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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

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以学校培训为主。培训学校和师资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业务机构审查确定。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自行组织培训的,除符合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外,师资应当报市交通局认可。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

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和考评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培训由省交通厅组织。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级市(区)交通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

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__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 __。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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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篇一: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按照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议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文明杯”和“管理服务年”活动为契机;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基础,以健全交通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创新执法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执法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为保障;为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全面提升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把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军事化训练、执法培训、岗位大练兵、民主评议行风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交,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执法业务培训或集中学习,认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各项法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市局今年要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分别对系统内运政、路政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以确保执法人员思想的先进性和行为的规范性,法律培训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市局执法监督日常检查项目,直接与各单位年终考评挂钩。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及“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德修身,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冷、模、硬、顶”等衙门作风。要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努力打造“阳光”执法部门。四是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和领导接待制度,广开渠道接受监督,加深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做到每一起投诉、举报、咨询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有效提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矛盾在基层得到解决。努力建设“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执法部门。五是要继续推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交通厅《交通行政执法ic卡证件管理数据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逐步开展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证》ic卡证件更换工作。并实行执法证年审考试制度,定期对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抽考,以此作为对持证人员年度考核和年度审验的依据,并记入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年度审验管理档案,以此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六是规范执法标识,要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车辆执法标识和配备示警装置。交通行政执法车辆只能用于行政执法和与之相关的公务,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饭店以及参与婚丧嫁取等与执法无关的活动。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控制着装人员范围,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交通企业、单位职工,禁止着交通执法服装,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加快区域客运一体化进程,在地区协作、部门配合、保障服务。二是开展出租车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畅通投诉渠道,简化投诉程序,严厉查处拒载、宰客、甩客等规范、不文明经营行为。继续深化客运、货运、维修三大服务品牌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整体提出高。三是不断创新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路政、运政、海事管理。四是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为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和出行环境。五是对交通行业的服务品牌进行整合提升,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收费站点、行政执法等窗口单位的建设,努力做到“人人是窗口、事事讲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第三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办公室是大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一、执法车辆 第四条第三大队的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的公务车辆。

第五条执法车辆仅指第三大队的执法汽车。 第六条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大队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八条执法车辆的年检、保险等事项由支队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的执法车辆可实行专人管理,多人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五)车辆的保养、维护,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单》,说明具体内容和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保养和维护。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保养、维护车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如何推进交通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设

浅析推进交通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得建设 道路交通管理就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综合性得工作,随着社会经济与城市化建设得不断发展,人、车、道路、环境等道路交通元素得不断发展变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道路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得要求。道路交通管理就是个综合性工程,涉及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以及交通、建设等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存在着各自为战得管理瓶颈,虽然部门间不时开展联合执法,但就是缺乏长期性,在常态化上管理上显得不足,城市交通综合管理上依然存在很多得短板,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发展。 一、存在问题 (一)工作职能交叉存在管理盲点或重复管理。由于各部门间得工作职能存在交叉,在管理上或存在两不管、或存在两都管得情况,存在管理得盲点或重复管理,影响执法形象与管理效果。如由于当前部分人行道得改造,造成了人行道定性得不明,交警、城管部门管理上就存在衔接问题。或者对于介于两者间得违法停车,两个部门均会进行拍照处理等等。 (二)管控手段上存在不足。一就是执法手段缺乏。对于影响道路交通得因素如违法停放得车辆,城管执法部门仅能采取拍照等非现场执法职能,不能采取其她得强制措施。对于无证占道经营得行为,仅靠交警部门难以进行有效处理,需要城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协助配合。二就是联合整治临时性。开展得联合执法工作大多根据临时工作任务需要,存在

