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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缺陷及优化建议

我国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缺陷及优化建议
我国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缺陷及优化建议

我国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缺陷及优化建议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更是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厘清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对于界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当说,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是非常重视该问题的,建立起以《婚姻法》为主体,以《婚姻法》三大解释为辅助,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财产分割制度,在实现夫妻财产之间的公平正义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建立健全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离婚相关理论研究

( 一)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另称婚姻财产制,是专门调整夫妻关系在存续前、存续期间、存续后的财产分割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等五个方面的权利。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夫妻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所有权关系,即夫妻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是夫妻财产中的根本性问题,这决定了夫妻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等重要问题。( 2) 管理权与处分权关系,即夫妻双方的财产于结

婚后管理权与处分权归属问题。如,夫妻一方婚前拥有一套住房,已经办理房产证,且已付清所有购房款。婚后,这套房子虽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其管理权与处分权却在一定程度上被让渡给对方,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将房屋出租进行牟利等活动,但是出卖和抵押等重大权利必须得经过所有权人同意之后才可行使。( 3) 责任关系,即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于结婚后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清算关系,即夫妻关系终止后,夫妻双方如何界定和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

( 二)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世界上很多国家大都能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各具特色的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根据夫妻财产制确立的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法定财产制又可分为通产法定财产制和特别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 (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且以分别财产制为特别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夫妻财产的关系。约定财产制可以分为开放型的约定财产制和封闭型的约定财产制,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只能对于法定的财产种类进行约定。开放型的约定财产制是指对于任何财产都可以进行约定。封闭型的约定财产制则是指只能对于法定的财产进行约定。

2.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资、奖金; (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之前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归属于各自所有。该财产制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也是女权主义的集中体现。但是该财产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即对于大多数的女性可能是不利的。因为在家庭生活中,女方会将更

多的精力集中在家庭,在收入能力上会较弱。

二、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贯彻一定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可以依靠这些原则来指导。

( 一) 平等原则

简单地说,平等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之时平均分割的原则。但需要说明的是,平等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婚姻法所要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不是真正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从婚姻家庭的现状来看,与男方比较起来,女方不仅在身体处于弱势,常常遭受家庭暴力,还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常常丧失话语权。基于这样一种现状,如果在离婚中仍然坚持形式上的平等原则分割财产的话,那么女方的权益势必会受到侵害。所以,在分割财产中,要坚持实质上的平等,抛弃形式上的平等。

( 二) 过错原则

在夫妻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一方如果存有明显的过错,那么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在婚姻中也是得到明确的。《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 一) 重婚的; (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三)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是永远的受害者。婚姻的破碎,家庭的破裂,父母的利益,未成年人已经遭受到第一次伤害,法律绝对不应该在分割财产之时对其造成第二次伤害。目前,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已经对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了一些保护,但是这样的保护力度依然是不足的,难以弥补未成年人受伤的心灵,更难以保证其今后能够茁壮成长。为此,笔者认为,在夫妻分割财产之时,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在必要之时,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参与其中。

三、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现状以及缺陷的探讨

( 一) 家庭劳动价值的认定存在缺陷

随着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加,如果在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么会与时代发展相脱节。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存在着缺陷,欠缺了对于家庭劳动价值的规定。

在我国的婚姻家庭生活之中,夫妻双方之中往往有一方在外

工作挣钱以养家糊口,另外一方则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之中,如洗衣做饭、照顾老人小孩、打扫卫生,以保证家庭生活和谐,井然有序,这样家庭发展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现实中,这种牺牲自己人力资本投入家庭劳动中的大多是女性。而由于这种牺牲人力资本所损失的机会成本以及家庭劳动所产生的收益往往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而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补偿,那么必定使得离婚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剥削和掠夺。这与《婚姻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意到了现实生活中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和家庭劳动的价值,并规定予以补偿。

但这条规定过于狭隘,因为仅能适用于约定财产制,并不能适用于法定财产制。即便如此,对于这种补偿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尺度和程序,比较难以操作。女性在青壮年期间,承担着社会生产、人类自身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的任务,牺牲了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增加,因而不对此作出补偿是不公平的。同样,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约定财产制,一般不会考虑家庭劳动的价值或因一方人力资本的牺牲带来的对方的发展,这对承担了大量家庭劳动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 二) 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缺陷

