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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

时间:2011年6月4日

地点:山东蓬莱

2011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

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

云南李昌奎事件

时间:2011年3月4日

地点:云南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但是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自首”为由,二审推翻原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是考虑到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像公众想的那样存在任何黑幕或者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且他表示“我们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药家鑫案),法学界也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2011年8月28日,云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又返回到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李昌奎案本身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社会的强烈反映及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却有诸多法理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是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躲不过的问题,对它的回答及相应的行为选择将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回想夏俊峰案,判决情形似曾相识。由李昌奎、夏俊峰引发的“李昌奎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北海辩护”事件

时间:2011年6月份

地点:广西北海

2009年11月13日晚,广西北海市两拨年轻人发生冲突后,警方抓捕了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4人被刑事指控,罗思方、杨再新、杨忠汉、梁武诚4位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辩护人。2010年9月26日,该案一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提出了该案的许多疑点,3名证人亦证明4被告无罪。2011年1月28日,北海检方认为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并认为4名辩护律师辩护过程中有罪。6月份4名律师被捕,在这期间,北海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该案的调子: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肯定有罪,必须抓捕。之后,北海市的律师队伍开始声援4名律师,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也加入他们的队伍并介入该案。2011年7、8月份,北海律师辩护团在取证、会见被抓律师的过程中频遭围攻、殴打以及警方、检方的刁难,北海中院多次无故延审,律师辩护团只能暂时离开北海等待案件的开庭。2011年11月13日,“北海案刑事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入选理由:北海案系中国部分地区司法乱象的缩影。它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律师的“人权”如何来得以保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反应出我们应该如何制衡公权力的滥用和抵制司法腐败、狙击冤假错案。

“7.23”动车事故事件

时间: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

地点:温州双屿下岙路段

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在温州双屿下岙路段D301动车组与D3115动车组发生追尾,造成D301次列车第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第15、16位脱线,本次事故造成40人丧生,200余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赶到现场,国家有关部门以及附近的救援部门都展开了积极的救援。

入选理由:在此次动车事故的救援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在突发事件救助、关键信息披露、官民关系的构建中都存在着很大问题。铁道部在这次动车事故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贪污问题、豆腐渣工程、在事故处理中对民众的冷漠以及事故处理措施的不当,这些问题都让铁道部处在风口浪尖之中。特别是事故的报告,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没有出台,出台后又遭各方质疑,不得不从新再来。而于此期间各地火车、地铁的问题频出,很让人不得不断的拷问国家的追责制度以及对于政府对于财政收入支配的公开性问题,以及铁道部的浩大工程如何收尾。

针对重大事件的调查,是不是应当依据是我国《宪法》第71条,铁道部“OUT”,人大“IN”?然而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启动这一程序十分苛刻。最后的结果也很明显,不在此累述。试问:这样真的不怕雷劈么?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事件

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地点:甘肃正宁

2011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是幼儿,导致本次车祸最直接的原因是校车超载——核载9人的车实载64人,超载达55人。

本次车祸引起了全国对于全国农村地区校车安全的担心。据媒体透漏在正宁县737个孩子仅有4辆面包车进行接送,而在国内的许多偏远的山区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一年公车消费在800亿的情况下,网上纷纷质疑政府在教育中的投资比例,而事故发生后,许多地区则恰恰相反取消了幼儿园的校车接送,那里的孩子们不得不步行十几里上课。事故救治过程中,微博上更是曝出一份“维稳名单”,由几个专人负责一户死亡孩子家庭的稳定以防止上访等情况出现,引发了人们同动车事故中一样的质疑:是“稳定”重要还是人命、人权重要?

入选理由: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是怎样的一种“以人为本”?从7.23动车事件到此次校车事件,我们的“官与民”之间,真的有这么大的差距?权力私化下的部门利益膨胀,值得深思。。。。。。

郭美美炫耀“干爹”事件

时间:2011年6月20日

地点:新浪微博

一微博昵称“郭美美Baby”的20岁湖南人郭美玲,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遂引起轩然大波。“红十字会”的“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新浪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而郭美美在接受郎咸平采访时曾一度承认,她的两部豪车都是她妈和“干爹”(中红博爱公司前董事王军)送的,但这一说法立即遭到了知情人的反击。随后郭美美又改口,说王军是其男友。

于是乎郭美美在网上炫富的行为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红十字会信誉全线下降,多地捐赠陷入停滞,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尴尬。2011年11月,网上曝出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投资过亿修建高达24米的宋庆龄雕塑与周边设施,但其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雕像是“黄河女儿”,2010年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捐赠收入超过10亿元,慈善机构的透明刻不容缓,慈善NGO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娱乐本无罪,郭美美只是不该拿自己的“干爹”娱乐。

入选理由:关注官方性质的社团(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宪法赋与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如何履行?

