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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一)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

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

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七、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符合哪些资质要求?

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但中国基金业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问: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如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尽职调查?

答: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

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邮箱地址:smrygl@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哪些科目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答:一、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2]112号)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需再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问:不符合上述三项资格认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答: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016年9月份推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登陆: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xhdt/zxdt/390596.shtml下载:附件《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认定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请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出台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信息,包括前述问答中所列条件证明材料;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承诺函,承诺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私募基金相关自律规则;

(三)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以外,相关律师事务所

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还应对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前述问答中所列登记条件和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其办结登记手续。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展业。其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按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栏目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操作指南及相关政策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咨询邮箱pf@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以及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017-8200进一步咨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中,对申请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其申请人和推荐人还应符合哪些条件?其推荐人有哪些需回避的情况?

答:根据前两批资格认定委员会表决情况,为使资格认定工作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同时对其推荐人,有以下情况需要回避:

1、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2、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3、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4、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5、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

6、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

7、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表决结束后,资格认定结果和相关推荐人的姓名、职务将一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资格平台”向社会公示。

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中对于“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的。为使资格认定委员会委员能够公平、公正判断申请人专业能力,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年9月6日▌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

我们协会在去年发布的问答七里面对这个有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里面应当具有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投相关的字样,这是名称和经营范围都需要的一个内容。如果涉及到股权,可能有一些更个性的,例如有股权和创投的字样,或者是企业管理咨询这样的字样。出发点是避免我们这个行业要对其他的,比如P2P、民间借贷投行业务的利益冲突。主要还是专营化的要求,不能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既然我们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我们不希望还去兼职一些无关的业务。

2、名称是否必须包含“私募”字样?名称含“投资咨询”、“产业投资”等是否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

不是必须含有私募,这是一个鼓励性的要求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我们专业化的要求,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对于“产业投资”如果你涉及到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咨询”确实存在一定争议,对它如何认识我们下来要统一一下给大家一个答复。

3、根据最新《公告》要求,备案的第一只基金产品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对于2015年2月5号前已登记机构,经营范围与名称不符合要求是否一定要整改后才可以审核通过?

我们备案的前提是法律意见书已经通过,通过的前提有一项就是经营范围和名称符合我们的要求。

4、最低要求资金、实缴资本、认缴资本、实缴比例等具体有何要求?

我们这个行业差异化很大,而且我们不是行政许可没有强制资本金的要求。但是目前我们系统,如果你的实缴资本为零,我们会做特别的对外提示。到时候我们会请律师事务所对尽职调查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尽职调查。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维持经营的人员、资本金,营业场所。对于实缴比例,如果低于25%或者实缴金额低于100万的,我们都会进行公示。

5、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经营年限的要求?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没有经营年限要求,根据我们国家目前情况和地方的税收引导,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但是不是说不一致我们就不给登记。

6、哪些重大事项变更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人变更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我们协会经过审慎认定认为需要提交的,我们协会也会主动要求。

7、变更登记基本信息被拒绝,理由是高管无从业资格,但是4号文要求12月底取得资格即可。

如果是在我们登记办系统已经具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我们整改的时限是在2016年12月31号之前。但如果是新增加的高管人员,那必须符合4号文里面关于资质的要求。如果不是合规风控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已经登记管理人现存的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影响产品备案。只要求在12月31号之前进行整改。

8、如何确认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查实准确、真实?主要管理基金类型是否可全选?管理各类基金是否需满足一定条件?

登记申请材料需要律师提交法律及意见书进行确认,包括尽职调查。主要管理基金类型可以全选。各类型基金的调整我们不做条件性的要求,但是对于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都需要基金从业资格。

9、已登记的机构,如何变更已登记完成的信息?制度文件通过哪一个模块进行更新?

管理人的年度登记事项按我们的要求是应该在一月份关闭的,但是考虑到公告发布,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是一直在开放的,因此可以利用年度更新变更已登记完成的信息,但是要保证年度更新一次上传完所需要的材料。

10、双GP都需要登记吗?GP和管理公司都需要登记吗?

