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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中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这明确指出了环境保护工作已经被党和政府当成也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艰巨任务来完成。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三步走的方针,在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和国民文化程度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升,已经基本建设完成了小康社会,但是在社会发展的同时,我们却忽略了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很大程度上牺牲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代价的,这造成了局部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恶化,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为子孙后代造福,中央决定将环境保护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及时提出了“走可持续之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在保证经济快速、平稳、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针对当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其现状、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强化环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分别、论证,并提出改革的设想和建议。

1、威海环境保护是什么现状?

1.1、空气环境

截至12月29日,威海今年有320天环境空气质量达优良水平,优良率88.2%,均居全省第一位。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氮年平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二氧化硫达二级标准,一氧化碳达到一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超过二级标准,臭氧日超过二级标准。全市城市降水未出现酸雨。

1.2、水质环境

威海市三条主要河流母猪河、乳山河和黄垒河共布设12个监测断面,5个断面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6个断面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1个断面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所有断面水质均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崮山水库、所前泊水库等全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优良状态,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 类标准。全市近岸海域水质继续处于优良状态。

1.3、声环境

威海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间平均等效声级范围为52.2~54.6分贝,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二级,处于较好水平。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为一级,处于好的水平。城市0至4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均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

1.4、辐射环境

全市电离辐射装置放射源使用单位有28家,放射源总数为64枚;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有2家共计6种;射线装置138家349台套;电磁辐射单位22家,电磁辐射设备5622台(套)。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在稳定状态。电离辐射环境质量处于天然本底变化范围内,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标准要求。

1.5、固体废物

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71.2万吨,主要产生于电力、热电、矿业等行业,综合利用率达到91.4%。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4座,年处理生活垃圾量60.40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全市医疗垃圾处理量为1108.0吨,医疗垃圾统一收集范围覆盖全市镇级以上医院及市区医疗诊所,医疗垃圾实现了当日收集,当日处理。

1.6、生态环境

全市建成自然保护区2个,森林公园13个,风景名胜区8个,森林覆盖率达到4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8.9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25.32平方米;累计创建市级以上绿色学校153所、绿色社区165个。

2、当前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那些问题?

2.1、环境管理偏重于末端治理。

在环境管理实践中,人们往往习惯于末端治理模式,不重视发展循环经济,结果不能从源头上减少原料的消耗,中间环节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终减少资源废物的排放,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循环经济理论,我们知道“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实际上是“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结果治理的技术难度大,治理的成本高,很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的协调。

2.2、环保体制与队伍建设不够完善。

在管理体制上,根据规定我国地方环保由各级政府负责,基层环保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都在地方政府手中,而环保总局对各地环保部门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这样常常使基层环保部门在地方经济与环境保护发生利益冲突时,处于尴尬、被动的局面。在环保队伍建设上,基层环保人员数量及业务素质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缺乏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环保管辖范围不断扩大,但在行政村还未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环保专管员,使得基层环保直接监管污染企业显得力不从心。

2.3、监管手段不足与监管不到位并存

目前,由于环境治理受到监管手段不足的客观限制,对企业违反国家环境治理收费政策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和制裁。一是法律手段不足,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这导致部分工业单位为谋取私利来钻法律的空子,造成环境的污染;二是行政手段不足。对企业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等手段,因缺乏行政强制措施的保障而难以落实。三是经济手段不足。治理环境收费是对资源价格进行合理补偿和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性成本,目前的环境治理收费标准偏低,收缴率不高,远远不能弥补环境治理成本,无法充分发挥收费的杠杆调节作用。四是技术手段不足。对环境污染以事后治理为主,缺少事前的监督和防范手段,环境监测网络有待完善,环境信

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够健全,环境治理能力缺乏技术手段的有力支撑。

另一方面,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法定责任不到位。根据环保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其经济责任仅仅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对这些造成巨大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污染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畸轻。企业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耗资大,周期长,技术更新快,进行污染物处理的成本高于环保费用和罚款,而且企业常常以已经交费为由逃避或放弃自身的治污责任。二是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乐于只收费不监测,或是以罚代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仅仅处以少量罚款。环保监管力度偏软,行政处罚执行难以到位,企业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三是职能履行不到位,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实施环境评价的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收费心切,出现了“假环评”、“不环评”也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现象。

