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有的企业因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无所作为或保护不当,逐渐失去了竞争优势。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该如何构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科研技改的稳步推进、科研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和产品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的保密管理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1、建立健全了保密管理机构,员工的保密意识整体加强(1)完善了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根据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情况及时对保密委员会进行调整,确保了工作的延续性。各生产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管理机构,确定了主要负责人,落实了各项保密责任。各单位均指定了兼职保密工作联络员,确保了各

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和保密开展工作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了保密管理的工作网络。(2)加强了对具体工作的督察和指导。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层经常过问、检查、督促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经常到保密办公室和各基层单位指导工作,认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基础设施配置、组织机构设置和保密工作管理经费等提供必要的支持,由于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有力领导,保密工作较好地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3)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不断加强。企业开始生产军工产品,保密管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深入开展了保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员工的保密意识得到了增强,对保密工作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2、技术秘密管理得到改进和加强。对技术秘密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管理。针对调离、离职、退职技术人员制定了《技术保密协议》、《技术资料交接证明》,并严格执行。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指导思想下,针对技术秘密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颁布实施了《技术秘密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技术秘密保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的认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

任自流。

2、对商业秘密载体和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具体表现在:(1)除技术秘密外,所有可列为商业秘密的经营类信息和相关载体均没有采取保密措施;(2)对接触重要商业信息的人员没有进行界定,没有有效的约束和行为规范措施;(3)涉及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区域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3、保密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目前,企业保密培训和教育的重心偏重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相关知识的培训缺失,故而许多员工对什么是商业秘密并不了解,以至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也没有自觉保护的意识。

4、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仍需加强。

5、有员工认为企业明知有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没有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或措施不力。

三、由于以上问题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四、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

1、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2、涉密资料保管不善,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3、内部人员受利益驱使出卖情报或“跳槽”、下海带走商业秘密;

4、对业务交往或经济合作对象缺乏防范;

5、公关宣传、学习交流或所属知密人员向大众媒体投稿把关不严;

6、个别工作人员,违背企业意愿,擅自将自己在业务工作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

五、建议列入商业秘密范畴的管理内容

1、技术类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诀窍、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2、经营类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营销策略、渠道,客户关系及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对外谈判意图及标底、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

六、建议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明确保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按业务归口实行“条块”管理,使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管理好业务工作,还要管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克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两张皮”的脱节现象。可以明确提出把规划、财务、营销、科技、涉外、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各方面的保密任务划归到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由保密办公室统筹安排。

2、及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具体包括四个环节:(1)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2)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3)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4)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密件包装上进行标志。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企业保密的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商业秘密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科研、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要把目标放在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上,把重点放在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管理上。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2)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

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3)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竞业禁止);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

4、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1)重点部门或部位的明确确定是保密监控和管理的前提。可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这些部门和部位大致可为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如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等;商业秘密集中存放部位,如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等;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2)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也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人员进出特别许可证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和计算机桌面的清桌制度等。

5、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

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订出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与此同时,要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内部的考核体系,保证各项保密制度在全体员工中得到认真的执行。

6、积极推行合同制度保护方法。(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

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5)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加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营销合作合同,涉及商业秘密设备的使用合同等;(6)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法。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还明文规定:“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这些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

7、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广大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能力。要编写出系统的教材,开展全员培训。通过培训,让员工明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与每一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使他们了解国内外经济科技领域保密与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知晓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的制度,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和常用的窃密手段,从而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广大员工的思想认识,取得他们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真正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全员的自觉行动上。

8、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1)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把关,保证每一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2)保密管理部门应与法律、信息、技术、财务、人事和市场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常就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交流、磋商,发现新的情况要认真加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及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3)经常组织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4)建立泄密事件反馈信息通道,奖励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人员。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构建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之我见

本文依据《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工作经验实际,探讨提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创建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的初步想法,以依法、规范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切实保障企业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建立起商业秘密保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保密工作;长效机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泛滥,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力拓间谍案为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保证企业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尤其显得重要和紧迫。随着企业保密意识的逐步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也开始重视,很多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逐步构建起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综合措施。很多企业也制定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同时,也建立了保密管理组织机构,有专人抓保密工作;有些企业特别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的,对商业秘密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措施和手段。不过,通过一些实际调研后发现,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问题在于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国家还没有一套比较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企业及广大干部员工的保密意识还比较淡漠,保密业务技能水平还不高等,均制约了企业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效果。为进一步搞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特别是借鉴近年来军工保密管理工作的经验及一些好的做法,对企业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构建起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谈谈看法。

一、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实施原则是企业开展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前提。1、“积极防范”,是指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这是由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了的,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的减少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结合”的保密工作综合防范体系,提高防范、发现和处置等基本能力。2、“突出重点”,是指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要从关系企业权利,保障企业根本利益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及薄弱环节入手,在全方位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实施综合防范的同时,