夫妻分居是指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分居的概念,而是承认事实上的分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双方因为感情原因分居超过两年的,经过调解仍然坚持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分居可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然而,对于分居如何认定,现行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在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法相应条款的适用。由于目前夫妻分居现状的日益普遍,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性归属未作特别调整,实践中分歧较大,比较难以处理。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由于分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所得的财产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 三) 未取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的分割

关于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分割方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有专门规定,但是根据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予分割的。这样的立法规定的确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很多便利,但是其将矛盾继续高高挂起,留下隐患。对此,有学者认为让离婚财产纠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消极不作为,这样一来既不能体现出诉讼效率原则,而且也使法律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难以发挥。当然,代表实务工作者则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够分割的,即使是在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笔者个人认为,为了调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与婚姻家庭的稳定之间的矛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裁判,抛弃

一刀切式的置之不理,将矛盾继续留给夫妻双方。

( 四) 夫妻财产分割中举证责任的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 条的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简单地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从表明上看是较为合理的,殊不知,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表现形式已经也变得纷繁复杂。此外,各种诸如网络应用宝、银行理财、固定资产投资、个人举债等方式,都已经让夫妻一方不知对方确切的财产现状,更不用说举证来加以证明了。此时,如果我们仍然死守着“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理念,那么我们只能说是以形式的合理性来代替实质的合理性,最终伤害的却是法律的公平正义。

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即在现在的国情之下,夫妻双方之中,女方多承担着家庭的内部事务,男方则承担着养家糊口、拼搏创业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之中,女方多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离婚诉讼需要分割财产之时,女方根本就不清楚男方有多少财产,此时如果法律还要生硬的让女方来举证,让女方完成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从何谈起。

四、如何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 一) 明确家庭劳动的法律地位

从公平原则考虑,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为另一方的人力资本增加做出了牺牲,必须予以经济补偿。根据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观点,当协议合伙被解除时,合伙财产就必须在合伙人间分割。且不论过错问题,那么婚姻中也应该如此。

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将会变得艰难。在多数情况下,女方收入较少,但是家庭工作沉重,对家庭贡献同样大。可以说,只有女方的默默付出,才有男方的工作所得。换句话说,男方的收入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妻子的帮助和努力。也许妻子原本可以通过高级培训而提高自身收入能力,但为了资助丈夫人力资本的提高,妻子失去了机会成本,所以妻子有权像债权人一样获得经济补偿。这样的立法规定在国外很多的国家中均有体现。如在瑞士民法典中,就规定夫妻一方为夫妻另一方所从事的事业或行业所做的贡献已大大超过其维持家庭应尽的义务,该方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 二) 完善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首先,应该明确分居的概念以及确立分居制度。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为避免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应该规定与分居相关的登记制度。与离婚不同,夫妻分居应仅采取登记制度,而不需要经任何第三方的调解及同意,在相关部门( 街道或民政局) 进行登记即可生效。分居时因建议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

其次,明确规定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认定。

主要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分居期间的所得和债务一般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承担。因为,夫妻分居期间在财产上和经济上的联系逐渐减少,尽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此时的收入已经不再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若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话,不合理。同理,夫妻分居期间所负债务一般也与对方无关,应该有债务方独自承担。二、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为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所欠的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同样的道理,在赡养老人或其他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的义务上,也不能因为夫妻分居而免除。三、夫妻分居期间,因一方生病等特殊原因,为治病而引起的债务以及生活上的困难,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其债务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

最后,可以考虑在夫妻财产制之中设立“排斥期间”。根据上文,分居期间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例,并以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则在此期间不宜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设立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排斥期间”。排斥期间的起始日期为分居登记之日,自此之后夫妻财产,除前文建议的法定夫妻共有以外,应归一方个人所有。该排斥期间的终止日期为双方注销分居或者离婚之日止。该期间的财产除法定排除条件之外,为个人财产,债务亦有其个人承担。

( 三) 完善未取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之所以会表现的如此生硬,在没有充分的法理支撑和法律的规定前提之下,对未取得产权证

