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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2]7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7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鄂安监规〔201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重大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执法、安全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与机械、职业健康、交通消防、民爆与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和综合等8个专业组共100人组成。原省安监局聘任的各类安全生产专家资格同时终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现将专家名单公布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组(共13人)

首席专家:刘必芳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组长:吴祥林湖北省石油化工监测中心

副组长:许开荣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成员:刘一鸣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于华贵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李安文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伍学龙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官兰军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

余卫东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总厂

余少洲荆门石化安全环保处

詹学贵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易金华武汉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徐佐清中石化湖北化肥分公司

二、矿山组(共15人)

首席专家:吴国珉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组长:赵云胜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副组长:王先华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成员:周焕明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程慧高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任贤锋武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谢茂辉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陈梅森鄂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风险管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 (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 (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级安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需由县市、区)安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资格考核是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国务院23 号、40 号文件都明确指出,“要强化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依法严格考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安全培训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为加快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促进我省安全培训质量的有效提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 一、组织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巡视员刘振田同志任组长,成员有:吴孝洪、乔勇、马成荣、张昕、赵宝华、褚福银、严建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建设工作。 二、基本框架及职责分工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建设总体分为三个层面: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安全培训考试点。 省考核审批中心是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的工作机构,负责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市考试

考核中心和考试点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 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资格、考官考核员的培训和管理;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审批及各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的备案受理;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审批,以及通过网络实施远程视频巡考等;负责全省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省考核审批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由其承担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安监局成立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安全培训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具体承担受理考试申请、组织考试、试题组卷、派遣考官考核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考试成绩审核上报等考务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验印资料的初审、制发资格证书、以及考试考核档案的管理;负责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并向省考 核审批中心备案;负责辖区内安全培训数据 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各省辖市安监局根据所辖县(市)地域范围和实际考核工作量,在部分县(市、区)设立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除个别距离主城区较远的辖区外,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设考试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受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委托,负责现场考务管理和考试考核设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湖北省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核销以及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和核销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辖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第七条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隐患能及时整改。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与报告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百零一号)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四节小餐饮 第五节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食品检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局安全培训考试复习题[1][1]1

12月8日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管理的内容?答: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组织再造、更新:(2)安全管理组织中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的确定;(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4)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6)安全技术的管理;(7)工伤事故的管理;(8)其他方面管理(全面、全员、全过程、全天候)。 2、安全管理的对象?答:(1)人:员工和管理者;(2)财: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3)物:设备、仪器、材料、能源等;(4)环境。 3、安全管理的方法?答:(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性评价等系统方法。(2)计划管理法、目标管理法、PDCA循环等管理方法。(3)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具体工作方法。 4、什么是安全生产?答:安全生产是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者参加生产时能在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国家财产及人民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活动。 5、安全生产手段?答:安全生产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科学手段。 6、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是减少事故、消灭事故、预防事故。预防事故的三大支柱是技术、教育和管理。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类?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上可分为四大类:(1)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综合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安全教育的作用?答:安全教育是员工接受安全知识、更新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加员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作用。(1)安全教育是员工接受和更新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2)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方法(3)是促进实现全员安全管理的措施之一(4)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9、安全教育的原则?答:(1)依法进行的原则(2)全员教育的原则(3)统一规划的原则(4)分级实施的原则。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如何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答:(1)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牢记安全工作高于一切。(2)加强、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并保障安全生产奖金及时到位(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和产业政策和指导。(4)建立生产应急求援体系。(5)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把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放到首位。(6)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8)当安全管理工作和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管理工作应优先、放到首位。 12、如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方针?答:贯彻这个方针一是要把安全当作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纳入各级总体规划来考核。当安全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自觉服从和保证安全的需要。二是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关口前移,落实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三是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即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这五要素的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答:(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安全条件。 1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答:(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

【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1.02 【实施日期】200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裁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中有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有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

用法律不够准确;有的由于执法不当引发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一)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二)安全监管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部分企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 1 总则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通用规范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1.2 制定本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 1.3 目的 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 1.4 使用要求 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置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2 资质要求 2.1 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3条)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也对落实“三个必须”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条例》对“三个必须”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目前,全省各级安监部门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但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逐年下降,职业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安监部门将难以独立承担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央《意见》明确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现状,《条例》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这一规定,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但是为避免各级重复执法或监管监察缺位,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同时,为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条例》也明确提出了“一岗双责”要求。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第46条、第47条) 为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央《意见》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小作坊监管建议)

得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建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有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以得胜镇为例,据不完全统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有23户,种类主要包括糕点加工类、白酒加工类、豆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类、茶叶生产加工类,经营模式以“现做现销”、“制售分离”、“承揽加工”等形式为主。 虽然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上,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食品加工小作坊普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作坊一般是2至3人的家庭式小作坊,他们硬件条件差,食品生产加工流程不科学,布局不合理,导致大部分小作坊没有长远目标和打算,不愿过多投入,加之没有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食品生产加工质量主要依赖个人感官和经验判断进行控制,原材料进厂不检测,食品未经检验就出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硬件上无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另外,我县的支柱产业茶叶是食品小作坊的主要方面,很多经营户取得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不符合《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办证条件。 二是小作坊食品安全隐患突出。小作坊大多是家庭作坊,即做即售的小作坊,其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无计量器具简单、生产无记录、产品无包装,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安全隐患多,个别小作坊生产加工区甚至与畜、禽共处。小作坊分布广、数量多,经营分散,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成了问题食品的“重灾区”。 三是食品生产加工水平普遍偏低。大多数小作坊工作人员为本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普遍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加工主要

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湖北省制度编制

附件1: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的原则、要素、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引用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名词解释

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行业及其广大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3.3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是指掌握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和进程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是管理主体的两个有机组成。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要求 4.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制度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细节内容可由企业结合实际编写。 4.2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 要充分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3]4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3〕40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运行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8日

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和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 三、省安监局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单位,省安监局相关处室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化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受省安监局委托,具体承担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六溴环十二烷异构体四溴双酚A的测定编制说明

动物性食品中六溴环十二烷和四溴双酚A含量 的测定 Determination of Hexabromocyclododecane and Tetrabromobisphenol-A in Animal-dereived Food (编制说明)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2013年10月 目录

1 编制过程----------------------------------------------------------------------------------------3 2 国内外的概况--------------------------------------------------------------------------------3 3 方法研究内容及结果-----------------------------------------------------------------------6 理化特性--------------------------------------------------------------------------------6 样品前处理------------------------------------------------------------------------------6 目标物流出体积的确定---------------------------------------------------------------9 流动相的选择--------------------------------------------------------------------------- 9 质谱条件的优化---------------------------------------------------------------------- 10 线性范围-------------------------------------------------------------------------------- 10 标准曲线的相对响应因子--------------------------------------------------------- 10 检出限与定量限---------------------------------------------------------------------- 11 回收率与精密度-----------------------------------------------------------------------12 方法的可行性------------------------------------------------------------------------ 12 国际考核样验证试验-------------------------------------------------------------- 13 4 主要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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