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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

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
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

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

依照法律的规定,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变更都应当予以登记。土地登记程序,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办理。房屋登记程序依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各类房地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程序基本一致,大体有登记申请、房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换发、更改、注销)房地产证书等几个阶段。

1.登记申请

按规定,房地产产权登记必须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房地申请人状况、房地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1) 申请人

权利人为法人的,应使用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应使用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由其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使用宅基地或为私房户主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共有的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地权属变更涉及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华侨、外籍人士在国内的房产申请登记,须向居住国有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与国内代理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而且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指定的机构和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 代理申请

土地使用单位、个人或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基本条件是:法人组织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未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成立的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能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申请人。

法定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申请手续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做出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按照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在房地产登记中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应具有代理授权书。代理授权书是房地产登记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关系的依据。凡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书范围内所做出的行为,均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定代理可以直接由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不再需要委托书。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办理房产买卖或权属登记,就不需要办理委托书。

(3) 申请期限

房地产总登记的期限,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申请土地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土地登记。

新建的房屋,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用途、名称等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

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及房地产产权注销登记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4)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拉交授权委托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其他必需的文件,如批准文件、合同、证明等。

房地产登记申请表为统一固定格式,一般有三种形式:国家土地管理局制作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用于土地权属登记;建设部制作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用于私有房产登记。此外,还有《房地权属登记申请书》等,主要是由实现两证合一、统一登记的部分省市使用。

2.房地籍调查

房地籍调查分为总登记房地籍调查和转移变更房地籍调查。

总登记房地籍调查与总登记的内容相适应,涉及内容广、规模大、工作复杂、技术要求高。转移变更房地籍调查是在总登记调查的基础上,为保持房地资料的现势性和权属状况在法律上的延续性,随着转移变更登记而进行的日常调查工作。

房地籍调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调查,可发分为权属调查和房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是查清每宗房地产的界址、位置、用途、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并经产权人的认定,记录于《地籍调查表》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产权登记书》中。房地籍测量是根据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和宗地草图,测绘房地籍图,以准确确定房地产的范围、界址、位置、形状,以及各种面积数据。

房地籍调查的成果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档案。在房地籍调查基础上所建立的计算机房籍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是产权管理的基础信息,而且也是城市管理、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房地籍调查界址认定过程中,需要产权人代表到现场指界。其程序为:发送指界通知书,现场指界核实,认定界址,核实房地用途和权利事项,如他项权利事项和共用状况等。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1) 土地登记申请者接到指界通知书,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现场指界,由权属调查人员组织登记申请者和相邻宗地权利人认定界址界线,核实宗地权利人、实际用途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

表》中的有关内容。

(2) 现场指界应由使用土地单位的法定代表有人或权利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不能出席的,应事前填写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出席指界人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供调查人员核实。共用宗地的多个申请者,均应派人出席指界,也可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

(3) 界址的认定应由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

指界。如无法或暂进不能到场指界,须在接到指界通知次日向调查登记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指界。

(4) 无故不出席指界者,以违法处理,一方违约抽席,依其毗邻宗地指界人所指界线确认;相邻双方均违约抽席,其界址由调查人员依现状按地方习惯确定。

(5) 指界人认定自己使用土地的界线后,应在《权属四至表》中签字盖章。认界后拒不签字盖章的,视同违约处理。

(6) 对有争议的界线,由调查人员现场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7) 违约缺席或虽出席但拒不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将所确定的界线情况连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一并送交缺席者,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所确界线生效。

(8) 单位违法超占用地,应向所在区(县)调查登记部门写出情况说明;个人违法超占用地,亦应写出情况说明,交区(县)调

查登记部门,由调查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确权。3.权属审核与公告

(1)权属审核的依据、原则

权属审核的判断房地产登记申请是否成立的依据。申请能够成立的,予以注册登记。因此权属审核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重书证的原则。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三项标准的房地产,给予确定权属。

(2)权属审核的内容

权属审核的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审核、对房地产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审核。

对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是对房地产权利人和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审核范围包括:权利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使用土地或拥有房地产的资格,确认权利人存在的可靠性等;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法的代表人,委托代理的手续是否齐全。

对房地产自然状况审核,即对房地坐落、界址、面积、房屋、质量、结构、层数、土地等级、用途、限制条件、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等的审核。

