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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1)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来源:质安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37次[字体:大中小]

成建委〔2017〕198号

成建委〔2017〕198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

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

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

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

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六条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

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通过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采用信息化管理等

手段,对施工安全风险开展早期预防;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结合监测数据、检测数据、环境人员变化等因素,分级制定应对措施,组织整改,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条施工安全风险

指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

根据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按照可能性、严重性从高到低,将施工安全风险分为Ⅰ、Ⅱ、Ⅲ、Ⅳ四种等级。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可参照LEC法等行业成熟风险管控(评价)方法;分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危险源)辨识、管理、分级的规定。

第九条施工安全隐患

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施工安全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

1. A级。指可能造成多人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

2. B级。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 C级。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一般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隐患分区

指隐患作业部位、隐患物所处区域,及隐患行为发生的区域,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分为一般隐患区域和高危隐患区域,高危隐患区域包括:人员密集区、高处作业区、坍塌区、火险区、爆炸区等。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隐患等级评定

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结合实际施工环境、天气等因素的变化,结合施工进度,综合考量,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等级评定。

同一安全隐患项因所处区域发生变化,处于第十一条所述高危隐患区域的,应将等级提升至少一级。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实施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应首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监控、管理、处置。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流程开展安全风险早

期预防,结合企业重大危险源排查、隐患整改制度,建立施工安全风险预防、施工安全隐患管控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主要流程

1. 开工前,建设单位牵头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及等级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见附件1)。

2. 施工中,施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见附件2),每日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等级评定,分级组织整改,并将排查、评定、整改情况记录到《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见附件3)。施工单位应将A级隐患即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4、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每三个月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见附件4),向工程备案地安全监督机构报送。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参考依据。

第四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牵头成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任组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牵头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等级评定,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

整改,定期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核实排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核实《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核实《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B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隐患应写入监理日志。

监理单位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对风险开展辨识,确实存在隐患的,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理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填写《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督促并组织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对施工安全隐患分级分类进行整改。

第七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展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工程数量不少于上一季度报送《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建设工程总数的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组)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每人每自然年12分,根据自然年内责任追究情况实行扣分,年底前将得分抄送其单位,由单位根据内部相关人事、绩效管理制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进行处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约谈一次,年度考核扣2分;建设工程每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一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3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6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12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吊销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在本市的执业资格,暂停监理、施工单位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所在单位予以约谈。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处理或岗位调整,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机构)负责人等予以行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附件1: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填报日期:2018年9月5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

工程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1)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来源:质安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37次[字体:大中小] 成建委〔2017〕198号 成建委〔2017〕198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 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 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 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 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六条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 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通过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采用信息化管理等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

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社会共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的原则,推进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通过建立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双控平台”),实现风险与隐患的清单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一库一表一图”(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施工安全风险电子地图),全过程记录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全面分析、预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双控平台”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库和事故隐患清单库,如实填报识别的施工安全风险、风险等级、管控层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人员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鼓励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效率,督促建筑施 工项目部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机制、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激励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 动的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及外地在蓉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差异 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及标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为A、B、C三种类型,分类标准为: (一) A类 该项目部(项目经理)近两年内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 (1)未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2)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超过一次的; (4)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未因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拖欠民工工资 引起群体投诉的; (5)承建的项目均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和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的; (6)项目安全综合评价均为优良的。 (二)C类 该项目部(项目经理)近两年内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2)因质量安全隐患、扬尘污染等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两次及 以上的; (3)因质量安全隐患、扬尘污染原因,受到一次全面停工整改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因不良施工行为或质量投诉被媒体曝光的,影响恶劣的; (6)项目安全综合评价结论有不合格的; (7)因施工原因造成大面积加固补强的。 其他项目为B类。 第五条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监督竣工工程施工现场分类情况、具体分数上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质量监督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对工程进行打分并分类,安全监督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工程进行打分并分类。 第六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施工现场分类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将排序前后20名的工程项目情况在市建信网、市建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七条对A类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对排名前20名的A类工程项目部授予“施工管理优秀项目部”称号,并按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最佳项目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134号)规定,开启绿色通道,简化报建手续。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深基坑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D51/T5026-2001)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工程地质勘察、降水设计及施工、护壁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监测、检测等内容。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破土动工。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

施成华、金牛、武侯、青羊、锦江及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第七条凡属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咨询,并将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工程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编制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基坑允许暴露时间、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当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

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质量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质量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外墙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外墙主要是指房屋外墙饰面层(马赛克砖、面砖、石材、金属板材、玻璃、仿石涂料等)、外墙保温层(岩棉板、聚苯板、保温装饰一体板等)、外墙装饰附属构件等结构,不包含幕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市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外墙脱落排查和安全维护日常管理 工作,协助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外墙安全维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过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外墙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外墙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确保外墙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强化外墙设计质量管控,对外墙分项工程开展施工图设计质量检查;超过24米的需使用外保温建筑外墙饰面砖的新建项目,必须办理工程质量保险,进行专项设计、审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后方可实施。外墙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规范保存外墙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材料合格证明、自检合格文件等。 第六条【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对外墙施工图进行设计,重点对外墙重要细部节点、外观装饰线条等进行专项设计,明确外墙材料、部品的性能指标,出具外墙节点详图。外墙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七条【施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严格按照建筑外墙施工设计图纸、外墙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实施外墙施工工艺工序样板先行制度,强化技术交底和施工人员培训,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做好隐蔽验收报验制度,严格按照外墙专项设计选用材料、部品,材料、部品应具有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12 •【字号】成建委发[2011]250号 •【施行日期】2011.05.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检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250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的通知》(成安委【2011】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意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消除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治理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地铁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源预防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准备情况,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基坑本身支护结构等进行实时监测情况;地铁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他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二、加强建设工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1】59号)精神,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摸清建筑工地周边地质情况,完善防灾预案,特别是山区建设项目和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4个地震重灾区的在建项目,要落实到人实行24小时人员值守。 三、加强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作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 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

