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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29-7-2008 J1125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

2008-07-15发布 2008-09-01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J 11250-2008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2008 天津

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

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1)

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2)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3)

附录 A 附表 A.0.1—A.0.6 (4)

附录B 用词说明 (14)

1 总则

1.0.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

1.0.2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0.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 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7.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2%;户均人口

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

1.0.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

1.0.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

1.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2.0.2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 项目分类

3.1.1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56小项,其中:教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

表3.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3.2 一般规定

3.2.1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

3.2.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配置。

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其中: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8万人,小区级1-1.5万人,组团(街坊)级3000-5000人;配置标准表内一般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

4.1.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4.1.3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或小区与组团之间的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应配项目的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

4.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4.2.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526-1788㎡,人均建筑面积1.53-1.79㎡;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944-2243㎡,人均用地面积1.94-2.22㎡(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以下相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4。

4.2.2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1.15-1.2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386-1638㎡,人均用地面积 1.39-1.64㎡。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5。

4.2.3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45-438㎡,人均建筑面积0.35-0.44㎡;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16-253㎡,人均用地面积0.22-0.25㎡。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6。

4.2.4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023-3502㎡,人均建筑面积 3.02-3.5㎡;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积3.55-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

4.2.5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数:幼儿每千人28座,小学每千人50座,初中每千人23座,高中每千人21座。千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1191㎡/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

4.2.6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2000㎡/千人,人均1.5-2.0㎡(其中:居住区级0.5㎡/人,小区级0.5㎡/人,组团级0.5-1.0㎡/人)。

4.2.7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270-540㎡/千人;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地面停车位按总户数的15%,地面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0㎡,地下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5㎡计算):普通商品房千人用地面积为1607㎡/千人,千人建筑面积为5312-15937㎡/千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机动车停车面积2143㎡/千人。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详见附表A.0.3。

居住区内学校、医疗、娱乐、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的停车指标需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的要求。

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配置。

5.0.2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5.0.3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配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

5.0.4 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5.0.5中心城区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可根据周边的现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配套要求。

5.0.6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配置,运动场可兼用。当结合配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90%;建筑面积不能降低。

5.0.7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配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5.0.8 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5.0.9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宜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5.0.10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配置。110kV或35kV变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配置,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

附录 A 附表 A.0.1—A.0.6

表A.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单位:㎡/千人

注: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表A.0.2 居住区教育类配置标准

1.本标准按幼儿园:每个小区配置一处;小学:两个小区配置一处;初中和高中:每个居住区分别配置一处,也可结合配置为完全中学(内含初中部和高中部),面积指标叠加计算。上表一般规模幼儿园按1万人、小学按2万人、中学按5万人配置一处计算。规划建设时还应根据小区或居住区的实际人口,按千人指标重新核算。

2.本标准幼儿园按学龄前1-6岁,五年制计算,每班20~2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280名幼儿,约11班~14个班,因此幼儿园按每个小区配置1处考虑。小学按每班4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500名学生约为12个班;小学规模一般应为24-30个班,因此按两个小区(约2万人)配置1所小学考虑,面积指标叠加计算。初中按每班45-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150名学生,约为23-26个班。高中按每班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050名学生约为21个班。中学规模一般应为24-48个班,因此初中和高中可分别独立建设2所学校(1所初中校、1所高中校),也可以将初中和高中合并建设为一所中学,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3.小学一般应设置6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初中24班以下(含24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25班以上(含25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300米环形跑道。高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400米环形跑道。

表A.0.3 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注:1、小汽车每个停车位面积30-35㎡(地上30㎡,地下35㎡),如采用垂直机械停车可按实际布置计算停车面积,本标准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的面积指标。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15%。自行车每个车位停车面积1.5㎡,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

2、在小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临时使用,原则上

应设置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

表A.0.4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变电站。

表A.0.5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表A.0.6 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附录B 用词说明

B.0.1为了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1)“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

“建议......”、或“.....。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J 11250-2008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原《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至今已七年。随着城市经济与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标准与现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需求出现了很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级结构规模与现行政管理机构及社区服务管辖范围人口规模不对应,户均人口3.2人,高于统计年鉴数据;户均建筑面积75㎡,与现状统计数据比略低;(2)缺乏弹性控制要求,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公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一律采用规定性指标控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多变的需求;(3)与现行国家规范和用地标准分类没有完全对应,不便于各类用地的统计,另外部分行业标准已经修改,如: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机动车停车、居委会等指标,带来其他行业标准与本标准相互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规划与管理的掌握。(4)教育类中小学千人指标过大,而生均面积偏小,且没有考虑外来打工者子女入学问题,造成学校布局小而多,很多学校闲置或改作它用,带来浪费;(5)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缺乏,特别是社区养老机构不足,不能适应当今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按照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规定,并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鉴于原标准标题中“新建”两字涵盖面过窄,故将“新建”两字删掉,将“定额指标”改为“配置标准”,使之更为规范化。