2.4、体制、机制、法制、能力方面的障碍是环境执法的主要因素

2.4.1、体制障碍

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是环境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环节执法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横向分散、纵向分离、地方分割。突出表现在:基层环保部门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环境执法工作的“瓶颈”集中在县级政府。执法权越放到下面,受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影响也越大,这是一个共性的。

2.4.2、机制障碍

工作机制是环境执法与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保障。当前,环境执法的工作机制散而不全、有而无用。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有而不完善。一是缺乏事前监督机制。许多环境违法问题都是决策不当造成的,仅靠环境执法的事后监督,难以奏效,应加强事前防范,预防为主。二是部门日常联动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三是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对环保做得好的企业缺乏鼓励和重奖措施,降低了企业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2.4.3、法制障碍

规范、严格、完备的法律是环境执法的必要前提。现行的许多有关环境保护单行法规过于宏观,难以体现环境具体法律,往往要求或禁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施某种行为规定很多,但是却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致使环境执法机关面对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查处。一是行政处罚额度低、抓手少,影响了执法力度。有的大型造纸企业治污设施每日运行费用

在10万元左右,而规定的处罚额度仅10万元,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二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操作性差,难落实。对于关停措施,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销毁设备、取消贷款等法律规定。三是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决定权在当地人民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不抓落实,应付检查。四是强制手段少,难以落实到位。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执行难。2.4.4、能力障碍

执法能力是确保环境监察执法任务落实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任务重、装备差、人员少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经费难以保障,环境执法能力严重不足。一是环境监察队伍缺乏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授权,对下级开展行政稽查也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力量弱。生态环境监察、环境监察工作量更大。三是执法能力差。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车辆少,没有取证设备。四是人员素质不适应执法工作需要,有一部分环境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

3、怎么加强环境治理监管执法的能力

3.1、强化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

一是要增强威海公民责任意识。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强化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自觉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二是要强化政府责任意识。环境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政府部门高度警醒,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以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转化为环保行动,并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整顿环境治理收费秩序,规范环境治理行为。三是要提高行政执法责任意识。治理环境是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要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既不能借履行职能之机向企业乱伸手,也绝不能在防污治污的问题上手软,确保国家环保政策落到实处。

3.2、突出环境治理重点

在环境治理资金总量相对不足、环境治理能力不平衡的情况下,必须突出环境治理工作

重点。一是要高度重视农村的环保工作。在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业和农村承担了较大的污染物转移成本,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十分薄弱,各类污染引发的疾病发病率在农村急剧上升,农业对一些突发性、灾害性的污染事故无力应对。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努力克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后发劣势”,向农村适量投入环保专项资金,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健全污染事故的补偿和赔偿机制。二是加强城市排污治污工作。加快城市排污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三是严格环保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环境治理资金经过层层上解,不仅分散了地方财力,也不符合环境治理的属地管辖原则,本级财政调控则违背了资金专项使用的初衷。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统筹规划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重点环保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强审计监督。

3.3、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

威海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三面环海,海洋资源是威海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海洋污染物的排放严重影响威海市民的生活环境;淡水方面,北方地区严重缺水,江河湖泊污染严重,这些问题都与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有着密切关系。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且收缴不到位,污水超标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政策界限不明,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保证居民饮水安全,也不利于水污染的防治,更不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水源污染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治理水污染任务十分紧迫。要尽快建立促进保护水资源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价格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明确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最终实现供水建设与运营成本、污水排放和处理成本,严重缺水地区的远距离调水成本的完全补偿机制。

3.4、建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改革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办法,将环境资源消耗成本、环境损益和保护费用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更准确、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水平,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实行建设项目环保“一票否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及有环境隐患的项目,实施

