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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







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







2006



2006年3月1日生效



























北 京




目 录

第1章 通 则………………………………………………………………………………

1

第1节 一般规定…………………………………………………………………………

1

第2节 申诉和解释………………………………………………………………………

3

第3节 授权法定检验和证书……………………………………………………………

3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4

第1节 一般规定…………………………………………………………………………

4

第2节 检 验……………………………………………………………………………

5

第3节 证 书……………………………………………………………………………

7

第3章 钢质船舶船体结构…………………………………………………………………

8

第1节 一般规定…………………………………………………………………………

8

第2节 外板和甲板………………………………………………………………………

9

第3节 船底骨架…………………………………………………………………………

10

第4节 舷侧骨架…………………………………………………………………………

13

第5节 甲板骨架和支柱…………………………………………………………………

16

第6节 舱 壁……………………………………………………………………………

18

第7节 机舱骨架…………………………………………………………………………

19

第8节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20

第4章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结构………………………………………………………

21

第1节 一般规定…………………………………………………………………………

21

第2节 结构设计原则……………………………………………………………………

21

第3节 总纵强度…………………………………………………………………………

23

第4节 外 板……………………………………………………………………………

24

第5节 甲 板……………

………………………………………………………………

24




第6节 舱壁板……………………………………………………………………………

25

第7节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26

第8节 骨 架……………………………………………………………………………

26

第9节 主机基座和机舱骨架……………………………………………………………

29

第10节 尾封板……………………………………………………………………………

30

第11节 甲板开口和局部加强……………………………………………………………

30

第12节 支 柱……………………………………………………………………………

31

第13节 船体试验…………………………………………………………………………

32

第5章 轮 机………………………………………………………………………………

33

第1节 一般规定…………………………………………………………………………

33

第2节 发动机装置………………………………………………………………………

34

第3节 汽油机……………………………………………………………………………

34

第4节 液化石油气(LPG)发动机和系统……………………………………………

35

第5节 泵和管系…………………………………………………………………………

37

第6节 轴系和螺旋桨……………………………………………………………………

38

第7节 操舵装置………………………………………………………………………

40

第6章 电气设备……………………………………………………………………………

41

第1节 一般规定…………………………………………………………………………

41

第2节 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41

第3节 配电系统………………………………………………………………………

44

第4节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46

第5节 配电板和配电电器………………………………………………………………

46

第6节 电力拖动装置……………………………………………………………………

47

第7节 照明、航行灯、信号灯…………………………………………………………

47




第8节 蓄电池……………………………………………………………………………

48

第9节 船内通信、

广播和对外扩音装置………………………………………………

48

第10节 电缆………………………………………………………………………………

49

第11节 船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50

第12节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船舶电气设备的附加要求……………………………

51

第7章 设 备………………………………………………………………………………

52

第1节 一般规定…………………………………………………………………………

52

第2节 舵设备……………………………………………………………………………

52

第3节 锚泊和系泊设备…………………………………………………………………

53

第4节 其 他……………………………………………………………………………

54

附录Ⅰ 送审图纸资料………………………………………………………………………

55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目的
1.1.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为对内河小型船舶实施有效的建造检验,促进船
舶具备安全航行和防止内河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以下
简称本规范)。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规范适用于除本节1.1.2.2规定以外的我国内河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
的民用船舶。但所有从事营业性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客船不应设置LPG座舱机。
1.1.2.2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闪点≤60℃的油船,除应
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社的其他相应规范或等效标准。
1.1.2.3 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不适用于:
(1) 高速船;
(2) 柴油挂桨机船;
(3) 帆船;
(4) 运动竞赛艇。


1.1.2.4 本规范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1.1.2.5 除本规范规定外,船舶还应符合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
规定。




1.1.3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有关定义如下:

1.1.3.1 船长L(m)——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
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
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满载水线系指船舶在核定适航航区内所允许达到的最大载重水线。如果船舶适航于数级
航区,满载水线系指核定的最高级别航区的最大载重水线。满载水线长度系指船舶的满载水
线面

