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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公布日期】2019.03.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临床医学成果转化,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2019年3月13日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临床医学成果转化,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本市将建设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9-2023年。

一、现状与需求

(一)基础与优势

上海是我国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重镇,高校和科研院所众多,科研实力雄厚,人才优势显著,重大成果突出。本市拥有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海军军医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等十多家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百余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临床医学均进入“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本市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人员超过8万人,其中两院院士80余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40余位。吴孟超院士和王振义院士曾分别获得国家科技最高奖。

(二)战略需求

??1.中心建设是提升医学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举措

中心建设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学创新体系,切实解决临床研究创新不足、水平不高,临床资源分散、缺乏整合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形成更多高质量的临床指南、疾病防控策略等创新成果,提高疾病诊疗水平,增强本市临床医学创新能力。

2.中心建设是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路径

医疗机构处于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链条的中心枢纽位置,是承接基础研究发现、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应用评价创新产品、制定指南规范的核心力量。通过中心的布局建设,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与相关研究单位、高校、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将有效激发医疗机构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潜能,加速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3.中心建设是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生物医药产业是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支柱,是本市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中心建设,将有利于生物医药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有效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智能化、国际化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美好追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医学科技发展需要和重大疾病防控需求,加强整体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构建衔接紧密、转化顺畅、协同整合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医学领域的创新突破,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

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聚焦重大疾病领域,建设中心及其创新网

络,开展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围绕临床医生的发现和灵感,研发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并推动其临床应用,为提高临床诊疗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2.坚持目标引领

聚焦临床医学原始创新、前沿技术创新、高端设备和新药研发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临床研究与转化的源头支撑,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普及,进一步提升本市临床医学科技的国际集聚力和影响力。

3.坚持开放协同

集聚和整合国内外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汇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多方力量,培育、吸引国际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探索医产学研协同机制,构建更广领域、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医学科技资源协同创新网络。

4.坚持机制创新

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系统设计和统筹布局,立足调动临床医学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强化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创新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营造有利于中心稳定发展的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23年底,建设25家左右的中心,支撑“健康上海”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临床研究专职从业人员(包括专职的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统计人员等)数量达到1000人以上。开展不少于8项万人以上规模的疾病人群队列研究,开发不少于20项疾病综合治疗方案,研究制定或修订不少于5项国际水平的临床诊疗指南,以组长单位牵头开展不少于350项药物临床试验,开展不少于300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牵头或作为中国地区组长单位参与不少于30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建设形成一批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平台、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平台。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临床医学研究能力

1.科学规划中心建设

根据本市医疗机构的实际特点和临床需求,在重大疾病领域、优势临床专科或前沿医学领域规划布局中心的建设,形成一批集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综合性研究基地。

2.开展高水平临床研究

聚焦临床循证、技术创新、防控策略三大方向开展中心临床研究。重点围绕临床医生的发现和灵感,依托所在医院的特色领域和学科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特别是符合国际规范的前瞻性、大规模、多中心的临床效果评价与医疗质量提升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临床指南,建立疾病规范化诊疗技术体系。重点开展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围绕干细胞治疗、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方面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系统开展针对上海重点疾病和重点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加强对重点疾病高危因素的筛查和监测,结合卫生经济学等方法,为合理制定疾病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3.开展前沿关键技术攻关

把握生物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趋势,融入全球医学科技创新网络,面向人民群众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大力发展以脑科学与类脑人工智能、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合成生物学、人类细胞图谱、细胞治疗、微生物基因组、国际人类表型组、基因编辑、3D打印、智能影像和生物大数据等为代表的前沿科学领域和关键技术,推动现代医学诊疗方式和模式的改变,提升本市医学科技在全球创新链和产业链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强化研究平台建设

1.建立临床样本资源库

进一步推动临床样本资源库的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打造国际先进的

生物样本管理平台,实现样本和临床数据同步采集,样本流转、冻存、使用全程可追溯,确保样本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安全性,探索形成生物样本库平台的高效运行与资源共享机制。

2.建立健康医疗研究大数据平台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规则对临床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实现基于电子病历、移动医疗设备的临床科研一体化、集成化的数据采集模式。进一步整合生物样本数据、临床医疗数据以及多个大型队列人群调查随访数据,建设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临床医学研究大数据平台和数据开放共享新机制,为高水平科技攻关提供数据资源、技术和服务支持。