严格的环境评价和准入制度; 对多次责令整改后仍治污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强制实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实行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根据各地的环境现状和治污能力,制定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因地制宜确定地方环境保护的近期目标和远景目标,将环境监管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四是推行环境治理行政“问责制”。对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相关部门,推诿责任、不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的行政不作为,或对监管管辖范围内的污染问题失职渎职的行为,必须推行行政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5、加强环境治理收费监管

一是严肃查处环境治理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环保部门不出具检测报告而收取费用或以罚代收等违法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经济制裁和追究行政责任结合起来。二是切实纠正任意减免环境治理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治理收费减免或缓缴的范围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对欠缴的挂账企业可采取提前通知、方便缴费、服务上门等多项措施,保证环保专项资金的及时足额收缴到位。二是建立重点监督联系制度。要将价格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价格举报信息平台的作用,并选取一些缴纳环境治理收费的企业大户作为监督联系点,随时掌握环境治理收费执行情况,分析环境治理收费违法行为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3.6、推行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网格化管理

3.6.1、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以威海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环境监管相关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所辖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区市政府(管委),环境监管相关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镇(街道)所辖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具体部门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并充实加强环境监管力量。

四级网格:以村(社区)为单元建立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四级网格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环保监督员,具体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级、二级、三级网格可根据监管实际需要,可将多个同级行政区合并划为子网格,实现有效监管。

3.6.2、网格运行管理

一是明确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逐级明确各级网格和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部门职责按照权力清单确定,做到职责边界清晰(《实施方案》对部门职责以附件形式同时印发)。

二是落实责任。1.领导责任。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一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各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二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三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2.主体责任。市政府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主体责任人;各区市政府(管委)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主体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明确的具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主体责任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四级网格主体责任人。3.直接责任。市政府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一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一级网格直接责任人;各区市政府(管委)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二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明确的具体部门在三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三级网格直接责任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派的环保监督员,为四级网格直接责任人。各级环保部门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各子网格的监管任务量和执法工作要求,合理确定监管人员数量。

3.6.3、健全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环境监管相关制度。各级网格要按照管理全覆盖要求,制定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内部管理、环境执法监督、重点工作督办、监察稽查、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目标考核、绩效管理、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等环境监管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是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各级网格应当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移动执法、污染源自动监控、12369热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系统平台,开展网格监管对象普查,建立“一对象一档案”的监管对象信息库并实时更新。

三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一级网格直接责任人应当每季度对网格化监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调度,并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网格内的市控以上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应当每月对网格化监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调度,并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网格内的县控以上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污染源和特殊污染源进行抽查。三级、四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每月对网格内的监管对象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部分重点监管对象可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要按照相关要求填写日常环境检查记录并归档。环保及相关部门具体监管人员要加强联系沟通,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

四是建立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网格监管机构或监管人员应当对巡查发现和接到的环境案件尽快组织处置,对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是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级、二级网格应当依法依规处置网格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跨区域或者超越查处权限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的上一级部门报告或移交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3.6.4、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政府(管委)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提升监管能力。充分借助“智慧环保”等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加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并逐步与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联网。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推动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方式,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不落实、管理对象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污染事故的,实施行政稽查;对网格监管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

