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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内容

2020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内容
2020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内容

2020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税款的免征和减半。

·2、外省市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北京市民待遇及调京。

·3、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且具备优先批准权。

·4、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

·5、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

标和国家免检产品。

·6、除享受国家政策外,还享有所在高新园区的园区支持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申请条件:

·1、企业申请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对其主要

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

·A、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或著作权;

·B、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所在领域包括:

·A、电子信息

·B、生物与新医药

·C、航天航空

·D、新材料

·E、高新技术服务

·F、资源与环保

·G、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1、全国: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六)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九)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

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十)“两免三减半”。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十二)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5/10/20万等

(十三)地方股份代办系统等资金资助。

(十四)地方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XX%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五)地方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工作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加强联动、重点推进”为原则,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奋力建设X部科技创新高地、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X年,力争全省新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3500家,带动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0噓右。 三、重点任务分工 (一)加大培育力度,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1.实施“小升高”培育行动,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进程。对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按照一定条件建设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实施一对一辅导,省财政科技经费对入库企业

按照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 2.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航X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激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省财政科技经费每年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补。 3.开展“高企培训X行”活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讲和培 训力度。省、省辖市联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涉企科技政策培训,实现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培训全覆盖。结合科技创新政策进企业活动,开展“千人万企”科技政策服务进基层行动,从全省遴选1000名政策辅导员,为10000家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政策、财税政策服务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 航X区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对每家企业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跟踪辅导和服务。 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团队和技术创新成果引进力度,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我X 转移转化。 (二)加强认定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水平。 5.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批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航X 区要注重宣传动员,及时做好申报材料受理、审查和推荐上报工作。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 1、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5、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方式 直接减免 低税率 项目所得减免 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免税收入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类别 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 普遍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一、普遍性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 再就业优惠 安置残疾人优惠 二、行业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文化产业 动漫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事前认定)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事前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4%、6%);(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10%、30%);(五)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须达到70分以上。

税收减免手续(国税函〔2009〕203号)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除了备案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 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国家高新企业的标准

随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国家对审查机制也会越来越严格。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仅可以获得国家的扶持,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20年开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 那么现在国家高新企业的标准时怎么样的?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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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现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梳理如下。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2020年高企,享受高企政策,共渡疫情难关。 1.税收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收优惠。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直接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但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区级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补贴;对首次认定通过的科技“小巨人”奖励1万元(当年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重复享受该奖励)。 4.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高新技术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职工教育经费优惠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品牌价值提升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能有效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更易获得早期投资、风险投资及产业资本等的青睐。 7.企业软实力提升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部分政府采购、应用示范、招投标的必要条件。 8.政策申报前提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部分金融支持、人才奖励、科技产业等政策申报的前提。 如武汉东湖高新区内的高企在“四板”挂牌并满足一定条件,可获得30万元奖励;区内高企新设独立的创意设计部门或中心,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应届生人才补贴。

(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及认定代理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及认定代理培训 了解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8年度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无形资产 一、认定机构 1、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组成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认定管理小组”根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和本办法全面负责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和复审工作 二、认定条件 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 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一、海淀园区内认定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包括: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其他优惠政策 1. 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2.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园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海关可在园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 4.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5. 银行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6. 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04-01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经济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产业,产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企业,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创新。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速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思路 全面摸清我省中小微企业现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指引,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培育一大批企业尽快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尽快增强研发实力,尽快增加高新产品数量,加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国争先进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大省在全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战略位置。 二、具体目标 5年时间内选择4000家左右有一定创新基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力争到2020年,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5000家,并全力冲刺6000家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力争

