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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B13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土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细则)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目录

1 专业工程特点 (2)

2 监理工作依据 (2)

3 监理工作控制流程 (2)

4 土方开挖监理工作重点及目标值 (5)

5 土方回填监理工作重点及目标值 (7)

6 土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9)

7 土方工程基坑(基槽)质量通病 (12)

8 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13)

9 监理工作目标 (14)

1、专业工程特点:

(1)基础设计根据xxx股份有限公司所做《xxx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本工程场地类别为三类,不液化,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

(2)基槽(坑)超深部位处理:≤500mm时,将基础垫层加厚;>500mm时采用级配碎石分层夯实,每层厚≤250mm,夯实系数≥0.97,垫层底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0.4H,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300mm放坡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

(3)基础验收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应在基础墙两侧同时回填,分层夯实(每层厚≤250mm),压实系数≥0.94。

2、监理工作依据:

2.1设计文件、设计交底、变更、监理规划。

2.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3经审核批准的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及工艺工法。

3、监理工作控制流程:

3.1认真熟悉图纸,掌握施工工艺标准,验收规范。

3.2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对其内容不周密之处,提出修改意见,至审批完成。

3.3对施工工程中的关键部位有控制措施,做到事先控制,以预防为主。

3.4控制流程:

熟悉图纸及设计要求掌握施工工艺规范验收标准审查施工单

位资质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技术方案人员上岗证签认开工报

告施工过程监理测量放线技术复核各分项工程验收签

认巡视检查旁站监理。

3.5土方开挖(附录:土方工程施工技术)

3.5.1 基坑(槽)土方开挖

(1)开挖基坑(槽)时,为了防止塌方,确保安全施工,坑壁槽边应采用一定措施,维持稳定。根据现场的土质及基坑(槽)的深度在开挖时确定放坡,或加临时对撑的形式来保持土壁稳定。

(2)放坡

土方开挖超过一定深度,可采用放坡形来维持边坡的稳定。放坡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质、挖土深度、边坡留置时间、排水情况、边坡上部荷载及土方开挖方案等因素来考虑。

(3)土壁支撑

开挖基坑(槽),采用放坡开挖比较经济。但有时由于场地的限制不能按要求放坡,或因土质的原因,放坡所增加的土量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设置对撑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法有:横撑式支撑、锚着对撑、板桩对撑及地下连续墙。

(4)基坑(槽)放线

基坑(槽)开挖以前,必须根椐建筑平面图,将新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根椐建筑测量方法,在实地上划出基础开挖边线。

定位放线的依据:总平面图中的测量控制点和规划红线。

(5)基槽开挖宽度的确定

基础放线时,应根据基底面尺寸和埋置深度、土质好坏,以及地下水位高低等因素,考虑是否要放坡、留工作和加支撑,从而定出基坑(槽)开挖的上口尺寸。本工程实际为:留工作面并加支撑。

(6)基坑(槽)土方开挖

本工程量大集中的基坑(槽)土方工程,采用机械施工,以减轻劳动强度,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7)基坑(槽)开挖的深度控制

当开挖到离坑(槽)底50~80cm时,应及时用水准仪测量标高,打上水平桩,以作挖坑(槽)时控制深度的依据。(水平桩一般沿基槽每隔壁3~4m钉设一个)。出可根据龙门板上的正负零标高,直接测量基槽的开挖深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5.2 基坑(槽)开挖中的注意事项

(1)开挖基坑(槽)之前应检查龙门板、轴线桩、水准标高,有无变位移动现象。并根据设计图纸校核基础放线的位置、尺寸等是否符合要求。

(2)基坑(槽)开挖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时应尽可能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坊(槽)内,以免引起塌方或地基土遭到破坏。

(3)开挖基坑(槽)时,现场堆土一般要求离基坑(槽)边应在0.8m 以外,堆置高度不宜超过1.5m,以免影响施工或造成坑边土壁塌方。

(4)基坑(槽)开挖时,严禁搅动基底土层。因此,要加强抄平管理,以防超挖。如发生超挖现象,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在特别重要部位,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采取加固措施。基坑(槽)开挖到底如不能马上浇筑垫层,应在基底标高以上留150~300mm的土,待浇垫层时一并挖去。

(5)挖土过程中和雨后复工时,应随时仔细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6)基坑(槽)施工排水