3.建立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平台

鼓励中心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适合于创新产品与新技术研发的临床研究评价平台,积极推动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快进入临床诊疗实践。

(三)搭建协同创新网络

1.促进医产学研结合

统筹利用上海现有医学科技资源,包括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实验室、医学研究院、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等,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开发更多未来有潜力的医学技术和治疗方法。鼓励中心借助医学创新平台,积极联合企业开展原创产品的研发,打造医、研、企紧密结合的医学创新联合体。

2.推动长三角区域协同

推动建设长三角临床医学研究合作网络,鼓励多方主体合作开展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和疗效评价研究。加强长三角区域在生物医药产业的布局互动,共同开展国产新药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和产品孵化,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发展格

局,共同构建立足本市、覆盖长三角、辐射全国的生物医药成果转化体系。

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重大疾病国际化协同创新研究,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网络。在重大疾病领域,加强与先进国家的科技合作,牵头或参与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积极申办需通过国际竞争方式获得主办权的国际学术会议。与世界一流大学、研究院所、医疗机构和著名跨国企业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中心搭建国际临床研究创新网络,提升国际影响力,引领临床研究发展和医学科学进步。

(四)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

1.培养临床医学创新领军人才

支持中心培养和引进具有出色临床技能和研究能力、拥有国际话语权的科研领军人才,鼓励其在国内外相关学术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或任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领衔国际临床研究计划,力争做出世界一流的科研成果。

2.培养临床医学研究专业人才

加强项目管理、科研设计、数据分析、质量控制、病例随访等临床研究专业人才的规范化培训,建立集中培训(包括赴国际高水平医学研究机构的专题培训)、统一考核、资质评价的培养模式。积极探索临床研究专业人员的晋升机制及绩效评价体系,试点开展相关学位教育与专业队伍培养,形成规模化、国际化的高水平临床研究专业人才队伍。

3.培养复合型创新团队

注重培养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临床医学研究人才,不断集聚预防医学、基础医学、药学、生物统计学、卫生经济学、医学工程、生物医药产业等临床研究相关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形成一批相对稳定的与世界水平接轨的复合型创新团队。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面向公众的健康医疗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进一步加强本市科技、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区的工作协同,发挥市级医院已有集团化管理模式的优势,统筹设计并组织实施中心的建设工作,加强对中心在人才培养、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器械临床试验创新通道审评审批、新技术新疗法的临床准入等多方面的支持。

(二)加大资源投入

建立多渠道推进中心建设的支持机制。安排落实资金支持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明确依托单位的配套资金投入责任,由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鼓励中心通过申报科技计划、争取公益事业捐赠等多种渠道得到持续稳定支持。引导区级政府加大投入,为中心建设提供相关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鼓励并支持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基地,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落户本市。

(三)完善管理体系

建立并完善中心管理办法,重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心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将考评结果作为分级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扩大中心在科研活动中选人用人、成果处置、薪酬分配等自主权。引入项目管理方面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到中心的评审、建设、运行、评估各个环节。

(四)强化保障机制

加强系统设计、分类管理,制定分等级、精细化的激励机制,对临床研究人员推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稳定增长机制。改革医学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纳入绩效考核。鼓励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和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予以保费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降低相关企业、医院等的创新

风险。协调推进国家和本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营造临床研究良好氛围,推进中心建设各项工作持续发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科教[2010]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0〕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局属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鉴于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是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技术平台,为促进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进步,规范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促进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系指附设于医学院校、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所在单位已有的科研能力,充分发挥单位人员专业特长,承担和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是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技术平台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按照有利于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整合资源、开放竞争的原则,本市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公布日期】2019.03.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临床医学成果转化,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2019年3月13日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19-202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临床医学成果转化,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本市将建设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9-2023年。 一、现状与需求 (一)基础与优势 上海是我国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重镇,高校和科研院所众多,科研实力雄厚,人才优势显著,重大成果突出。本市拥有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海军军医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等十多家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百余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临床医学均进入“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本市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人员超过8万人,其中两院院士80余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40余位。吴孟超院士和王振义院士曾分别获得国家科技最高奖。 (二)战略需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01 •【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12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现将《2017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2017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 2017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的各项中心工作,以落实《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为重点,全面实施《上海

