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效力

浅析公证证据的效力

摘要:公证证据的效力来源于公证的性质,公证活动内涵的国家公证权让公证证据获得了不同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据的效力分为公证书作为证据时的证据效力和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

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据有相反证明是可以推翻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活动中直接针对证据的公证活动。公证证据的证据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应慎之又慎。

关键词:公证公证证据公证法民事诉讼

一、公证证据的效力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意义的文书、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法庭上无需经过质证,法官可以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这一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证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说明,使得公证证据的效力得到法律保障。二、公证证据的效力来源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的本质特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这里所说的“保全证据”,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对证据的保全,与纠纷发生前的公证证明行为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证据保全,而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行为,该证明行为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不得予以推翻。 这可以称之为“公证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但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则仅是当事人利用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它所收集的证据,除其形式真实性外,它仅是普通证据,不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双方当事人就遗产发生争议,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人将去国外定居,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公证机关对该证人证词进行保全。该被保全的证词,可以在诉讼中提供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该证词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还需要法院加以判断。在此意义上,该证词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词,在效力上并无二样。这可以称为“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关所保全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较之普通证据只有一点区别:即它具有形式真实性,其形式真实性是受到

了推定保障的。如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证人证言就有这种效果。该证人证言在经过公证后,可以证明一点:就是该证词确实是该证人所作出的。 但该证词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获得推定。再比如,前面所举私自医疗的案件,小女孩牙齿经医疗后全部腐烂,需要立即拔掉。但拔掉以后,受害人担心将来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利用,因而在拔牙之前请求公证机关对受害人牙齿腐烂状况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此所进行的公证,对牙齿腐烂状况的真实性是具有证明价值的。再举一个例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另一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其依合同尽快给付货款,但又担心对方否认曾经有过债权请求,因而请公证机关对发传真的行为予以公证。此一公证也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再如,一居户因暖气达不到应有标准,经与物业公司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因而请公证机关对暖气所达到的温度进行公证。此一公证也同样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果。可见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具体要求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具体要求: 为证明一件事实的客观存在通常应当从证据能看出何人、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五个方面的内容。有些证据单独就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例如公开出版物上所披露的内容,这样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而另一部分证据只反映了证明所述事实存在的五个方面的一部分,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实事实的存在,例如除公开出版物之外通常用于证实公知公用的证据,这些证据被称为间接证据。 为证明证据来源和证据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当告知原件或原物的保存地点以供查证核实,或者提供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证明文件,且此公证证明文件所证明的内容不得超出其能够证明的公证范围。 对于在我国以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样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法释(2001)33号)。但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再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①该证据是能够从港澳台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取得的,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③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此外,为了便于对证据内容的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提供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附交中文译文。与此相应,《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明确规定,对外文证据,应当同时、至少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若未提交中文译文,则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为防止请求方故意拖延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中明确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和第4.3节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在那些例外情况可以在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新证据,而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新的证据将不予考虑。做出这样的规定,既防止了请求人采用不断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新的证据来故意拖延无效宣告程序的时间,而又允许请求人合理地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证据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一、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不一定。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有效的。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当然,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被确认无效怎么办?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合法的遗嘱,自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此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何家弘姚永吉 内容提要: 在近几年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证据制度的探讨与改革是颇受关注、探讨 较多、进展较快的一个领域。和现今诸多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一样,证据制度的改 革也差不多完全是在借鉴西方证据制度的客观情境下进行。作者站在两大法系的 宏观视角,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具体深入的微观考察。在对各种类型的证据予以比较 分析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证据采信制度规则的异同进行了简练明确的阐释及相应 评价。相信读者可以由此获得展视野和鉴别善取之益。 一、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都各有一些基本特征,而这些基本特征也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大法系证据法之间的差异。考察这些特征,研究这些差异,可 以使我们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这种比较带有宏观的性质,但是 很有意义,因为它可以为证据法具体内容的比较研究提供基本的结构框架。两大法 系证据法的基本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 容比较简单,比较抽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 量很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量较少。其次,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规则有 关的判例也很多,而且这些判例也是证据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 证据规则一般都单独以立法形式存在,虽然也有判例,但是判例并不是证据规则的 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考察和研究其证据法,既要面对一个庞杂的 证据规则体系,又要面对大量的法院判例。一般来说,每个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都 体现在一系列判例之中,而且有些证据规则就是由判例所规定的,例如,有关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之果”规则等。然而, 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一般来说只要了解其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掌握其 基本内容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体系比较混乱,缺乏内在的逻辑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 证据法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大法系的 “造法”机制和法律理念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是在数百年的审判实 践中不断积累而成的,是由一代一代的法官以零散的方式创造出来的。需要一个就 创造一个,成熟一个就确立一个,自然很难照顾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虽然近代 英美证据法有法典化的趋势,但仍然是以普通法规则为基础的,因此仍然保持了原 来那“不成体系的体系”。于是,证据法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太明确,而且许 多规则都附有大量的例外,甚至是例外的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是由法学 家们以整体设计的方式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创造出来的。虽然这种证据法也是对司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王利明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 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 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大家知道,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仅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订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而且一些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区县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之间极不统一,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证据规则都不一致,这就会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比如,我是一个外地当事人,我根本不了解本地法院的证据规则,打官司就可能吃亏。所以“证据规则”的制定至少在法院内部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我认为,仅仅只是制订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着手制订证据法。这些年我一直大力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开展证据立法的工作。我认为,司法解释是不能代替证据立法的。理由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证据规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在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出台,在今后一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一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纠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487字20安证字第号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390字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d411875358.html,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崔丽3月3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这部看起来似乎很专业的法规,实际上早让普通百姓记挂在心里了,很多人还憋着劲儿把官司留到4月1日以后打,就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中,对与老百姓打官司关系重大的证据制度问题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近日,参与过新规定有关方面调研工作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证据制度新体系,是对证据制度的一个集大成式解释,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旨在于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汤维建副教授总结了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几大具有代表性的新的证据规则:

