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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439127-2015房间空气调节器舒适性认证规则pdf

CQC1439127-2015房间空气调节器舒适性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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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

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 第1页共18页 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GB17790-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出厂后,为用户安装时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周围环境和实现房间空气调节器预定功能及安装人员资格确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制冷剂为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R22)、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安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00-1988碳素结构钢(neq DIN 630:1987)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884-1:1994) GB4706.3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idt IEC 335-2-40:1992) GB5296.2-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7373-1987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F22)(neq JIS K 1517:1982) GB/T7725-1996房间空气调节器(neq ISO K 5151:1994) GB14093.1-1993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湿热环境用 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房间空气调节器room air conditioner 一种向密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经过处理的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和通风装置(可被组装成一个箱壳或被设计成一起使用的组件系统,以下简称空调器)。 3.2空调器安装room air conditioner installation 专业安装人员结合用户的具体环境情况,将空调器固定到位并进行正确的组合、连接、调试,以实现其预定使用功能的完整活动。 3.3安装面installation surface 支撑和固定空调器的受力面,多指建筑物的墙面、地面和顶面。 3.4安装架installation rack 一种能使空调器可靠地固定在安装面上的构件。 3.5专业安装人员qualified installation person 具有一定基础知识、技术经验和空调器安装从业资格证书,并被授权以安全的方式完成空调安装任务的人员。

[VIP专享]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 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 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 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 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 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 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 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 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 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 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

室内气流分布

第10章 室内气流分布 10.1 对室内气流分布的要求与评价 10.1.1 概述 空气分布又称为气流组织。室内气流组织设计的任务就是合理的组织室内空气的流动与分布,使室内工作区空气的温度、湿度、速度和洁净度能更好的满足工艺要求及人们舒适感的要求。 空调房间内的气流分布与送风口的型式、数量和位置,回风口的位置,送风参数,风口尺寸,空间的几何尺寸及污染源的位置和性质有关。 下面介绍对气流分布的主要要求和常用评价指标。 10.1.2 对温度梯度的要求 在空调或通风房间内,送入与房间温度不同的空气,以及房间内有热源存在,在垂直方向通常有温度差异,即存在温度梯度。 在舒适的范围内,按照ISO7730标准,在工作区内的地面上方1.1m 和0.1m 之间的温差不应大于3℃(这实质上考虑了坐着工作情况); 美国ASHRAE55-92标准建议1.8m 和0.1m 之间的温差不大于3℃(这是考虑人站立工作情况)。 10.1.3 工作区的风速 工作区的风速也是影响热舒适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温度较高的场所通常可以用提高风速来改善热舒适环境。但大风速通常令人厌烦。 试验表明,风速<0.5m/s 时,人没有太明显的感觉。我国规范规定:舒适性空调冬季室内风速≯0.2m/s ,夏季≯0.3m/s 。工艺性空调冬季室内风速≯0.3m/s ,夏季宜采用0.2-0.5m/s 。 10.1.4 吹风感和气流分布性能指标 吹风感是由于空气温度和风速(房间的湿度和辐射温度假定不变)引起人体的局部地方有冷感,从而导致不舒适的感觉。 1.有效吹风温度EDT 美国ASHRAE 用有效吹风温度EDT(Effective Draft Temperature)来判断是否有吹风感,定义为 )15.0(8.7)(EDT ---=x m x t t ν (10-1) 式中 t x ,t m --室内某地点的温度和室内平均温度,℃; v x --室内某地点的风速,m/s 。 对于办公室,当EDT=-1.7~l ℃,v x <0.35m/s 时,大多数人感觉是舒适的,小 于下限值时有冷吹风感。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示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生效告知国际海事组织于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策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依照该大会决策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11月29日生效。 国内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来,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而,该修正案将对国内具备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示,请遵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用范畴 1.本规则条款合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一切水域中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关于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特殊规定实行。这种特殊规定,应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船舶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渔船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任何特殊规定实行。这些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量不致被误以为本规则其她条文所规定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行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关于政府拟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规定期,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方面为之另

行拟定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规定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普通做法或当时特殊状况所规定任何戒备上疏忽而产生各种后果责任。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危险以及涉及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任何特殊状况,这些危险与特殊状况也许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急迫危险。 第三条普通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可以用作水上运送工具各类水上船筏,涉及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动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船舶,如果装有推动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她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任何船舶,但不涉及使用曳绳钓或其她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船舶。5.“水上飞机”一词,涉及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状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应涉及,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船舶; (2)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船舶; (3)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品船舶; (4)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船舶;

