础上,由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

于二次的现场检查考核。对有明显进展或已取得阶段成果者给予奖励,并进行重点跟踪扶持,或着手进行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对部分存在困难的课题,要尽量通过各种途径给予协调解决,促进科研课题沿既定目标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三)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对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制定,其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鉴定须具备的条件、鉴定程序、鉴定形式、鉴定方法以及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推广应用等多方面要注意的事项和要求。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科研支撑条例管理制度 (一)科研仪器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大型精密设备的使用,应视情况采取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的方式,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最佳运行,提高使用效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仪器设备共用制度、安全操作规定、维护检修制度、损坏赔偿制度等。对设备使用者必须先经培训学习,使其掌握仪器技术性能、操作使用和维修技术,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学术交流及表彰奖励制度 (一)表彰奖励制度 科研管理的基本要求中,人是最富主观能动性的要素。公司科研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设法激励和激发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的

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 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培养劳动观念、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加强自我教育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也是资助和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内蒙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和管理机构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计财、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学院在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日常事务的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在学院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下开展,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擅自聘用学生进行有偿劳动,凡擅自聘用学生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撤销,并由聘用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各部门、二级学院需要使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有偿劳动的,应当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申请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对该勤工助学申请批准并登记后,该部门、二级学院方可使用。 二、勤工助学组织原则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

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必须是无毒,无害、无火电等安全隐患且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部门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临时岗位需在提前一周),设定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要求,并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符合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由设岗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岗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再由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报学生资助分管领导审批。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有创收的岗位,设定学生勤工助学岗部门可参照此办法,但学院不承担勤工助学费用。 四、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凡在籍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 第三章科研机构与科研编制管理 第四章科研计划管理 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六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附件二科技创收分配方法 附件三专职科研编制管理细则 附件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五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使科研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辩证统一,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四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重视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条科研工作必须积极承担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科学基金项目和发展科学技术的任务。 第六条科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注意保守秘密。 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 第八条院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主管院长、科研外事处、系部、

研究所(中心)室、课题组长组成。 1、主管院长:受院长委托领导学院的科研工作,对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处理。 2、科外处:科外处是院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院科研工作,重点是科研计划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研信息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学术团体工作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外事工作管理。 3、系部:各系部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本部门的科研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与科外处分工合作,实施对部门科研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是行政管理和经费管理。各系部设一名科研秘书,协助主管主任组织处理本部门科研方面的具体事务工作。 4、研究所(中心)、室:研究所(中心)和研究室是科研业务机构,在科外处和所在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研究工作,研究所长(中心主任)和研究室主任对机构的研究工作全面负责。 5、课题组长:课题组是科研工作的基本组织,列入计划课题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科研机构与科研编制管理 第九条为了长期稳定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学院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相对稳定的科研机构,根据需要与条件,研究机构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第十条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且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工作骨干和专职科研编制。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已取得一定的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成果,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场所等基本设施条件。 4、有研究任务,即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重大的横向合作项目。 5、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 6、原则上建立研究所(中心)要有能力持续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并且有重大横向课题和一定数量研究经费及专职编制,否则只能建立研究室或课题组。 第十一条建立科研机构的程序为: 1、在条件成熟时,申请部门向科外处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是具备的条件);研究开发业务范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使勤工助学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岗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在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技工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勤工助学。 1、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父母双亡、单亲家庭、危病家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且本人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2、学习成绩优良,思想品德良好,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行成绩在80分以上,无违纪现象发生。 3、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学生所在班民主评议推荐。 3、各科根据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团委。 4、根据各专业意见,学校团委在进一步摸底条查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是否录用,然后将申请表报学生处长审核,最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5、凡录用者均有1至2周的考核期。考核期无任何违纪行为,工作表现出色者,由团委与录用者签订勤工助学“协

议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已参加者学校予以请退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工作期间有一门以上不及格或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 3、工作期间不团结同事(同学),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失者。 4、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受到同学投诉或经指正仍屡教不改者。 6、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管理不到位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者。 四、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1、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生处、团委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2、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原则上确定为3元/小时。 3、酬金按月支付。 五、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1、学生工作处、团委是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向学院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编制,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审定勤工助学岗位的人数及酬金。 2、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工作达标情况,考核验收合格后,用工部门负责人在用工报酬表或考勤表相应栏内签名,于每月5日送交学生处、团委复核、汇总。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科学、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医学部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北京大学医学部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科学发展,助学成才”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医学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的情况下,聘用医学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薪酬。 第六条学生私自在医学部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医学部相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本学院(部)开展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九条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条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1、在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3、在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医学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医学部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薪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协调医学部内各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6、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接洽并鉴定合法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7、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保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中小学教育科研管理规章条例

中小学教育科研管理规章条例 小学教育科研管理规章条例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师资水平,根据学校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一部分:教科室的工作职责 教科室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教育研究机构,它与学校的教导处、德育室并行,负责管理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向校长负责,它所布置的工作任务是行政性的,全校的教职工应认真执行。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教科研工作计划,收集国内外教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情报,为校长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为提高教师的教科研水平服务。 二、开展对学校课堂教学动态和改革方向的研究与指导工作,编拟学校课程教材改革方案和校本课程标准,并指导改革的实验与推广。研究与编写教育的教学资料,汇编教学、教改经验和动态资料;负责研究拟订与课程教材改革相配套的教学软件建设计划和相应的学具、教具标准。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对课程教材方案实施的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并承担学业评价的改革与实施工作,指导各学科教学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学、教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 四、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建立对教育教学有较大现实

意义的课题组,组织各教研组、课题组认真开展教科研活动。 五、收集教科研成果并进入档案。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为推荐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提供准确详实的事实材料。为校长对教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依据。 六、组织教师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转变教育观念,探索现代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改革效率。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工作。 七、主持学校现代技术教育工作,推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开展和运用。 二部分:教科研制度 、领导定期研究和亲自承担课题制度。学校领导每学期要针对教科研工作进行三次例行研究,要亲自承担或参加一项课题的研究。 、校内教科研组织和网络制度。 成立有主管领导负责、有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的教科室;建立顾问团和教科研骨干队伍,骨干队伍由教研组长、省级、市级、县级和校级重点课题负责人组成。教科室下设校级优秀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成果评审委员会。 、教科常规工作制度。 ()学校有近期、远期科研工作计划。近期:(学期、学科研工作计划); 远期:三以上科研规划。 ()教科室负责对校级以上课题的管理,具体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 编辑学校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成果集和编发教科研简报。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在促进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功能。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一切行为活动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生处作为我院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建立勤工助学管理指导教师队伍。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职责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积极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信息; (二)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协调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四)建立相关信息库,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 (六)做好学生创业实践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请上岗流程 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二)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1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吸引博士后人员参加公司的科项目和生产试验课题。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高端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 2.2博士后工作站应按人事部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加以设立。 2.3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技术部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博士后工作站的人事和科研事务的管理。工作站为博士后人员指定从事科研课题的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相关的科研工作。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工作站还可指定一至二名副导师协助导师工作。 2.4人力资源部负责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和出站、进站协议书管理、日常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人力资源部还应以重点督促、检查博士后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适当的评估。 2.5技术部负责审核并落实博士后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预算、科研课题的申报、专利的申请、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考核和科研成果的申报、

评估和鉴定等。技术部应着手编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实施的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的附件,并以科研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工作考核依据。 2.6 导师主要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课题的审定,决定是否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进站协议,并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实际的指导,以及科研成果的评审等。副导师可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科研课题的工作,也可作为项目联系人对博士后人员阶段性的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和小结。 2.7 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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