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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现在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合作已经越来越频繁,世界经济已经明显呈现出一个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因此两个国家之间的一些争议问题,都是由国际法庭来解决的。然发生争议的原因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比如说有的时候会直接通过诉讼,而有些情况下,通过仲裁就可以解决。那么,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一、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

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其实我国普通公民可以简单一点理解,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因为仲裁和诉讼本身就是不一样的,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主要在于管辖权的取得,开庭审理的原则以及监督程序等各个方面都不一样。而且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作出的裁决,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有影响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m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属下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me,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的名称。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其范围包括:①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③国内争议案件。 经过近5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近几年来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专门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当时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决定将其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时规则》。1988年9月12日,经其修改,改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仲裁规则。按照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 (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成立于1985年。它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内容摘要: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编辑本段] 简介 设立于东京,主要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编辑本段] 参与国家与法官 参与国家法官备注 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国梅汝璈律师;立法院立法委员 法国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荷兰贝尔特·罗林(Professor Bert Röling)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编辑本段]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封面) 2013 ——2014 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 任课教师:陈洁 学生姓名:刘月 班级:法学1101班 学号:3101110110 论文题目: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内容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制度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 ,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更好的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必要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民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内容提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 ,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更好的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有必要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民事仲裁 由我们法学一班女生组成的研究小队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进行研究讨论,并 大致分工。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将管辖分成不同的部分进行各个击破,大致分为是概念、意义,基础,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原则,不同于民事仲裁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案例。关于管 辖权的基本的内容我们组已经以Prezi的形式展现出来了,在此不作赘述。作为PPT的解 说人员,我在阅读了其他人员收集的材料之外,还就我感兴趣的部分即“国际商事仲裁管 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不同”进行了深一步的研究。 在展示的Prezi中,我们也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念 ,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或仲裁庭、仲裁员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以 及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和民事仲裁管辖权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协议管辖权。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 裁管辖权基础,正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的管辖权才能被排除。而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由于关系到一国的司法权,具有强制性。即使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存在协议管 辖权,其适用范围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层层限制,当事人享有的自由根本无法与其在国际 商事仲裁管辖权中享有的自由相比。 第二,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存在时间是短暂的,它由特定的仲裁庭行使,争议解决后, 仲裁庭解散,当事人赋予的管辖权也就行使完毕;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持续性。 第三,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较窄,各国法律对可仲裁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局限于商事争议;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要宽得多,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都不属于可仲裁事项。 第四,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民间性,它是由于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由民间性质 的仲裁庭行使,不涉及国家的司法主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由法律赋予法院享有和 行使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当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这两种管辖权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或相似的地方 ,如国际性、民事性等。 (一 )国际性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填空、判断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填空、判断题库(排序版) (马全力整理的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盗传必究!) 说明:试卷号:1018。 资料整理于2020年9月2日,资料涵盖了2009年1月至2020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题库 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20年1月试题][答案]对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输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2020年7月试题][答案]对 宾刻舒克在其《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2020年7月试题][答案]对 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但主要就是指个人权利。[2020年7月试题][答案]错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提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2020年7月试题][答案]对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级馆长。[2020年1月试题][答案]对 国际地役可以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2020年7月试题][答案]对 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前任秘书长的推荐任命的。[2020年1月试题] [答案]错 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是统一不可分的。[2020年1月试题][答案]对 正常基线法一般用于海岸比较曲折,沿岸多岛屿、礁滩或岩石的情形。[2020年1月试题][答案]错 二、填空题题库 1864年______把惠顿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中文的 ______。[2010年1月试题]丁韪良;《万国公法》 1864年美国传教士____把惠顿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中文的____。[2011年7月试题]丁韪良;《万国公法》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____和____。[2015年1月试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____和____。[2015年7月试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____和____。[2019年7月试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按《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地区是指______ 。[2009年1月试题]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____和____。[2009年1月试题]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____和____。[2014年1月试题]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____和____。[2012年7月试题]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____和____。[2015年7月试题]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输权包括____和____。[2019年1月试题]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宾刻舒克在其《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____和____。[2015年7月试题]领海;公海 宾刻舒克在其《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____和____。[2019年1月试题]领海;公海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内容提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 ,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更好的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有必要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民事仲裁 由我们法学一班女生组成的研究小队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进行研究讨论,并 大致分工。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将管辖分成不同的部分进行各个击破,大致分为是概念、意义,基础,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原则,不同于民事仲裁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案例。关于管 辖权的基本的内容我们组已经以Prezi的形式展现出来了,在此不作赘述。作为PPT的解 说人员,我在阅读了其他人员收集的材料之外,还就我感兴趣的部分即“国际商事仲裁管 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不同”进行了深一步的研究。 在展示的Prezi中,我们也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念 ,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或仲裁庭、仲裁员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以 及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和民事仲裁管辖权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协议管辖权。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 裁管辖权基础,正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的管辖权才能被排除。而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由于关系到一国的司法权,具有强制性。即使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存在协议管 辖权,其适用范围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层层限制,当事人享有的自由根本无法与其在国际 商事仲裁管辖权中享有的自由相比。 第二,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存在时间是短暂的,它由特定的仲裁庭行使,争议解决后, 仲裁庭解散,当事人赋予的管辖权也就行使完毕;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持续性。 第三,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较窄,各国法律对可仲裁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局限于商事争议;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要宽得多,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都不属于可仲裁事项。 第四,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民间性,它是由于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由民间性质 的仲裁庭行使,不涉及国家的司法主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由法律赋予法院享有和 行使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当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这两种管辖权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或相似的地方 ,如国际性、民事性等。 (一 )国际性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