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上海建设中的独特优势,为建设健康上海作出新贡献。 一、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机制 1.推动《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配合《中医药法》的出台,在全市开展《中医药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贯彻落实中医药法配套文件。启动修订《上海中医药发展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确定本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加快本市有关规划的落实。贯彻上海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深化与中医药相关的专题研究,提出具体举措,做好项目实施。开展《上海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宣传、贯彻、实施等系列工作。实施《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启动一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开展核心发展指标和重点任务的监测评估研究。 3.推进中医药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加强第二轮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指导和督查,完成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编制第三轮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4.研究落实中医药发展政策机制。研究落实深化医改综合试点中医药改革工作各项要求,加强分级诊疗中如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中医优势病种付费方式改革等各项研究,深化中医诊疗模式创新,推进本市深化医改及中医药发展各项工作。 二、大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1.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以郊区为重点的中医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大综合医院和妇幼机构中医药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医院、妇幼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完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功能。开展社会办中医医疗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26 •【字号】沪科规〔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知 沪科规〔2019〕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9 •【字号】沪商外资[2012]490号 •【施行日期】201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商外资〔2012〕4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外资研发中心”)的意见。 第二条(定义)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工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项目核准工作,市商务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的通知-沪卫科教〔2022〕9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沪卫科教〔2022〕9号 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科教〔2021〕54号),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其成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 王红阳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陈凯先上海中医药大学 陈赛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葛均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委员: 王拥军上海中医药大学 马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孙晓东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何祥火复旦大学肿瘤研究所

张浩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沈柏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肖建如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姜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胡承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徐丛剑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梁爱斌上海市同济医院 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开展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指导临床研究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结束——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15 •【字号】沪经信规范〔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18〕2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动本市产业的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 第三条编制原则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推荐目录》编制工作。 市创新产品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负责《推荐目录》的编审。编审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 第五条目录应用

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基因检测项目介绍

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 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XXX 基因检测项目介绍 一、公司介绍 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是在国家科技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共 同推动下,由上海市科委与徐汇区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是国内首家完全由政府主导,完全按照国际GCP规范建设,具备医药临床研究前沿综合优势,符合国际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创新医药临床研究核心机构和资源服务公共平台。拥有中心实验室、信息数据库和生物样本库三大核心平台业务模块,并与2012年7月正式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上海生物样本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国内首家省部级生物样本库技术研发和生物样本资源共享的平台,可提供专业的样本检测和存储服务。 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XXX(以下简称:枫林检验)是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的中心实验室,作为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的技术支撑服务的核心平台,可为国内外各类医药研究以及医疗健康管理机构以“独立第三方”形式提供广泛而专业化的临床研究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枫林检验已获得美国病理家协会(CAP)认证和ISO15189的质量认证体系认可,并且严格按照GLP,FDA21CFR Part11和ICH-GCP的规定进行管理。中心实验室占地2800平方米,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的

自动化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包括基因检测、药物基因组学、生物标志物检测等医疗健康专业前沿的技术支撑服务。 二、卫生许可及质量保证 枫林检验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医疗机构,可为基因检测的客户服务提供行政许可上的保证,同时,枫林检验拥有ISO15189(医学实验室检测能力国际认可标准)、ISO27001(数据及信息系统安全国际认证标准)和CAP(美国医学实验室检测能力金标准)等证照,检测质量与国际接轨,追求检测质量的“零差错”,致力于提供卓越的客户服务和不断提升的客户满意度。 三、技术平台 枫林检验拥有用于易感基因检测的Squenom Mass-Array质谱平台,是目前国内医学界公认的权威基因检测技术平台。该平台在美国通过FDA认可,可高通量、高准确率的进行相关基因检测业务,近几年,该平台被广泛的应用于科研领域,陆续有相关研究论文在国际顶级期刊如《自然》,《科学》上发表,同时在医疗应用领域也有极好的评价。 四、核心团队 在基因检测方面,枫林检验拥有核心技术人员23人,其中博士7人,高级技术职称5人,核心研发人员拥有专业的医学生物学背景和多年医药公司的易感基因研发经验。由甘荣兴主任领衔的海归博士团队可为客户最优质的服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沪科[2018]27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上海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与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 (沪科〔2018〕2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目标:以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围绕本市科技、经济与