时间短、突击性、临时性等特点,缺乏管理长效性。三就是管理力量不足。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日趋复杂,城市交通拥堵点日益增多,交警警力不足得情况日益凸显,交通管理得力量不足,使城市交通管理存在诸多盲点。四就是保障力量不确定。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执法执勤过程中,经常遇到妨碍、阻挠正常执行职务得行为,因执法保障力量不确定,对于违法行为者得打击力度尚显不够强势 (三)信息传递上存在缺陷。一就是工作沟通不足。部门间缺乏紧密得联系沟通,如停车泊位得设置等需要根据周边道路得需求进行综合协调,考虑到设置后对交通得影响等因素,部门间没能相互征求意见建议。二就是资源不能共享。部门间所掌握得信息资源等尚未做到共享共用,使工作效率等受到限制。 二、原因剖析 (一)部门工作职能分工。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各部门职责不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法,管理手段相对单一。对于马路市场、违章占道经营等工作,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属于城管部门管辖,非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对于违法停车城管部门仅能采取拍照等手段,对于套牌、不安装号牌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得机动车辆缺乏拖车等行政强制措施,难以达到良好得管理效果。 (二)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一就是没有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在执法管理等工作中,缺乏必要得沟通与联系,各自为战得情况比较普遍。二就是临时性机构缺乏长效性。一般存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第三条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股室队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所办公室是所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通讯设备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 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六条所配置的通讯设备,谁使用、谁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

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第九条上班和执勤时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应随叫随到。 第三章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条根据执法的需要,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一条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电脑作为执法设备,主要用“门前三包”责任制台账、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禁止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不得对使用的电脑随意安装其他软件和非法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已有的程序。做好电脑的防病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四章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由各稽查中队使用管理,中队、队长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归所并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交通行政执法试题

交通行政执法试题 篇一:交通行政执法常识测试试题和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常识测试试题和答案 基本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一分、满分50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1、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正确的说法是:( B) A、凡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许可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C、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D、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 2、某市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这些规范性文件:(B ) 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的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开采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开采登记,该开采登记属于何种行为( C ) A、属于行政确认,因为开采登记确立了采矿权 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 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做出的且是依据法理做出的 D、属于行政强制实施,因为开采必须进行登记

4、某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如果要经营某种商品,不但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且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但是,相应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工作部门的许可。则关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正确说法:( D ) A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的权力 B、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对于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法规已作出了规定 C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 D、该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 5、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说法正确的是:(A ) A、某沿海省的政府实施对某海域某种矿产资源的开发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司法部应当公布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大纲,要求报考者参加强制性考前培训并指定教材 C、王某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D、赵某和张某都申请出租车运营许可,但是数额只剩下一个,且两人都符合法律条件,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抽签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 A、行政许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B、行政许可只能友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 C、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实施 D、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转委托 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除外,行政机关应自授理行政许可之日起( C)日内作出行 政许可规定。 A、15日 B、10日 C、20日 D、5日 8、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规定( A ) 统一机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完整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应证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应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编号、执法权限、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加盖《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六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㈢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㈣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予考试;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㈡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㈢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篇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讲义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提纲 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我们的行政执法实务,解决各所当前薄弱环节,谈谈一些思路性的东西,本次培训我们理论联系实际,今天是理论说教,稍后将安排进行执法实践的帮扶。现在我们就进入正题,谈我们的行政执法。 一、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我们大丰交通综合所的交通行政执法涵盖了那些? 1、交通行政执法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 法委托的事业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社会性管理活动。 广义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等。 2、我们大丰综合所的行政执法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行

政执法内容,按照行业门类分,我们在运政执法和航政航政执法上有独立在执法主体资格,但按照规定是有执法地域的限制,航政上是等外航道,运政上是乡道、村道。 资料:大编【20xx】62号文件中工作职责是这样表述我们的职能的,一个是查处辖区内乡道、村道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还有一个是查处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鱼簖、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所以请大家堂堂正正、大大方方放手去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原则性规定 目前交通违法案件的查处基本上都是采用“查处分离”原则,我们通常把交通行政执法分成前台和后台,简单的说就是“查”为前台,理行政案件的工作称为后台,也就是“处”。我们今天的重点是一起探讨如何“查”的问题。 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一个,从发现违法行为到分析、确认违法行为最后处置违法行为的过程。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单元和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的职务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 授权,否则不能干,干了就违法,这就是对行政机关行为限制的“法无明文皆不为”;反之,你的执法对象只要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不能做他都可以做,这个就是“法无明禁皆可为”。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尤其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不能怕烦、或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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