1.0.2标准修订主要是对各专业现行规定性文件及相关要求等进行清理、整合、修改、完善,通过分类归纳,将适应当前配套建设且可使用的内容纳入新标准,废其落后的无用的部分,使新标准的法规性、条理性、科学性更强。主要遵循以下五条原则:(1)系统性:整个标准内容与其他相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定应是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的。

(2)继承性: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标准使用的连续性,避免造成标准修订前后,指标差距过大而带来的不公平性。

(3)兼容性:与现行专项技术规定有一定的兼容性,避免专项规定反复调整而带来的随意性。

(4)创新性:打破传统的所有项目全控制的模式,采用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法,提出必须控制的项目与指标计算方法。

(5)相对稳定性:标准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今后再增加新的内容时,整个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应保持不变。

1.0.3 原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适用范围较窄,只适用中心城区,对其它地区没有明确规定,只提到“参照执行”,规划与管理的依据性不强。本次修编适用范围扩大,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区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地块内,为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本标准提出的人口出生率7.5‰,户均人口

2.8人,是根据《天津市06年统计年鉴》近五年人口出生率及户均人口平均值确定的,同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考虑今后的发展可能性而制定。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是根据近年来商品房和社会保障住房户均面

积平均值及国家对今后住宅建设标准的限制推算而来。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入学率,小学生取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取中学生总数的2%,是根据市教委提供的统计资料分析而来。

1.0.5 居民每天生活必需的设施,如:教育、医疗、社区服务、菜市场、公厕等,应为必须配置项目;而大多数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因此本条款提出配套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刚性)和指导性(弹性)两类。将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设施,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列为控制性指标,目的是确保这些设施得到落实。考虑到商业性设施也有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功能,也应保证这些设施的用地面积,而其建筑面积可由市场调节,因此将商业金融类、文体类和部分市政公用类设施用地面积仍列为控制性指标,而将其千人建筑面积列为指导性指标。

1.0.6 本条是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由于种种原因公建配套不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或其用地被挪作它用,造成居民生活不便的现象而提出的,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1.0.7 考虑到国家或地方其他相关标准也有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提出要求的,因此本条强调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自行进行调节,而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居民日常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指导性指标是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的项目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商业性服务设施。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 项目分类

3.1.1 按使用性质分类:现行国标和北京市、上海市以及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项目分类均按使用性质分类。

现行国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将配套项目分为八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社区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

本次修编项目分类在天津市2000年版标准七大类的基础上,项目归类稍作调整。主要变化将原标准中的金融邮电类项目分解,银行储蓄仍归到商业服务类(归属于C类),邮局和电话局归到市政公用类(归属于U类),目的是尽可能与国家的用地分类标准取得一致。七大类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和金融、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55小项(不含公建预留)。其中:教育类4项(将原中学分解为初中和高中,将保育院、托儿所、幼儿园合并为幼儿园);医疗卫生类2项(项目不变,卫生院改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群防站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增加了居住区级的室内健身场馆和组团级的文化活动室和居民健身场地);社区服务类7项(增加了居住区级的老年活动中心、小区级的托老所);行政管理类5项(增加了组团级的社区警务室);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原居住区级和小区级的综合商业和综合服务各为两项合并为各1项,邮政支局和邮政所移到市政类,增加了居住区级的餐饮店和组团级的早点铺)、市政公用类19项(调整了项目,将原社区服务类中的居民自行车

及机动车停车场库和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类中邮政支局和邮政所移至本类,减少了电话局、锅炉房、排水班点等,增加了自来水服务站、有线电视设备间等项目),原商业预留改为公建预留。

3.2 一般规定

3.2.1 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小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严格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大于5万人的居住区,必须按千人指标预留公建用地。

3.2.2 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配置。即:居住区级设施可与部分小区级设施结合配置,小区级设施可与部分组团级设施结合配置。各级指标叠加计算,根据布局综合分配使用。