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 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8月上旬至10月中旬,常委会成立了环保执法检查组,对全旗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了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近年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环保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议、实地察看,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旗当前的环境状况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这次环保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评价 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在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深化环境污染防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近几年来,结合工业园区的建设,我旗的环保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的情况下,全旗环境质量仍保持稳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1.44万吨内,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2500吨内,超额完成了市核定指标。 主要做法: 1、旗政府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环保目标责任制得以进一步落实。每年与相关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环保目标考核管理,强化了环境保护责任。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深入,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印发宣传资料6000余份,社区、学区环保手册3000余份,并于六五环境日及中高考期间悬挂横幅30条等,年投资达5余万元。在宣传对象、内容、形式上,均有所拓展,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截止目前,预审建设项目58个,审批环境影响评价63个,完成“三同时”验收项目7个,共否决突破环境容量、不符合环保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新建项目20多个,并且完成了乌审召、图克、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呼吉尔图矿区、蒙大新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评工作。环保、国土、发改、建设、农业、卫生、水利等各有关部门基本做到了依法履职,加强监管。 4、强力推进环境治理,综合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二是着力引导企业的环保观念;三是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源头,严格把关;四是限期治理企业后督查,强力推进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明察暗访、联合执法、夜间检查等方式,开展了限期治理及挂牌 督办企业、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安全污染隐患、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医疗固废专项检查等,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500人次,检查企业350余厂次,车辆400余台次。共查处违法案件103件,立案处罚1件,处罚金额2万元,结案率100%。 。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安装公司 ************项目部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为了更有效防止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有效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我项目部将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综合管理 (1) 我公司将根据公司管理标推、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建立环境保护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奖罚制度。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必保证环保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 (3)经常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4)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建立干部值班制度,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沟通信息,化解矛盾。 (5)建立包括废气、废水、垃圾和噪声等环境因素的管理计划,定期检查,并有完整的记录。 二、环境保护措施 1)、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1)清理施工垃圾时使用容器吊运,必须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施工主要道路全部采用硬化,有专人清扫,并制定洒水降尘制度,并随时清扫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3)工地上使用的各类柴油、汽油机械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使用气体排放起标的机械。 (4)石灰、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采取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在装卸运输时,采取措施防止遗洒和飞扬。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5)搅拌站格设封闭的搅拌棚,在搅拌机上设置喷淋装置。 (6)在施工区禁火焚烧有毒、有恶臭物体。 (7)在人口稠密的区域,严禁用敞口锅熬制沥青,必须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8)土石方运输装载必须低于槽帮15厘米,采取有效措施封闭严实,杜绝遗撒污染路

行政执法考试(环保知识)

一、《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芜湖海螺水泥补交排污费案 2007年7月3日,原国家环保局宣布32家“挂牌督办”的重污染企业中安徽海螺集团 芜湖海螺水泥“榜上有名”。其违法事实为“投资1亿元正在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未批先建;企业两个生产水泥项目均未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两期工程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臵;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企业一直未缴排污费”。国家环保总局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追缴排污费”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缴该企业自开业以来的排污费1亿多元。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欠缴排污费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繁昌县环保局已多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应缴的排污费也依法进行过核定、催缴,因芜湖市、繁昌县政府出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初衷,要求环保部门依帮扶为主,降低了对该厂的要求,最终导致被环保总局查处追缴,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排污费收入按比例纳入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如繁昌县环保局依法征收。本应增加县财政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收入,用于当地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可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将县级的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返还给该厂用于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 二.山西吕梁区域限批案

2006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吕 焦化60万吨1年焦化项目一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两台焦炉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投运,擅自非法生产和排污长达近3年,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均未落实,焦化废水直排三川河,后进黄河。同时,二期内过程6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基本建成,10月国家环保总局对比项目进行了通报,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一期工程停止试生产。2006年12月到目前完成环保设施建设;二期工程停止建设、补交环评手续。12月28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再次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一期工程未按要求停止生产。10日鉴于中吕焦化严重违规生产和建设,且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国家环保局通报决定在其完成整改前对吕梁市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区域限批对吕梁经济无异于釜底抽薪,近200个计划中的项目眼睁睁看着不能上马。此时的吕梁市相关部门不得不“壮士断腕”。重拳出击治理环境,在为期三个月的“摘帽”过程中关停取缔3190家企业。共炸毁烟囱208根,推倒焦炉2600多支,拆除炼铁高炉92座,此次限批给吕梁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财政收入减少20亿元,“千里长堤决于蚁穴”,因对所谓重点企业的“溺爱”而影响全局的发展肯定是得不偿失。 三.云南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它距昆明36公里,湖面积30平方公里,总蓄水量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收集证据应符合

