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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标题】民事判决书

【案号】XXX民一审XXX号

【原告】XXX

【被告】X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X诉被告XXX之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

XX月XX日立案受理。原告材料及证据已经完整提交,被告

辩论意见已经听取,本案合法、公开、公正进行。

【二、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其在XXX事故中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因而起诉被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三、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

2. 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计算问题。

【四、本院认定与判决】

经查,本案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损失计算问题上。经审理查明,事故系由被告酒后驾驶车辆引发,被告负有明确的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本院经过全面审查后认定如下:

1. 原告在此事故中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为XXXX元;

2. 原告因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根据相关医疗证据及费用清单,本院认定为XXXX元;

3. 原告因此事故损毁的私人财产,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评估报告,本院认定为XXXX元。

在判决时,本院考虑到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部分过错,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适当减少,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双方的经济实力等因素,判决如下:

1.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XXXX元,用于弥补原告在此事故中遭受的收入减少损失;

2.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XXXX元,用于弥补原告因此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XXXX元,用于赔偿原告因此事故而损毁的私人财产。

【五、判决结果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本院

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XXX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案件执行完毕后,由原告携带执行证明材料前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起诉人×××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公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概述起诉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选举委员会作出《关于……的决定》,……(写明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格问题的处理和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支持申请的,写明:)×××在……选区具有/不具有选民资格。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后,判决变更选举委员会决定或者驳回申请用。 2. 特别程序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但是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监”。 3. 没有有关公民的,不写“公民×××”。 4. 法律依据可以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5.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6.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特别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落款中审判组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生,×族,户籍地……,原住……,系申请人×××的××。……(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后,本院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下落不明得到确认的,写明:)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写明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死亡的,写明:)宣告×××死亡。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制定,供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用。 2. 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3.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 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事判决书范文

首部 xx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开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xx,女,汉族,1954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类楼村,系受害人黄大衡之妻。 原告:xx,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链路569号。系受害人黄大衡之子。 原告:xx,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类楼村。系受害人黄大衡之之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公司地址:xx市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xx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此案。2009年3月24日,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当事人出庭情况) 正文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4日,三原告亲属黄大衡沿开封县朱大线步行至代庄村时,被曹某某酒后加速的魏某某所有的豫AJ2303号小型客车碰撞,造成黄大衡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送后,原告与曹某某、魏某某达成和解,由二人赔偿原告46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83632元,丧葬费10500元,

精神抚慰金40000元。因肇事车辆在人寿郑州支公司投交强险,故请求人寿郑州支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被告郑州支公司辨称:原告亲属黄申坤是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过高。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三原告亲属黄大衡步行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黄大衡死亡是客观事实,开封县交警队的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人寿郑州支公司是豫AJ2303号小型客车的保险单位,应在死亡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黄大衡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南昌市青云谱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一直是江西省水电工程局职工,故本院对黄大衡按城镇居民对待。对本院查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0元。原告的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人保郑州支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适用法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弟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尾部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员)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___________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___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___________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第三人___________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注: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在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4.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查明的事实。5.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6.判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决定。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 一2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2篇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文。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

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 (2007)沈皇民一合初字第319号 原告姚桂香,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6巷30号3—2—3。 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7—1号。 投资人李林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庚涛,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38号。 原告姚桂香与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卜静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曹立刚、人民陪审员岳红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要求恢复工作,将原告除名,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除名决定,故请求法院认定除名无效;2、补交各类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辩称,被告将原告除名,有除名决定,在上次开庭已出示,这次原告提出恢复工作的诉讼,因该处分决定做出前,企业于2001年7月4日在沈阳日报登出公告,紧急通知这个情况已经写在除名决定里,通知内容让原告等几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厂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原告并未按期到,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视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依照程序登报公告,故不应认定除名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原系集体企业,后于1998年6月经转让现为私营性质,原告姚桂香在被告转制后与其存有劳动关系,但属于待岗情形。2001年4月被告在沈阳日报刊登公告,其内容要求原告等数人在2001年7月31日前,到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统筹手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于2001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原告于2007年1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仲裁机关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07年2月2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仲裁申请复印件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处理决定一份、刊登公告报纸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解释(二),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 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 【案号】XXXX 【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经过】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 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 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

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 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 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 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 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 【案号】XXXX 【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 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 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 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 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案件三民事判决书 标题:物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案号】XXXX 【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 【案由】物权纠纷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指派×××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支持起诉称,……(概述支持起诉意见)。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以下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民事判决书2021年范文

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5、【范文】**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建初字第256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审判员:李**审判员:管**199*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万**(****)*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案号:XXXX年XX月XX日XXX号 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XXXX 被申请再审人:XXXX 审理经过: 一、申请再审人提起此案的再审申请后,本院于XXXX年 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了诉讼请求。被申请再审人对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 二、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涉及XXXX。原判决提到的事实、证据、权利义务等事项予以采信,不再赘述。 经过再审,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情况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提出的XXXX,符合再审法定条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其中XXXX之规定,本 院决定再审此案。 判决结果:

一、鉴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XXXX,本院决定撤销原判决。 二、再审期间,当事人申请提供的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为合法、合规,并与本案事实有关。据此,本院决定完全或部分采信如下新证据: (列举新证据名称、内容、来源等) 三、再审期间,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组成新的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并审查了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经审理,本院对案件进行全面重新认定。 四、本院依法认定,XXXX。再审申请人的XXXX已经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 撤销原判决。 2. 返还双方争议的XXXX。 3. (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增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法立即生效,书面判决书要在十五日内送达各方。 审判长:书记员: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案件的再审是由于申请再审人对 原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而提起的,再审的目的是为了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根据再审申请人提

江苏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精选3篇)

江苏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精选3篇) 江苏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篇1 ()×民初字第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江苏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篇2 (____) 民破字第____号 申请人(债权人):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债务人):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___________公司申请郑州市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郑州市__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出资组建,取得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________元。依据________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截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郑州市___________公司的资产总额为________万元,负债总额为________元,所有者权益为________万元,资产负债率为________%。 本院认为:郑州市___________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2条、第10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郑州市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民事判决书案例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金民初字第56 号 原告:郭静,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 单元302 号。 委托代理人:易瑶,女,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浩,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湘海湘菜馆老板,湘海外贸公司董事长,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 单元302 号。 委托代理人:易威,男,州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蓉,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湘海外贸公司秘书,住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 单元801 号。 委托代理人:曾为,女,珠海市和谐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静诉被告宋浩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 月10 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静及其委托代理人易瑶,被告宋浩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威,第三人黄蓉的委托代理人曾为, 原、被告婚生子宋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自2009 年被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居后,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夫妻、父子感情淡漠,导致关系破裂。现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规定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诉讼请求: (1)取得子女抚养权,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 元; (2)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第三人黄蓉购买的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取得解放路中庭花园3 单元302 号房产所有权及其该房产内所有家具、电器等的所有权; (4)对夫妻共同财产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 单元801 号房产、别克君威2.0L 汽车一辆、存款100 万人民币、湘海湘菜馆、湘海外贸公司进行合法合理的分割,因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非法同居,财产分割应少分或不分,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3 万元。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并否认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第三人述称,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房产属于公司奖励,不能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被告与第三人的亲密照片、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的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立案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后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 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再次于**********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 利息325,303.5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 原告律师费15万元、保全保险金2,562元;5.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不能偿付上述第1至4项款项,**将被告**

民事判决书案例 3600字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ed19039597.html,)〔民事判决书案例 3600字〕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金民初字第56号 原告:郭静,女,19xx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易瑶,女,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浩,男,19xx年11月3日生,汉族,湘海湘菜馆老板,湘海外贸公司董事长,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易威,男,州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蓉,女,19xx年1月4日生,汉族,湘海外贸公司秘书,住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 委托代理人:曾为,女,珠海市和谐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静诉被告宋浩离婚纠纷一案,于20xx年9月10 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静及其委托代理人易瑶,被告宋浩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威,第三人黄蓉的委托代理人曾为,原、被告婚生子宋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自20xx年被 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居后,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夫妻、父子感情淡漠,导致关系破裂。现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规定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诉讼请求:

(1)取得子女抚养权,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 (2)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第三人黄蓉购买的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取得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房产所有权及其该房产内所有家具、电器等的所有权; (4)对夫妻共同财产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房产、别克君威2.0L汽车一辆、存款100万人民币、湘海湘菜馆、湘海外贸公司进行合法合理的分割,因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非法同居,财产分割应少分或不分,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3万元。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并否认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第三人述称,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房产属于公司奖励,不能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婚

范志英、孙金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志英、孙金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云03民终2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迟少杰李泽文刘跃昌 【审理法官】迟少杰李泽文刘跃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志英;孙金平;王某 【当事人】范志英孙金平王某 【当事人-个人】范志英孙金平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陆锦潼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锦潼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锦潼 【代理律所】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范志英 【被告】孙金平

【本院观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上诉人范志英在其提起的(2019)云0326民初2588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提出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孙金平给付范志英精神损失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诉讼请求已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3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作出裁判。故上诉人范志英不得再对被上诉人孙金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对于第三人妨碍配偶权是否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尚无规定。且在法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6 【案件字号】(2019)鲁14民终40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 【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 【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 【当事人-个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庆昌;李渐 【被告】马梦涛 【本院观点】该证据系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调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断案依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一审判决马梦涛不构成侵害李渐名誉权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抚慰

金500元是否正确。一审认定马梦涛侵害李庆昌名誉权,马梦涛并未对此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的侵权手段及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马梦涛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推翻一审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1、李某申请本院调取平原县公安局恩城派出所平公(恩城)受案字(2019)17号案卷,证明被上诉人不止对李某1构成名誉侵权,对上诉人李某也同样构成名誉侵权。本院依法予以调取,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李某1、李某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马某对上诉人李某造成了名誉侵权。被上诉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调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断案依据。在2019年8月15日对李某1的询问笔录中,李某1称“还骂了上访人员,但没提名字。"在卷宗中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没有提到马某直接对李某进行了辱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一审判决马某不构成侵害李某名誉权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马某赔偿李某1精神抚慰金500元是否正确。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如下: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即一审判决马某不构成侵害李某名誉权是否正确。侵害名誉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民事主体名誉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公安局案卷材料等相关证据可知,马某未公开提及上诉人李某的姓名等隐私信息,亦未直接对其进行辱骂或者侮辱,并未造成李某社会评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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