广州基层人大选举事件

时间:2011年5月26日

地点:广州

由于五月份江西新余刘萍参选基层人大代表遇到重重压力,激发了一批有正义感、关心中国前途,想为中国民主尽一份力的公民参与到人大选举中来。自广州天河区吴泽广5月26日宣布参选,到9月8日广州市选举日,广州全市共出现梁树新、吴泽广、邓仲豪、叶瑞立等18位(个别人是否属于独立参选有争议)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这在9月5日北京市十三位公民宣布联合参选之前,广州市的参选人是全国最多,声势也最大。由于广州选举日在全国大中型城市中靠前,广州的参选热也就掀起了2011年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轮高潮。这也是自1980年的第一波参选热以来,广州首次作为主力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发挥重大作用。然而,结果总是让人失望的,民与官,这个话题的胜利者在现在中国,是永远不会是“民”。

入选理由:广州选举,我们从期待到最后的失望,选举过程中充斥了各种阻碍参选的离奇理由,以及约谈施压等明目张胆的操控手段,让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个过程,反思参与各方的得失,总结经验教训,并借以思考未来的路。

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这些难道在现实中都要有相对性?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到底该怎么样实现?

《行政强制法》五审终获通过规范行政强

制避免权力滥用

时间:2011年6月30日

地点:北京

经过12年、5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6月30日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同日发布的主席令宣布,该法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该法律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入选理由:行政强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自从1999年提议以来,经历过漫长岁月,这部法律

终于得以确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

《精神卫生法(草案)》艰难面世民生

三问惹争议

时间:2011年6月10日

地点:北京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还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

相关各方暗战犹酣: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

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专

家则认为,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入选理由: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解决精神病患者及有精神压力人员的预防、救治、康复、康养等保障问题。规制的主要是政府的保障职能与服务体系、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而当下最为热议、非议的“被精神病”忧虑,并非精神卫生法律的法域内问题,而是对患者的侵权损害问题。侵权损害,轻则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制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诸多法规可以依凭,与这部精神卫生法律的草案,关系不大,即法域不重叠。本草案,应该着力解决的,只是精神病人的福利待遇问题,即基本生活保障、医疗(预防、治疗、康复、康养)保障问题。非自愿的住院,在精神疾患救治这个领域属于常态,你企图围绕一个常态情形,把规程搞得那么复杂,最后,实际也就等于没有。

兰州大规模钉子户事件

时间:2011年11月11日

地点:兰州

甘肃兰州市17名拆迁钉子户因与城管发生冲突被提起公诉,为国内目前最大规模的针对钉子户的起诉。检方在起诉书中称,钉子户召集周边村民聚集、搭建凉棚、栽木桩、拉横幅、贴标语,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因此被诉妨碍公务罪。

入选理由:新“拆迁法”中对拆迁工作遇阻进入司法程序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法律的进步。兰州由检察院对钉子户的起诉中,虽然放弃了放任、强权暴力拆迁等思想和做法,但却显然看不到新“拆迁法”的进步与亮点所发挥的作用,这无疑是让人失望而纠结的。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2012年老妖精法硕串讲讲义:专题四 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专题四专题四、、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一、宪法分析题的难点 宪法分析题的难点在于知识点比较散,涉及到的宪法条文原则性较强,不太容易回答到点子上。下面以2010年(法学)综合课宪法分析题为例说明: 36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而该题在2009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题中已经考过了,但以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后,就不太容易判断了。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出简答题和分析题的区别,简答题是仅仅依靠记忆再现就可以了,而分析题却是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分析具体情形: (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 (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二、宪法法条知识点整理 因为宪法分析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特意列表整理如下: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 结社自由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 2016年12月3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会议计有来自全国各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与。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到会报导。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组委会通过中国宪政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年度宪法十大事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收到了社会各界推荐的宪法事例40多件。2016年12月11日,组委会召开初评会,对事例进行初步遴选。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29余万人次参与投票。12月21日下午,组委会召开终评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一、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

2010年宪法事件

2014年全国十大宪法事例 1、教育部于宪法日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 2、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3、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 4、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案; 5、“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6、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 7、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 8、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案; 9、冷冻胚胎继承案; 10、北京APEC期间车辆单双号限行等行政管制事件。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 熊文钊教授: 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 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王磊教授: 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 郑贤君教授: 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 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湛中乐教授: 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其次:内容方面限行令的内容: 1.政府能不能发布? 应处理什么关系?授权是否合法?是否正当?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合法性的根基是什么。不能凭政府的规定就给公民设定特殊的规则。限行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问题,不能随便限制,即使有合法依据加以奴隶制也需要有补偿机制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1、唐慧案 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事件回放: 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 ■事件回放: 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点评: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事件回放: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

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 1《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2西部教育免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 ■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 ■事件回放: 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点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事件回放: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