浅谈环境保护执法问题及对策

浅谈环境保护执法问题及对策 摘要:严格环境执法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环境执法与环境保护实际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剖析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将有助于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执法;对策 科学发展观、绿色GDP 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部分地区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环保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执法过程中又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障碍和阻力,执法地位低,起不到制止不法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作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有效地发挥环保管理职能,营造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氛围,对于我国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环保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选择性过多,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在环境执法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责任制尚未有效结合,环境执法职责、岗位、程序等还没有法规条例界定。 1.2 执法能力明显不足 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偏低。在招人问题上,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或怠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严重。 1.3 地方行政干预造成环保执法的被动 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当地政府,其人事、经费、物资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地方政府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相当一部分企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眼前最大利益而不管污染不污染。因此,在对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既面临处理经济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又面临着协调企业和领导者关系的问题,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不该上的项目上了,该关停的没有得到关停,该处罚的难以处罚,造成环保工作的被动。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1、塔吊喷淋降尘系统是安装在塔吊上的洒水降尘系统,随塔吊作业时大臂旋转进行现场360°降水。 2、现场配备高效洗车设备,车辆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后二次利用,安排专人对车辆冲洗进行监督,冲洗完成后方出场。 3、吸尘式电动扫地车清扫主要道路,快捷、高效又省人力。机动式洒水车让道路始终处于潮湿状态。 4、环场道路地面式喷水除尘降尘系统喷水点间距不大于10米,覆盖区域不小于10米,达到全面覆盖。施工作业期间每隔3小时使用1次,每次不少于5分钟,既确保了喷洒效果,又使路面不至于泥泞。 5、空气污染颗粒物实时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室安排专人值守,每小时利用监测系统对细颗粒物进行观测,采取相应扬尘治理措施。每天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少于2次的动态巡查,发现扬尘行为及时制止和整改。 6、除尘喷雾机每天根据施工阶段及天气情况进行不同次数的除霾降尘工作。此外,项目部还设置具备喷淋功能的密闭式垃圾池。对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的土方用防尘网进行百分之百覆盖。

7、铝模板应用,减少了建筑垃圾和噪音,提高了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施工速度能够得到全面提升,还可以进行300次的周转利用,大大节省了人力和资源成本。 实施效果 1、与地表普通喷嘴水雾降尘相比,塔吊喷淋降尘系统降水高度较高、覆盖面广,能有效将弥漫在空气中的粉尘、颗粒吸附,在控制扬尘方面有很好的效果。同时,随着夏季温度日渐上升,塔吊的大面积喷淋降水能降低现场温度,为夏季施工作业人员带来一丝清凉,还有利于混凝土的养护工作。 2、项目部在环保扬尘治理工作中,组建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多项环保扬尘治理措施。现场配备高效洗车设备,车辆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后二次利用,安排专人对车辆冲洗进行监督,冲洗完成后方出场。 3、吸尘式电动扫地车清扫主要道路,快捷、高效又省人力。机动式洒水车让道路始终处于潮湿状态。 4、除尘喷雾机每天根据施工阶段及天气情况进行不同次数的除霾降尘工作。此外,项目部还设置具备喷淋功能的密闭式垃圾池。对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的土方用防尘网进行百分之百覆盖。 5、空气污染颗粒物实时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室安排专人值守,每小时利用监测系统对细颗粒物进行观测,采取相应扬尘治理措施。每天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少于2次的动态巡查,发现扬尘行为及时制止和整改。

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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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浅析 王越 (包头市石拐区环境保护局,包头014070) 摘要: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进行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目前由于法制,地方首长政绩考核,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等诸多弊端,造成了行政干预执法和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基层环境保护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并对规范和推进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弊端对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引言 环境保护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提出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的指导方针,建立了以“谁污染谁治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政策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级大法,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环境执法总的形式并不乐观,环境执法效果不尽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反不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环境执法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之弊端 (一)环境立法弊端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立法还存在着某些立法空白,如光污染问题。 其次,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在关停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可查封、扣压其生产设备及产品,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却无从下手,即无查封设备、产品权、又无断水、断电权,造成许多执法行为无法落实。 第三,环境保护部门强制手段少。限期治理,关停企业均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环境违法行为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再加上诉讼时效期间环保部门无权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造成具体环境执法行为执行难,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制止。 第四,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禁则多、罚则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违法行为有罚款决定,却无罚款数额的规定;罚款数额太低,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所获利益不成正比。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二)现行领导政绩考核的弊端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的发展是分阶段进行,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任务,准确认识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矛盾,是确立我们政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