基坑(槽)挖土,地下水渗入地表水流入,浸泡基坑(槽)会造成边坡坍方,基底地基土承载力下降,以及施工条件恶化等情况,所以应作好防水和排水措施(基坑(槽)排水方法为明排水和井点降低地下不位法)。

3.5.3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GB50202-2002规范表6.2.3)

3.5.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GB50202-2002规范表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4、土方开挖监理工作重点及目标值

4.1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4.2加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4.3对定位控制桩、线、高程引测点进行检查复核。

4.4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验收工作,以预防为主,严格控制质量标准。

4.5加强巡视检查及旁站,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技术负责人,令其整改。

4.6控制重点:

4.6.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平整。

4.6.2建筑物的定位控制桩、线、标高控制点,施工场地的自然标高测设,挖槽放线尺寸,必须经监理验收复核,并办理好验收签认手续,了解原地下管线情况。

4.6.3开挖基槽,应当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开挖面(基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4.6.4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明显标志,并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严禁超挖。

4.7.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顺序和坡度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修边和清底挖排水沟抽水

4.7.1开挖基槽应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规定的开挖顺序,开挖深度、宽度、放坡坡度,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放坡坡度现场规定宜为1:0.75。

4.7.2开挖工程中,对定位桩,轴线引桩,高程引测点,不得碰撞破坏,并经常测量,校核检查是否正确。

4.7.3基础开挖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严禁对槽底基土(桩基)扰动,机械挖槽严禁超挖,达到设计基底标高,应留5cm以上基土由人工进行清理。

4.7.4当基础为桩基时,严禁用机械直接开挖桩基部分,避免扰动桩基,应配合人工开挖。

4.7.5为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在挖方边坡上侧不宜堆放土方、材料,如需堆放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应距槽上边缘宜为0.8m高度不超过1.5m,并加以覆盖。在软土地区开挖时,挖出的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堆放在边坡顶上,避免由于地面上加荷载引起边坡塌方。

4.7.6修帮和清底:在距槽底50cm(设计标高)槽帮处用水准仪抄出若干水准点,钉上木橛,同时由两端轴线用施工线挂好通线,检查槽边尺寸,确定槽底深度,并将边坡整平整齐。

4.7.7槽边集水井、排水沟不得设置在基础下面,应与基础边缘有一定距离宜为0.5m~1m,排水沟深度(高处)宜为0.5m随泛水坡度2%,深挖至集水井,要顺直整齐。集水井宜低于排水沟底1.5m,集水井宜相隔20m~40m设置一个,并设专职人员抽水,严禁泡槽。

4.7.8槽底平整后,应进行自检自查:槽底标高、开挖位置尺寸,以控制桩轴线为准、基土土质情况、排水设施运转情况,并保护好基底,待相关部门进行验槽备案。

4.8成品保护:

4.8.1对定位桩,轴线引桩,高程水准点,应长期做好保护不得随意碰撞破坏。

4.8.2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

4.9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4.9.1基底超挖,如个别地方超挖,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4.9.2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其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和坡度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还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的宽度。

4.9.3随时检查排水设施,并随时抽水严禁泡槽以免出现“橡皮土”。

4.9.4做好施工记录。

5、土方回填监理工作重点及目标值

5.1监理重点控制:

5.1.1土方回填前,基础分部工程,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隐蔽验收备案,合格并签认。

5.1.2基础砼强度,砌墙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土施工。

5.1.3房心和管沟的回填应完成上、下水管道安装和管沟墙加固后,将沟、槽房心和有机杂物等清理干净。

5.1.4施工前应做好标高标志,以控制每步回填土的高度与厚度,如在基础墙上用粉笔画出控制线(点)。

5.2监理控制措施:

基槽地坪清理检验土质分层铺土找平分层夯实检验密实度修整找平验收

5.2.1回填土前应将基槽底,地坪上的垃圾等杂物清理干净。肥槽回填前,必须清理到基础底面标高,将回落的松散垃圾杂物清理干净。

5.2.2检验回填土的质量有无杂物,粒径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回填土的含水量,如含水量偏高,可采取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等措施,如回填土含水量过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等措施。

5.2.3回填土应分层铺摊,每层土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一般蛙式打夯机每层铺土厚度为200~250mm人工打夯不大于200mm,每层铺摊后,随之平整。