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 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后吴忠市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10年12月1日23时许,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 宪法聚焦:公民检举权的保护、国考与平等权保护以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法条链接:1.《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齐小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我记得2007年或是2008年参加十大宪法事例的发布,当时评议的也是一个与公安机关执法有关的事例。我觉得在此次这个事件中,适用的法律并没有问题,但也请大家考虑一下以下问题。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表达自由除了宪法第35条列举的之外,也应当包括了宪法第41条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我也注意到今天发布的十大事例当中,和表达自由有关的事件一共有三个,这说明我国公民表达自由权的完善,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表达自由是对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比较发达的情况下,据统计在去年我国网民已经达到了3.84亿,网络的发达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方式,也就是说对公权力的监督而言,表达自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过去毛主席说过对于批评要遵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毛主席认为这是抵制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党同志的思想和党的机体的有益的做法。这种提法在当时是很正确的,但是文革中因言获罪的思想直至今天仍然影响着很多执法人员。对于表达自由,我认为应该确定对其限制的原则,比如说法律保留原则。还应当坚持最小限制原则,也就是对于表达自由以保障为主,以限制为辅。 在这个案件中,我觉得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思考。 第一个方面就是为什么这类事件为何屡屡发生?我记得去年十大宪法事例备选事例中也有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的事件,当时未入选,今年这个事例入选绝非偶然的。这种事现在已经形成了非常有代表性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类事件。这是其一。 第二个方面,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敬畏法律还是敬畏权力?从本案的表象上看,显然这是一个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在其背后则隐含着警察执法时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权力行政,警察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权力负责,实际上隐含的是权力和法律之间的一种交锋。 第三个方面是怎么提高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在这个事件当中,正如大家所考虑到的问题,这些执法人员是否都不懂得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呢?我认为不完全如此,可能是在计算了违法成本之后,他有意选择了这样一种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是我认为可以引起思考的几个方面,对我们的启迪首先就是应该警惕那种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来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就像在本案当中一样。以损害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借口,对公民实施了刑事拘留。其次,警察在执法当中应当确立一种权利优位的理念。我的评论就这些。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齐教授的评议非常好,他把涉及到的宪法问题基本上都提到了,比如宪法35条、41条等等,都做了很好的分析。我对齐教授的观点都是表示赞同的,另外我想评论一下没有评到的地方。 一个是国考和平等权的问题,国家公务员考试本来是一个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不知道什么时候变成了一个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1、辽宁贿选案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2、聂树斌案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全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立法会选举后,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等宣誓时辱国并宣扬"港独",引起了爱国民众极大的愤慨。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了宣誓的法律意义,对宣示的形式、内容要求与效力问题做了清晰说明。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定于12月19日至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5、全面放开二孩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据推算,此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影响到的目标育龄妇女人群在8000万人左右,政策实施第1年带来的新增人口大致为500万。 6、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争议 2016年4月,温州一批20年产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地方政府要求续期须按一定比例

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在“孟母堂”,教学内容大致如下:中文教授背诵《易经》、《弟子规》、《论语》等古代传统经典;英文教授背诵莎士比亚的《仲夏夜之梦》、《十四行诗》等文学经典;而数学则是由外聘老师进行数理读经教育,内容甚至涉及微积分等高等数学内容。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孟母堂每年的学费为3万元人民币。 具有官方背景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明确指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张文说,义务教育必须入学,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张文特别强调了“入学”两个字,她表示,在美国的几个州,州政府确实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中华传统文化需要发扬继承。”张文说,家长是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但是,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普及十二年教育,不带强制性。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普及十二年教育,但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是要严格保障的。”针对“孟母堂”的私塾教学方式,张文认为,在如此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是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针对教育部门的指控,孟母堂负责人辩解如下: 一、“孟母堂”并非教育机构 我们的孩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去教育部门主办的正规学校学习,为了让他们受到教育,我 们必须给这些儿童提供家庭教育。因此,我们这些相互认识,并有相同理念的家长,就自发地组织在一起,共同聘请家教。我们只是以家长小组的形式共同处理孩子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不对外公开招生,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孟母堂只是我们借以勉励自己及孩子的一个厅匾名称,并非什么机构名称。教育主管部门把“孟母堂”作为一个办学主体,并加以处罚,从主体上看,显然是错误的。

2016年10大宪法事件

2016年12月3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会议计有来自全国各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与。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到会报导。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组委会通过中国宪政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年度宪法十大事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收到了社会各界推荐的宪法事例40多件。2016年12月11日,组委会召开初评会,对事例进行初步遴选。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29余万人次参与投票。12月21日下午,组委会召开终评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1、辽宁贿选案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2、聂树斌案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全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立法会选举后,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等宣誓时辱国并宣扬"港独",引起了爱国民众极大的愤慨。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了宣誓的法律意义,对宣示的形式、内容要求与效力问题做了清晰说明。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定于12月19日至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

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

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1事件概要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 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 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 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 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

宪法事例模版

宪法事例模版 一、通过查找资料对事例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若涉及诉讼的,需要将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判决后果阐述清楚。(注意有出处的应当标明出处)【事例简介】 张先著,男,1977年出生,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人,2000年毕业于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一度当过网吧管理员。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张先著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张先著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张先著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解放军八六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通知张先著,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张先著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遭到拒绝。此后,张先著又多次到芜湖市人事局咨询,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先著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为被告,于2003年11月10日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地的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遂予立案。 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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