书的按揭房屋做出如此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态度可能源自于对期待权理论的忽视。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在房产交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买方对房屋即拥有了期待权,法律上是保护这个权利的根据期待权的理论,我国可以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作出适当修改: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依据协议处理。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房屋归属的期待权不明确的除外。房屋归属的期待权确定后,当事人仍然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四) 完善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应当灵活运用该举证规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前提下,应根据处于弱势一方的举证能力,当该方提供足以推定事实成立的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应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应转移给相对强势的一方,而不应该由弱势的一方完全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该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坚持查清事实,再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考虑延长女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离婚时没有查到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后若查明,可以追索。

综上,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处理离婚中财产的分割问题是解决婚姻家庭中矛盾的重要路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法。对此,我国婚姻法一直致力于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让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明确和可操作性,但是依

然存在着对于家庭劳动价值认定不足、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分割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限于篇幅只是选择了三个不同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广大学者的齐心努力,共同构建起完善的婚姻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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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某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为(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后于2017年9月12日与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署按揭贷款合同一份,贷款45万元,房屋贷款人为甲方。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现就上述房产分割,补偿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 1、位于某房屋虽登记在甲方名下,但甲乙双方明确上述房产为共同共有,现双方协商一致将上述房产以1825000元出售给某某(甲方与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某某支付甲方首付款55万元,因上述房产为抵押按揭房产,剩余的贷款本息由甲方承担(甲方收到首付款后优先清偿上述贷款本息),乙方不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2、甲方向乙方支付房产购买款、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4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确认上述债权,其余房款归甲方所有。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分期

付款,甲方于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5万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甲方收到合同(甲方与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项下的房屋尾款当日向乙方支付40万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甲方将该房屋购房款、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补偿款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户主: 账号: 开户行: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乙方有权就违约金以及45万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甲方提前主张。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购买款、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补偿款之前仍然享受该房产的所有权,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购买款、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补偿款后不再对该房产享有任何权利。 4、因房产过户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5、甲方与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6、除上述1-2条外,双方共同确认再也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争议,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对各自所借出的债权享受权利,另一方不再干涉;各自对各自所借入的债务承担义务,另一方不承担该偿还义务,即一方对外签署债务的由签署一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 夫妻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 男方:詹鸿飞,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海阔天空雅居c栋23b,身份证号码44252819720143181x。女方:苏建萍,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52819760011822。 男女双方与2014年1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现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8号高尔夫城市花园金湖居7307栋1-2层3227a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的共有份额归男方所有。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

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男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分割协议书内容有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在双方签字即生效。 男方:女方: 见证律师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张某,男,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乙方:李某,女,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座落在武汉市硚口区号,钢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产权系甲、乙双方按揭贷款所购,现还有余款尚未还清。双方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调解离婚。离婚时上述房产未曾分割。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相关的债务由甲方张某负责承担,与乙

