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计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留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年报审议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两次审议意见;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四)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XXXX有限公司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通明诺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年第一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五章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七章回避制度第八章工作评估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隹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doc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保证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年度报告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会计师事务所时,在向公司管理当层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后,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广东证监局。 第八条在相关信息对外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法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企业的法务工作开展的普遍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改善的工作方法,对企业坚持正道经营,确保健康、持续发展有积极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务企业发展影响 跟随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国家对整个产业升级提出的要求,现阶段,企业转型升级及强企健体成为建筑类企业普遍迫在眉睫的任务。而在当前市场环境中,企业对法务管理的重视不仅起到联系相关方的作用,也逐渐成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最佳手段,包含经济合同在内的法务管理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也日益提升。 一. 企业的法务管理现状 1.目前,建筑类企业普遍存在法务管理组织体系不完善、企业职能较弱等现象,且普遍未建立起可运行的法务管理体系,企业法务管理往往未形成常规性、规范性机制。同时,企业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不够重视,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较弱;解决法律问题及经济纠纷的效率不高、过程管理力度不强,经常导致企业在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系统管理及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从业者的素质和工作效率有直接性关系。目前企业普遍未配备法务专职管理人员或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或者即使配备了兼职人员,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和实战能力也较弱。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及发展,企业的经营规模往往越来越大、风险的复杂性更更需要企业管理者考虑和重视,因为法律风险往往成为阻碍企业未来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2.在企业管理中,法务工作不但可以起到辅助预测及规避风险的作用,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但企业法务管理的价值及特殊地位往往不能得到完全体现。个人认为,在当今社会,法律对各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各种方式的资金运作等都有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巨大的利益损失。 3. 怎样完善和提升企业发展中的法务工作水平和怎样结合企业发展完善法务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首先是结合企业现状建立并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当前,企业往往聘请兼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而通常,企业遇到普通的非诉讼及诉讼纠纷,法律顾问往往因为时效性的原因无法参与。这就导致企业法律问题处理的脱节,产生空白点。故为了完善法律管理工作,杜绝盲点,企业必须在内部建立权责清晰、体系完备的法务管理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这样也可以在提升人员的法律素质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在提高分析各类法律的能力的基础上,让企业管理能力获得大幅提升。其关键是配备、培养一支专兼职法务人员队伍。

董事会工作细则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2006年5月9日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公司诉讼管理制度

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时准确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以及为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等法律活动。 第三条法律诉讼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各单位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 第四条对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须遵循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充分协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诉讼案件应贯彻维护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为法律诉讼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及协调;处理各类纠纷、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工作;建立诉讼案件的工作台帐、档案管理等报备工作。 第七条与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提供诉讼案件涉及的事

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以及配合、参与、承担纠纷案件讨论、事务工作处理的责任。 第二章报告备案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应及时书面向法务部报告,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第九条公司在收到诉讼、仲裁或者复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时,由公司办公室收文,当天送公司领导审阅批示。从收到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复印件报送公司法务部备案,若需要财务部做相关账务处理,则加送一份到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诉讼案件结果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公司所有需要提起的复议、诉讼或仲裁,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公司法务部审核,办理立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及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在收到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法务部审查,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需要立案起诉或应诉的,法务部按部门提报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收集证据资料,调查了解,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案件性质、涉案标的、诉讼风险、影响程度等,形成起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公司对原制订的《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文件中有关专业委员会人数、董事广泛参与等内容,修订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如下: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投资管理部协办。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 (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 (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 (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 (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公司法务半年个人总结报告

篇一:《法务部年终总结》 法务部2011年度工作总结 2011年,法务紧紧围绕集团年初会议制订的年度目标和任务, 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按照法务年初拟订的年度计划,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务工作,力求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及总结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截止到2011年12月22日,通过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 或审核的合同达450余份,起草或审核合同日均约达2份。在合同审

核及拟草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 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集团及下属公司在签订合同 中,不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组 织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业务部门是合同谈 判的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首先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 资质条件,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问题。 2、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 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就目前合同审核过程来看,一些合同 内容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现象仍有发生,在合同审核过程中,

甚至出现将“无偿”写成“有偿”、将“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每年租金#元”写成“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租金#元”的低级错误。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 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当 事人提供,从而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利益,甚至某些条款对我方要求苛刻,而对合同拟订方却没有明确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商务风险,法务也仅能做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根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实际所处的谈判地位

董事长工作人员工作细则(DOC)