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可见,法院可行使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自愿管辖。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的一切案件。国际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cc1275389.html,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 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 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 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 (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 (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

料?U (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 (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 (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 (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 (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 (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国际公法(国际法).

国际公法(国际法) ||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论述题||简答题||名词解释|| 填空题:15分,每题01分 1、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和属地管辖。 A: 2、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和——。 A: 3、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 A: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 A: 5、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 A: 6、国际仲裁是以——为基础的。 A: 7、《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 A:

8、国家的主权或——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A: 9、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和————。 A: 10、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A: 11、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A: 12、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确定领事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公约是___________。 A: 13、二战后,成立了审判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的国际军事法庭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 A: 14、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须具有的四个要素是固定的居民,____,政府和主权。

A: 15、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___________的召开外,还有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A: 单选题:20分,每题02分 1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 单选: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1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单选: 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1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 单选: A:过错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 D:绝对责任 19、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面临的困境与如何扭转的探讨

附讲座提纲: 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面临的困境与如何扭转的探讨 1)First Line defence (own people): (i)“prevention is better than cure”; “commercial world is equivalent to war zone”. (ii)Competence and knowledge of leaders and key staffs of PRC enterprises. (iii)Knowledge in “Law of Contract”, “Law of Evidence”and “Procedural Law”. (iv)Ability to make sound and logical judgments. (v)Keep proper documentary evidence for good management and potential litigation. 第一道防线 (自己人): (i)“预防胜于治疗”;“商场如战场” (ii)中国企业领导与主管的能力与知识 (iii)合同法、证据法、程序法的知识 (iv)作出合理与逻辑性判断的能力 (v)为了更好地公司管理与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保留文件证据 2)Second Line defence (lawyer): (i)Good legal advisor and/or lawyer in potential troubles. (ii)What is a good lawyer? (expertis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e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experience, motive, fees). (iii)Problem of instructing too many lawyers; importance to spend money wisely. (iv)Problem of instructing lawyer too late. (v)My experiences of being appointed by inexperienced law firms; my decision not to accept appointment from some very poorly handled law firms. 第二道防线 (律师): (i)能够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问题与知道找好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作出及时的咨询。 (ii)什么样才是好的律师?(国际贸易与国际仲裁的专家、经验、动机、费用). (iii)委托过多律师的问题;钱花在刀刃上的重要性。 (iv)太迟委任律师的问题。 (v)我被经验不足的律师行委任为仲裁员的经历;我曾经不接受一些不懂的律师行的委任。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使用五年的旧《规则》。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修改也体现了当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 1、追加当事人机制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第三方和请求一方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法主动提出追加其自身为仲裁当事人的申请。新《规则》规定,希望将第三方追加为仲裁当事人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希望作为当事人加入仲裁的第三方,均可以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新《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申请后,如认为仲裁协议表面上同时约束该第三方,仲裁庭有权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追加该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此外,新《规则》第27.8条还规定,若当事人或第三方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身也有权初步决定追加当事人。新《规则》第27条还规定,若在确认仲裁庭之前追加当事人,则所有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2、增加仲裁案件合并的机制 新《规则》第2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1)当事各方均同意合并;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3)尽管各仲裁请求分别依据一个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但这些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新《规则》第28.6条规定,如发生仲裁合并,被合并之仲裁的所有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合并后的仲裁案件指定仲裁庭。 新《规则》第28条还规定,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前提是各仲裁协议应分别约束仲裁所有当事人、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的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我们理解,这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就将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 3、完善临时措施制度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但未就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能否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也有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采取相关临时措施,但该等临时措施需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执行。 根据新《规则》第23.1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规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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