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行政法基础概念

行政法基础概念

行政法基础概念
行政法基础概念

题型:单选10*1,多选10*2,简答5*5(注意也包含名词解释),论述20*1,案例分析25*1

第一编导论

行政关系: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是一种社会关系。

2、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关。

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此原则要求行政权依法设立、依法行使,与法律无抵触等,包括实体合法及程序合法。

2、行政合理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

在自由裁量中,行政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出于正当考虑、合乎情理、彼此协调。3、诚实信用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主体公信力

第二编主体论

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间职务关系:行政主体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3、公务协助关系。

行政优益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

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被授权组织: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并且其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出于管理的需要,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接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管理行为的组织或个人。由委托主体承担责任。

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产生方式:选任、委任、聘任、考任

资格变更: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担任的职务变动而导致其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些变动,但公务员身份并没有改变。转换任职;升职或降职;其他变更情形。

资格消灭:因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丧失而终止与国家的职务关系。

1、退休、离休、退职;

2、辞职、辞退;

3、罢免或开除公职;

4、取消录用资格;

5、判处刑罚、丧失国籍或死亡。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相对人权利:行政参与权、行政知情权、行政协助权、行政监督权、隐私保密权、行政保护权、行政获益权、行政求偿权

相对人义务:遵守行政法律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职权:行政立法权、命令权、处置权、决定权、强制执行权、救济权、司法权

行政主体职责:依法行政、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合理适当

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编行为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应诉而不停止执行)

(2)确定力: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特定组织和个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

(一)行政行为无效

原因: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

行为效力:宣布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对此不履

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方式: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后果: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原因: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合法要件的缺失、不适当)

行为效力: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丧失,自始不发生效力,撤销行为具有朔及力。

行政法主体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行为约束。

方式: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相对人申请撤销(期限1年);行为机关主动撤销。

可撤销的行为不一定必须被撤销:相对人的申请受时间限制。

后果:过错主体决定赔偿主体。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原因:行政行为的废止是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

行为效力:废止行政行为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向后失去效力。

废止前行为所产生的效力不变更。

后果: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而引起,且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章的活动。

行政许可:

(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3、要式行政行为(许可证、执照等)

4、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3)功能: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和提供信息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行政主体1基于行政职权依法4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方面情况3进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5。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职能分离原则。(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

照本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6、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1)概念: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2)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2、行政强制的性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原则:【基本】法律保留原则、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实施】正当程序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直接强制: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性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间接强制: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代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二、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滞纳金

行政紧急行为:针对战争、内乱、各种恐怖活动、严重的自然灾害、严重的经济危机等紧急情况,由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所采取的紧急处置的行政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1)概念: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双方或者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2)范围:行政复议、行政专门裁决、行政仲裁

行政专门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及可诉)。例:专利、商标审理委员会解决专利、商标纠纷

行政仲裁: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例: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非权力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具有强制命令性质的非权力作用性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1,适用行政法规则2,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4。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这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就是听证程序。听证制度是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制度。

二、辩论制度:相对人因行政争议在行政主体主持下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回避制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制度。

四、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政。

五、情报公开制度:所有行政情报(信息),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六、时效制度: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七、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根据和政策根据以及理由。

第四编行政救济

行政违法: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管理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客观违法原则)。

分类: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权;事实根据错误;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侵权。

后果:

1.效力的后果:自始无效

2.责任的后果: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

3.救济的后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不当:行政主体所为的、以行为合法为前提的、同行政违法相并列的一种有瑕疵的行为,是一种主要与自由裁量行为相联系的合法而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责任: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对申请、答辩、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审查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行政机关复议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的予以裁判,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性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2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以自己的名义3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1。

行政复议参加人:

(1)概念: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2)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三大诉讼法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

4.两审终审制原则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性为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

6.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因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2)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

(1)概念: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2)范围:

1.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2.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3.执行: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时,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

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被告: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2,而由人民法院通知以自己的名义3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

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1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

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行政赔偿:

(1)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损害后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4.因果关系:行政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3)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对那些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亦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不予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追偿: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1,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3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2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4的法律制度。

行政补偿: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法概念辨析

1,罚款与执行罚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2,是否具有制裁性:前者具有制裁性,后者不具有制裁性 3,前者是相对人违反管理秩序,后者是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 4,适用不同:前者适用“一事不再罚”,后者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相同点: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不确定) 2,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行为,后者是刑事强制措施2,目的不同:前者是惩罚与教育,后者是预防和保障 3,前者是行政权,后者是司法权 4,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强制的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后者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 6,执行场所不同:前者拘留所执行,后者看守所执行 相同点:都是法律规定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不同点:1,主体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行政机关 2,对象不同:前者是特定的,后者是不特定的 3,能否反复适用:前者不能,后者不能 4,影响权益方式:前者直接,后者间接 5,具体表现形式:前者行政处理决定,后者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同点:1.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2,都是通过法定形式来实施的3.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不同点:1,在行为性质上:前者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后者既可能是行政行为, 也可能是司法行为 2,对象上不同:前者对人身,财产,后者除了对人身财产,还可对行为 3,主体上: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法院或具有强制执行权机关 4,期间上:前者是暂时的,后者是终了性 相同点:1,它们都具有强制性,2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不同点:1,职权来源不同:,前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后者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职权性质不同:前者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法定方式不同:前者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后者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相同点: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6,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外部行政行为,后者是内部行政行为 2,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行为处罚法,后者依据公务员法 3,制裁的原因不同:前者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后者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 4,制裁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

行政法知识框架图

行政法学科知识框架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二、行政组织法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在权限范围内 享用行政权地方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 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享有部分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工商所 税务所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录用、聘任等 公务员的考核、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公务员的惩戒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与退休 公务员权利的救济途径——复核与申诉;仲裁与起诉