到2020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500家。 -1-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基础建设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围绕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以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为圆心,大力开展众创空间规划和布点,科学建设和利用孵化器。充分盘活生活服务和交通资源,为创客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加速器和工厂化厂房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过渡阶段。加强与各类园区的配套建设,按照去产能、降成本的要求,充分盘活存量,适度建设增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阵地。明确园区发展的功能定位,把经济开发区升级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积极鼓励各地争创更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增加高效和中高端供给,加快投资强度向创新强度转变,提高以科技为引领的全要素生产率。以市、县为单位,逐步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工厂化厂房→园区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功能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培育通道。 (二)把握成长规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1、发展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活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围绕产业配件、材料工艺、绿色环保等,拓宽产业链宽度,围绕研发中试、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延伸产业链长度,围绕长度和宽度建设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

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 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 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②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③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 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 否同时申请所得税 15% 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 [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7]39 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 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 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4、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①自 2000年 6月24日起至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XX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XX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精神,着力培育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体系,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工作,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方向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到2015年底达到139家,到2017年底达到190家,到2020年底达到300家。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为主,政府引导。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紧密结合,科技、财政、经信、商务、税务、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对高企后备企业的培训帮扶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发展。 (三)依托平台,形成体系。 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撑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需求。 三、工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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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 年第24 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

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 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 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 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通告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通告规定执行。2016 年1 月1 日前按《科技部财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认定条件搜索 (二)程序事项搜索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搜索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一、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的企业。 2.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简称入库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企业,入库企业资格失效。 3.市科技创新部门设立入库企业审核行政服务事项,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资格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入库标准与条件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立。 4.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5.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四)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企业可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二、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资金管理 (一)放宽资金重复资助限制。 1. 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高术企业培育计划研发资助资金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第21条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2. 企业在享受认定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可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二)优化资金管理方式。 1. 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原则,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认定奖补资金均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按《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创新券纳入创客专项资金预算,按《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同时享受入、出库研发资助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时,可一次申请,分别计算资助金额,一次拨付。 3. 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高企认定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制定各区(新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委通过专项转移支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目录 一、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7) 2. 转让产权 (7) 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7) 4. 出口货物退(免)税 (7) (二)营业税 5.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8) 6.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8) 7. 科技企业孵化器 (8) (三)企业所得税 8. 高新技术企业 (9) 9. 研究开发费用 (9) 10.加速折旧 (9) 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9) 1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9) 1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0) 14.创业投资 (10) 15.综合利用资源 (10) 16.政策性搬迁收入 (10) 17.科技园收入 (10)

18.科技企业孵化器 (11) (四)个人所得税 19.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11) 20.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11) 21.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 (12) (五)车船税 22.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12) (六)土地增值税 23.企业兼并 (12) 24.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12) 25.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12) (七)印花税 26.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12) 27.公司制改造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13) 28.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13) 29.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14) (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0.提供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14) 31.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14) (九)契税 32.整体改建 (14) 33. 投资组建新公司 (15)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高新技术企业以人才为依靠,以技术创新为先导,以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为特征,以研究开发为手段,实现技术经济一体化,并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新型企业。国家高新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华新区320W(100%配套),宝安区320W(100%配套),福田区170万,其他区域均16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深圳市直接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3万元,龙岗(高新复审10万)各20万,南山区10万,福田区20万(高新复审5万),龙华新区(高新复审20万)、宝安(复审10万)、光明新区、罗湖、坪山、盐田3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十二)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1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着力培育全省技术创新骨干,现就组织实施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工作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有效提升我省企业质态。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紧密结合,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对培育企业的培训和帮扶。 ---------------------------------------------------------精品文档 ---------------------------------------------------------------------

------------ 3、依托平台,形成体系。以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需求。 (三)发展目标 建立省市县、科财税联动,法律、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择优选择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每年培育2000-3000家企业,到2015年培育高科技企业10000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000家。 二、基本条件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重点选择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基本条件为: 1、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通过1-2年培育,力争使其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精品文档 ---------------------------------------------------------------------

高新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

1.资金方面享受的优惠 A高新企业上市融资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B享受优先贷款政策; C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D银行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E企业可以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科技扶持资金; 2.税收方面享受的优惠 A研发费用的投入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由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25%减到15%; B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C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D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E税款返还政策,高新技术项目所在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办理返还手续。 F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G 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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