(2)权属审核的程序

房地产权属审核的程序为:初审、审核、公告和批准。

初审和审核是两个不同级别的审核,其审核内容是一样的,初审在前,它是全面、细致的审核,填写的意见为具体的、建议性的。

审核属于政策性的审核,其意见是结论性的,包括对初审所提处理意见的认可与否。

公告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地产登记申请审核结果采取告

示的形式向社会征询意见的一种方式。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告,了解房地产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受到损害。同时,房地产权利人在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查,要求登记部门对存有异议的内容进行重新审核。公告的内容为拟准予登记的房地使用者、拥有者、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权属性质、房地产的面积、坐落、有关权益者对登记申请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受理机关等。

房地产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的公告期满,房地产权益者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后,报批准机关批复。

批准是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审核结果的最后认定。土地登记的批准机关是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批准机关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批准人员通过签署《土地登记审核表》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产权登记书》中相关栏目的批准意见,确认是否准予登记。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在我国,注册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时又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一经登记,房地产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1)注册登记。这项工作主要是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或《房屋登记表》、《户卡》,并组装登记簿和归户册。

房屋、土地登记簿是房屋土地产权的法律根据。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的基本状况、房地产权利人的状况及房地产权属状况等。房、地登记簿具有官方性、公开性、持久性三大特点。所谓官方性,指登记簿只能是由政府专门机构通过特定程序制作的官方文献,而不是随意制作的文件。所谓公开性,指登记簿可以向社会公开,准许人们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是公开的、有证明力的资料。所谓持久性,指登记簿必须长期保存,不得由任何面关销毁,这是由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2)颁发房地产产权证书。房地产产权证书是房地产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颁发证书,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缮制房地产产权证书,并颁发给房地产权利人。颁发证书的程序是:缮证-通知权利人-验证-填写证书签收簿-发证。

缮证,即依据房地产登记簿缮制产权证书。

通知,即向产权人送发领证通知。领证通知内容包括领证人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房地登记收件单》等。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验证,即发证机关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检验。

发证,即经验证无误的,收回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领证人在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产权证书。

属于转移变更登记,地址、名称变更登记的,需换发房地产产权证书。

属于用途变更登记的,需更改房地产产权证书。

属于注销登记的,收回房地产产权证书,予以注销。(3)房地产产权证书的种类

根据1995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土地登记登记规则》,土地权属证书分为四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证书分为三种,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下。

此外,在实现两证合一的一些地区,有房地产权证、房地共有权证,以及房地他项权利证。也有的实行两证合一的地区采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统一叫做土地产权证。其主页记载土地产权状况,分页记载地上建筑物分幢分号内容。

5.关于登记顺序

登记顺序,指房地产产权在产权登记簿上以登记时间先后所占据的位置。根据不动产的性质,一切不动产客体上均可以承担多个性质不同的不动产物权。如一宗土地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使用权和多种不同目的的用益权、地役权、租赁权、抵押权等。这些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所处的登记顺位。这些权利在登记簿上按登记的顺序排列。每一个权利所占据的位置,就是该权利的顺位。顺位的法律意义是:优先顺位的权利对后续顺位的权利有绝对排斥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后续顺位的权利不得有妨害优先顺位权利的内容,否则后续顺位的权利无效。

但是登记顺位对所有权没有决定意义。因为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充分物权,根据其性质,不但一个物上排斥两个所有权,而且对一切权利都具有优先效力。所以,顺位只是对不动产的限制物权,即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不动产限制物权。如按照确权原则,一宗土地若发生再次划拨,则以后划拨为准,这是在没有实行土地登记的情况下的做法。如果进行了土地登记,先前划拨土地的权利人登记后,若不进行变更登记,后次划拨应属无效。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顺序,政府行为也不能更改。顺位登记在房地产抵押中的重要意义则更为突出。

6.关于预登记

预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为保全房地产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应在建设项目竣工之后申请土地登记。在此之前,由于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征用、划拨手续,应该说具备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先决条件。但是由于大中型工程建设周期长、抑或有征而不用和改变项目性质、用途等现象,因此,这时并不能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土地预登记能够保全其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权。商品房预售以及期房抵押之前,均应进行预登记。期房不进行预登记而设立抵押权的,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商品房预售进行预登记,可以

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减少纠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代替预登记,二者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到某一买方与卖方,预售许可证并无保护的意义。