双GP都需要登记,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可能双GP情况下还是一个管理人,那么就在这个管理人下家进行备案。如果是双管理人的话,目前我们的系统考虑到统计的问题,我们还是要求基金备在一个管理人下家,你需要说明这个基金还存在另一个管理人。目前我们的登记备案系统还在三期的开发当中,我们会考虑把双管理人在公示的情况下进行更多的完善,目前还是由一个管理人进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外商独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管理人登记?

外商独资企业在我们登记备案系统开始之前对于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完全已经是开放了,外商企业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但是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我们在公开市场、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买卖,我们还是执行我们国家在2002年加入WTO的规定,外资的比例不得低于49%,因为去年我们政府在对外的谈话,我们对外做的一些承诺,我相信中国证监会已经再根据相关承诺制定落地的规定。到时候我们会配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登记备案的手续。

12、创投、天使类基金注册资本少,业务简单是否需要登记?

需要,这个我们没有特别的安排,相关报备的要求是一致的。

13、私募基金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在登记过程中是否有特殊规定?

实际上这是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的一部分,这个首先需要大家如实进行填报,第二律师事务所要如实进行尽职调查。但如果发现像易租宝这样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核对和询问,并评估相应的情况。

14、2010年成立的公司,产品已经到期没有备案,具备条件后再登记可否?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我们进行的是全口径的登记备案。这个要进行备案,进行管理人的登记。如果是被注销的机构是不是能重新登记。如果是符合我们协会要求的机构,我们协会依然大门是敞开的。

15、备案何种产品可以确保不被取消管理人资格?

只要符合你的业务范围备案产品即可。大家有一个疑惑是5月1号之前大家是完成备案还是提交备案。我们设计的初衷是要求大家完成备案,但是从执行的情况看,大量机构的法律意见书仍然不符合要求,我们会考虑大家的实际情况做一个务实的安排。到时候我们会在实际的问答里面做灵活的安排,可以考虑提交为准。

16、管理人发生股权全部转让,这种情况是否视同新管理公司登记?

如果发生管理人全部股权转让,我们视为新的机构进行新管理公司登记。

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的实际控制人如何界定,一定要追溯到经营的自然人吗?

实际控制人一般是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这个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我们登记备案系统,我们要求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到以下之一,

第一个,自然人;第二个,国资控股的企业和集体企业;第三个,受国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机构。

18、是否只有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才可顺利备案产品?

律师都有保留意见的我们协会很难让它通过。

19、公募已经取消法律意见书,私募是否一定要出具?

根据基金法,公募是一个需要强监管、高门槛的行政许可。之前的法律意见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终的核准权和审批权在证监会。但私募也需要法律意见书,目前社会的诚信情况不理想,律师进行恰当的尽职调查是需要的,也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20、法律意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指引里面明确说了,是在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21、目前市场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形式大于实质意义,是否可以考虑有实际意义的替代措施?

法律意见书不是一纸形式的东西,是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的法律背书。这是可以明确的。

22、登记管理人何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这个各自安排,你们的尽职调查包括看你具体适用哪一个重大事项的要求(5月1号、8月1号等等),甚至有些机构会自动放弃,这个不做限制。

23、如果机构于2月5号前登记但未发产品,那么法律意见书何时补提,还是在发产品时一起提?

这个刚才讲过了,视具体情况对2月5号之前登记的机构灵活处理。但是应该以提交法律意见书作为一个前提条件。

24、基金管理人在股东发生变更时是否需要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

按照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只有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才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25、更改营业范围是否需要法律意见书?

如果简单的更改是不需要的,只需要去工商做一个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26、已完成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是否必须完成对名称及董监高的整改?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是否必须整改完毕,还是提交承诺即可?按问答的要求,只是要求整改,未给出整改期限?

必须的。

27、如法定代表人暂无基金从业资格,是否意味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一定不合格?

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是在今年的十二月发布的,法律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我们也督促没有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尽快的取得资格。

28、法律意见书是否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公司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则会出现与协会公告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遇到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等机构提交了相关变更资料后在依据变更后情况发表意见?

