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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全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全省非主要河流水

电开发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甘发改能源[2011]1700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全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

规划的通知

(甘发改能源〔2011〕170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管理工作,针对全省非主要河流缺乏统一水电开发规划的突出问题,现就启动全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水电开发规划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能资源的基本依据。要综合考虑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旅游等水能资源利用的有关方面,统筹协调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淹没移民的关系,科学有序地开展水电工作。今后我省开发建设水电站必须符合经我委审批的水电开发规划,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许开发。

二、本次规划以各市(州)为单位,编制全市(州)非主要河流水电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跨市(州)河流分段编制,界河水电站暂编入厂房所在市(州),具体开发权属由相关市(州)协商确定。

三、本地规划的范围为:除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以外的所有具有水电开发条件的河流。已编制完成水电开发规划的,将相关内容直接纳入各市(州)水电规划。

四、为确保河流分段规划的衔接和统一,加快工作进度,经研究,决定委托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按照《甘肃省非主要河流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大纲》要求统一编制规划报告,并请各市(州)委托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兰州大学环境质量评价中心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步开展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规划费用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筹措解决。

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水电开发规划工作,全力配合设计单位抓紧开展,积极协调相关县区发改、水利、环保等部门在10月20日前向设计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规划所需全部资料(详见附件)。各市(州)非主要河流水电资源开发规划报告要在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分别上报我委审批。

附件:甘肃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大纲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甘肃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大纲

1 规划区域拟定

根据全省水电资源分布情况,并以有利于规划工作开展的原则,以行政区划分为酒泉及嘉峪关市、张掖市、武威市、金昌市、兰州及白银市、甘南州、临夏州、定西市、陇南市、天水市、平凉及庆阳市共11个规划区域,每个区域分别编制非主要河流水电资源开发规划报告(非主要河流系指除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等干流以外的其余河流)。

2 规划报告章节

2.1 概述

2.2 流域概况

(1)水文泥沙

(2)区域地质

(3)自然保护区、水功能区划及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4)自然资源

(5)社会经济

(6)交通运输

2.3 已有规划及勘测设计情况

2.4 水电资源开发规划

2.5 开发条件及存在问题

2.6 河流开发情况及展望

2.7 今后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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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州)河流、河段已有规划报告(包括未审批规划)。

(2)已建、在建、已规划、拟规划电站特性统计表(详见市(州)河流各电站特性表)。

(3)各市(州)河流河段规划水电站平面示意图(包括未审批、拟建、拟规划小水电电源点)。

(4)各市(州)、流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人口、土地、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工业、农牧业、交通运输、城镇建设等,提供现状及发展规划等资料。

(5)电力工业现状,负荷预测、电源规划、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等。

(6)防洪、环境保护等综合利用的现状及各部门对河流开发的要求。

以上资料务必于2011年10月20日报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并指派专门的联系人,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酒泉及嘉峪关市、张掖市、武威市、金昌市、兰州及白银市提供资料联系人:单金红,电话133****3523,0931806378,邮箱**************。

甘南州、临夏州、定西市、陇南市、天水市、平凉及庆阳市提供资料联系人:龚文生,电话131****1810,0931806349,邮箱**************。

4 工作计划安排

(1)10月15日前由省发改委下发工作大纲。

(2)10月20日前市州报送规划所需全部资料。

(3)11月20日前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上报省发改委。

(4)由省发改委组织审查并批复实施。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 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岸线功能分区,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指南》要求并结合辖区内河湖岸线管理实际,抓紧组织开展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二、切实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中:黄河干流龙羊峡至河口段(涉及我省临夏州、兰州市、白银市)、泾河长庆桥镇至景家河段(涉及我省平凉市泾川县)由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省内其他主要河湖、跨省重要河湖以及岸线保护地位重要的河湖,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余河湖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请各地抓紧梳理《指南》规划范围中明确的重要河湖,分别提出由市、县两级负责编制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湖)段名录及由省级组织编制的河段建议名录,于2019年6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 三、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实施。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四、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全面启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规划范围中提出的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2020年6月底前完成岸线利用现状调查等基础工作、提出规划初步成果;12月底完成意见征求与报审;2021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与批复实施。 五、充分发挥规划约束作用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岸线利用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规划要求不符的一律不得许可。要将规划岸线分区成果标注在第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1.20 •【文号】环发[2005]13号 •【施行日期】2005.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水能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在国家优先发展水电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有效解决电力供应问题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在近年来水电工程的大规模的建设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就开始大规模的施工活动,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一些电站由于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下游局部河段的脱水、干涸或水流波动过大等变化,对上下游水生生态及经济生活造成了水利影响。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实施后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以此指导河流开发规划方案的选定的实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二、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水电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特别要落实好低温水、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和移发安置等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设备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了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水电效益尽早发挥,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但不得进行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影响。要根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的影响。对于引水式等水电开发方式,应避免电站运行造成局部河段脱水,落实泄水建筑物建设和运行,确保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以及景观需水的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定生态流量。对于下游有航运要求的大江大河,水电站运行要满足航运流量的要求;运行期间要确保鱼类等水生生物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水电开发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挥,促进水电