预登记具有两方面作用:(1)保全作用。如在房产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和房产转移之前,虽然现房产权利人承担于将来转移房产的义务,但因合同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买卖能否成效以及能否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成交,都未可知。而进行预登记之后,现房产权利人一旦违背预登记而加以变更,其行为为无效,对方的请求权因而得到保全。(2)顺位保全作用。预登记在保全实体权利的同时,还保全了请求权人取得权利的有利顺位,即排斥后续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 化管理

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各地在房屋权属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相继建立房地产市场。有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由一个部门管理,有的则分开运行。到1998年,建设部司在总结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以下简称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的意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产权处和市场处合并为一个处,部司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专题现场会,推广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并通过房地产行业的各种会议反复强调。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又要求“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谨在2002年2月4日的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又强调:“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推进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今年起部里将开展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在建设部司的部署下,上海、北京、南京等百分之八十的城市已实现了交易与权属一体化办公,其中福州、天津、哈尔滨、牡丹江等百分之六十的城市实现了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完全合并,实现一体化管理,已成为发展的必然。 一、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现代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方式的程序化、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组织的网络化和管理手段的自动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首先从交易与权属管理自身特点来看,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属管理是交易管理的基础,交易管理是权属管理的继续或者说是权属动态管理。一项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交易其前提是房产产权明确、数量准确、质量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房地产权属[118356]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房地产权属[118356]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房地产权属 第六章房地产权属办理与考核 第一节测定商品房面积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预售面积 1、总工室须在每期楼宇三层会验后3天内,将确认的实际施工图纸提交给预决算部和开发部。会验后确定的施工图含地下室、裙楼、住宅、天面、机房等平面图及阳台飘窗大样图,并加盖总工室章,总工室不得自行变更。没有及时提供图纸或未能按时索取图纸的,扣罚总工室主任、预决算部、开发部经理各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三层会验下发图纸后,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预售面积的计算;同时开发部委托当地房管局或房管局认可的测绘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并在三层会验后10天内取得预测结果,并于1天内提交预决算部复核。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复核、协调并确认后,在1天内将面积确认结果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开发部没有及时取得测绘结果的,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预决算部没有按时完成审核的,扣罚预决算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3、集团预决算审计部须在收齐预决算部报送的销售面积书面资料次日起5天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将面积审核结果呈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1天内提交营销部和开发部。预决算审计部没有按时完成审核的,扣罚预决算审计部经办人200元,预决算审计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确权面积 1、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开发部必须取得测绘公司实测的确权面积,提交给预决算部;并于10天内取得面积实测结果。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50元。营销部考核。 2、预决算部收到实测的确权面积后,须在7天内与开发部、测绘公司共同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名后1天内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备案。未及时复核,每延迟1天扣罚预决算部、开发部经办人100元,部门经理50元。由集团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开发部、预决算部必须准确做好商品房面积计算及审核工作,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必须控制在-0.3%至-0.6%(含本数)范围内。超过此范围的户数占该期楼宇总户数30%的,每超1%,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如其中又出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0至0.6%(含本数)或-0.6%(不含本数)至-3%范围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倘若出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200元(注:面积误差比系指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差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比)。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工程部未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1%以内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50元;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1%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2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二节确权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 得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否则,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6天内办理完毕房管部门的权属归档手续并具备查册条件。否则,每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每出现一次错误或漏项,扣罚开发部经理100

工商注册登记流程

工商注册登记流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设立基本流程图: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指定银行入资 市、区工商局 企业设立登记 5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和身份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审批机关: 公安局特行科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 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办理机关: 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开立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内, 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 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划转资金 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 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 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 类核定。 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 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 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 登记和发票核定。 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 核定,不在此。

二、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此时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时间: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文件后,一般在10天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进行的工作: 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3、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涉 及审批和一些相关部门: 文化局——文化经营项目许可证审批 卫生局一一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商务委员会一一烟、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粮油资格、食品交易市 场展销会的审批 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一科技经营证书的核准审批 财政局一一财政政策登记、受理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登记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对国家和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简单介绍了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点明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在制度存在的三大缺陷:发证主体不统一、赔偿机制不完善及法律效力较低,并针对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此来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统一 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定义,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依附于土地上的房产。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1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1.1 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内涵 房地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房地产权利信息、客体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对所登记信息赋予一定法律效力的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宏观角度看,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可以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从登记客体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又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和地产登记。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还可以分为静态登记和动态登记。 在我国,因为登记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权力对房地产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国家征税提供现实的依据,所以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体现的是一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由于这种房地产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和在内容上所着重强调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界一般认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具有公法性,它与民法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制度稍有不同。 1.2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重要性 1.2.1 对国家的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国家能够实现对各类土地和房屋的有效管理,防止和避免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且有利于收集和建立各种房地产档案资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1.2.2 对房地产权利人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权利人所属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发证,达到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不仅能够确认房地产权属状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开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标识房地产流转的各种过程和结果,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另外通过对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取缔或处罚违法行为。 2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0年12月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开始走向制度化、法制化。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是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确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进一步重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看出我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问题在逐