社会发展需求,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实行对外开放服务、培养和聚集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 建设内容:面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保障与社会发展等领域需求,围绕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共性技术与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示范应用等。重点支持智能制造与机器人、高端芯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 支持方式:筹建期不予经费支持,验收后参加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予以“后补助”经费支持。 专题二:上海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建设目标:以“市场导向,多元参与,优化布局、协同联动”为指导,针对本市产业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需求,在创新链单个或多个关键环节,通过平台建设,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为创新创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等服务降低社会创新成本、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建设内容: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上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试验研究等环节,在服务需求比较明确、目前公共服务比较薄弱的共性技术领域,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具有行业主导力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大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1997.06.20 •【字号】沪卫科(1997)11号 •【施行日期】199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沪卫科(1997)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委属各单位,上海医科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上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沪卫科(90)字第14号文有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章节进行了修改,现将新制定的《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今后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略)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略) 3、上海医学科技成果水平自我评价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上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上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结合本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沪卫科(90)字第14号文有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章节进行修改并制定本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二条:医学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一)为解决医学工作中某一科技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在重大医学科技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创造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为阐明医学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四)吸收、引进技术,在消化过程中有所创新或改进而取得的医学科技成果。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而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医学科技成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科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21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2015〕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管理,提升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我委制订了《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管理,提升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和《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等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上海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组织开展支撑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多学科、多层次的研究活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和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重大任务、政府管理、创新管理研究,以及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软科学研究基地是拥有成熟稳定、专业特色的软科学研究团队,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研究任务的软科学研究平台。主要面向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重要领域和前瞻性问题,开展持续深入研究,打造上海软科学研究品牌,培育科技智库。 第三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规划、布局、评估和监管等工作,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基地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11.20 •【字号】沪财社[2000]39号 •【施行日期】2000.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财社[2000]39号) 各区、县财政局、计(经)委、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个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上海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和方向,及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支持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根据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界定财政资金供应范围,规范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完善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以配合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要构架的新型医 疗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原则 1、政府补助原则: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 群众健康水平。 2、总量确定原则:根据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要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 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 3、规划配置原则:根据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和部署,加强政府财政投 入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4、公平效率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推动医学科学进步,促使卫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 评估实施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号】沪科[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 施规则》的通知 (沪科〔2010〕306号) 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我委自1990年至今,已相继建设了81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中的大多数能围绕上海的优势领域,通过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在抓好科研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改革方面积累了经验。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此实施

细则,结合实际和日常工作,认真贯彻和实施,使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更规范化、科学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目的)实验室定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原则和指标)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分领域定期评估)实验室评估周期为三年。按生物医药领域、信息与制造领域、材料与其他领域的顺序,每年开展一个领域的实验室评估。未满三年的新建实验室可不参加评估。 第五条(评估阶段)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初评、复评和评估结果公布等四个阶段。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科委职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7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2015〕177号 各有关单位: 围绕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更好的推动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与规范管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科技发展需求,修订《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号】沪科[2013]383号 •【施行日期】2013.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 作规则》的通知 (沪科〔2013〕38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经修订后,已经2013年9月29日召开的市科委2013年度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2013年度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度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科委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科委要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和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的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加快创新价值实现为主线,着力增强创新自信,加强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创新体系建设。 四、市科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市科委全体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把市科委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政府机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主任离沪出访、出差期间,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六、副主任、秘书长、总工程师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科委进行外事活动。 七、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副秘书长、副总工程师按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总工程师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八、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科委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3.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 划》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本市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 2020 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卫生人才发展成效 “十一五”期间,上海卫生人才工作贯彻“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深化

