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AQ-05

深圳市**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版号 A

文件页数共3页

生效日期2012.07.01

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AQ-05受控印章

本版修改记录

修改状态日期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拟制:审核:批准:

1 目的

为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奖励、惩罚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减少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效率,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供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奖励惩罚管理,本办法适用深圳市**有限公司各部门。

3 职责

3.1公司各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的材料,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

3.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考核。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的考核。

4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 管理规定

5.1通用事项奖惩

5.1.1 通用奖励事项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5.1.1.1 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班组,给予表彰和500元至2000元奖励。

(1)提出合理建议,对设备进行改造,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能,提高了安全操作的可靠性。

(2)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部门、班组者。

(5)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6)及时组织扑灭或者积极支援附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7)在消防、安全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1.1.2 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及其他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了安全操作可靠性,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成绩。

(6)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7)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5.1.2 通用奖励程序

5.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汇总材料上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

5.3.2先进部门由安全部提出意见,交公司由各部门讨论、审核通过。

5.1.3 通用惩罚事项

5.1.3.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现象,对违纪人员处以警告及扣发奖金50~500元,再次违反的,按本办法第5.3.2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现象处理,第三次违反的按本办法第5.3.3条规定的重大违纪现象处理:

(1)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法规及本厂有关安全、消防规定,但未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但未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

(3)违反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进出站、罐区、停车场等场所的规定,但未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

(4)对违规现象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5)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6)不正确使用设备安全操作装置,损坏或擅自拆卸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7)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5.1.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规现象,对违纪人员处以严重警告及扣发奖金500~1000元,并离岗待业,视表现情况再作处理,再次违反的,一律予以辞退。

(1)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法规及本公司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已造

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2)违反操作规程,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3)违反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进出站区、罐区、停车场等场所的规定,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4)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但隐瞒不报的。

(5)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6)对违规现象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一定事故损失的。

5.1.3.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重大违纪现象,对违纪人员扣发奖金1,000 5,000元,并予以辞退的处理。

(1)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法规及本厂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2)违反操作规程,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3)违反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进出站区、罐区、停车场等场所的规定,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4)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内,但隐瞒不报的。

(5)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对违规现象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

5.1.3.4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的,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4 通用处罚程序

5.1.4.1 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安全部批准后执行。

5.1.4.2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办公室执行。

5.2 安全管理考核

5.2.1 日常安全管理考核

5.2.1.1 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未达到100%,扣该部门200元。

5.2.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每查出一次,扣100元/人;特殊工种

培训、取证、复审应按安环处下达的计划完成,无特殊情况未按计划完成,视情况一次扣100元/人。

5.2.1.3 班组安全活动按照公司制定的计划进行,若违反《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一经查出,扣车间500元。

5.2.1.4 违反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各扣300元,其中未办理作业票进行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