房地产专业术语(权属类)

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的他项权利: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 住宅所有权:住宅所有权是指住宅建筑本身和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不包括宅基地和院地。房屋处分权: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处分有两种情况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房屋占有权: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双重抵押权:对同一房产作两次(第一次和第二次) 的抵押。 抵押权约款:国外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出卖人第一顺序抵押权的余款。如买受人不按约支付分期价款时,出卖人可请求强制变买标的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用益权:亦称"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用该房屋权利。用益权包括典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抵押权:抵押权刘指房屋所有权认有将其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租赁权: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典权: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工商注册登记流程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 文件,申请 名称预先 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 书》,同时领取 《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书》 → 备齐有关 文件,申 请设立登 记 → 缴纳登记 费,领取营 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sodocs.net/doc/d67702565.html, 2001年09月21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

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二)

[模拟]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二) 不定项选择题 第1题: 权属登记管理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是( )。 A.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 C.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D.权属登记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2题: 以下属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是( )。 A.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B.做好房地产规划工作 C.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D.为征地、拆迁房屋提供依据 E.为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产审查和处理权属纠纷提供依据 参考答案:ACDE 答案解析: 第3题: 城市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 )登记发证制度。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 C.房屋所有权 D.房地产他项权利 E.继承权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 第4题: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原则包括( )。 A.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合法原则 B.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C.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 D.申请在先的原则 E.房地产权属瑕疵披露原则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 第5题: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国登记制是( )。 A.契据登记制 B.产权登记制 C.权利登记制 D.托伦斯登记制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6题: 以对抗要件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产权登记制度是( )。 A.契据登记制 B.要件登记制 C.权利登记制 D.托伦斯登记制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7题: 被称为德国登记制的房地产权属产权登记制度是( )。 A.契据登记制 B.要件登记制 C.权利登记制 D.托伦斯登记制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8题: 全国房屋权属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由( )负责。 A.建设部

(房地产管理)标准答案房地产权属登记部份

标准答案 房地产权属登记部份 一、填空题 1、公示 2、对抗第三人 3、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便民高效 4、十个 5、六十异动 6、三十 7、宗地 8、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混合用地 二、单项选择题: 1、( C ) 2、( B ) 3、( A ) 4、( B ) 5、( B ) 6、( B ) 7、( D ) 8、( B ) 9、( C )10、( D ) 11、( C )12、( B )13、( C ) 14、( D ) 15、( B ) 16、( A ) 17、( C ) 18、( B )19、( C ) 20、( A ) 21、( A ) 三、多项选择题 1、(C D) 2、(B D ) 3、(B C D ) 4、( A B D ) 5、(A B C ) 6、(B C D ) 7、(A B C D ) 8、(A C D ) 9、(B C D)10、( A B D ) 11、( A C D ) 12、(A B C D )13、( A C )。 四、判断题:正确(√)错误(×)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 五、简答题: ?1、答: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房产权利人必须按期登记;②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③实行发证制度;④登记具有公信力。 2、答:权属登记中初审人员职责就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调查所能达到的范围查清各登记事项的真实真实性,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有关规定初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登记的条件。 3、答:(1)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及书面申请,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灭失补正登记;(2)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出具核查证明;(3)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声明;(4)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提交的媒体上声明灭失的证明材料汇总后,于每周五将汇总资料(纸质材料及软盘)报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信息中心统

