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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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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作者:杜兴涛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第15期

提要小额贷款公司对规范民间资本、服务三农、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其还处在尝试阶段,存在着诸如设立门槛高、监管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低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应当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狭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种金融项目或制度安排,仅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而不提供存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几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

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小额贷款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不规范。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精)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 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号) (9)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13) 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14) 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 (16)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 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 (23) 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 (27) 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3) 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35)

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 办函[2017]56号) (40) 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48)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60)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63) 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 (63) 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67) 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 (83) 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 (86) 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 (95) 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 贷监〔2016〕1号) (97) 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 号) (101) 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 (10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条例制度

小额贷款】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 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第六条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三)审议与审批。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 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 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解读 由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提出并牵头组织,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四川省地方行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8年12月21日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涵盖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管理、服务要求、客户档案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投诉管理、质量管理和评价改进等共10章及附录相关内容,全面覆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基础设施、产品服务、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等领域,着重规范小贷公司的组织管理、业务操作、内控制度,指导小贷公司完善内部流程、做好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和质量管理机制等,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范》强调小贷公司的普惠服务导向。四川小贷公司应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快捷、区域、特色经营原则,服务所在县域内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促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规范》明确正规持牌机构与其他放贷机构的差异。一是明确小贷公司是纳入地方金融行业特别监管且有特定名称标识的机构;二是明确小贷公司履行不准吸收存款,不准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不准以非法手段收取贷款,不准做虚假账务、报虚假信息和搞账外经营,不准开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业务的五不准规范红线;三是明确小贷公司应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悬挂统一的行业标识。行业标识有助于社会大众正确识别持牌小贷公司,树立小贷公司规范专业的正面形象。 《规范》强化穿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明确提示风险,规范投诉管理,主动对接监管要求实现穿透式监管,要求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摘要》并上传省金融监管局备案,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金融市场,消除风险隐患。 《规范》是全国首个地方性行业标准,是四川省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民间金融纳入规范管理、稳定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的重大举措之一。《规范》属于推荐性自律性行业标准,首次向全社会公开了小贷公司的服务内容,主动提示风险,明确收费标准,有效保障客户合法权益。《规范》的实施将引领我省小贷公司行业朝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普惠金融机构发展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为了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该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现将有关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的法律程序事宜予以阐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及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除在ⅩⅩ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贷款外,不得跨区经营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的条件 1、法人股东的条件 根据《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在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4)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5)近两年连续盈利。 2、自然人股东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4)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注册资本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高管人员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意见书 模板

关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设立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筹备组: ××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接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筹备组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就出资人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5、《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第23号); 6、《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陕金融发“2008”第1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 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 1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陕西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公司法人股东、××公司法人股东、××公司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签订的“出资人协议书”和“出资人承诺书”;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营业期限和关于参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营业期限和关于参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营业期限和关于参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 三、基本事实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拟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公司、××公司、××公司和自然人股东××的如下保证和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提供的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各投资主体情况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六、《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额贷款公司劳动合同(通用版)

劳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家庭电话: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___固定期限__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条合同期限前1—3个月为试用期。即____年___月____日起计算。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四条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本公司内,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乙方实行八工时制,每周工作日为周一到周五。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和法定节假日的权利。年休,产假、孕假等其他休假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处理。 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日期。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税前),转正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 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范本 版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户籍地址: 微信号: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贷款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自甲方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 贷款用途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合同记载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记载内容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贷款利率及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年)固定利率。日利率=月利

率/30,期利率=月利率×间隔还款月数。 利息从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开始起算,至贷款实际收回前一日止。贷款期限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贷款发放的前置条件 除甲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置条件,甲方才予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乙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或合同约定手续;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等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贷款设有担保的,已办妥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手续,且担保方式合法并持续有效; 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或出现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乙方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 法规、政策不禁止、不限制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发放贷款的情形。 贷款发放的账户信息 甲方将贷款金额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即视为乙方收到贷款: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对上述银行账号等资料负责,如因乙方提供的户名、账号等资料有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变更,乙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还款 还款顺序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试行) 为督促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担保贷款业务要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要求,选择合法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并依法办理登记及他项权手续。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账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试点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与票据业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当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将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向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按月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对账单,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异常资金流向、违规操作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可以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本 借款人: 贷款人: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 币种:。 1.2 金额大写:。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 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 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 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 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 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 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 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 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 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 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放款日放款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到期日还款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年月日; 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 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 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 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 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京政办发〔20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模板范本2018年版

____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信号: 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1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元整(Y ________ )。 1.2贷款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自甲方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 1.3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1.4《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合同记载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记载内容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贷款利率及利息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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