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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第十一条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标准草案

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标准报批第十六条行业标准报批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送科技司。

报送材料包括(一)报送函;(二)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二条);(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第十七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标准批准和发布第十八条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标准出版第二十条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标准复审第二十二条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

废止三种情况。

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0)。

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复审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科技司。

报送材料包括(一)报送函;(二)标准复审报告;(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科技司将标准复审结果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标准修改第二十八条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4,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

报送材料包括(一)报送函;(二)审查纪

要;(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司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附表目录1、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3、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7、行业标准申报单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9、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10、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11、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12、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13、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行业承办人电话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制、修订完成年限标准化技术组织主要起草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代替标准经费预算(万元)注1、产品方面标准、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标准样品和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分别列表。

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建议项目名称中文建议项目名称英文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采用程度□ IDT □ MOD □ NEQ 采标号国际标准名称(中文)国际标准名称(英文)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B □C ICS分类号中国标准分类号牵头单位计划起止时间目的﹑意义或必要性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1.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2. 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 3. 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 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牵头单位(签字、盖公章)月日标准化技术组织(签字、盖公章)月日部委托机构(签字、盖公章)月日

[注1]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注2]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注3]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表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标准名称计划项目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主要起草单位单位名称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标准化技术组织单位名称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部委托机构单位名称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部委托机构承办人电话附表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项目名称承办人共页第页主要起草单位电话年月日填写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及理由说明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个。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个。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个。

附表5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标准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函审时间发出日期年月日投票截止日期年月日回函情况函审单总数赞成共个单位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个单位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个单位弃权共个单位不赞成共

个单位未复函共个单位函审结论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电话附表6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标准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函审单总数发出日期年月日投票截止日期年月日表决态度赞成赞成,有建议或意见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弃权不赞成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标准化技术组织(盖公章)年月日技术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电话附表7 行业标准申报单标准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分类号标准性质(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标准类别(1)基础(2)方法(3)产品(4)工程建设(5)节能综合利用(6)安全生产(7)管理技术(8)其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1)等同采用(2)修改采用被采用的标准号标准水平分析(1)国际先进水平(2)国际一般水平(3)国内先进水平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相关数据的对比(产品标准填写)标准主

要起草单位盖章标准化技术组织盖章部委托机构盖章部委托机构承办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表中第2,3,4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的符号。

附表8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报批单位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主要内容代替标准采标情况建议实施日期附表9-1 世界贸易组织G/TBT/N/CHN/ 2009年月日xx -xxxx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原文英语通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 条分发1. 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3.2条和7.2 条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3.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 X ], 2.10.1 [ ], 5.6.2 [ ], 5.7.1 [ ], 其他4. 覆盖的产品如可能,提供产品的HS 或CCCN编码, 否则提供国家减让表中所列关税税目号。

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标准分类ICS号卧轴矩台平面磨床ICS 25.080.50 HS8460 5. 通报文件的标题, 页数和使用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卧轴矩台平面磨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25页,中文) 6.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针对卧轴矩台平面磨床存在的主要危险采取的基本安全防护技术要求和措施以及验证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7. 目标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身安全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

分发后90天拟生效日期批准后6个月10. 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X] 或其他机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 e-mail 地址和网址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电话86 10 82260618 传真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https://www.sodocs.net/doc/d619161676.html, 附表9-2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TBT/N/CHN/ 2009 XX XXXX Committee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riginal English NOTIFICATION The following notification is being cir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6. 1. Member to Agreement notify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f applicable, name of local government involved Articles 3.2 and 7.2 2. Agency responsible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AC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e-mail and web-site addresses, if available of agency or authority designated to handle comments regarding the notification shall be indicated if different from above 3. Notified under Article 2.9.2 [ X ], 2.10.1 [ ], 5.6.2 [ ], 5.7.1 [ ], other 4. Products covered HS or CCCN where applicable, otherwise national tariff heading. ICS numbers may be provided in addition, where applicable Surface grinding machines with horizontal grinding wheel spindle and reciprocating table ICS 25.080.50 HS 8460 5. Title, number of pages and languages of

