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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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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问:法律平台上律师的专业性和资质如何?

答:法律平台上各个领域(劳动法务、公司法务、物权法务、合同法务、知识产权、综合法务)的专业律师都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他们都有多年的法律从业履历,在法律事务及仲裁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问:怎样提交合同给律师审查?

答:点击法律平台首页面中的“合同审查”栏目或“合同审查”按钮,进入“合同审查”页面填写具体信息(比如:姓名、合同审查主题、上传文件等),填写完成后,选择“合同类别”(比如:劳动法务),按“提交”按钮,结束“提交审查文件”操作。

问:如何提交和查收合同文件?

答:您订购法律平台的服务后,可以将各种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提交给律师审查。提交流程是在其首页点击“合同审查”按钮或首页中“合同审查”栏目进入“提交审查文件”,按照要求填写各项具体内容,把您的合同文本以电子档(仅限doc文档)形式提交到法律平台指定的邮箱中,法律平台的专业律师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完成的合同文本发送到您指定的邮箱中,用户还可以通过法律平台的“查看审查文件”下载已审合同文件。

问:提交合同文件有什么要求吗?

答:用户可以将各种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通过发送邮件形式发送给律师,合同文件格式仅限Microsoft Office Word (*.doc)文档。

问:提交完合同文件后什么时候能收到律师修改的合同文件?

答:从用户将待审的合同文件成功发送到法律平台指定邮箱后,律师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的修改并反馈给用户。

问:每位用户每月能提交多少份合同文件?

答:每个订购用户每月可以提交三份本单位的合同供律师审查。

问:怎么查收律师已经审核完成的合同文件?

答:第一、用户可以通过自己在提交合同文件时填写的“审查文件回复邮箱”中的地址,查收审核完成的合同文件。(如图所示)

第二、用户可以进入“合同审查”下的“查看审查文件”页面来查看律师是否已经完成对合同的审核,如审核完成在“查看审查文件”中的“本地下载”来下载律师审查完毕的合同文档。(如图所示)

问:什么时间可以和律师“在线交流”?

答:跟律师的在线交流时间是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09:00至下午17:00;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问: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想要跟律师交流怎么办?

答:用户可以通过留言版方式把法律问题提交给律师,律师会在工作日内及时回复给用户。

问:我把法律问题直接提交到留言版,律师什么时候回复?

答: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解答用户留言,做到2个工作日内回复。

问:如果想详细了解产品功能,怎么联系咨询?

答:可以通过首页面提供的QQ客服专区与我们联系。QQ客服专区服务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下午17:00;星期

六至星期日休息;法定节假日休息。

律师口才之法律咨询实用话术

律师口才之法律咨询实用话术 1疑难法律问题问题:用户咨询的非律师擅长领域的法律问题,律师一时无法给出正确指引的。 话术:A:很抱歉,您所咨询的问题正好不是我擅长的领域,请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如果有擅长这方面的律师值班,我们可以给您回访解答。 2一般复杂问题问题:用户咨询的法律问题律师可以解答,但相对比较复杂,需要法条支撑的,如“国家赔偿金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等话术:A:很抱歉,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查询确认一下,请稍后,不要挂机。 B(用户询问查询结果时):先生/女士,正在为您查询,请您稍等,谢谢!C(用户抱怨查询等待时间过长时):先生/女士,对不起,让您久等了,鉴于您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偏僻/属于地方规定,暂时无法帮您查到,请您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我们在2小时内给您回电好吗?*注意:一般查询时间控制在1分钟内,需要较长时间查询时,需提前向用户言明,但最长不得超过2分钟。 且在同一个电话中,不得出现对用户多个问题反复查询的情况。 3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问题:用户咨询的问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话术:A:先生/女士,关于……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您的案情来看,如果……问题(情况分析),可能不存在/存在违法情形。 B:这是我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作出的判断,