5.2.4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3~4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连,行行相连,纵横交叉,严禁采用水浇使土沉的所谓“水夯法”。

5.2.5深浅两基槽相连时,应先夯实深基础,回填浅基础,相同标高时,再与浅基础一起夯实,如必须分段夯实时,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型,梯形的高宽比一般为1:2,上下错层,缝距不小于1m。

5.2.6基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基础墙两侧标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墙挤坏,蛙夯夯实不到处,应用人工进行夯实。

5.2.7回填土每层夯实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在进行上一层的铺土施工。大面积回填土宜采用机械压实,碾压方向应从两侧逐渐向中心,每次碾压轮迹应有15~20cm的重叠,避免漏压。同时,机械速度不宜过快,一般平碾车速不超过2km/h。

5.2.8修整找平,回填土全部填夯完成后,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高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高的地方,进行补土夯实。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GB50202-2002规范表6.3.4)。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5.3成品保护:

5.3.1对定位桩,高程水准点,轴线控制桩,严加保护,不得损坏。

5.3.2从建筑物伸出的各种管线应妥善保护。

5.4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5.4.1基底处理,回填土料夯实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4.2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照明设施,防止铺填超厚。严禁汽车或铲车直接倒土入槽一次到位。

5.4.3每层回填夯实后,须经监理检验认可后在进行下部铺摊。

5.4.4回填土应注意含水量,如过高可能出现“橡皮泥”现象,应将“橡皮泥”挖出,重新换好土再夯实。

5.4.5做好施工交底和施工记录。

6、土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6.1不允许扰动老土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基槽开挖中绝不允许超挖后再撒土找平,发现超挖的基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按照规范规定采取加深基础或夯实的补救措施。基槽局部加深应用阶

梯衔接,土质松软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0.5m,高度与长度之比不应大于1:2;为防止扰动老土,工人开挖应在边坡设置标高桩,控制基槽底的平整,机械开挖应留出最后200~300mm,改用人工铲平;基坑挖好后,最好能及时做基础或垫层时再临时铲去。这些预防措施对于软土更为重要。基础作业前如发现基槽被雨雪或地下水浸软,必须将浸软的土挖去后满超挖处理。

6.2槽底部要平整

常见通病是基底不清理有浮土等,或基底为萝卜坑,致使地基造成应力集中,降低地基的承载能力。补救措施是进行二次清理。

开挖断面验收100mm,工作面宽度,基础设垫层为砌砖、砌石每边为150~200mm,钢筋混凝土每边为300mm,大面积开挖(地下室)每边1m左右。在保证满足宽度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基槽开挖宽度。实际验收要先用经纬仪重新复核中心线,基槽端面尺寸,要从轴线向两边量。

6.3开挖标高验收

为实测项目,验评标准规定允许偏差为+0mm,-50mm,验收以水准控制点为标准,用水准仪直接检查,验收中应结合检查基底是否平整。

6.4地基复查记录

基槽开挖好后,应对地基土进行全面、详细、审慎的检验,要对照设计或地质资料复核土层分布情况和走向,复核地耐力,要观察土的颜色是否均匀一致、有否局部过松,要沿基底行走一周,注意行走是否有颤动感录。探明基底的检验方法一般有钎探和洛阳铲探孔两种。

6.5基槽隐蔽工程记录(验槽记录)

要全面记录基槽施工检查情况,包括平面位置、开挖断面尺寸、基底标高边坡坡度、地耐力复查结论,基槽底下异常地质处理施工情况、设计变更或扰动老土基底处理情况、排水、降水施工措施等。

6.6回填土控制及验收

土方施工中回填质量往往被忽视,轻则造成室内管沟积水,室内地面、室外散水空鼓下沉,台阶、花台沉陷开裂;重则可能回填土挤动墙体,回填土透水使基础耐久性减弱或引起低级下沉,甚至地基结构迅速破坏导致结构下沉、开裂以致破坏,因此必须十分注意回填的质量要求。

6.6.1回填土质要求

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表层以下可采用碎石类土、砂土(粗砂、中砂),表层或基槽室外回填应用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土、亚粘土等不透水土,必要时,也可用2:8或3:7的灰土。不得采用有机质含量大于6%的土、石膏或水溶性硫酸盐含量大于2%的土、膨胀土、淤泥质土、冻结土等。回填土的干土颗粒不用较大,较多,否则受水浸湿、沉陷大。回填土应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如采用不同土料填筑时,应将透水性较大的土置于下层。不宜将各种土混在一起作用。