室内气流分布

室内气流分布

第10章室内气流分布 10.1 对室内气流分布的要求与评价 10.1.1 概述 空气分布又称为气流组织。室内气流组织设计的任务就是合理的组织室内空气的流动与分布,使室内工作区空气的温度、湿度、速度和洁净度能更好的满足工艺要求及人们舒适感的要求。 空调房间内的气流分布与送风口的型式、数量和位置,回风口的位置,送风参数,风口尺寸,空间的几何尺寸及污染源的位置和性质有关。 下面介绍对气流分布的主要要求和常用评价指标。 10.1.2 对温度梯度的要求 在空调或通风房间内,送入与房间温度不同的空气,以及房间内有热源存在,在垂直方向通常有温度差异,即存在温度梯度。 在舒适的范围内,按照ISO7730标准,在工作区内的地面上方1.1m和0.1m 之间的温差不应大于3C (这实质上考虑了坐着工作情况); 美国ASHRAE55-9标准建议1. 8m和0. 1m之间的温差不大于3C (这是考虑人站立工作情况)。 10.1.3 工作区的风速 工作区的风速也是影响热舒适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温度较高的场所通常可以用提高风速来改善热舒适环境。但大风速通常令人厌烦。 试验表明,风速<0.5m/s时,人没有太明显的感觉。我国规范规定:舒适性空调冬季室内风速〉0.2m/s,夏季〉0.3m/s。工艺性空调冬季室内风速 > 0. 3m/s,夏季宜采用0.2-0.5m/s 。 10.1.4 吹风感和气流分布性能指标 吹风感是由于空气温度和风速(房间的湿度和辐射温度假定不变)引起人体的局部地方有冷感,从而导致不舒适的感觉。 1. 有效吹风温度EDT 美国ASHRAB有效吹风温度 EDT(Effective Draft Temperature)来判断是否有吹风感,定义为 EDT (t x t m) 7.8( x 0.15) (10-1) 式中t x,t m--室内某地点的温度和室内平均温度,C; v x--室内某地点的风速,m/s。 对于办公室,当EDT=-1.7~l C, V x V 0.35m/s时,大多数人感觉是舒适的,小于下限值时有冷吹风感。 EDT用于判断工作区任何一点是否有吹风感。 2. 气流分布性能指标ADPI 气流分布性能指标 ADPI (Air Diffusion Perfomanee Index 区内 ),定义为工作各点满足EDT和风速要求的点占总点数的百分比。 对整个工作区的气流分布的评价用 ADPI来判断

避碰规则中文版

IMO 第22届大会通过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IMO)TXH22届大会以A.910(22)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新增了地效翼船的定义及有关要求,修改了长度为12米上小于20米船舶的号笛和号鈡的配备要求,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以高速船桅灯高度的要求。该修正案将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对适用的船舶(如:地效翼船等),在本通函生效后: 1、新船应在交船出厂前,确认满足本修正案的要求; 2、现有船应在第一次设备安全的定期检验但不迟于2003年11月29日前确认满足本修 正案的要求。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 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 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型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 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 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 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循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 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 一般定义

02[1].034-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澳洲版)040804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 QJ/MK02.034-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澳洲版) 2004-08-11发布 2004-11-11实施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发布