如果您还是认为您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4与其他律师不一致问题:根据台账记录,或者用户有所质疑,发现与其他律师解答不一致的话术:A:先生/女士,请问其他律师的观点是?(请求用户陈述其他律师的观点)B(发现解答错误时,勇于承认,态度诚恳):对不起,我刚才的回答有错误,那位律师的观点是对的。 C(纯属观点差异时):每个律师看待问题的角度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们没有看到您的具体材料,所以不同律师解答的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希望您能够理解,并且我相信每个律师都是想要尽力帮您解决问题的。 您也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对您最为有利的意见和建议。 5事后发现解答错误问题:律师自己发现解答有误,应及时回拨用户更正、致歉、说明话术:先生/女士,您好!我是广东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值班律师,很抱歉。 您今天(昨天)上午/下午咨询的……问题,由于……原因,解释有些不妥,正确的解释应该是……6抱怨法律没有用问题:用户表示调解、仲裁、起诉的途径都试过了,都无法解决问题,继续咨询其他解决办法时话术:A: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有些问题确实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此,我们也感到非常的遗憾,希望您能理解,请问您还有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用户表示没有,按照正常流程结束通话)

夫妻关系咨询要点

夫妻关系咨询 新婚磨合期咨询实务基本程序: 1、了解咨询者需求; 2、对新婚磨合期的特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解释; 3、结合六条新婚磨合期的适应方法提出相关建议。 夫妻婚姻状况咨询实务基本程序: 1、了解咨询者需求; 2、使用婚恋诊断评估系统和乔治列文格的离婚模型对婚姻状况进行分析、解释; 3、结合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作出具体建议。 夫妻沟通问题咨询实务基本程序: 1、了解咨询者需求; 2、使用家庭系统观、沟通的理论、原生家庭的影响等工具对婚姻状况进行分析、解释; 3、作出具体建议。 一、据研究,婚姻关系中最严重的危机是在婚姻开始后

2-5年后。研究表明,婚后3年是离婚的高峰期,占离婚率的60%以上。 二、近代中国夫妻关系的共同特征: 1、以公认的形式结合为两性关系; 2、在社会经济和生活中夫妻一体; 3、养育后代生儿育女。 三、健康夫妻关系的七个特征: 1、尊重宠爱和友谊; 2、紧密的情感联结; 3、高质量的、沟通; 4、共同有效的沟通处理方式; 5、接纳包容的心态; 6、明确长期的承诺; 7、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 四、弗洛姆观点:

认为“关心、责任心、尊重和了解是爱的基本形式,爱对个体来说是一种能力。 五、健康夫妻关系的重点: 1、信任; 2、承诺; 3、技能; 4、关心; 5、尊重和感激; 6、努力。 六、新婚磨合期的特点(不要和爱情发展规律混淆) 1、蜜月期的浪漫; 2、幻想和现实的摩擦; 3、新鲜感与平淡生活的对抗; 4、生理唤醒被时间消弱。 七、新婚磨合期产生问题的原因:

1、个体差异:包括个性、习惯、行为、观念的差异; 2、性别差异: ⑴正确认识给予(应该给于对方所需要的); ⑵对待建议的不同态度(男性排斥不请自来的建议,女性也反对指手画脚); ⑶面对压力的不同处理方式(男性沉默,女性则用情绪化行为缓解压力); ⑷表达感受的不同方式(女性声情并茂,男性则如实表达)。 八、新婚磨合期夫妻关系调适方法: 1、理解摩擦的正常; 2、积极走出婚姻幻想化的误区; 3、理解和关心对方; 4、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 5、包容对方的差异宽容对方的缺点; 6、相信差异可以在生活中逐渐靠拢。