6.6.2基槽清理

回填前应将基槽中的木屑、建筑垃圾、松土等杂物清理干净,排除积水、淤泥并防止地面水流入。

6.6.3基础保护

回填应在基础具有一定强度下进行,并在两撑。

6.6.4夯填要求

回填要求分层夯实,采用动力打夯机械,虚铺厚度不大于300mm,每层压实遍数,采用平碾时为6~8遍,采用蛙式打夯机时为3~4遍。人工夯实不大于200mm,夯打要求一夯压半夯,每层夯打3~4遍。采用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作回填石料时,为保证打夯,最大粒径不得超过铺田厚度的2/3。

6.6.5粘性土的最优含水量

回填粘性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含水量过小时,土料由于颗粒之间的摩阻力减小,从而易被压实,这个适当的含水量成为最优含水量。一般为12%~23%,可由实验室或凭经验选定,也可查地质勘察报告中土工实验所提供的物理性质指标数据,找出塑限WP(%),则最优含水量WY=Wp+2。超过最优含水量,回填土过湿成为弹簧土(也叫橡皮土),夯压时颤动,体积不能压缩,受夯击处下陷而四周鼓起形成软塑状态。因此,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4~+2%范围内”,填土前因应检查含水量,“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均匀掺入干土或吸水性填料等措施,如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增加压实遍数等措施”。

6.7按照xxx号《xxx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还需要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审核。

本工程地下室部分土方开挖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7、土方工程基坑(基槽)质量通病

7.1边坡塌方

(1)未根据土质按规定放坡或加支撑;

(2)坑槽上口无挡水措施,地表水浸泡坑邦、基底;

(3)防水措施近;

(4)冬施按动土放坡,开春化冻;

(5)地下管线渗漏;

(6)旧人防坑道,旧地下管线未堵,下雨灌水,突发性泻入基坑;

(7)放坡不够或槽底挖偏、挖小,在无防塌方措施的情况下随意掏挖坑邦。

7.2 基坑(槽)超(欠)挖,基底土扰动

(1)测量不准,机械开挖与人工清底配合不好;

(2)机械开挖予留量过小而超挖;

(3)施工运输机具直接进入坑底持力层,基底扰动;

(4)坑底暴露时间过长雨、雪、及地面水、地下水浸泡。

7.3灰土回填不符合要求

(1)土质不合格,使用杂土、砂土、耕土、冻土(应用粘土或亚粘土);

(2)土未过筛(粘径不宜大于5mm);

(3)石灰未熟化透,未过筛(粘径不宜大于5mm);

(4)拌合不均匀,甚至土、灰分层铺撒;配比不过斗;

(5)未控制含水量(应达到手握成团,落地开花程度);

(6)未分层夯填或分层太厚,夯填机具影响的深度达不到要求。分层留槎,接槎不符合要求;

(7)夯填数据不合格,未经设计或实验室确定密实度要求;或未达到规范规定标准;或数据不真实;

(8)未各层取点实验或平面取点太少。顶面标高、表面平整度不符合允许偏差要求;

(9)环刀取样部位不对,未在该层厚度2/3处取样;

(10)回填前基底未处理;

(11)地基周围灰土夯填不符合要求,不能起防水作用;

(12)回填过程中保护不当,长时间日晒、雨淋或受冻。

7.4砂土回填通病,不随浇水随振捣,或取样数量不符合要求。

8、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8.1 指令文件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如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暂停令等,都要求有文字记录,并列入主要技术档案,这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监控和管理的方法。

8.2 抽查

对土方开挖及回填土各项指标按设计要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抽查,抽查的频率按监理委托合同中规定执行。

8.3 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中的各工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8.4 工序控制

工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对每道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8.5 工地会议

工地会议是用于协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关系的一种施工监理方法。它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综合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6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9、监理工作目标值

9.1 施工单位必按照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的工程施工记录,并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参与下,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

9.2 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省、市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经验收对有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

9.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有关设计说明和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记录和检验,通过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验收标准。

9.4 所有隐蔽工程,承包人均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提前24小时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鉴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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