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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关于反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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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关于反诉的规定

案例:2012年4月,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

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技术协议》,约定原

告向被告供应化工水泵,原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供货,对产品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期、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根据约定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2013年8月,原告上海某公司向合同约

定的争议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浙江某公司拖欠其货款,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后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针对该合同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反诉,主张本案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本案被告很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更换配件、赔偿损失等。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对货款的数额、付款方式、质保期等条款达成一致。

分析: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提起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后,针对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被告造成损失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更换配件等,此处应视为反诉。如果被告买方仅仅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则应视为反驳而不是反诉。那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反诉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反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下将做进一步分析。《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反诉的构成要件,在现实应用过程中,首先得明确反诉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加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作了详细规定,《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首先,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其次,反诉还必须具备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要求。1.主体方面,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定于本诉的当事人。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2.客观方面,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来说,其实质要件是反诉与

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反诉的程序要件是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反诉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矛盾。当事人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只有熟悉反诉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运用反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如何应诉(一):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负担

被告如何应诉(一):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负担 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宋杰律师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被告举证到何种程度,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算完成,举证负担才能卸除?三种不同的反驳方式下,被告的举证负担是否相同?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前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而具体的答案,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过于生硬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结果是不合理地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负担,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裁决。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地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论和实际意义[1 ] (P33-34) 。笔者认为,只有从行为与结果两个方面来理解举证责任概念的含义,才能够把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原理厘定清楚,从而正确把握被告与原告之间在举证负担上的区别以及被告在采取不同反驳方式时举证负担的差异。在本文中,笔者将依据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并结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被告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反驳方式时其举证负担情况进行探讨。由于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的角色实际上就是反诉原告,与本诉中原告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无论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还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完全一样的,因而本文不再将其作为被告举证负担的一种情形来讨论。 被告举证负担的具体涵义 举证负担(又称为“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2 ] (P16)。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不管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所谓被告的举证负担是指原告对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程度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程度后,被告在以反证和反驳证据的方式或者是以提出一个新的本证的方式进行反驳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削弱或消灭法官已形成的确信,从而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在具体诉讼中,被告也会承担一定的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与这两种责任相比,被告的举证负担具有以下特征: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导读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 1 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张三起诉李四

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 反诉提起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 反诉的地位 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4 反诉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一、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款,反诉的时间和请求权的增加是:在证明书期满前。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一法律,对于同一法律,当然,新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旧的法律,当然适用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反诉条件是什么 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请求之诉的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面看待当事人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 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请求与原告的请求虽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不能达到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反诉。例如原告起诉被告破坏建筑工地,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则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的施工许可证系违法为由提起反诉。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是否违法建筑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就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使原告有违法建筑行为,也不能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合法性。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性质。 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一种类物,否则就无法一并判决。

民事反诉状范文

民事反诉状范文: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就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___份。 3、证人姓名___,住址____。

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受理民事争议并正确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故《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2、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说明其不服管辖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书。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3、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当注意: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反诉状范文(通用版)

民事反诉状范文(通用版) Model civil counterclaim (general version)

民事反诉状范文(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 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XXX,……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反诉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X份 反诉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 起民事反诉用。 2.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反诉人数 提出副本。 3.反诉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曰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反诉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反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反诉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反诉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反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反诉制度之重构

反诉制度之重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反诉制度,但内容过于简略,理论界对反诉的诠释分歧较大,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重构反诉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反诉与本诉的实质联系不同,可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反诉的事项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只能存在于通常诉讼程序和一般诉讼案件中,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不存在反诉的可能,或虽可提起反诉,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标签:反诉制度;重构;强制反诉;任意反诉 一、反诉制度重构之必要 199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该条确立了我国的反诉制度,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制度的全部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反诉制度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对反诉的范围、构成要件等均未作规定,因此,理论界对反诉范围、构成要件争议较大,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造成了该反诉的没有反诉,不该反诉的却反诉的混乱局面。我国理论界关于反诉制度方面论述的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反诉的归类方面 有的教科书把反诉作为与原告起诉相对应的一种诉讼行为,放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加以阐述;有些教科书把反诉放在“诉和诉权”一章中作为诉的一个种类加以阐述;有的教科书则对反诉制度未予阐述。 (二)在反诉的条件方面,学术界的论述也不统一 1.在反诉提起时间方面。在反诉提起的开始时间方面,学者们的认识较一致,即在本诉诉讼提起以后。但在反诉提起的终止时间方面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认为反诉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二是认为反诉的提起最迟应在法院作出裁决前,或法院作出裁判之前提出。三是认为反诉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起。根据上述论述,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裁判作出前随时提出反诉,这样会引发诉讼突袭现象的发生,造成诉讼的低效率,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诉讼公正;将反诉的提起时间界定为“案件审理终结前”,在实践中较难掌握,在理论上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