好问律师法律咨询常见问答

好问律师法律咨询常见问答 一、婚姻家庭类常见问题: 1、江苏无锡用户问:分居太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说离婚可以,不让见孩子,而且认定女方跟人同居,这个情况女方该怎么办? 巴波律师:如果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夫妻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2、云南省昆明市用户问:我有一个五岁的儿子,和一个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老公,他有在外遇,我想问一下财产怎么分,儿子能跟我吗? 陆波律师:你可以多分,孩子判给你可能较大。 云南省昆明市用户问:如果他爷爷奶奶,要争有可能吗? 陆波律师:得看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话正常情况下你们夫妻两人中选择一个 3、河北省用户问:哦,谢谢。哦还有,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欠了别人钱,那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旭然律师:你好,如果你能证明他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负责偿还。 4、山西省用户问:就是有照片我老公说是屏出来的,可以鉴定是吗? 巴波律师:案件审理中如果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的真伪性有异议,而该证据对于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山西省昆明市用户问:可以鉴定出来屏的还是照的是吗?去司法家鉴定是吗,鉴定后有鉴定证明还是什么? 巴波律师:有鉴定意见书。 山西省昆明市用户:哦,谢谢。 5、湖北省用户问:离婚,2010年拿结婚证,结婚证在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双方未不同省2009年生了个儿子,婚后没有买房,无股票,存款,2013年2月男方出门后一直分居,2014年2月因协商离婚不成男方带走小孩,14年8月女方去看小孩还遭男方母亲拒绝,男方同意离婚却一直不至女方处办理离婚手续。 屈连津律师:起诉离婚。 湖北省用户问:是不是需要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起诉? 屈连津律师: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吗? 湖北省用户问:他一直在外打工,我一直在我户口所在地,这种情况可以在我当地起诉吗? 钟维松律师:如果他在工作地有经常居住证明,可以到其工作地法院起诉。或到其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湖北省用户问:经常换地方就不行了是吧。 钟维松律师: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湖北省用户问:那都没有,必须去他户口所在地才行是吗? 钟维松律师:原则上是。 湖北省用户问:哪种情况可以在我户口所在地起诉呢? 钟维松律师:比如对方被限制人身自由了。 湖北省用户问:恩,好的。知道了,谢谢。 钟维松律师:不客气。晚安。

常见婚姻家事问题法律讲座

“以法律的名义”解析婚姻家事问题 --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第四季度讲座 一、离婚的两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达康书记与欧阳菁匆忙离婚,大难临头各自飞,协议离婚还能上门服务? (2)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等于自动离婚,分居两年以上只是感情破裂的一个衡量标准,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一年以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形,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二、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如何认定?什么叫婚姻过错? 1、重婚VS 同居/生子:重婚的定义: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与他人生子不一定是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VS出轨 3、家庭暴力VS争吵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过错是不是等于净身出户? 1、提起赔偿的时间:(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赔偿的数额如何认定?按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过错程度、经济条件、认错态度。 四、同居问题 1、同居和事实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财产怎么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非婚生子地位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私生子是否低人一等? 2、私生子的抚养费给多少? 3、私生子有无继承权?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

目录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四、调解 第二讲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三讲一审 第四讲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讲结案工作 第六讲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2.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该案已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XX并确定恋爱关系。197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11月,育有一子名王XX。 后由于孙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1998年至2006年的八年时间里,孙XX在国外工作,2006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诉状简单叙明,是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伏笔。事实写的过细容易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法律咨询活动总结

法律咨询活动总结 针对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上当受骗的问题与就业时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特此举办了这次以“就业维权利益大家”为主题的讲座。 活动前期准备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由宣传部负责海报和横幅。在八栋和九栋楼下各贴海报,以便学院内部的人熟悉此次活动。主教到外经的桥上和法学楼前面各挂了横幅,以便更多的人了解此次活动。宣传部还负责在各大网站上发布消息,更广的宣传。 (二)办公室负责宣传单的制作,路标的粘贴,还与其他两个部门合作发放宣传单。此外,活动中由办公室的人负责接待和迎宾,法学楼门外设两个人,在路上设两个人,在拐角处设两个人。 (三)策划部负责整个活动的策划过程和活动现场的布置并负责主持现场和整个活动的流程,并负责活动中的学生和律师面对面谈话的过程。此外,还包括礼仪方面的事项。 (四)理论学术部负责案例展。案例展作为另外一种形式上的宣传,对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分别在一食堂和休闲广场设点并展示案例,让更多的人充分的认识到真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的故事。 (五)司法实践部主要负责活动现场的布置。在模