重点要关注和保障的方面。企业商业秘密一般都涉及面广、数量大等特点,应当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分配保密资源,对核心商业秘密作为重点加以保护。同时对保密管理的重点环节如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等又要作为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3、“既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要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在确保商业秘密安全的同时,在企业内部要做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方便信息的合理交流,这也是调动企业各部门、人员积极支持、参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得不考虑的因素。4、“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这也是在开展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保密工作不是孤立存在的,离开业务工作只谈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没有基础;离开保密工作只谈业务工作,业务工作没有安全保密保障。保密工作是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抓好保密工作,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确保做到“业务工作做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让保密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始终。

二、保密责任制落实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关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实行企业法定

代表人负责制。具体到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及个人的保密责任,支撑整个企业的保密责任落实。1、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1)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2)保证《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办法》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3)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2、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1)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2)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3)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3、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1)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2)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4、涉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1)掌握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2)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3)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1)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2)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三、保密工作机构是开展保密工作的基本保障。企业应建立保密委员会,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

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企业保密委员会应下设专门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保密办公室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企业各涉密部门也应同时成立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实现企业由上至下的保密组织机构网络化。对各级组织机构成员,特别是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要通过自学、业务培训、工作研讨、实战演练、内部培训、送外培训等不断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逐步推行从业资格证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实现队伍建设专业化;同时,构建企业专兼职商业秘密管理人员职业生涯的成长通道,为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保障。

四、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尽量的健全、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保密制度可包括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基本制度是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的日常保密管理总的工作规范,应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定密管理;涉密载体管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宣传报道管理;涉密会议管理;协作配套管理;涉外活动管理;保密监督与检查;泄密事件的报告与查处;责任考核

与奖惩管理等基本内容。企业各涉密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基本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二级制度,明确具体的保密管理措施,按照业务工作流程,明确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做到简明扼要、易记易懂易操作。保密的专项制度是针对企业在重大涉密工程项目或外场试验等制定的专门保密管理措施。企业应加强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起保密工作先期介入机制。保密管理制度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建立起适合于自身实际的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实现规章制度规范化建设目标。

五、保密监督管理是落实保密制度的主要手段。保密责任制落实到位了吗?各项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中,保密规章制度与业务工作的适宜性怎样?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靠保密监督检查来落实,形成发现问题、制定措施解决问题、监督问题整改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的良性保密管理机制。保密监督管理要实现“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经常化、考核科学化、指导前瞻化、技术防范现代化”的目标,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管理工作信息化目标,最终形成靠管理做事、制度管理人的良好保密工作局面,构建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商业秘密的长久安全。1、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经常化。保密检查是监督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决定保密检查频次。可以结合各时期保密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保密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及

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月度的专项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安全保密隐患;每个季度开展对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商业秘密保护履职情况、各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比较全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密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公司涉密事项安全;每年度末,组织全面的、系统的年度综合大检查,确保保密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寻求改进机会,持续推动企业保密工作健全完善,确保不出现失泄密事件。对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日常的教育培训计划之中,通过企业层面组织统一的培训、企业各部门组织的学习及车间、科室组织的会议教育甚至将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纳入班组建设的基本内容,做到保密工作时时讲、处处讲,真正让保密意识深入到企业各部门、员工的脑中,保密工作融入到企业各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之中。2、考核科学化责任考核与奖惩是落实保密责任和建立保密工作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保障。强化各项保密管理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奖励和表彰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和惩罚在保密工作中失职、渎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隐患和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商业秘密奖惩考核实施细则,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加强保商业秘密的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切实落实保密责任。根据企业保密组织机构和各级各类人员保密职责,保密委员会、各部门或项目负

责人、人力资源部和干部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等分别按照自己的职能职责及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考核职能,确保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运行。3、指导前瞻化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企业保密管理部门,要结合本企业及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国内先进的商业秘密保护理念、经验及方式方法,在加强深入学习研究的同时,把适合企业保密管理需要的理念、经验、方法等及时引入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中来,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先进性和可靠性。4、技术防范现代化虽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能完全依赖于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软件等工具,但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保护防范工作对技术防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防、物防在传统的防范工作中还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要根据形式发展变化的需求,及时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实现技术防范的现代化目标。

六、保密条件保障是开展保密工作的必要条件。管理就必须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调研、咨询、宣传、表彰奖励等离不开经费的支持,保密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技术检查工具购置等也需要资金作保障。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为保障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企业要为保密工作提供基本的资金的保障。