法律服务合同反诉案件

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新民诉法中关于反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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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理解:该条中的规定体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效果,因此必须要经特别授权。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全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该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反诉一种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观察本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余两种情形:原告增加诉请、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可以看出,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反诉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就意味着,反诉必然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或者称之为牵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言下之意,反诉并不是一种强制合并审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理解:本条规定的是本诉原告无故不到庭的处理,第一层意思说明,原告不到庭的行为体现出原告消极对待本诉的态度,从法律上推定原告的撤诉之意,可以说,这属于一种法律推定的事实。由于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但这里依然选择了“可以”二字,也反映出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即原告撤诉时,法院依法应当审查是否准许撤诉,在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可以准许撤诉,反之则不应准许。在本诉与反诉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本诉原告可以出于

申诉抗诉上诉反诉的区别与认识

申诉抗诉上诉反诉的区 别与认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申诉、抗诉、上诉、反诉的区别与认识 1.(1)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一定是当事人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的。 (2)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出。 (3)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启动的是第二审程序,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上诉一定是当事人提出的,引起的是二审程序, (4)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只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1)在三种诉讼中申诉,都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这里的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在刑事诉讼中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抗诉只有一种情况,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可以上诉的只有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起上诉。 (4)反诉存在部分程序中。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反诉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民事诉讼中被告都可以依法在一审中提起反诉。在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只有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行政诉讼中被告没有权利提出反诉。 反诉: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范例

答辩及反诉人:胡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临时工,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林业局竹木加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 原告______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做货车装卸毛竹、竹片等土产品。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27元。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______元作为我的欠款而现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3.护理工资112元(每天1人,护理56天,日工资2元); 4.医疗期及出院后休养期共8个月的工资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项,共计1343.54元。另加我负伤前结存未领而由原告非法扣压的工资47.92元,总计1391.46元。原告除已预借给我的医药费800元外,还应偿付我591.46 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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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解析关于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 鲁济锋梅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如何对反诉制度的理解,把握反诉成立的条件、反诉的特征以及对反诉的处理,笔者发表如下管见。 一、反诉的概念 什么是反诉,在英国、美国称为反请求。在我国,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观点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还有的观点认为,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定义都不够确切、全面,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制度设立的意义 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可以吞并、抵销、动摇本诉或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反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同时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可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促进本诉的审理解决,避免两次判决在相同问题上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三、反诉的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独立的请求。反诉成立后,便与本诉形成两个诉的对立,独立存在。笔者认为,反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这种理解也过于机械,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要求另一被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提出原告供货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意欲通过这一主张的成立抵销原告货款请求中的一部分,这显然构成了反诉,但保证人是否也是反诉原告呢?如果保证人不是反诉原告,那么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怎样理解,我们是否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呢?恐怕没有人认为可以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还有人认为,已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也可以作为反诉的对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似有欠妥。因为反诉只能是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他只是在和原来当事人之间这种参加之诉中处于原告地位,并不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新民诉法中关于反诉的规定

新民诉法中关于反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理解:该条中的规定体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效果,因此必须要经特别授权。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全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该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反诉一种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观察本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余两种情形:原告增加诉请、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可以看出,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反诉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就意味着,反诉必然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或者称之为牵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言下之意,反诉并不是一种强制合并审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按撤诉处理】:

提起反诉的条件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cd5033262.html, 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

反诉状(民事诉讼)

反诉状(民事诉讼)Counterclaim (civil action)

反诉状(民事诉讼)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女,××××年 ××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基本信息) 反诉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反诉用。 2.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反诉人数提出副本。 3.反诉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反诉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反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 理人基本信息。 5.被反诉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 单位、住所等信息;反诉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反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范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及反诉人: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临时工,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林业局竹木加工 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 原告______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做货车装卸毛竹、竹片等土产品。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27元。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______元作为我的欠款而现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2020年民事反诉状范文(课件)

2020年民事反诉状范文(课 件) 民事反诉状范文:?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___人民法院?反诉人:?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 份。 3、证人姓名 2、证据___ 份.? ___,住址____。 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受理民事争议并正确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故《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

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感谢聆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感谢聆听 2、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说明其不服管辖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书。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3、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当注意:

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

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从反诉具有对抗性的角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因为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是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4、反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规定,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审判实践中也极不统一。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有的认为,本诉与反诉必须与同一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有联系。有的认为,只须事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律上是否有牵连。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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