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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台账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编号: 六

台账种类: 事故隐患整改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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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管理要求

1、所属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案。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2、所属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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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③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⑤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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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属子公司、监理公司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反馈单复印件均应在当日向公司安委办报备,公司安委办有权参与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工作。

2、所属子公司须将事故隐患登记表每半年向公司安委办报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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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

编号:【 】 号 编号:【 】 号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存根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表6-2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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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

事故隐患登记表(年度)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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