the notified document National Standard of the P.R.C., Surface Grinding Machines with Horizontal Grinding Wheel Spindle and Reciprocating Table-Safeguard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5 pages, in Chinese)6. Description of content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basic safeguarding technical requirements, measures and assessment methods of the main hazards existing in the surface grinding machines with horizontal grinding wheel spindle and reciprocating table. 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the surface grinding machines with horizontal grinding wheel spindle and reciprocating table for general purpose. 7. Objective and rationale, including the nature of urgent problems where applicable To protect human safety 8. Relevant documents - 9. Proposed date of adoption 90 days after circulation by the WTO Secretariat Proposed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6 months after adoption 10. Final date for comments 60 days after circulation by the WTO Secretariat 11. Texts available from National enquiry point [X] or address,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e-mail and web-site addresses, if available of the other body WTO/TBT National Notification and Enquiry Cent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l 86 10 82260618 Fax 86 10 82262448 E_mail https://www.sodocs.net/doc/d619161676.html, 附表10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标准编号及名称复审结论□ 继续有效□ 修订□ 废止主要理

由审查意见参加审查总人数人同意人不同意人弃权人标准化技术组织盖章年月日备注附表11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行业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备注附表12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行业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拟列入计划年度附表13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行业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废止理由附表14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JB(/T)(标准名称)第号修改单(修改事项)修改示例①“更改”示例 a. 1.5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

b. 表2更改为新表(新表2略)。

②“补充”示例a. 1.8条后补充新条文,1.9 “1.9 钢瓶在组装时,不允许用锤敲打和增加金属应力的修整办法”。

b. 1.7条与1.8条之间补充新文条,1.7A “1.7A 正火状态下供应的钢板,其他要求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抗拉强度允许比表1上限的规定提高5kg/mm”。

c. 图3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

③“删除”示例将2.1.4条中的“作容器用的瓷件,或渗漏”等字删除。

④“改用新条文”示例 3.2条改用新条文 3.2 厚度大于20mm的钢板进行冷弯试验时,弯心直径应比上述规定增加一块钢板厚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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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第十一条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铁科技[2008]29号-关于印发《铁路局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2008?29号 关于印发《铁路局标准化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印发《铁路局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1—

铁路局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局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运输生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和所在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铁路局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铁路局标准”),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铁路局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铁路局标准是对铁路局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工作要求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组织运输生产、强化企业管理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四条铁路局应依据国家《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结合运输生产管理实际,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铁路局标准体系,实现运输生产的标准化管理。应积极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先进标准进行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和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是铁路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是铁路局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工作应纳入铁路局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 制定、修订铁路局标准需要进行试验和研究的项目应列入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第六条铁路局负责起草的国家和铁道行业标准,或技术水平—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2.11.27 •【文号】工信安字[2012]113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2.10 •【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 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保证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标准化项目是指根据中医药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研究制定或修订的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职能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全国性学术团体或行业组织等单位,作为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立项论证和标准草案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部署,按年度组织标准化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及技术优势;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条件;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成果;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机构或管理部门; (五)在承担各级各类课题项目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六)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10 •【文号】国标委发〔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1.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0〕1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提出