董事长工作人员工作细则 一、办公室环境卫生维护 1. 董办内勤早上到公司后,必须在九点钟上班前把董事长办公室打扫干净。 2. 要求:办公桌及桌子下面、椅子、书柜、冰箱、沙发、茶几和黄花梨饰品及办公用品等要逐一擦拭,要做到一尘不染;办公桌后面的小抹布要保持干净湿润。 3. 把办公室内空调打开:平时保持25度,中午热时调到24度,晚上冷时调到26 度,开中/低档风(或根据天气变化,以实际需求为准),原则上不开高档风。 4. 根据天气情况,把窗纱和窗帘调到合适位置,保证室内光线充足而不刺眼。 5. 检查空气清洁器,及时加水,永远保持在高水位线,并调到合适档位。 6. 检查董事长办公室和卧室内的加湿器的水量,保持在适当水位。 7. 检查电热水壶里的水量,并适当添加饮用水(矿泉水/ 纯净水)。 8. 要定期给黄花梨饰品台面上的小玻璃杯加水。 9. 把电脑打开调到监控界面;用户名:jianhe ,密码:121330;顺序,由上至下,由左至右分别为:开放办公区1,开放办公区2,开放办公区3;高管通道,大厅,秘书区;北步行梯,电梯厅,南步行梯。 10. 检查办公桌的电子钟,必须保证准确。 11. 检查笔筒的笔是否整齐,是否都有墨水;打印机是否有墨、纸等;办公室的日常用品要不定期检查,没有及时补充。 12. 给水杯倒好热水,水量为杯子的2/3 ,放在电话旁(如为空杯则放在后边的茶几上)。 13. 卧室内:电视柜、床头柜、茶几,藤椅和木地板地面要擦拭干净。 14. 洗手间:每天清扫,卫生间的玻璃镜子、台面(洗手池和柜子)、马桶都应进行清洁;洗手间的毛巾3 天洗一次;香皂、洗厕灵、卷纸、垃圾袋和浇水壶在洗手台下面柜子里,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15. 卧室木地板和卫生间地面要单独拿抹布擦拭,并将拖鞋上的灰尘和地毯绒毛等清理干净。 16. 办公室地毯要和保洁协调好,及时吸尘和清理。 17. 文件处理:将当天要提交的文件放在办公桌左上角指定位置,已经批阅的文件进行登记并及时归档和反馈给

商务法律部工作职责及权限实例

第一章工作职责及权限 一.工作职责 1.概述 商务合同部统一负责分公司法律和采办服务工作,对口管理合作机构的合同执行、采办审核和进出口业务协调;对分公司商务风险进行统一专业化控制;协调整合 优化采办资源,负责物流一体化管理,降低作业和管理成本。 2.· 合同执行归口管理、法律事务和服务采办 2.1负责合同执行的日常管理,组织编制合同执行月报,并协助有关合同及相关协议 的谈判,提供法律支持意见; 2.2负责商务合同、协议和各种招标文件的标准文件编制和文本审核; 2.3负责服务采办的招投标、商务处理谈判及合同编制; 2.4负责协调配合分公司采办制度内、外审工作; 2.5负责协调合同纠纷及处理一般法律事务。 3.采办政策执行、采办报批、承包商管理和货物采办 3.1负责采办政策的总体执行,协调编制采办报表,统一向总部报批采办事项; 3.2 全面负责物资采办工作,以确保材料和设备及时、规范、经济、高效、安全地提 供给各业务部门; 3.3 负责协调采办市场调研、采办策略、采办共享、国产化及年度供应协议的工作; 3.4 负责组织承包商资格审查、入库和履约评估,检验登记归档承包商资格审查文件; 3.5负责分析采办执行情况,提供管理改进反馈信息。 4.海关、商检、货运 4.1统一负责协调与海关和商检等政府部门的通关工作,协调及申报与总部的物资进 口和出口工作; 1

4.2负责分公司物资进口和出口(包括合作外方的份额)的申报、备案、批免、征税、 许可、商检、报关、运输等具体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4.3负责组织审查合作区块和承包商上报的年度物资进口计划和进口物资免税申请; 负责合作区块和承包商进出口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上报物资进口计划和减 免税申请; 4.4负责货物运输安排和交货的统一跟踪协调; 4.5负责集中采办套管的运输、交货、验收、质保等一系列跟踪、协调工作。 5.作业物资一体化管理 5.1负责编制和落实分公司库存物资管理各项规定,完成各种库存物资分析报表; 5.2负责分公司仓储物资的编码、查库、调拨、处置、报废、盘点等管理工作; 5.3负责协调仓储服务承包单位的日常入库、库管和装卸作业管理工作; 5.4负责库房一体化的工作,协调库存管理; 5.5负责仓储费用的预算和成本管理。 二.权限 1.属于分公司领导决定的事项 2.部门有权决定的事项 2.1采办权限实行分级审批授权制度;在充分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决策权 限范围内的相关采办事项; 2.2采办权限实行技术与商务分离,决策与操作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不同专业、不 同层面的各自优势资源,明确具体决策事项; 2.3部门采办审查应重视效率,注重整体利益,侧重界面服务,将管理功能体现在服 务之中; 2.4公司领导采办审批考虑宏观和战略利益,侧重优化决策综合平衡点; 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 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更好的组织、协调、服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资料管理,推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批准、聘任。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并保障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第八条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 第九条协助董事及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条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一条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第十二条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本规则在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解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但不得少于2名,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工作,任命时应考虑董事的意愿和专业背景。若无法直接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对各委员会委员的 人选按照一般多数原则进行选举,董事长依照选举结果将董事指 派到各个委员会。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产生。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批准产生。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3.签署委员会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认真和谨慎地处理委员会事务; 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4.独立作出判断; 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监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临时机构,可下设办公室。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 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 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董事、监事有特殊议题请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 否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 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议、集中讨论”的方式,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 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而需要产生决议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2.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3.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4.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5.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5.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6.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