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努力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卫生人才规模逐步扩大。至2010年,全市卫生人员为17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3.54万人,比“十五”末期增加3.19万人,增幅30.8%;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13万人,注册护士(师)5.59万人,较“十五”末期分别增加了0.73万人,1.65万人,增幅分别为16.6%,41.9%。 (二)卫生人才结构得到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由“十五”末期的82.5%提高至84.6%;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由“十五”末期的2.47调整为2.23人,仍保持较高中等收入国家的配置水平。执业护士数由2.22上升为 2.43人,分别高于国家卫生人才中长期规划提出的2015年目标,略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全球卫生年鉴平均配置水平。逐步扭转了医护比长期倒挂的局面,医护比从“十五”末的1.1:1提升至1:1.1。千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0.66人。 (三)卫生人才总体素质普遍提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执业医师由53.4%上升为65.2%;其中,三级医院为86.72%,二级医院为74.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医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72.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注册护士由23.5%上升为50.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卫生监督人员分别达到63.3%、75.5%。 (四)卫生人才梯队建设全面加强。“十一五”期间,新增院士2名,入选国家及上海市“千人计划”分别为8名和16名,入选973首席科学家15名,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18名。选拔培养市医学领军人才73名、优秀青年人才99名、公共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30名、公共卫生优秀青年人才100名。基础人才梯队培养有序开展,从2006年起,探索面向全国招录,实行统一劳动人事管理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2010年,在全国率先实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临床研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 临床研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院建设现代化研究型医院的战略目标,对接国家各部委以及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以“学科-专科-专病-技术”的学科发展模式为主线,聚焦重点病种提升临床诊治技术水平,打造一支善于结合临床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专业特色诊疗能力与临床科研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临床研究创新团队。 第二条临床研究创新团队的建设通过整合临床医学研究力量和资源优势,以我院同步组建的临床研究中心为依托,以开展临床研究项目为载体,在培养一支国际化的临床研究专业队伍的同时,产生一批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的临床研究成果,有力推动我院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三条临床研究创新团队分为A、B两类建设,建设周期A类为五年,每年资助2~3项;B类为三年,每年资助3~5项。A类创新团队建设目标定位于依托重点、骨干学科,聚焦重点病种,产生本学科领域普遍认可的、影响临床实践活动的临床研究成果:B类建设目标定位于显著提升专业诊疗能力突出的中青年临床团队开展临床研究的能力与水平。 开展的临床研究项目类别包括:以形成疾病诊治技术规范为目标的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以生物治疗等前沿领域探索为主的单中心探索性研究等。 第四条为保证临床研究创新团队建设的有效开展,由我院医务处、人力资源处、绩效处、财务处、教育处、科研处、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工作小组,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确保选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遴选办法

第五条本项目支持具有明确的临床专业特色,诊疗能力水平突出的临床团队围绕自身专业特色开展来临床研究。A、B两类团队准入条件分述如下: 一、A类临床研究创新团队原则上产生于院级骨干以上学科,团队必须由首席、 主要临床研究者组成,两者准入条件包括: (一)临床研究创新团队A类首席临床研究者准入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岁(学科带头人可放宽至57岁); 2.担任国家级学术机构委员或省部级学术机构(副)主任委员; 3.近5年主持过与主攻专病方向一致的国家级课题≥1项,或以第一负责人获 得与主攻专病方向一致的省部级将以上科技成果奖; 4.在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主攻专病方向的论文上,以JCR报告为基础的SCI 论文效量评价办法规定期刊发表论文2篇; 论文他引率≥10次或单篇≥5次; 论文总影响因子≥15分。3项满足1项; 5.牵头全国/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参编国家/国际指南。2项满足1项。(二)临床研究创新团队A类主要临床研究者准入条件: 1.年龄为35-45岁,有明确主攻专病方向的临床医师; 2.担任省部级以上学术机构委员(含青年委员); 3.近5年主持过与主攻专病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以第一负责 人获得与主攻专病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5); 4.在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主攻专病方向的论文上,以JCR报告为基础的SCI 论文效量评价办法规定期刊发表论文1篇; 论文他引率≥8次或单篇≥3次; 论文总影响因子≥10分。3项满足1项; 5.参与全国/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 (三)提交高水准的前瞻性的、国内外合作的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计划书。 二、B类临床研究创新团队以提升专业特色诊疗能力突出的中青年骨干临床研 究能力为主要目的,B类首席临床研究者不能同时担任A类主要临床研究者,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年龄为35-50岁,有明确主攻专病方向的诊疗组组长或研究生导师; 2.担任省部级以上学术机构委员(含青年委员); 3.近5年主持过与主攻专病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以第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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