拟法庭门口摆放案例展,在现场的挂横幅,摆放席位牌等等。 (六)纪检部负责活动现场的秩序问题和成员点到事项。配合司法实践部布置现场,配合办公室和理论学术部发放宣传单。 此外,活动前期在天健园、一食堂和休闲广场分别摆摊设点宣传的同时做咨询活动,各部委积极参加,按时值班,使得活动的准备活动进行的十分顺利。活动结束的第二天,也在办公室设了咨询事项。 而从法律咨询中心的角度而言,值得肯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统筹领导,提前决策,明确分工 1.提前做出决策,准备较为充分。在活动开始前两周就对整个活动做好了大致的决策工作,提前安排好了各项工作。早早地联系了赞助商,为整个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活动的逐步开展免除了后顾之忧。由于活动前期的保障比较到位,且时间比较长,因此准备做得很细致,准备得比较充分。 2.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事前的策划方案中,就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安排,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安排了相应的工作。如办公室安排设计宣传单、路标,宣传部制作海报,理论学术部制作案例展板等等。由于分工明确、安排到位,各部门都较好地完成了事先布置的任务,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结婚时间短离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您好我新婚两个月已领证已怀孕两个多月了现在因与丈夫性格不和无法生活想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要求我生下孩子后离婚彩礼一共10万还威胁我如果不返还就要我家怎样怎样还要发传单给别人看还要说起诉我欺诈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答: 领了结婚证了,彩礼原则上不返还的,但是如果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适当返还,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男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在他爸爸的户口上,是不是等于孩子的监护权也是他爸爸,,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回答: 不是的。父母都有监护权。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婚前,老婆家里给了2万买车,现在闹离婚,这钱可以退不?另外如果退,男方可不可以也提要求:戒子7000(我要求退还)、婚纱照5000.(婚纱照钱,我要求一人承担一半可以不?)、彩礼钱等其他的费用我就不算了 回答: 你好,如果你们已经将那2万元卖了车,就要看车时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车进行分割就好,至于戒指,如果已经给了对方,就协商处理吧,个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无需算的那么干净。若还有疑问或者是需要帮助,欢迎你来电咨询或者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结婚后我两基本没沟通,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我和他结婚没多久就吵架了,自那以后,我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娘家,只是节日才回家住几天,在家里下了班回家后,他都不和我说话的,只顾上网玩游戏到晚上十一二点,一直到现在女儿出生还是这样,叫他带孩子说吵着他啦,上网就罢了。我在娘家时,他从来没联系过我。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什么理由提出离婚? 回答: 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法律咨询资料问答整理--人身损害赔偿篇

法律咨询问答整理--人身损害赔偿篇 1.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答:一、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 二、人身权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都有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相对性,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为弥补人身权遭到的侵害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2.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 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问:什么叫人身损害,什么叫人身伤害,两者有区别吗? 答: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 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 两个名称在实际运用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区分,只有习惯用法上的区别。 4.问:朋友的丈夫在工厂里因工伤亡,请问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标准来进行索赔吗?如果雇用方坚持按照工伤来赔,死者家属方应该怎么做才能坚持按照“人身损害”来赔偿,这两者的赔偿结果差一倍左右。

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在生活中,经常接到许多当事人的咨询。本人总结了当事人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并附解答,供大家参考。 1、问:依据法律规定,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重婚? 答: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目前,民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但在刑事责任上,认定重婚罪时还涉及“事实婚”。 2、问:买卖没有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答: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3、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问: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理”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

生活常见的法律咨询(一)