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方案

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方案 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及时有效阻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大,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围绕“生态X”建设总目标,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执法制度保障,努力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X。 二、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执法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构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X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相关领导任组长,区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分局、区水务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经商局、X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属地负责的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配合部门执法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区发改局重点指导好产业政策关。 区经商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关停、实施淘汰,负责“散乱污”企业的整治,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对违法企业实施断电。 区工商局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做好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社会生活噪音整治中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的应依法查处;对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区建设局负责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检查,负责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污染的整治。 区城管分局负责餐饮油烟污染、城市生活噪音污染的整治。 区国土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占地用地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施工单位: 编制人: 审批人: 编制日期: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境管理方针及目标指标 1)针对该工程规模、特点、所处地理位置的特点,公司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加强施工现场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由技术、生产、材料、安全、机械等部门组成的环保管理体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2)公司环境管理方针为:坚持以人为本,遵守法律法规, 合理利用资源, 维护生态环境, 创建绿色家园, 实现持续发展。 3)公司年度环境管理目标为:达到和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政府环境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指标为: 噪声控制:基础施工日间75分贝,昼间55分贝; 结构施工日间70分贝,昼间55分贝; 装修施工日间65分贝,昼间55分贝。 废水排放:达到A类排放标准。 扬尘控制:土方施工现场目测扬尘高度不超过1米; 其它施工现场扬尘源处目测扬尘高度不超过0.5米。 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可回收废弃物回收率90%。 4)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认真制定环保措施,其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确保不超标。采取以下措施保证现场降噪音、降尘、保护水资源。 二、环境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部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政策。 贯彻执行公司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规章制度、方针和目标。 在主管副组长领导下,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负直接、全面的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并运行; 定期组织项目部对环境体系审核、改进; 执行合同条款,满足顾客要求,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负责对分承包方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项目部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2、环保员 贯彻执行公司质量方针、环境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理目标及项目部的目标、指标; 组织项目部环境因素的识别和重要环境因素(公司重要环境因素的补充)评审,参与管理方案的编制; 参与不符合的评审和处置,进行监督,验证有效性; 发现不符合进行隔离和标识,做好记录,向项目经理报告; 收集信息,进行数据分析; 验证目标、指标落实和完成情况; 负责环境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三、环保措施

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2016年1-4月份月调度情况区域分布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废弃电池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现场

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二、查处过程(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三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能力,打造X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切实发挥污染防治攻坚战排头兵、先锋队作用,按照X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练兵目的。(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提升执法技能、促进队伍建设为目的,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X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统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软件与硬件能力建设,既加强人员素质和机构制度建设,也完善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统筹个人与团队能力建设,既重点培养一批善于钻研、能力突出的执法尖兵,也全面打造一支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铁军队伍;统筹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既通过竞争比武提供动力、激发潜能,也通过

团结合作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日常执法与疫情防控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战实操相结合、提升能力与加强保障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凝心聚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练兵内容。(一)练兵范围。全年练兵。大练兵活动时间持续到X年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大练兵活动贯穿于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大练兵部署按时保质落到实处。 全过程练兵。大练兵活动结合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及X疫情期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工作开展,通过规范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等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举报奖励、强化企业守法服务等工作,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加强执法信息化、非现场监管执法、执法稽查等工作,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全员练兵。大练兵参与对象覆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体执法人员,特别是各地执法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大练兵活动,积极发挥表率作用。鼓励新入职人员、新转隶人员参与大练兵活动。在综合执法改革中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也应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相关工作的部门及人员纳入大练兵范围。