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分级与配置标准

4.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 因新建和改建居住区地块规模差异较大,小到几公顷,大到几十公顷甚至上百公顷,配套项目和规模不可能完全一样,为了使居住区配套指标更科学合理,参照相关国家规范和其他城市相关标准,本次修编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具体规划建设时,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满足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中的配套项目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结构,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各级人口和用地规模,按照各行政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各自管辖的范围分别确定。天津市内六区现状人口384.57万人,现有63个街道办事处,1096个居民委员会。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5.5-7.3万人,平均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人口6.1万人,与每个社区服务中心所辖人口相对应;每个社区服务站所辖人口1万人,每个居委会所辖人口3512人。本次修编按一个街道对应一个居住区,并对应一个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服务站对应一个小区,每个居委会对应一个组团。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的意见》,同时考虑各区人口结构互为调整以及今后发展的因素,因此本标准确定的居住区人口规模5-8万人(附表中一般规模指标,按5万人计算),小区级1-1.5万人(指标按1万人计算),组团(街坊)级3000-5000人(指标按0.3万人计算)。

4.1.2 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配置不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其配套建设的总指标,需按实际人口规模插入法计算。本标准提出的是分级配套标准,在实际规划建设时应注意:居住区级配套建设需同时满足本标准中提出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配套要求,小区级配套建设需同时满足本标准中提出的小区级和组团级配套要求,而组团级配套建设只需满足本标准提出的组团级配套要求。在规划布局形式上,可根据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4.1.3 三级结构规模之间的开发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即:大于8万人的居住社区,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根据本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建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大于1.5万人小于5万人的居住社区,除配置小区级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社区的实际需求,按照居住区级千人指标,配置一定比例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6-01-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8 号 执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 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 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 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 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 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 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 卫生服务站、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社区管理公共中心、 星光老年之家、 文化站、 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 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 公共服务设施, 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 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 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 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 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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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制说明 总则 .....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913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级 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 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在相应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控制落实,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 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 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 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 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 的规定执行。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 “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 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要求除满足本“社区用房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表6.9的规定。“社区用房相关规定”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6.13 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的配置规模应满足以下要求:社区用 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最高可不超过2500㎡。 6.1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涉及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的项目,在满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社区用房配置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6.13条款的规定。 6.15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应与住宅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同步 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得变更用途。旧社区可通过新建、购买、改造、置换等方式解决社区用房问题。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第三部分 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

目录 第一章综述 (81) 1.1 研究背景 (81) 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 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 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 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 1.3. 研究思路 (83) 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 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 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 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 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 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 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 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 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 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 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 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 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 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 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 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 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 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 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 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 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 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 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 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 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 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 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 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 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 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 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类别项目配置 数量 一般规模 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医疗服务站 1座660 1000 独立占地。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 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500 m,宜 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建筑基底面积宜为300 ㎡,建筑层数 为6~7层。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 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站共 同组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 务站以社区医疗功能为主。 区政府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 社区用房600 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 社区服务功能,并保证社区警务室20~ 30㎡。 文化娱乐设施 社区文化 娱乐室 老年人活动室1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 健身、音乐欣赏、茶座、老年人活动、 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青少年活动室100 体育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1处1000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 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 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 等。 区政府 教育设施 幼儿园 或幼托 6班 9班或12 班一座 1800~2200 2000 独立占地,有独 立院落和出入 口。 每处容积率不 得超过0.9。 按每千人30座计,幼托生均用地面积 10~12㎡,生均建筑面积9~11㎡, 每班容纳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 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市、区教育部门 或开发商9班2700~3200 3000 12班3600~4300 3900 18班5400~6500 5900 24班7200~8600 7900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生鲜超市1个—1000~1500 —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5个停车位。—市土总邮政所1个—100~150 —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 车辆出入及识别。宜与其它非独立占 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邮政局 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厕所1个100~120 60~120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 小于3 m。 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 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建筑面积不少于60㎡。 鼓励清洁楼、公共厕所、道班房合建。 “二合一”环卫设施一般指公共厕所和 道班房合建,占地面积150~250㎡,建 筑面积120~200㎡。 附属式:开发商 独立式:市、区 环卫部门或开发 商 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1个20~30 20~30 每0.8~1.2万 人设置一处。 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室外须有停 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市、区环卫部门 1、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可变更的必须执行的要求;建议性规定是指经规划批准可以变动的要求。 2、本表中所列项目内容是最基本的公益性设施,其他项目如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配置。 3、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也可不独立占地;文体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 4、本表适用于0.8~1.2万人的基层社区,1.2~1.5万的按1万人标准的1.5倍进行配置(社区服务中心除外),小于0.8万人或大于1.5万人的需进行拆分或整合成1万人的标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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