一定是这样的。要做一些行政上的安排,可以通过行业更新,以调整填报事项,如果不符合要求要尽快更改,这样就可以一致了。

29、同时进行两次或以上重大事项变更,能否出一份法律意见书?

每个重大事项变更都是一个独立的,不能出一份。

30、因为名称问题出具不了意见书,但工商无法变更机构名称。

现在部分工商局出了临时性措施,中国的现实情况如此,我们也希望尽快和工商协调,协会权限所在,指挥不了工商部门,但是我们针对各地方工商登记所出现的问题,和主要地区的工商部门包括金融办在协商,寻找一条合规、有堵有疏的道路。这是一个过程,希望大家理解。

31、已登记且尚未结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和正常备案流程一致,但是前提是已经通过法律意见书。

32、5月1日前提交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五月一日协会没有通过备案,是否将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以致造成私募基金合同违约,产品设立失败?

根据大家的情况做灵活的务实的处理,以我们公布的正式的文件为准。

3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备案证明要求有哪些?

总体要求是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无论是托管一方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备案。

3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私募基金应当进行托管,无托管的应该在合同中列明基金安全、财产安全的机制。

35、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穿透吗?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3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暂行办法》13、14条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文件清单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文件清单 【阅读提示】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成登记,私募基金应进行备案。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填报信息并提交各类材料。本文将私募基金须提交的材料汇总,便于管理人了解,提前准备。 3、备案系统将私募产品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基金及顾问管理产品五类。备案时按基金所属类别,对应提交资料。 【正文】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文件清单 一、正在运作的基金/新基金备案 (一)外包业务机构情况表 外包机构营业执照 (二)私募基金信息情况表 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基金适用) 2、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风险揭示书 4、投资者承诺函

5、募集规模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6、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7、委托管理协议(若有) 8、基金托管协议(若有) 9、投资者明细(包括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实际投资额。成立日期在2014年8月21日(含当日)以后的基金必填此项) 10、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 11、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 12、销售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 13、销售监管机构监督协议 14、份额登记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若有) 15、TA资金清算系统测试报告、功能说明。(若有) 16、份额登记监管机构监督协议(若有) 17、委托外包协议(若有) 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合作性、公司型基金适用) 2、基金招募说明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道理如何操作?下面,我就给大家分享下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1.首先,你需要先拥有一家可以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公司,要求公司名称最好是“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这样的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私募类要求,注册资金最好实缴25%以上。 注:如果您没有,可以委托我们帮您代收购一家这样的公司,刚好整改到符合协会要求 2.在协会网站注册账号,并按照要求将材料和法律意见上传系统。这个就是让人头疼的地方了,怎么提交和准备什么样的材料才能使备案通过呢? 注:管理人备案的难点就是提交协会的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没有专业的经验,提交的材料只会一次又一次被协会打回来。同样的公司,你得知道材料怎么提交才能提交通过,简单的像高管的简历,员工的花名册。复杂的像各种风控、运营制度,如果一味的使用模板来写,是肯定过不了的。 法律意见书同样重要,律师对业务的熟练度,披露信息的准确度,都会影响备案是否能通过。 3.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4.如果提交被驳回,需要按照协会要求整改,然后再次提交。这里提醒下,同一个主体公司被驳回五次后,将暂时无法提交备案申请,所以且行且珍惜。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之常见问题汇总: 1.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实缴? 答:正常协会要求是按照注册资金实缴20%,备案才能通过。且若实缴不足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

私募管理人入门必备:图解!新系统私募基金备案全套流程附材料模板 基金业协会官网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2. 进入“产品备案”菜单

3. 进行基金预备案,登记基金的基本情况 4、点击基本信息,根据管理人拟发产品填写相关信息

※填写基金全称 请确认基金名称为最终名称。名称必须带“私募”和“基金”字样,分级设计的产品需含有“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业务模式 请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投资范围 可先行简单填写,待正式备案时,可修改为与合同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简称后续可修改(管理人自行决定基金简称)。 ※基金类型