以下意见。 一、明晰行业标准的范围。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行业标准的范围应限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行业标准。适量控制新增行业标准数量,鼓励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行业标准,提升单项行业标准覆盖面,增强行业标准的系统性、通用性。行业标准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行业标准交叉问题等需要调整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征求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申报制定国家标准。 二、优化行业标准供给结构。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行业标准更多聚焦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逐步清理和缩减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行业标准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探索建立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退出机制,鼓励社会团体承担相应行业领域内标准的供给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对政府组织制定标准的补充支撑作用。 三、加强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加强行业标准立项评估,完善意见征求机制,把好行业标准准入关。增强行业标准起草组的代表性、专业性,加强关键技术指标的调查论证、比对分析、试验验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范围应具有广泛性,覆盖标准利益相关方。注重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专家组的作用,提升标准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对已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优化行业标准审批发布流程,提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30 •【文号】农财发〔2017〕70号 •【施行日期】2017.1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11月30日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制定和修订农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兽医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食品安全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包括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畜禽屠宰检验规程,动物免疫、检疫、检测、诊断等防控技术方法; (二)饲料安全类标准及检验方法的制定和修订; (三)兽药国家标准、兽药风险评估及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方法的制定和修订;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执法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包括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指标要求,农业转基因和其他农业执法亟需的标准; (五)农业资源保护利用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包括重要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农村能源发展、外来生物防控等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4.28 •【文号】广电办发〔2021〕126号 •【施行日期】2021.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现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标准管理、构建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贯彻党的十九大“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精神,立足广电行业,加强前瞻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持续优化完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

用。 二、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 广电总局每年度将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培训计划,并采取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标准开展宣贯培训。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各单位应组织参加相关标准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标准贯彻执行水平和能力。 三、切实推进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广电总局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予以抽查。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28日附件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章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且需要在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正文: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市监发〔2019〕1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 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 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

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国情、省情,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积极推动将创新成果、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标准化服务机构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条地方标准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需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不得将应该由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制定的标准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标准制定与发布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发布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统一受理本级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提出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提出地方标准立项意见。 第十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包括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标准草案或纲要,应当明确提出标准的主要章节及各章节主要技术内容等,修订标准应当注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标准立项审查。有归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委托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地方标准立项可行性、必要性审查重点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2.14 •【文号】国标委计划[2003]10号 •【施行日期】2003.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有关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对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8.04 •【字号】黑交规〔2017〕9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交规〔2017〕9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8月1日

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航务局、运管局、高管局、路政局、高建局、质监站、黑龙江省航运公安局等厅直相关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市(地)、县(区)(以下统称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21 •【字号】赣府厅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1日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入驻管理 第四章选取方式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六章信用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全力建设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规范全省统一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依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19 •【字号】廊政办字〔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廊政办字〔201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14日七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巡游车通过网络预约和电召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2.07.25 •【文号】国能科技[2012]226号 •【施行日期】2012.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加强核电标准化管理和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工作,现将《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 2012年7月25日附件: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保证核电安全,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过程遵守《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其中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认可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在前言中增加“本标准已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并加挂HAD编号。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委派专家参与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立项论证。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前,由国家核安全局确认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标出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与国家相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对于其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讨论,协商一致。 第七条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阶段应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应具备广泛代表性。 第八条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标准审查会专家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审查通过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发布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前,将标准报批稿送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国家核安全局认可通过的,提供HAD编号,由国家能源局发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 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21.08.31 •【文号】中评协〔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8.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8月31日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中评协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评协成立“团体标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中评协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中评协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中评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批准发布,以及中评协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和指导标准贯彻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团体标准办公室”(以下简称团标办公室),设在综合标准部,承担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的日常事务,包括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09.02.05 •【文号】国能局科技〔2009〕52号 •【施行日期】2009.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标准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 的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附件一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 (一)石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 (五)电力(常规电力); (六)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七)核电;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能源装备。 第三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对能源领域符合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工信部规[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1]35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О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基础性要求; (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六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1992.06.04 •【文号】水科教[1992]17号 •【施行日期】1992.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3日)废止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 知 (水科教[1992]17号) 部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部标准化工作实际,对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印发的《水利部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改为《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6月4日

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水利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1.2.1 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试验方法、制图方法、信息编码等的技术要求。 1.2.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的技术要求。 1.2.3 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管理、节能节水、水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技术要求。 1.2.4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卫生、试验检验的技术要求。 1.2.5 水利水电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及其安全卫生的技术要求。 1.2.6 水利水电的产品系列、品种、规格、等级、生产技术及管理技术的要求。 1.3水利水电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4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应吸收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2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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