QJ/MK02.034-2004 II 前言 本标准主要针对销往澳洲的房间空调器产品。 本标准在QJ/MK02.001-2001a《房间空气调节器》和QJ/MK02.014-2002《房间空气调节器(欧洲版)》的基础上,主要更改了额定制冷/额定制热的判定要求以及能效比和性能系数的节能分级要求。 本标准必须配合QJ/MK02.001-2001a《房间空气调节器》和QJ/MK02.014-2002《房间空气调节器(欧洲版)》一起使用。 本标准由品质统括部测试验证提出并主要负责起草,标准化部协助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仲贤、牛强、肖劲松、郑崇开。 本标准由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 房间空气调节器(澳洲版)QJ/MK02.034-20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澳洲销售的、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6 000W 以下,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或三相430V 3N~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空调器。 2引用标准 本标准使用QJ/MK02.001-2001a和QJ/MK02.014-2002所引用的适用标准以及下列标准。下列标准和指令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和指令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和指令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指令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和指令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和指令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214.1-2000 声学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未引用)AS/NZS 3823.2:2003 澳洲空调器产品标准-能源标签要求 AS/NZS 3823.1.1:1998 澳洲无风管空调器产品标准 EN55014-1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以及类似电器的要求第1部分:干扰 EN55014-2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 EN60335-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EN60335-2-4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EN61000-3-2 电磁兼容性-第3-2部分:谐波电流发射的极限值(输入电流不超过16A每相的设备)EN61000-3-3 电磁兼容性-第3-3部分:额定电流≤16A的公共低电压供电系统的电压波动极限EN61000-3-11 电磁兼容性-第3-11部分:极限值- 通用低压供电系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额定电流为75A并且在有条件连接情况下的设备) ISO5151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 and heat pumps-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 QJ/MK02.001-2001a 房间空气调节器 QJ/MK02.014-2002 房间空气调节器(欧洲版) QJ/MK02.002-2001a房间空调器产品分类与型号命名 QJ/MK02.011-2004a出口产品型号命名方法 QJ/MK08.010-2001a空调器用零部件阻燃性试验导则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 2004-08-11批准 2004-11-11实施 1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出厂后,为用户安装时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周围环境和实现房间空气调节器预定功能及安装人员资格确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 冷却的冷凝器、制冷剂为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R22)、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的家用和 类似用途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安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能性。 GB/T7000-1988 碳素结构钢(neqDIN630:1987)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eqvIEC884-1 : 1994) GB4706.3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idtlEC335-2-40 : 1992) GB5296.2-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7373-1987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 F22)( neqJISK1517:1982) GB/T7725-1996 房间空气调节器(neqISOK5151:1994) GB14093.1-1993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湿热环境用 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房间空气调节器roomairco nditio ner 一种向密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经过处理的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 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和通风装置(可被组装成一个箱壳或被设计成一起使用的组件系统,以下简称空调器)。 3.2 空调器安装roomairconditionerinstallation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PART A ──GENERAL Rule 1 Application (a) These Rules shall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 with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 (b)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u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 (c)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any special rule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for ships of war and vessels proceeding under convoy, or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hapes for fishing vessels engaged in fishing as a fleet. These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shall, so far as possibl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en for any light, shape or signal authorized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 (d)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may be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e) Whenever the Government concerned shall have determined that a vessel of special construction or purpose cannot comply ful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se Rules with respect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signaling appliances, such vessel shall comply with such other provisions 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 signaling appliances, as her Government shall have determined to be the closest possible compliance with these Rules in respect of that vessel.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 3.本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对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瓦);

(6)输入功率(瓦);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标注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制冷量、输入功率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5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最新版】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出厂后,为用户安装时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周围环境和实现房间空气调节器预定功能及安装人员资格确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制冷剂为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R22)、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安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00-1988碳素结构钢(neq DIN 630:1987)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884-1:1994)

GB4706.3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idt IEC 335-2-40:1992) GB5296.2-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T7373-1987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F22)(neq JIS K 1517:1982) GB/T7725-1996房间空气调节器(neq ISO K 5151:1994) GB14093.1-1993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湿热环境用 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房间空气调节器room air conditioner 一种向密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经过处理的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和通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信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射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拖带物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

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 GB17790-1999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出厂后,为用户安装时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周围环境和实现房间空气调节器预定功能及安装人员资格确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制冷剂为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R22)、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安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00-1988碳素结构钢(neq DIN 630:1987)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884-1:1994) GB4706.3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idt IEC 335-2-40:1992) GB5296.2-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7373-1987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F22)(neq JIS K 1517:1982) GB/T7725-1996房间空气调节器(neq ISO K 5151:1994) GB14093.1-1993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湿热环境用 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房间空气调节器room air conditioner 一种向密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经过处理的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和通风装置(可被组装成一个箱壳或被设计成一起使用的组件系统,以下简称空调器)。 3.2空调器安装room air conditioner installation 专业安装人员结合用户的具体环境情况,将空调器固定到位并进行正确的组合、连接、调试,以实现其预定使用功能的完整活动。 3.3安装面installation surface 支撑和固定空调器的受力面,多指建筑物的墙面、地面和顶面。 3.4安装架installation rack 一种能使空调器可靠地固定在安装面上的构件。 3.5专业安装人员qualified installation person 具有一定基础知识、技术经验和空调器安装从业书,并被授权以安全的方式完成空调安装任务的人员。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 2011年09月15日校对 序言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 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一般义务 第一条 1. 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承诺按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全面履行公约的规定,以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 2. 成员国应为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本公约之目的而相互合作。 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1. 除非具体条款另行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a) “主管当局”一词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 (b)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一词系指规则5.1.3所述之声明; (c) “总吨位”一词系指根据《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附则一或任何后续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定所计算出的总吨位;对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临时吨位丈量表所包括的船舶,总吨位为填写在《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备注”栏中的总吨位; (d) “海事劳工证书”一词系指规则5.1.3中所述之证书; (e) “本公约的要求”一词系指本公约的正文条款和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 (f) “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g) “海员就业协议”一词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 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 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 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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