水电站建设审批权限、审批步骤和审批流程(精)

一、水电站的开发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水电站的开发程序包括10个方面: 1、流域水电规划 2、开展项目核准的前期工作。 3、项目核准. 4、初步设计报告。(权限在省上的项目放在核准前,不在省上的放在核准后) 5、工程招标。 6、质量监督。 7、开工许可. 8、工程验收。 9、电网建设. 10、建后管理。 二、水电站建设的审批权限? 电源开发权包括勘察设计权及开发建设权。勘察设计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对特定电源项目开展勘察设计的权利,包括完成一定投入后经审定的前期工作成果和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开发建设权是指依法取得并按照审定的工程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电源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和获取电能的权利。 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

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福建规定)省管河流由市(州)发展计划部门和水利部门转报省审批。州管河流由市(州)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审查。报市(州)政府批准;县管河流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四川规定)。 非主要河流上开发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由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电源开发权行政许可事项,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主要河流上开发水电项目或非主要河流上开发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大于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电源开发权行政许可事项(四川规定) 各市(州)有不同的规定:绝大部分是电站装机0。5万千瓦以下由县上相关部批, 但凉山州是0。25万千瓦以上由州上审批。 25万千瓦以上由国家发改委批,100万千瓦以上的由国务院批。任何水电站开发项目必须经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水电站开发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不能开工建设。 三、要获得流域规划的审批需作哪些工作? (一)、流域规划的送审 流域规划的编制及送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取得开发权的业主出钱编制规划报告,经层层发改部门报送到有审批 权限的发改委评审和审批;另一种是由县上出钱编制规划报告,经层层发改部门报送到有审批权限的发改委评审和审批。这两种情况规划的批复都是批给县发改局(根据批复及开发权限)。 (二)、开发权的取得与流域规划? 有的在开发权取得之前相关部门已完成了流域规划,此时流域规划的费用由取得开发权的业主补付;另一种就是由取得开发权的业主出钱作流域规划。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11 •【字号】甘发改价管〔2017〕1120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 知 甘发改价管〔2017〕1120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要求,就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我省水资源十分短缺,人均占有量非常低,全省城镇非居民用水量占城镇总供水量的44.52%。不断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行业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对促进绿色发展、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市(州)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域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主体责任,根据《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按照坚持因地制宜制定、保障合理需求、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2018年5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限要求,加强领导,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明确职责、制定方案 (一)部门职责。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实施。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二)方案主要内容 1.用水定额。区域内非居民生产、经营用水定额,原则上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执行。严重缺水地区可制定严于省分行业用水定额。已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和技术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用水定额。 2.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合理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41%以上的加价不低于150%。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可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严重缺水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3.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 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 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经研究,现将省内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价标准 省内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区分用户类别实行平、谷时段分时电价。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范围 居民、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用户采用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电

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或制冷)用电。 三、执行时间 上述电采暖电价自2015年1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函》(甘发改商价函〔201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销售电价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9日 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销售电价表

注:上表所列价格,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3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2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已开征地区)。集中式电采暖用电时段划分: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11.04 •【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16〕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厂区、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6〕1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2016年11月4日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提供的其他服务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江河干支流及内陆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江河干支流及内陆河治理项目前期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11.18 •【字号】甘发改农经〔2015〕1219号 •【施行日期】2015.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 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江河干支流及内陆河治理项目前 期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农经〔2015〕121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水务(水电局): 2015年9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将部分水利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州。为落实好审批权限下放后江河干支流及内陆河治理项目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放的审批权限为总投资1亿元以下隶属于市县的项目,使用政府财