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监理单位应参与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并做好记录。重点加强高坠安全隐患的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月报中应包含预防高坠检查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作业,有可能发生高坠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七条高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项目技术(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并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要求。 第八条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并应设置挡脚板。在电梯安装前,电梯井道内应每层设置硬质防护或安全平网,地下室电梯井道内每层须设置全封闭的硬质防护。安装拆卸电梯井内水平防护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电梯井内需进行砌体作业的,操作架应搭设平稳牢固,作业层及上一层须设置硬质防护,严禁将防护架当作操作架使用。 第九条外脚手架应每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硬质防护,且水平防护应与建筑外墙紧贴。作业平台采用工具式钢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或木脚手板满铺并固定,并用安全平网兜底,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封闭防护措施。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鼓励采用全钢定型化整体提升架。 第十条吊篮租赁单位应做好日常保养和记录。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且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 第十一条塔机必须设置高空作业防坠器,塔机上下作业人员攀爬时必须将安全带和防坠器结合使用。塔机直梯每隔10m至少应设一个休息平台。 第十二条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停层平台除两侧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防护栏杆、挡脚板、安全立网外,平台口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停层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并固定牢固。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26 •【字号】成建委发[2011]289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28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 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 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因严重的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作相应的扣减: (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 (三)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四)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5分。 (五)未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25 •【字号】成建安监发[2012]37号 •【施行日期】201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 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建安监发〔2012〕37号) 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构)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调查和预加固处理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资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包括:建(构)筑物距地下室外边线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既有地下管网分布状况;道路分布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等)。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作为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

律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疏通、加固或改迁。 二、强化支护体系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内支撑作为基坑支护的,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成果,须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不得使用锚索(杆)作为基坑支护体系受力构件。 (三)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 800mm,场地属二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l000mm。非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边坡土质无膨胀性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四)严禁在直径小于1.2m的桩身上钻设锚索孔。凡采用桩身钻设锚索孔的,桩身应增加不小于4根的通长受力钢筋,锚索孔影响范围内箍筋应加密1倍。 (五)旋挖成孔桩桩长大于20m的必须采用均匀配筋。 (六)基坑深度超过15m的必须设置腰梁,基坑支护体系腰梁应设置I型钢或标号不低于C40砼并经结构计算复核。采用型钢作腰梁时,其型号不小于25#,布设时,腹板高度方向应为主要受力方向,采用砼作腰梁时,其断面尺寸不小于 400×400mm。 (七)护壁桩桩间土必须采用挂钢筋网喷砼作支护。喷混凝土面层的钢筋,应采用桩身植筋方式与桩身可靠连接,并设间距不大于1000mm,直径不小于ø16mm 的加强筋。植筋、焊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严格控制基坑工程的使用设计时限 参照现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的经验,凡地下室结构封顶后2个月内或地下室顶建筑物主体结构(含群楼)施工

成都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成都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成都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成都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需要哪些资料 对不起,我不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我了解的范围是食品生产许可证。 2、成都市如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哪里办?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是需要一定的专业资质的,建议可以到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什么叫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3)成都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 2、“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3、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4、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 4、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知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及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09年8月1日

关于印发成都会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打点方法的通知 〔征求定见稿〕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然出产法、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然重大危险源的打点,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打点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会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然打点暂行方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成都会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打点方法的印发给你们,请各单元遵照执行。 本方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会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然打点暂行方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附件1:成都会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打点方法 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然等级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成都会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打点方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打点,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然,防止安然变乱的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成都会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域建筑地基根底设计尺度〔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然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然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罗为保证深基坑坑壁不变和基坑周边环境安然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布局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布局施工、涉及边坡不变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会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会建设工程施工安然监督站实施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安然进行监督打点工作,成都会建设工程施工安然监督站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然监督打点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然监督打点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当地域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然监督打点工作。

建筑施工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四川路桥集团《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行风险全面排查辨识、科学评估,并按照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自辨自控、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行业、省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负责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清单,重点负责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的管控。指导、督查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

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并对管辖范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消除事故隐患。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的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建档工作; (二)负责汇总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及防范措施合理性; (三)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组织、监督、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控措施; (三)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相关知识培训; (四)组织、监督、绘制本单位风险点分布图、告知等; (五)负责对项目部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重点对本单位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建档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对本项目安全生产风险进行 辨识、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其风险等级; (二)负责落实本项目所有风险点的管控责任和措施,确保针对性及可操作性,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或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受控; (三)常态化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相关知识培训,考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正文: ----------------------------------------------------------------------------------------------------------------------------------------------------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文明施工 第三节消防管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AA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通过建立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双控平台”),实现风险与隐患的清单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一库一表一图”(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施工安全风险电子地图),全过程记录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全面分析、预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双控平台”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库和事故隐患清单库,如实填报识别的施工安全风险、风险等级、管控层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人员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鼓励施工单位开发建设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其数据应与“双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其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巡查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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