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他投资,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成立日期与到期日 请根据产品情况进行选择,若为永续产品,请勾选“永续”。 ※实缴出资额 请与填写在资金到账说明函上的金额保持一致。 ※是否存在保底情形 选择“否” ※是否存在保收益情形 选择“否”。 ※主要投资方向 复制基金合同里的投资范围。 ※备案主要联系人 请填写管理人备案的联系人。 ※管理人/投顾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若无则留空,若有其他以下情况请在此处披露: ①实际规模未达到目标规模的或规模小于1000万的,需写:本基金已经募集结束; ②本基金有员工跟投;

③非证券类基金多轮募集的,首次募集完毕需说明首轮募集结束,并说明项目情况。 根据上面所提到的内容上传对应说明的盖章扫描件: ①上传募集结束说明。 ②上传员工劳务合同或购买社保证明。 ③上传首轮募集结束说明及项目说明。 5、填写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 ※是否为结构化产品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填写。 ※点击提交 生成S开头的产品代码,将该产品代码填入要素表产品代码中。 产品编号=产品代码 产品正式备案 募集结束,正式备案时,请点击修改 6、点击上图修改,可继续填写或修改预备案时填写的信息。点击募集信息

中基协发[2014]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到位 3.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

4.高管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 5.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6.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四、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备案的材料详细清单

基金备案的材料详细清单 添加我的公众号了解更多私募行业信息“中财企业服务”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子公司不需要提供)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情况(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代表、股东没有成立其他金融公司的,不需要提供)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的情况;(无分支机构不需 要提供) 4.股东名册(必须提供简历,身份证原件照片,一寸登记照片电子版毕业证) 5.营业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 6.公司高管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从业资格证或者通过2门考试的成绩系统截图) 7.员工花名册(劳务合同、简历,如有兼职,说明兼职情况) 8.2016年年报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9.照片(公司办公区和前台带LOGO)和大厦全景图,一共三张 我公司位于北京国贸财富中心,可做项目 1.和私募基金相关的所有业务(备案、保壳、解异常等) 2.和售电相关的所有业务(验资实缴、挂靠、填报资料等) 3.企业避税区注册(霍尔果斯、梅山及其他基金小镇等) 4.各类公司收购及转让(投资、实业、文化、科技等) 5.各类资质审批,商标注册,企业3A证书审批等 6.集团自有资金3个亿,可做一切形象资金业务! 7. 外资注册,境外投资备案,中外合资,外资独商,代表处注册 还有更多的业务,我还在学习中,比如资本市场运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现在我公司一手资源包括,私募备案壳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公司、投资类公司。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04-08教学内容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7-04-0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20步搞定私募基金备案

(一)营业执照——合伙型、公司基金备案必备 只有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中基协的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传,因为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组织结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要上传的是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我们一直认为在营业执照上传这个问题上,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但的确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备案系统,上传了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而遭遇了中基协的反馈。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非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但在基金备案系统内,《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后有个不适用的选项,属于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 (三)《基金风险揭示书》——备案必备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

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格式指引》, 参考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xhdt/zxdt/390479.shtml (四)《投资者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承诺函》,均需要提交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如果有5个投资者,就要5份全部上传。我们有些客户在有多个投资者的情况下,会只上传一个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这就会遭遇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应当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 投资者承诺函参考模版:

基金监管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9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完整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 程及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拥有一家投资类公司,并且符合协会备案基本要求的。然后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平台申请管理人登记,最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了的私募牌照啦!!! 备注:这里提醒下,登记备案通过,半年内必须发基金产品,否则中基协按照规定将予以取消管理人登记; 因受政策的收紧,全国工商部门于2016年1月9日已暂停投资类公司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换句话说:想得到一家投资类公司,只能股权收购了 公司名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规定,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即可,不要求太多,且股东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等! 待上述资料齐全后,我们来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1、机构基本信息 包括(承诺函(模板填写)、机构全称(中文)、机构全称(英文)、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法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机构简称、成立时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网址、机构办公地址、机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管理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和流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需文件 1.基本信息 2.相关制度资料 3.财务信息资料