政性资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报告,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界河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4〕2880号)有关规定。 二、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两阶段审批。对于甘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下发前,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州。对于甘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下发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动用预备费及工程验收工作由市州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发展发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尚未审批但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动用预备费及工程验收工作由市州负责。 三、各市州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列入《全国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和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任务进行复核。要认真分析总结已实施项目的经验和教训,在全面摸清各条河流防洪治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坚决杜绝为争取投资而虚列项目、人为增加建设任务等情况,保证项目批复后能够顺利落地。要加强各行业和区域的统筹协调,充分考虑河道行洪、河势控制、流域治理、沿岸取水、交通航运、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利用要求,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造成不良影响。各市州要在2015年11月25日前提出本地区剩余建设任务的实施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四、各市州可以县域为单位,按河流整体或分段组织开展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合理确定治导线布置方案和堤距,严禁随意侵占河道、裁弯取直和束窄行洪断面,避免“硬化、白化、渠化”河道,保持河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严禁借工程建设扩大征地拆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 电价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 明》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结合我省用电实际,对《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调整后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附件 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省内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规范如下。 一、电价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大工业用电价格 (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五)趸售用电价格 二、分类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等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如下: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十四五”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十四五” 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发展规划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十四五”清洁能 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十四五”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已经海西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西州“十四五”清洁能源发展规划 1概述 1.1规划背景 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动力,能源供应和安全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当前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破坏和能源资源紧缺,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能源利用和环境问题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快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一致行动。我国长期高比例化石能源的消耗,给未来我国能源供应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迫切需要进行能源供给侧改革,统筹规划并建立现代能源供应系统,通过技术革新,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已成为国家能源供应安

全保障的重要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016年4月,我国签署《巴黎协定》,并承诺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提出,以绿色低碳为能源发展方向,推动能源供给革命,构建清洁低碳新体系。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发言中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提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kW以上。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推动经济、能源、环境实现均衡与路径优化,加速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截至2020年底,中国风电并网装机达到2.81亿千瓦,光伏并网装机达到2.53亿千瓦,合计为5.34亿千瓦,距2030年12亿千瓦的累计太阳能、风电装机最低要求仍有逾近6.66亿千瓦的装机差额,如果以此数据按10年平均计算,即意味着风、光每年的新增装机将不低于6660万kW。 十九大以来,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贯彻落实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要求,为促进清洁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行业政策不断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政策文件的发布,贯彻落实了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要求,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

张掖市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20121112)

张掖市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 规划报告 (送审稿)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零一三年一月

批准:朱发昇 核定:熊焰 审查:单金红周毅校核:张克成孙永福编写:孙继成

目录 前言 (1) 1 概述 (2) 1.1自然地理概况 (2) 1.2社会经济概况 (2) 1.3能源简况 (3) 1.4规划及勘测设计工作情况 (3) 2 流域概况 (5) 2.1水文泥沙 (5) 2.2区域地质 (18) 2.3自然资源 (45) 2.4社会经济 (46) 2.5交通运输 (47) 3 已有规划及勘测设计情况 (49) 3.1黑河流域 (49) 3.2石羊河流域 (54) 4 水电资源开发规划 (55) 4.1开发任务 (55) 4.2黑河流域 (55) 4.3石羊河流域 (66) 4.4疏勒河流域 (69) 5 环境影响 (70)

5.1水环境影响 (70) 5.2生态环境影响 (73) 5.3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73) 5.4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75) 5.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85) 6 开发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86) 6.1开发条件 (86) 6.2存在的问题 (87) 7 河流开发情况及展望 (88) 8 今后工作的建议 (89)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管理工作,针对全省非主要河流缺乏统一水电开发规划的突出问题,受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由我院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全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的通知》、《甘肃省发改委委托函》及《甘肃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大纲》的要求,统一编制全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工作。 非主要河流的划分按省发改委通知,除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以外的其他河流。 本次规划区域拟定是根据全省水电资源分布情况,并以有利于规划工作开展的原则,以行政区划分为酒泉及嘉峪关市、张掖市、武威市、金昌市、兰州及白银市、甘南州、临夏州、定西市、陇南市、天水市、平凉及庆阳市共11个规划区域,每个区域分别编制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报告。跨市(州)河流分段编制,界河水电站暂编入厂房所在市(州),具体开发权属在今后的开发过程中由相关市(州)协商确定。 由于本次工作任务时间紧,周期短,无法完全按照中小河流水能规划相关规范开展工作,本次规划原则上不再进行勘测工作,以收集整编资料为主编制规划报告。各市州发改委全力配合,积极协调相关县区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全部资料。对于已完成规划的河流利用现有的规划资料进行整编,对于没有进行规划的小支流、河段,根据各市州相关部门提供的拟开发建议及小水电电源点资料进行整理复核,汇总后以确认函的形式进行核实后完成规划报告。本次对单站总装机容量大于500kW的电站均列入,对小于500kW的电站,已建、在建且统计资料翔实可靠的列入本次规划,对未开展前期工作的未列入本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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