方李某无涉。 二、乙方李某同意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债务亦由甲方张某偿还。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到上述房屋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收执贰份,公证处留存壹份。 甲方:乙方: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日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青岛****有限公司是由李**、逄**、李**三人出资成立,其中李**、逄**为夫妻关系,李**出资120万元、逄**出资120万元,均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签字: 20**-4-6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作者:日期:09-07-1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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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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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房屋在人们的生活中,遮风避雨,营造温馨,创造财富,开拓未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房屋是人们生活的必备条件和基本条件。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这类资助或大或小,资助可能用于置办婚宴,或者购置房屋等不同用途。尤其是在目前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国民个人可支配财富越来越多,尤其是第一批独生子女渐入婚嫁年龄之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在财富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有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给买一套房,也有的在子女结婚前后父母出首付款让子女购房,然后由子女贷款还银行的月供款。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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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男方):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离婚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就离婚财产分割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于离婚系男方原因所致,故由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经济补偿10 万元人民币。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共同存款元,双方平分。 2、房屋: (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值人民币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时以甲方主贷人贷款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 (2)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财产: (1)甲乙双方共有的家电及家具总折价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现协议由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现金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付清;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313530804.html,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作者:崔璨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 【摘要】当前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进步,生活中的离婚事件越来越多,渐渐地变成了人 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所谓的离婚指的是夫妻之间的生活进行不下去了,然后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应的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离婚来说终止的不仅仅是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终止的还有双方的财产关系,要知道的是财产的解除是伴随着夫妻关系解除所产生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关于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因为现在的离婚中财产的问题在进行不断更新,很多新的财产分割问题是现在的法律法规所不能解决的。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纠纷;解决措施 在我国随着离婚事件的不断增加,和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不断升级,相关的法律部门不得不对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进行更新,这有这样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当前对于处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非常难,需要耗费非常多的精力,稍微有点没有处理好,会对夫妻双方的关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的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努力来改善我国关于离婚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法规,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实际情况,针对如何有效的解决这样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希望能给我国夫妻在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能有帮助。 一、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内容 (一)夫妻财产法律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对于夫妻财产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夫妻财产又被称为婚姻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被称为夫妻双方在持续婚姻关系期间结婚前还有结婚后财产的管理制度,法律中包括了婚姻财产的具体使用、管理、收益、归属、债务、还有处分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清算的解决问题。夫妻财产制度在不同的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这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样,风俗习惯也不一样,具体的法律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别。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推进,而这样的特征在婚姻观念上有了较大程度的体现。因此正确的处理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助于解决多种纠纷,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护,也会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夫妻财产制度种类 当前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首先是夫妻的法定财产制度,这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直接处理以及实现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其适用于没有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情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313530804.html,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婚姻法》和相关司墓共同财产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考虑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

婚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加以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如男方有条件的,也应当帮助其解决。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宜判归女方,给男方折价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状以及类似的其他特定物,离婚时,应将这些特定物分给获得者一方,同时相应考虑对另一方适当多分给一些其他财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关注遗嘱避免纷争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9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2019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 样的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一、2018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

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六种:(一)男女平等原则。(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居财产分割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系乙方的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系乙方的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系乙方的父亲) 甲、乙双方曾经为同居关系,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建立同居关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乙方出资购买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位于________市路小区栋室(国土证号建筑面积为用途为住宅),其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另一套房屋位于____市路小区栋室(购房合同号国土证号建筑面积为用途为住宅)。各方确认:上述两套房屋即本协议项下之房产无其他权利共有人,且无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各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各方同意:对于其中位于阳市的一套房屋按登记的份额各自享有该套房屋的相关权益。 第二条各方同意:对于其中位于都江堰市的一套房屋归乙方所有或者以甲方无条件地赠与乙方个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归乙方或赠与乙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归乙方。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立即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之前,本协议项下之房产已由乙方缴清的全部购房款、税费。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 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范本新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范本新 New model of marital property division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范本新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乙方: 为划分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内财产的所占比例、 收益、责任、处分等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现签署协议如下: 一、固定资产: 1、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座______单元_____房。 2、_____省______市_____号_____栋_____房同意将双方共同拥有的_______套房产产权归子女_______、________永久拥有,甲乙双方都无权单方面私自变更协议或变卖,因该 _____套房产均属于贷款购房,两人约定必须一直共同偿还 _____处房屋的贷款,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3、私家车________,车牌:________,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如有一方放弃拥有权,拥有方应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贴。 二、公司股权 不管双方是婚内还是离婚以后,都占有公司内双方所拥 有的股份及收益的_______%,不管任何情况,所占股份不变,不得更改。公司在保证运作资金充分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分红,所得分红由双方自行处置,对方无权干涉。 三、责任与义务 婚内日常开支及公司运作开支由双方共同承担,如离婚,由男方支付女方每月______元小孩的抚养费,学费及子女大的医疗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自双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修改版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规 定有哪些 1、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2、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当中具体包括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要是夫妻离婚的话,进行分割的只能是其中的共同财产,而我国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有哪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标准范本)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341688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__________,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至__________在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问题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根据《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对同居关系期间存在的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财产分割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给付给甲方__________万元,此款为先前双方购买__________房产时甲方借给乙方之房款。 二、双方位于__________的__________房产归于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 三、乙方将房屋内由甲方购置的家电(后附家电清单)完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 1、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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