七、保密氛围营造及保密文化建设,让保密思想深入人心,

从“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1、丰富保密教育培训方式,提高干部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密业务技能水平。将保密管理知识纳入企业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企业高管人员的保密管理知识及保密意识,促进高管人员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督促高管人员保密工作的履职;同时,广泛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履行本岗位保密职责的能力。2、加强多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企业可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企业报、宣传橱窗、学习宣传挂图展、黑板报、手机报、OA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宣传平台不拘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开展情况,积极表扬、推广各部门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和好作法、好经验。3、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如保密专题征文活动、保密警语征集活动,学习心得交流会、保密知识电视抢答赛等活动,多角度全方位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营造浓厚的商业秘密保护文化氛围。

八、结语随着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将会越来越完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的方针,如果没有企业自身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单靠技术防范措施是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的。所以,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网络化、队伍建设专业化、规章制度规范化、监督检查和宣

传教育经常化、考核科学化、指导前瞻化、技术防范现代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目标,打造坚实可靠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系统工程”,构建保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秘密安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保证企业的利益得到有力、有效的保障。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前言】 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便看的几篇关于企业起诉员工商业秘密侵权的判例,其中多为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浅薄,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仅限于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设置一条或者几条简单的保密条款,又或者与员工签订一个保密协议,如此薄弱的制度设计导致商业秘密面临被审判仲裁机构否定的风险,最终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风险来源】 1、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认知不够。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及构成要件在前几期文章中有专门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2、缺少对员工关于商业秘密的系统培训 当前,大多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措施是在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应当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禁止外泄。但在争议发生后,企业难以举证说明员工已经知悉企业的规章制度,导致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另外,部分员工对商业秘密意识淡薄,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保护措施了解甚少、关注不够,常常出现泄漏秘密而不知的情况。 3、跳槽人员带走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沦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也是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最常见的诱因之一。更有甚者在跳槽之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聘用单位提供服务,与原单位成为竞争对手,造成原单位的经济损失。 4、事后救济难以实现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想要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难度很大,一旦商业秘密被侵害,主要依靠两种救济方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但是总的来看企业想要得到救济必须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同时还要考虑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能力,因此很难真正得到圆满的救济。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概述 1、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何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规定: 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首先,招投标中的标的是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关于标书内容,对于投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往往会有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配方等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如业绩、客户资料等。如涉及商业秘密,建议投标人应当作出标注,并要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保密。 对于招标方,如需对外公布投标文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内容(比如招标过程的的质疑、异议、投诉),建议先征求投标人的同意。 (3)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说明:如何界定客户名单符合哪些条件才会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上述规定,

不仅要有名称地址电话还要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的客户信息,因为了解这些客户的交易特点等信息,才容易与这些客户进行交易,获取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作为企业的员工,容易在日常工作中知悉、了解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4、特别提示,具备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类型。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了细化: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可应用性: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采取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九条规定: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说明:出现以下情形,该信息即不构成商业秘密了)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信息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突出的表现形式是由资本力量的竞争逐步转变为技术力量的竞争,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运营中的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高端信息资源,也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 商业秘密的定义见于《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把整个“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均纳入工业产权范畴,而工业产权正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综上,我们认为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应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在法律性质和保护方式上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必须要面对的紧迫问题。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病 1.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很多企业都是在商业秘密外泄导致了企业的严重损失后,才后知后觉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重缺位,现有保护措施效果不佳 很多企业甚至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制度,更不用说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而即使有些企业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其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往往很不完善,更少有企业愿意配备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事务的机构或人员,从而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 3.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维权措施滞后 特别是在企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而在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于原有企业制度漏洞和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无法成功维护企业权益。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夯实公司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依法规范、惩防结合、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商业秘密保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有利于单位在竞争中获胜,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类: (一)经营秘密。即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方法、

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竞争谈判等方面事项。 (二)技术秘密。即设计方案、制造方法、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技术诀窍、报告、图纸、软件数据等方面事项。 第六条商业秘密确定对象包括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声像资料和密品。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统筹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保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成立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科技、研发、计划、财务、质量、经营发展、风险管理、法律、保密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对内保密措施方案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围 技术秘密的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转载▼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 第四章密级管理 (4)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 第十一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模板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 编号: 甲方:中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电话: 家庭地址:邮编: 鉴于乙方所处的职位及工作性质,能够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保密义务 1.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 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 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 进行投资,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归为个人办理,或不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1.5 乙方离职后仍需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

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1.6 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 二、乙方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2.1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 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2.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 服务的生产和提供。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理: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 3.1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时上年度薪酬总额(包括奖金、福利)的二倍。同时,乙方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还甲方。 3.2 乙方因全面履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义务致使个人就业权益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甲 方给予适当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合同效力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协商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 4.2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五、争议解决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其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几下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合同保护 在我国,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引起。因此,当雇员正常脱离企业时,企业不应草率地从事。而应当郑重地提醒他们,只有个人的知识与能力才是工作流动的资本,如果泄露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将负法律责任,如果必要,企业应与离职人员订立保密合同,或以备忘录的形式,书面告之义务。 《技术合同法》第40条、41条相应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害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但合同保护只能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而且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技术进步的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避止是必要的,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避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避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署的竞业避止,才不会违背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原则。 二、行政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据此规定,任何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得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 【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米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