1、高速公路撞死行人有法律责任吗? 答:①刑事上不应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明确规定了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驾驶者在高速公路上按正常情况行驶,并无违章行为,行人应负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所以高速公路撞死行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②民事上需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如驾驶者在高速公路上按正常情况行驶,并无违章行为,行人应负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离婚可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吗? 答:胜法网张秀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3、犯盗窃罪,认罪态度好会判几年?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da8577073.html,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精选模板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基层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家庭纠纷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应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加强与妇联等社会组织协作等角度,加大妇女维权力度,使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案件概况 近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法律援助、“**”法律专线等工作,积极畅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2007-20XX年,共办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共301件,主要涉及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及离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20XX以来全市办理各类妇女维权法律援助案件306件,解答咨询1522人次。其中关于离婚、家庭暴力、计划生育、继承等方面问题构成咨询热点,占比%。由上可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显著增多。 二、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年**省首次将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受害妇女举证不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家庭暴力认定难,受害妇女在损害赔偿上的限制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受害妇女举证不力 20**年施行的《**省法律援助条例》第7款明确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这种规定现实操作中存在诸多缺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是妇女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不会刻意保留加害方殴打自己的证据,当受害方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往往最多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同样由于重婚、同居的隐蔽性,使受害人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大多数女性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能够提供的只是丈夫与同事、友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20XX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15位妇女诉称遭受家庭暴力,但仅有1件有报警记录,其余2件有

离婚常见问题

今年去民政局离婚的人很多,这让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都打出了结婚要谨慎的标语,关于离婚,双方当事人需要知道一些事情,现在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1、关于自动离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即俗称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规定。即便分居满两年,并不能自动离婚,法院也不会随便判离婚,所以不要等毫无意义的“两年”,立刻开始起诉吧。 2、离婚所需要的材料 (1)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请律师帮你起草吧。(如果没有子女、财产、债务的可以例外) (3)离婚协议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方才生效。 3、家庭暴力怎么办

遭遇家庭暴力时,首先确保自己安全,然后报警留取证据,之后再考虑要不要维系暴力的婚姻吧。(家暴是会上瘾的,期望对方痛哭流涕、痛改前非,多半是做梦,不能当机立断,只能加深痛苦和伤害) 4、婚外情怎么办 (1)法院不会判决过错方“净身出户”,除非对方愿意放弃所有财产。 (2)“婚外情”是道德词语,在法律上,叫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找侦探公司查“婚外情”取得的证据,法院多半不会认可,即便认可,赔偿的金额可能还不够支付侦探费用的,离婚涉及隐私,此处取证要多加慎重考虑。 离婚不要冲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是财产分割还是抚养权争夺,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京师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分所数量达到44家,派驻律师174人。京师还设立海外办公室9家,29家国际联盟所涉及23个国家的涉及25个城市。

法律咨询意见书范本

法律咨询意见书 XX先生: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为了对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书面的详细解答,我们特向您出具此法律咨询意见书,以供参考。 【特别申明】考虑到法律诉讼实务的复杂多变性,以及案件相对方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不确定性,本意见书仅供咨询人参考,本所对此法律意见书给咨询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份(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一、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香榭丽舍会所)及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渔梁洲绿洲花园E型别墅装修施工合同、预算报告及专题会议记录; 三、香榭丽舍室外景观装饰施工合同、预算报告及华南公司十堰分公司委托书。 结合您所陈述的案情、咨询的重点、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案可能 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叁份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工程价款的确定及结算; 对照上述两个问题,我们提供如下解答: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四个方面予以审 查合同效力(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就本案而言,您所提供的叁份合同全部系您和同利公司签订的,虽然室外景观装饰施工合同名义上以十堰分公司名义签署,但实际签订人还是您,而且没有公司的印章。那么,如果您本人没有承接上述工程的资质,则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合同的签订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虽然无效,但是作为实际施工人,您如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容,则还

