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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8月31日签发主席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第二次修订决定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简称“新安全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新安全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新安全法的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具体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四点。

(一)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三) 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四)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新安全法的亮点内容

(一) 新法强调了以人为本理念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 责任落实更加具体,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 新安全法更加强调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四) 新安全法推进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 新安全法加大了对违反安全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

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款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以上是我学习新安全法的心得和体会,我将继续学习、认真吃透新安全法的精神,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

2015年1月10日篇二: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体会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体会

经过对《建设法规》课程的学习,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首先我发现国家对于生产安全的意识还不是很高,生产方面存在着众多的安全隐患,并且新闻对于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报道,看来有必要对这一块的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对于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有深远意义,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也举足轻重。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

法的法律依据按照《安全生产法》具体要求,明确分工,落实制度,加强监管,责任到人,采取监管结合、督查结合、打防结合及堵源头、抓重点等有针对性措施,积极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了较大好转,为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保障作用。一、加强领导,明确了工作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使安全生产工作在机制建设上有了质的飞跃,

为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的根本性好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安全氛围。

三、加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生产法》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执法部门的监管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能否遵章守纪,不折不扣的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因此我们把深入进行《安全生产法》的培训教育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工作来做。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苦的工作,为真正把安全生产抓实抓好,针对安全生产现状,今后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营造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二是继续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企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宣传、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四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另外还应当深入了解、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我们应该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台、新闻、仪征安全信息网站等媒体进行法规和安全知识

的宣传,使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家庭使安全生产法规深入人心,人人自觉遵守。

其次应当做好对企业的服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帮助指导企业规范各种安全行为,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各类台帐、制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符合法规的要求,对新建企业我们将上门宣传、上门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难题,使企业建成投产后,在安全生产上不留尾巴、不留隐患。为企业的创业、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努力把《安全生产法》的观念推向一个新的高度。篇三: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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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五值:朱江玉电运行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轮新安法的学习热潮。近日,通过新安法的学习和解读,我对安全生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

新安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为一切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并以此为目标,预防为主,包括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治理,通过政府和社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它

具体体现在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等,都得到落实。

谨守安全,首要的是在意识理念上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的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次,严格控制安全目标,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三违现象治理;三是,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得失职、懈怠,否则就可能踩到安全红线。此外,安全生产九禁令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坚决取缔无证上岗,无>培训上岗,使得安全生产红线格外鲜明。

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企业的发展当以人为本,人是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上至管理决策层,下到具体实施的工人,都必须深刻认识到人在整个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巨大能动作用,只有发乎于心,付诸于行,才能切实的践行新安法,保证生产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和不断创新,提出更优化的管理模式,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生产过程更安全更有序;基层工人,站在生产第一线,当在思想上时刻牢记安全,在行动上时刻坚守安全,把安全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养成安全工作的良好习惯,用实际行动诠释安全的重大意义,为企业带来福音。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是一句空话。新安法要求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需要我们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安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电力行业基层工作者,上至主任、值长,下到巡检员,将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到实处最为重要,安全永远高于一切。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把新安法落实到生产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为习惯渗透、贯穿到生产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用它来守护我们的安全,这才是新安法最大的意义。篇四:关于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体会

关于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学习体会

2014年8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央企项目的负责人,我在认真对比学习《安全生产法》之后,深刻体会到了新《安全生产法》是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它的实施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下面就新旧《安全生产法》的条文修正变化简述我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由修正前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

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地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定性为主体责任,突出了重点。这对于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的鞭策和推动作用,将更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加强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中的作用。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相比修正前的条文,更加明确地强调了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再接下来的工作安排中将更加重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发展和项目部安全发展中的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面不仅保留了原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更新增了具体的要求,即“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这不仅使得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更加严肃性,而求对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有了更明确的用途,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处也明确提出。用比原法更加清晰具体的文字表达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的使用,更加地表明了党和国家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我注意到了新《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二十二条内容,作为国家法律条文,用具体的文字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定义,更加清晰地表达了国家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视。条文规定的管理职责为: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以上条文内容与我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我项目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制定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章程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但是从日常管理的落实程度上看,项目的安全管理距离新安全法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作为项目负责人,必将以新安全法为导向,按照公司的安全制度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并落实更为有效、更切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四十八条中,新增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我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在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更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

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臵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本次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作为央企项目的负责人深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安全生产管理方篇五: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刘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习水县同民镇中学刘雄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近段时间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谈一点学习上的一些体会。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5、《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市逐步明确、规范了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安全监管方面。《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我市今年将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等六个行业和场所列入整治范围,明确了整治的责任主管部门,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已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时间。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

在特定季节中和生产事故易发时段,市政府都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检查隐患,实行跟踪督查,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3、应急救援方面。《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学校按照国务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又出台了《同民镇中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指挥体系和职责,确定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目录要求各相关部门编制。

4、法律责任方面。为了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法人的安全决策及行为作出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没有对企业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的,没有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物品项目进行安全设计的,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都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10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第11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下一步的工作

作为教师,学习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为教师在依法从教的路上又指明了一条道路,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提升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工作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财产和生命安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增强教师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

3、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对教育教学相关法规进行从新梳理,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系统学习,尖刺依法执教,全面提高教师的学法、执法、用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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