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典型经验材料

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典型经验材料 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典型经验材料 规范便民廉洁高效 努力打造一流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平台 市房地产权监理处自被授予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以来,坚持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为准绳,以“规范、便民、廉洁、高效”为宗旨,以打造一流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平台为目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再次荣获“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现就我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以依法行政为前提,致力于业务管理规范化 1、登记种类法定化。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增加了询问、现场查看等业务程序。二是将登记类型进一步细分,将现有的五大类登记细化为22项具体登记,以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中各种登记需求,提高了可操作性。三是按照新增的业务类型,对原有登记程序及软件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了登记簿功能,建立了纸质与电子相结合的登记簿。 2、受理要件标准化。首先,我们按照原建设部《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对各类必收要件进行梳理,拒收要件以外的其他资料,提高了受理速度。其次,对证明材料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标准。对婚姻证明、公证文书、具结保证等证明材料,加强与主管部门及法院的沟通,明确要件的形式和内容。再次,我们对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明确必收土地、规划、质监三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规范了遗留问题的收件标准。 3、办证流程一体化。一是理顺体制,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合署办公,一体化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个窗口发证”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去年,我们又调整内设机构,增设了大厅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窗口大厅各科室关系、负责进驻单位的协调管理、负责绿色通道、上门服务及快捷件的办理,以及信访投诉处理等,办证效率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精简程序,提高效率。,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活动,我们将“三级办理”的业务分类精简为“二级办理”或“一级办理”,办证时间在原有基础上压缩了60%以上,部分办件实现了立等可取。三是科学设置业务流程,通过引入gis地理信息技术,实现测绘数据、产权数据与档案数据全面共享,实现了登记业务从受理、审核、质检、缮证、收费、发证到归档的一体化管理。 4、市场监管规范化。自1月1日起,我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面实现网上备案,市区新建商品房入网销售率达100%;同时,从8月1日起,我们正式实行城区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实现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存量房信息发布、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等四大功能,有效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风险的发生。我们还积极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促请市政府出台了《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目前为止,共对65个项目进行了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资金45.02亿元。 二、以便民利民为核心,着力于服务特色人性化 1、服务环境现代化。6月,我们投资近四千万元建成的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式投入使用,市场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办证大厅内设有银行、税务、中介等进驻服务窗口,设置有总服务台、导服台、醒目的指示标识牌,已形成集房地产交易、审贷、评估、测量、纳税、结算、办证等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场所。 2、服务设施人性化。办证大厅共设有15个办事窗口,全部采用窗口自动叫号受理业务;各收

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流程

特种设备合法使用流程图

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 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注:1、本申请书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办理指南 一、2015年5月1日起,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辖区范围内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均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二、实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告知后到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 四、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安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8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开发区(头屯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所需资料见流程图)。 五、质监局接到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后,及时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按法定期限办理使用登记,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使用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说明理由。 六、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开发区(头屯河区)质监局将责令限期办理使用登记,限期未办理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七、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备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相关资料、表格可到QQ群252741022下载。 每周五下午学习,不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告知业务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质监局 地址: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二楼 电话:3775820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工商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www.sodocs.net/doc/d67702565.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

目录下一节 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 房地产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作为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首要任务就是弄清什么是房地产产权管理(包括产籍管理),以及在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过程中,管理的目的、依据、原则、范围、对象、形式和方法,从而有效地担负起自身的职责,以达到贯彻实行国家的房地产管理政策、法律和法规,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工作效率,是房地产行政管理中必须切实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后,对设置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仍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才能不断理顺管理体制,以适应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也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们和机构设置一样,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自身发展。 第一节房地产产权管理的重要作用 房屋和土地,以其自然形态和性质而言,是存在于我们生存空间中的具有某种用途的物质。当它们进入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之后,特别是私有制产生之后,便产生了社会的属性,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属性,它们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二是由商品属性所要求而产生的财产权属性,即作为财产必须归属于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我们把这些具有社会属性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称之为房地产。为保障实现房地产的社会属性(特别是财产权属性),依照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房地产的产生、流通、使用及其灭失所进行的管理,称之为房地产管理。 在房地产管理中,房屋、土地和房地产是有一定区别的。 房屋是供人类使用的居住、生产、经营、文化、教育等各种用途的建筑物,它体现出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层次、朝向、坐落等自然属性。 房产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的作为财产的房屋。人们在房屋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了这样那样的社会关系。这种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就是房产关系。它直接体现在房产卖买、赠与、交换、继承、分析、抵押、典当、租赁、赔偿以及拆除等一系列社会活动中,导致人们为此而变化相互之间 的关系。 土地就其自然属性而言,是自然物。它分为两种,一种是未投资开发的土地;另一种是投资开发的土地,凝聚着人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便具有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可进入市场流通,这就和房产的产生过程一样,具有了社会属性。因此,地产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土地。 由此可见,房屋、土地和房地产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自然属性,而后者具有社会属性。 房地产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的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承载体,属于不动产。作为财产之一的房地产,其产权归属的管理,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管理,有赖于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了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所谓房地产产权管理,就我国而言,是指国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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