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 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_________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 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无误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企业,下同)是本合同所列商业秘密的所有者,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未对任何第三人承担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与第三人无关。否则,因此而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对知悉的甲方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任何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

企业治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称“GDRP”)是欧盟各国保护公民、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信息的法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隐私”,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一样都需要重视和保护。但目前我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这就依靠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加强保护措施。本文借鉴GDRP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提出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01、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同意”规则 将企业信息区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对于企业内部人员接触不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别制定规则。对于敏感重要信息进行特别保护,即一般情况下禁止接触、获取、更不得公开,除非经过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企业还可以限制内部人员接触敏感信息的时间、地点等。本措施来源于GDRP的获取用户数据的“同意”规则。 02、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 出于需要,如果企业内部人员接触和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该人员应当有一定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这就要求对内部核心人员进行持续长期的保密培训,并对其定期进行考核。这一措施来源于GDRP数据转移的规制,只有确保对方公司有足够的保护能力,才能将自己掌握的用户信息数据转移给对方。

03、商业秘密保护官 GDRP中规定每一个欧盟成员组织都要设立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专门负责数据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管。在企业中也可以设置类似职位,作为企业高管,专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04、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自动化、电子化的数据档案库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存。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形成,应及时将其归入数据库中。企业信息“暴露”在外的时间越长,被窃取、被侵害的可能性越大。而且电子化数据库方便管理,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这也是GDRP中数据安全保护的原则之一。 05、内部人员监控制度 企业可以通过专门技术手段对内部人员工作时的电脑、通讯、网络进行监控。但此项措施可能会与员工的个人隐私发生利益冲突。因此监控应当有一定界限,不应侵犯员工个人隐私,并且企业应在员工手册或日常管理中提前告知员工监控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 06、安全应急机制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1.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制定本细则。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3.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细则,各 级管理者要带头执行本细则,严格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1.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商业事项: (1)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3)影响公司的营销活动; (4)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5)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2.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 (3)尚未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4)重大投融资决策资料; (5)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 (6)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人员信息统计报表,人力资源调整安排计划; (7)经营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经营发展的预测、建议; (8)重要管理制度、方法; (9)经营决策和经营竞争策略; (10)经营信息台账、承揽任务目标计划;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的计划、评标办法、招标方案和标的;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标底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 (12)投标文件; (13)对外经贸谈判内部方案、价格底盘和特殊商贸协议、合同。 3.管理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尚未公布的工资改革、机构改革调整方案; (2)公司人工成本资料; (3)各类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资料; (4)工程调概索赔资料; (5)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汇编; (6)用于内部管理的各类经济资料; (7)拔尖技术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df938629.html,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企业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的话,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法律上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也制定了保护的办法和规定,赢了网小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方面知识。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构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发展,甚至能影响企业的存亡。企业规模越大,所涉商业秘密越多,保护商业秘密困难程度越成正比增加。其中,尤以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为难点。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其规模巨大,法律关系复杂。针对集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笔者梳理企业集团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关键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企业集团组织架构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 根据《暂行规定》第4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企业集团内往往存在着大量母子法律关系。而企业集团以集团母公司作为核心进行管理的制度,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在管理上母公司颁布具体管理政策,由子公司具体实施该政策。出于统筹发展的考虑,企业集团的各关联子公司往往会相互取用,分享彼此的商业秘密。如此一来,子公司独立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显得捉襟见肘,企业集团往往采取集团层面上统一保护的策略。因此,子公司独立保护和企业集团统一保护相互交叉,是企业集团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模式。

在该模式下,企业集团常遇见如下问题:一是,就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性质来看,母公司并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母公司往往在集团层面对内部商业秘密实施整体保护,其作为商业秘密保密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如果母公司具备作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中主体的合法地位,母公司对子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的统一保护是否能保证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失密;出于精简制度的考虑,是否不再需要额外实施独立的保密措施;三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为了促进发展,子公司之间常会相互取用商业秘密,而出于缩短流程,提高效率的目的,是否可以由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取用其他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相互取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也需考虑。 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中主体合法性 按照保护主体划分,企业集团的商业秘密保护有两种:母公司在集团范围内实行整体保护,子公司在本公司范围实施独立保护。但母公司并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故需要对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合法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母公司可以作为集团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密人,其作为保密主体具备合法性。母公司对集团内部商业秘密统一采取保密措施的,即使子公司没有对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对企业集团外部仍处于保密状态,并不因此在企业集团外部失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其中,虽然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但也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一是,因保密性实质必然要求控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