———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必须要在一定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范围内来行使举证权利,目的强调效率和公平。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双方交换证据,防止诉讼中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反复开庭,影响诉讼效率。 ———在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强调了证据程序要进行当庭质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事实根据。同时,要求若无法定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于书面证词等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任何公民如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 2009-03-17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 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通过) 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的保全; (2)对物证的保全; (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遗嘱公证范本及如何办理遗嘱公正

遗嘱公证范本及如何办理遗嘱公正 时间:2012-08-28 15:45 来源:作者: 【找法网立遗嘱】一、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范文 (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北京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 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 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继承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如何立遗嘱 老人立遗嘱需注意 遗嘱范文 遗嘱范文2012 时间:2011-02-28 10:06 来源:作者: 【找法网立遗嘱】导读:遗嘱这种事情,一般都是认为自己不行了,必须对别人、对事情有所交代了,才会去谈。当一个人对外透露有意立下遗嘱时,别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出什么状况了吗?生病了吗?厌世了吗?除非有刻骨的仇恨,否则中国人一般对一个健康的人说不出“请您谈谈对后事的安排”“请您留下遗嘱”之类的话。其实,这是对遗嘱的认识误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尊重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跟正当愿望。同时也可以减少家庭纠纷,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但是,遗嘱并不是随便写的,应该写明的东西一定要写明。 起草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 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 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 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为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和明确合同履行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取证工作,加强重要事项作为证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指引。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出现重大违约事项需发出通知、保留我方权利而对方拒绝签收时,可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方式维护我方权益。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包括: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重要函件的送达,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违约事项。 三、证据保全公证由合约办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对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采取现场公证的办法保存和留取证据。 五、重要函件、通知的送达(如解除合同、撤出人员、设备的通知,代为拆除、搬迁的设备物品的清单等),采用送达公证的办法。 六、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 1、项目部向合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合约部进行审核。 2、项目部履约监督过程中发现应当采取公证方式保全证据的,收集相关材料。 3、合约部审核或自行收集相关材料后认为可以办理公证的,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向公司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可以是市或所在市辖区公证处);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所申请公证处的《公证申请表》;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具体办理人员办理公证);

4、涉及证据保全或纠纷的合同复印件,证明与我方的利益关系;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信函、文书送达公证,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送达信函、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对方的地址、送达接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姓名等资料。 九、信函、文书公证送达前,应当向公证处公证人员介绍对方公司情况、接收人员办公处所位置、接收人员个人特征;信函、文书公证送达时,仍应当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称呼接收人的全名及职务,说明送达函件的内容和我方要求,要求对方接收人签收。对方拒绝签收的,由公证人员记录。 十、证据保全公证完成后,合约部应当及时向公证处取得公证书,并审查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如有不足或遗漏,应当及时向公证部门提出,以便完善。

现场监督公证书

北京十大商业品牌居然之家石家庄建华店现场公证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晚上好,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根据居然之家石家庄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我们接受太行公证处的指派,对2012年6月24日在xxxx商场中厅举行的抽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根据活动规则,从3万张奔驰抽奖券中抽得中奖号码为****、姓名为****的中奖者获得型号为xxx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十年使用权。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兹证明抽奖程序符合活动规则,抽奖结果真实有效。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焦艳孙玉玲 2004年6月24日 1篇二: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 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2)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 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 保全证据公和证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进行证明、固定。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审查(1)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3)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4)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而对于现场监督公证,应当审查(1)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身份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资格;(2)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合法; (3)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公正、合理、可行。 三、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 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一样,都需要公证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