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标准
2015-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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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标准 (1)
2、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2)
3、矿井瓦斯管理标准 (4)
4、矿井粉尘防治管理标准 (7)
5、矿井防灭火管理标准 (9)
6、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标准 (11)
7、矿井盲巷管理标准 (13)
8、矿井通风技术资料管理标准 (14)
9、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标准 (16)
10、矿井通风巷道维修管理标准 (18)
11、通风仪器仪表管理标准 (21)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3.1 矿井通风系统
3.1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扇必须保持连续稳定运转。
3.1.1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确需停主要通风机时,由停主扇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协同通风区编制停送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3.1.2 因主要通风机停转、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必须先撤至进风巷道中,由矿技术负责人或值班领导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3.2 矿井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入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放置在主要通风机房备查。
3.3 主要通风机日常管理与操作,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每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填入专项记录,发现有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总调度室。
3.4 矿井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3.5 矿井要不断完善通风系统,确保风巷畅通无阻,采取合理的降低通风阻力的措施,使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所需。
3.6 由设计、生产、通风等部门严格把关,消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3.7 及时构筑必要的通风设施(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设置正反向风门或挡风墙)。
4 矿井风量配备
4.1 合理调配风量,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2 通风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负责风量调整工作,严防有害气体及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为井下生产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4.3 通风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安排和现场情况,每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矿井风量不足或过大时,要及时提出调整主要通风机的风叶角度请示报告。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标准检查与考核。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局部通风管理的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巷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3 局部通风
3.1 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容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有效风量和风筒直径的确定、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计算和供风方式、局部通风机、电气设备安装位置等。
3.2 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和作业规程一起报批,报批完毕后,提前两天送交通风区,以便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3.3 根据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
a) 由井口通风队负责安设局部通风机和敷设风筒;
b) 生产队组负责除尘风机及风机支撑杆的安设,通风队负责除尘风机及风筒的敷设。
3.4 掘进施工(或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其它施工)期间,由各井口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延伸和维护,并留有足够的备用风筒,以便在通风队无专职管理人员的班次由生产队组配合瓦斯员搞好风筒的延接敷设工作。
3.5 生产队组要爱护风筒,工作中不得随意挤压、撕裂、放落风筒和断开风筒。锚喷巷道中喷浆完毕后要及时清理掉风筒上的回弹料,并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只能由当班瓦斯员、电工和班组长负责开启。
3.6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3.7 需临时停开局部通风机,必须履行停风手续,经矿有关领导和通风区(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停开风机,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8 不论何种原因,掘进巷道或其它独头巷道停风,由生产队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共同负责,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3.9 井下累计运转时间达6个月的局部通风机,到期由各井口通风队更换升井后、由机电队负责检修,做到检修及时,质量合格,性能稳定,以保证生产需要。
3.10 每月由通风区组织各井口通风队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井下全部局部通风机的验收,并配合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进行局部通风质量评定。其验收容包括:
a) 风机安装和风筒敷设质量;
b) 局部通风机负责人的落实和挂牌管理;
c) 有无循环风;
d)局部通风机停开规定执行情况;
e)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是否“三专两闭锁”
f) 局部通风百米漏风率是否超标(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5%);
g)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双反边;
h)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弯度大于或等于90度),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g) 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应降低噪音,否则必须安装消音器。
3.11每月验收情况由通风队填入局部通风检查记录中,并将“局部通风管理牌板”整理好,符合逐日填写延伸风筒节数等容。
2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标准检查与考核。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鉴定、瓦斯检查、巷道贯通和瓦斯排放的有关管理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矿井瓦斯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瓦斯员作业标准》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3 瓦斯鉴定
3.1 矿井瓦斯鉴定实施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区进行编制,于鉴定前一个月中旬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审查。
3.2 鉴定前准备:
a) 校正有关仪器、仪表;
b) 检查及维修井下通风设施;
c) 补建必要的通风设施;
d) 记录表格准备齐全;
e) 落实人员配备并使之熟悉鉴定点。
3.3 鉴定点的瓦斯检查采用光学检定器。
3.4 鉴定要求:
a) 三旬中各班次鉴定时间不变;
b) 参加鉴定人员一般不得变动;
c) 记录清楚、数据齐全;
d) 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处理。
3.5 材料上报
3.5.1 各类上报材料要填写清楚且核对无误。
3.5.2 鉴定总结要有编制人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要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
3.5.3 鉴定总结应包括以下容:
a) 概述;
b) 鉴定时间及测点的选择;
c) 计算方法;
d) 矿井瓦斯情况;
e) 矿井生产情况;
f) 分析意见及定级依据。
3.6 风量、瓦斯、二氧化碳的测定要求、时间、方法。
3.6.1 风量测定的要求、时间、方法:
a)测风员必须按“测风工作业标准”要求进行测风;
b) 鉴定月三旬中各班的测定时间必须一致;
c) 每次测定的方法必须一致。
3.6.2 瓦斯、二氧化碳测定要求、时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