法律咨询活动心得体会

我是2015级法学一班的一名学子,法律只有从理论融入到实践中,才能发挥它的根本作用。我们作为法学学子,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为了让我们的知识更实用,我们班的同学在老师的带领下,为老区开展了一次义务的法律咨询活动。在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与努力下,我们顺利完成了此次活动,收获颇多。 一、此次咨询活动的意义与亮点 (一)合理安排,组织严密 为了这次咨询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提前几天就与老区保卫办取得联系,通过与他们的合作使我们的活动开展更为顺利。我们还拉了横幅宣传。我们将全班的同学分为两个小组,分别设置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侵权等多个组别,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职责。我们对每一个咨询者都作了登记,涉及到各个领域的问题。 (二)内容贴近生活,体现当今热点 我们在位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还摆了很多展板宣传热点的法律问题,如新消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积极与他们的生活贴近。除此之外,我们还免费为他们发放了普法书籍,以供他们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三)服务他人,提升自己 此次活动中,我们为他们讲解了法律知识,也为他们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同学们不仅能在这个过程中帮助到他人,同时也使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与人交流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升。最关键的是,我们拥有了这样的发挥专业知识的机会,学会了如何学以致用。我们走出了校园,不再是停留在书本上纸上谈兵。虽然我们目前的知识依然有限,但我们也意识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学习资源,多巩固自己的根基,才能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不足与经验 (一)前期因缺乏经验,在工作安排上出现了不合理之处,部分同学 非常忙,部分同学无事可做。当然这与分到的组别有关系。后经调整,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不专,但这也激发了同学们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 三、心得体会 虽然在开展咨询活动前,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充分的调研、细致的分析,精心的准备,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实施方案,在咨询开始后,还是遇到了一些列难题,面临很大被动,感觉到空前的的压力。由于缺乏对案例的研习,不能很好的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对复杂的案例往往力不从心,感觉很难下手,尤其是借贷纠纷中的担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顺里面的关系,深感羞愧。 通过这次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使我们这些没什么社会实践的法学学子对当前社会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经济与法制状况有了初步了解,同时,也让我们的专业知识得以运用,并锻炼了我们的实践能力与口才技能,为将来走上社会迈出了重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一、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二、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

体规定。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 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

离婚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离婚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由于经常接待一些离婚咨询,就当事人几个常见和关心的问题,下面简要作一总结和回答,与大家分享一下。一、打算离婚,怎么才能离婚呢?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从而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的情形。二是诉讼离婚,俗称打官司,一般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裁决。当然,也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离婚涉及多子女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及探望权的行使等诸多问题,如果能够协议离婚,还是尽量协议离婚,这样不会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为以后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履行创造一个相对缓和的空间。 二、律师,是不是夫妻分居两年以后就自动离婚了? 在我所接待的问题中,问这个问题的还真不在少数,我想原因可能是对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居的片面解读或者受一些影视剧的影响而产生的错误理解。正如上面第一个问题所述,我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要不登记离婚,要不诉讼离婚。婚姻法只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作为一个法定离婚的理由,并不是自动离婚的原因。同样,本律师认为通过分居来达到离婚条件的做法并可取。因为是否

分居,一旦夫妻双方不能认可一致,其实很难证明系分居,因为分居的前提要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哪些因为工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一起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第二要证明分居事实实际是很困难的,虽然夫妻分开是事实,但夫妻之间关系本身涉及很高的私密性,往往无法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存在。我手中甚至有分居四五年的,但是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分居事实而最终未能被法院认定。 三、我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吗? 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看法律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法律只作原则性规定,就是看谁抚养小孩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受教育,主要从双方的收入情况、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一周岁以内的小孩属于哺乳期内,应当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内考虑到小孩太年幼,原则上也随母亲生活。对于已满十周岁的小孩,应当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实务中,基本是小孩愿意跟谁,法院就会支持谁的抚养权请求。在实务中也考虑小孩的现在的生活环境,比如夫妻分居后,小孩一直随女方生活,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决给女方。双方抚养条件差不多的,如果是男孩人,倾向于判给男方,反之,倾向于给女方。当然对于一方诸如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倾向于判给另一方,这样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受教育。 四、夫妻财产怎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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