环保移动执法系统

环保移动执法系统 解决方案 1.系统概述 环保移动执法系统是为提高环保现场执法效率、规范执法流程而开发的执法辅助工具,帮助执法人员随时随地了解污染源详细信息、处理执法任务、汇报工作进程。帮助管理人员实时了解执法人员的去向和任务执行情况,监督其执法过程,并进行绩效考核。 2.功能概述 图2.1环保移动执法系统组成示意图 指挥调度软件 指挥调度软件依托固定的场所与配套的指挥基础设施,集成丰富的指挥资源,对在外进行执法的终端进行指导与指挥。 软件主要功能如下: 1、现场数据收集管理:在移动执法系统中,需要收集与整理现场数据。现场数据一般包括由现场终端上传的文字、地理坐标、图片或视音频等。 2、综合评判:综合评判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者人工按照一定的规则,对上传的资源,结合指挥中心已有的资源,进行时间、空间、事件等关联,并产生某种

评价或判断。如移动执法系统中,在GIS地图上标定各移动用户的坐标,判断用户轨迹,是否在运动等。 图3.2移动执法系统指挥中心人员定位软件截图 3、业务规则制定与分发: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业务安排,对移动人员进行任务下发、指令下达。如环保移动执法中,系统自动将工作指令发送给外勤执法人员,管理者可通过后台查看处理情况,进行事件的全程监督。 4、通用数据管理: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需要对通用的数据进行管理,如业务数据、业务指导数据、用户信息与权限等进行管理。 5、终端信息安全管理:对移动终端用户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如配置的手机丢失,系统会根据启用警报系统,自动清除手机中的信息,回收或者删除通讯录和照片。 6、统计分析:利用各类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如移动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对管理、执法人员进行派遣率、处理率、受理案件等各方面的绩效评比,系统也会自动为每一位工作人员进行日考核,月考核,年考核等,形成激励竞争,激发环保移动执法者的工作热情。 7、与环保其他系统进行对接:系统可实现与项目审批、排污申报、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环境监察等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确保文明现场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确保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一、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随着全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主管部门都相应的成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国家把环境保护工作也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出台了一些环境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设立专业 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原则 1、进行动态管理 现场管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布置、当地政府及主要管理部门对场容的有关规定及依据,进行动态管理。

2、建立岗位责任制 按专业工种实行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对现场管理的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专业和工种,这是实施文明工地岗位责任制的基本任务。为明确责任,可通 过施工任务单或承包合同落实到责任人。 3、勤于检查、及时整改 (1 (2) (3 (4 (5)成立现场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班组,协助施工班组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回收边角料及杂物,并做好产品保护实施和检查工作。 (6)大力提倡文明礼貌,杜绝打架斗殴现象,一经发生将当事人立即清出现场。(7)施工现场内设置适当的卫生器具,严禁随地便溺,一经发现除给予经济罚款 外,立即清出现场。

(8)施工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现场排列整齐美观。 (9)洞口、临边等危险区宜张挂警示标志,以示提醒。 (10)工地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一定遵守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说脏话粗话,言行检点,不在工地发生任何打架事件。 (1 (2 (3 以减少扬尘。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运载。 (5)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车辆物料运输,防止遗撒现象发生。 2、建筑施工现场防止水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产生的污水,禁止随地排放,作业时严格控制污水流向。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隐藏]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3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4第四章现场执法检查取证5第五章现场执法后续工作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环境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除外。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第四条现场执法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证件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随身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二)取证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携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监察整改意见书》、《环境监察通知书》等记录表格,林格曼烟气黑度仪、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或试笔)、采样瓶、样品标签等采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取证设备。第五条现场执法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环境监察人员组成。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土动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对拒绝现场检查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由当地村

(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第七条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询问询问排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位置信息。 (二)检查四周情况了解企业周边状况、厂区功能区划分、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 (三)检查生产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原辅材料、产品、主要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染物治理没施情况,特别注意生产变化、原材料消耗、排污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有污染物产生的工艺设备是否发生改变: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判断是否停产、试生产(运行)、正式生产(运行)。 (四)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物是否分类收集并得到有效处理,生产场所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第八条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检查是否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是否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执行。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取得前是否已开工建设;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五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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