4.出资人信息资料 5.实际控制人信息资料 6.高管信息资料 申请机构应注意先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登录中基协官网)。高管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成功后,第T+1日更新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需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上传的基本文件资料如下:

7.登记人法律意见书资料 请注意,除了需要准备的以上基本文件外,申请机构还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填写其他相关信息。 三、登陆备案系统申请牌照 1、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2、如果协会有疑问,会反馈给管理人邮箱,管理人按反馈意见整改并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后一并提交。 3、协会通过审核后,发送邮件至管理人邮箱,私募备案成功。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公告要求,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实缴资本的要求 公司法已经取消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作为一个自治协会的非规范性文件,更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协会一直没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的规定。但作为必要且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根据备案的实践,一般能覆盖公司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资本即可。公司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机构员工人数不能过少,一般8-10人。 4.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5.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及其它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清 单及其它事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需要材料清单及其它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初次登记材料清单 (一)常规格式文件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协会格式文本) 2、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协会格式文本,盖章承诺)(以上两项文件模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均可下载) (二)管理人信息 1、机构基本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若是);2)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4)管理人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2、实际控制人资料: 1)自然人: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2)法人及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3、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4、财务信息: 1)上一年审计报告(若有)2)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三)股东/合伙人信息 1、自然人: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2、法人及其他组织: 1)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四)主要人员信息 主要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1)身份证;2)学历证;3)个人简历; 4)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任职时间、职务、是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为风控负责人、是否为信息填报负责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 (五)法律意见书 由从事相关事项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收藏)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

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2、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有什么要求 1、注册私募基金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为您推荐】玉环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团风县律师宕昌县律师大邑县律师沙县律师永昌县律师 私募基金的备案,是管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和要求的。那么,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呢? 一、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申报的企业,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 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第一条 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讲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日期:2014-03-0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日期:2014-03-16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全文(可编辑)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全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操作手册 7>2014 年 1 月编制//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目录 CONTENTS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一、系统介绍1 、在系统登记备案的主体. 1 2 、系统操作流程 3 3 、系统使用说明 4 二、登录系统及注册 6 三、填写会员代表信息. 8 四、填写管理人登记信息. 10 1 、账号管理 10 2 、补充会员代表信息. 10 3 、填写管理人信息 11 4 、填写出资人信息 15 5 、填写主要人员信息. 16 6 、填写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 19

7 、提交办理 21 8 、办理结果 24 五、基金备案26 1 、基金备案流程27 2 、编码申请 27 3 、填写基金备案信息. 29 4 、提交办理及结果 29 六、信息更新31 1 、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31 2 、基金月/ 季度信息更新. 32 3 、重大事项变更3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一、系统介绍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以下简称本系统) 包括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三个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 须进行 基金事后备案, 并对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 新。 1 、在系统登记备案的主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 并向中

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申请成为会员。非会 员管理人在首次登录本系统后, 应当选择“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选项,然后进行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本系统中的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 类。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 型基金, 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 该公司型基金也 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 公司为公司型基金, 自聘投资 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 则 A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同时,A 公司也作 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 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 委托投资管理公司 C 进行管理 ,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协会表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 协会表示,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

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三、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dc5018699.html, (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私募股权基金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一)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申请书(附件1); (二)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名称预先核准办结的网页打印页; (三)所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含股权比例或出资份额); 机构股东或合伙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有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可在人民银行网上征信中心查询打印)和企业信用报告; (五)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含资本认缴承诺,附件2); (六)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至少有2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签署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规范承诺函(附件3); (八)第三方托管意向书(在与托管机构正式签订托管协议后的1个月内应将托管协议补充备案)或者所有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自愿不托管协议; (九)合格投资人证明材料; (十)组建方案(招募说明书); (十一)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1: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申请书 主发起人签字(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应当遵守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湘政金发〔2017〕9号),履行如下义务: 一.发生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增减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并与分立,项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履行备案程序; 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遵守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情况、财务情况、资金募集情况、投资情况等; 三.应配合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四.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在省政府金融办指定的网络平台,向合格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且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才能查看的除外; 五.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承诺保本或约定收益; (二)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四)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八)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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