行政法规立法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备案 三、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立法权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行政规章的备案 四、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执行力 1、概述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 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2、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3、行政许可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管理许可的撤回 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政许可案件的被告 行政许可案件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审理、判决 行政许可中赔偿、补偿及诉讼问题

上海万国专辅中心 欢迎致电(021)63537452 上海万国 第 3 页 10/28/2019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设定 处罚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处罚简易程序 4、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不成立 行政处罚无效 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 简易程序 听证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原则 5、行政强制 二者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6、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主动公开 公开事项 申请公开 7、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的主管机关和费用 不公开的救济 五、 行政救济法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

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提供课件 Ⅰ导论 一、组成部分 1、分为两部分: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2、理由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节 1、概述; 2、行政主体; 3、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 7、 行政赔偿。 Ⅱ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1、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2、主要内容 (1)民法概述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2)民法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三个原则都需要熟悉。 ?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4)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就是遗嘱。 (5)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六条规定,代理被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6)监护 ?概念、特征与类型。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法定监护有关规定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7)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绪论 一、行政法概念 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 1、成文法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 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 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 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 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 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 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 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 利益。

(完整版)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

048110008 邵天智 案例 第一章前言 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前, 有必要区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门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1、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 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2、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 3、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 4、其表现形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 则难以冠之理论基础的名称。 第二,各国行政法是否具备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看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各国行政法治所处的阶段、任务以及与此有关的理论并不相同,行政法的侧重也有相当的差异。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差别的。如法国在19 世纪有“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 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而在19 世纪70年代,公共权力标准则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二次世界大战后, 公务标准也出现了危机,在此情况下又出现了多元标准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以及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等学说。所以,在法国, 由于行政活动的发展,过去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新提出的理论同样不能说明全部行政活动的基础。“因为行政活动内容非常复杂,追求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多样化,很难用一个基本观念概括说明”,“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 而是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① 再以英国行政法为例。由于英国适用普通法, 司法审查始终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为此, 英国行政法有两个核心,一为越权无效, 二为自然公正原则。它们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日本行政法治的原理有三个: 1、 ①王明扬:《法国行政法》3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解释下列概念和术语

一、解释下列概念和术语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5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7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8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9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0 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1 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2 行政指导 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得主动的管理行为。 13 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4 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5 行政救济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为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16 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7 行政赔偿 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8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法基础知识试题

行政法基础知识试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 2.行政主体 3.行政相对人 4. 行政立法 5.行政赔偿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省政府办公厅以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一个有关该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做法() 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应当以省长的名义发布 C.是错误的,省级政府无权规定行政处罚的事项 D.是错误的,省政府办公厅是内部办公机构,无关对外实施公共管理职能, 2.以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A.吊销执照 B. 征税 C.制定规章 D. 发布天气预报 3.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曲某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 ①②③ B. ①② C. ②③ D. ③④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5.某中外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提出复议申请的是哪些人?()

A.外方股东 B.中方股东 C.合资企业 D.与合资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6.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 ①③ B. ②③ C. ①③④ D. ①② 7.我国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除行政调解、法院判决以外,还有()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处分 C. 行政仲裁 D. 行政诉讼 8.某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规章,授权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治理乱设摊点问题,并明确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主管该办公室工作。高某因私自设照相点被市场管理办公室罚款500元,高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本案复议机关是谁?()市人民政府市综合治理委员会 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省综合治理委员会 9.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请问: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应当由张某负责赔偿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赔偿 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属于意外事件,由李某自己承担 10.主持行政裁决活动的机关是() A. 司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检察机关 D. 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团体 三、多项选择题 1.发放结婚证的行为是()

行政法超详细知识体系全攻略

行政法超详细知识体系全攻略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索引表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总论抽象行为—抽象行为的种类、抽象行为的制定、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具体行为—具体行为的特征、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其他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奖励与给付、行政裁决与调解 争议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 争议结构—处理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 行—提起争议者(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 政—受到争议者(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法争议过程—一般过程(起诉、受理、审理) 学行政争议法—特殊过程(撤诉、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 争议规则—证据规则(举证、取证、质证、认证) —法律规则(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争议结果—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执行制度-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案例(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提问分析法、意思表示分析法、知识结构分析法

行政法彩色笔记 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6 ——控制权决定基本原则 分类基本原则具体要求 合法 性的 要求 合法行政法律优位(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合理 性的 要求 合理行政符合平等、比例原则(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得理论基础 摘要:目前关于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学界众说纷纭,依然没有一个结论。 木文将从行政法学得理论基础岀发,先讨论理论基础木身得定义, 将理论基础所以应该具备得诉求阐述出来,在对公共利益本位论进 行概述,并且论证为什么公共利益木位论能够并且应该成为行政法 得理论基础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基础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正文: (一)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范畴 从行政法学目前得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这两个不同得范畴混在一起,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得界限。 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得〃基础理论〃之一,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从系统论得视角来瞧.整个行政法得理论体系可被瞧成为一个大得“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得“理论元素"所构成。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得理论就就是行政法得〃基础理论〃或称“基木理论气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得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得理论。其中属于第一层次得基础理论. 也就就是最基本得理论或称普遍性得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得范畴。因而,行政法得〃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木或普遍性得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得产生与发展、内容与形式、地位与功能、目标与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木现象得理论,后 者可统称为〃一般性得基础理论〃。而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得理论。而且.其她一般性得基础理论都就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以这一“理论基础" 为基点与归宿;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得"大厦〃也应就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木"得理论。所以.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就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得范畴.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所应具备得条件 相对于行政法得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究竟什么样得理论才就是最基木得理论或普遍性得基础理论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得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得条件?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 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部分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5.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6.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