在中纵剖面上的投影长度。

1.1.3.2 船宽B(m)——对钢质船舶系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对纤维
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舷伸甲板或护舷材等不计入船宽。
1.1.3.3 型深D(m)——对钢质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
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应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
板下表面的延伸线与舷侧板内缘延伸线的交点;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沿船侧
自船底板外表面至干舷甲板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3.4 吃水d(m)——对钢质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
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船底板外表面量至满载
水线的垂直距离。
1.1.3.5 非敞口船——系指位于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货舱口及其它开口设有风雨密
舱盖的船舶。



1.1.3.6 敞口船舶——系指位于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舱口,无风雨密舱盖设备,其他
舱口符合风雨密要求的船舶。
1.1.3.7 游艇——系指用于公众娱乐、休闲或旅游观光的营业性小艇。
1.1.3.8 新船——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
阶段的船舶。
1.1.3.9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1.1.4 免除
1.1.4.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有关章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
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内河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
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社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
全。
1.1.4.2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各章所提及的免除,均应经本社同意。




1.1.5 等效
1.1.5.1 本社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范要求的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
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
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范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1.6 生效与适用
1.1.6.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经中国船级社批准后公布施行。本规范生效日期标注在
规范的扉页上。
1.1.6.2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
船舶。
1.1.6.3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可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
求。


如船厂或船舶所有人要求在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本规范的要求,本社认为合理和可行时,
可予以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1.1.6.4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

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
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本社认为合理和可
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1.1.6.5 除另有规定外,对本规范的修改通报,涉及到船舶结构者,仅适用于生效之日
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1.6.6 如本规范的要求特别指明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或现有船舶时,则应予以满足。




1.1.7 申请与费用
1.1.7.1 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本社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检验
条件。
1.1.7.2 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或服务协议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
用。




1.1.8 责任
1.1.8.1 本社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第2节 申诉和解释




1.2.1 申诉
1.2.1.1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岐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
向验船师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处理意见仍不满意时,则可连同详细背
景材料向本社申诉,由本社作出最终裁决。




1.2.2 解释
1.2.2.1 本规范由本社负责解释。




第3节 授权法定检验和证书




1.3.1 授权法定检验
1.3.1.1 本社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授权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法定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
书和报告。




1.3.2 授权法定检验证书
1.3.2.1 本社验船师在进行了授权法定检验且检验合格后,将按照授权国政府的规定,
根据检验内容,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要求
2.1.1.1 凡符合本规范第1章1.1.2的内河小型船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
格后,本社签发/签署相应的证书。
2.1.1.2 法定授权项目的检验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2.1.2 检验种类和检验间隔期
2.1.2.1 船舶检验种类:
(1) 建造检验;
(2) 初次检验;
(3) 特别检验;
(4) 年度检验;
(5) 坞内检验;
(6) 临时检验。
2.1.2.2 营运船舶检验间隔期见表2.1.2.2。


表2.1.2.2

船舶种类

特别检验执行次数



间隔期限(年)



检验种类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及
以后

钢质自航船

特别检验

年度检验

坞内检验

6

1

3

6

1

3

3

1

3

钢质非自航船

特别检验

年度检验

坞内检验

8

2

4

8

2

4

4

1

4

纤维增强塑料船



特别检验

年度检验

坞内检验

4

1

2

4

1

2

2

1

2

趸船

特别检验

年度检验


内检验

8

4

4

8

4

4

4

2

4



说明:① 趸船第一个特别检验可浮于水面上进行。

② 对船龄超过15年的自航船和船龄超过20年的非自航船舶的检验间隔期,验船师可根据船舶技术
状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间隔期。

③在有冰封期水系营运的船舶,经本社同意,并经检验满意后,特别检验可延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2节 检 验




2.2.1 建造检验(新船的初次检验)
2.2.1.1 船舶建造前,船厂或船东应向本社申请建造检验,并提供检验所要求的图纸资
料1式3份(见附录I),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2.2.1.2 船舶结构及设备的建造检验项目:
(1) 船舶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装置应具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特殊情况没有船用
产品证书时,应经本社批准;
(2) 检查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是否与图纸相符;
(3) 检查焊接工艺、焊接规格表、材料和焊接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无损探伤;
(4) 检查舵装置及锚设备的符合性、安装质量和操作使用的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5) 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要对工艺规程、原材料、模具进行认可和检验;
(6) 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要按工艺规程进行成型前、成型后的检验(主要对工艺规程的
执行情况、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成型质量及船壳板厚进行检查和试验);
(7) 压力试验、密性试验和倾斜试验;
(8) 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2.2.1.3 轮机和电气设备的建造检验项目:


(1)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主要设备应具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及合格
证,并核对其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指标;

(2)检查主、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3)检查各种管系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4)检查驾机合一装置安装质量和可靠性;

(5)检查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的安装质量和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6)检查电气设备、电缆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7)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或接零保护)和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8)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2.2.2 初次检验
2.2.2.1 凡未经本社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前,应申请初次检验。
2.2.2.2 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社提供建造厂的船舶质量证明
书和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装置的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并提供附录I中带“*”的图纸资料一
套供审核。如无法提供上述相关图纸资料,本社可接受用其他有关资料作等效替代。
2.2.2.3 轮机和电气设备按照本章2.2.1.3的有

关规定进行检验。
2.2.2.4 根据船舶和设备状况确定按年度检验项目或特别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2.2.2.5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验项目:
(1) 按本章2.2.1.1,2.2.1.2的规定,对船舶结构进行检验;
(2) 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检查船舶设备,必要时做相关试验及效用试验;
(3) 航行灯和指示器以及电源切换应予检查和确认。




2.2.3 特别检验
2.2.3.1 特别检验应按期进行。
2.2.3.2 钢质船舶船体检验:
(1) 船舶必须置于坞内或船台上。趸船第1次特别检验可浮于水面上进行。船舶的货
舱、水舱及其他需要检验的舱室,均应全部清空,并清除表面污锈;



(2) 检查船壳板、甲板、舱壁、主要构件及主要焊缝有无碰伤、裂缝、脱焊及严重腐
蚀等缺陷,有水密要求部位的情况是否正常。
2.2.3.3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检验项目:
(1) 船舶应置于坞内或船台上,对内外表面进行清除污垢;
(2) 检查船壳板、甲板的腐蚀、老化情况,查看层板是否有纤维裸露情况;
(3) 检查开口、角隅、舱壁与船壳板连接情况,有无剥离、分离现象;
(4) 检查尾封板或其他承受振动载荷的区域有无开裂、裂纹等破损现象。
2.2.3.4 轮机和电气设备检验项目:
(1) 对主机、推进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拆检,并对船舶进行不少于一
小时的航行试验;
(2) 对电气设备及电缆进行外部检查,并配合船体、轮机作效用试验。
2.2.3.5 对舵、锚、照明等船舶设备进行效用试验。
2.2.3.6 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2.2.4 年度检验
2.2.4.1 年度检验应在年度检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进行。
2.2.4.2 年度检验的项目如下:
(1) 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检查船体外板、甲板、水密舱壁、骨架有无裂纹、渗漏、
老化及严重腐蚀等缺陷存在;
(2) 主机、辅机(如有)、齿轮箱等的外部检查,并了解运行情况;
(3) 发电机(如有时)、蓄电池及电缆等电气设备的外部检验,并了解使用和绝缘电阻
的情况;
(4) 对船舶设备,如舵、锚、照明等设备了解使用性,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5) 检查扶手、栏杆、座位等安全设备;
(6) 纤维增强塑料船应参照本章2.3.3.3的项目进行检验。




2.2.5 坞内检验
2.2.5.1 坞内检验的项目如下:
(1) 船舶必须置于坞内或船台上,船体水线以下表面应清除污垢;
(2) 检查船体外板、首尾柱等水下构件,焊缝有无裂纹、脱焊及严重腐蚀等缺陷;
(3) 检查螺旋桨轴封装置;
(4) 将舵杆抽出,检查舵杆和舵轴承;
(5) 检查水线以下排放口阀件的状态;
(6) 纤维增强塑料船应按本章2.2.3.3的项目进行检查。




2.2.6 临时

检验
2.2.6.1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
(1) 因改装改变了船舶的尺度和容量时;
(2) 因改装改变了船舶种类时;
(3) 因处所更新等延长了船舶使用寿命时;
(4) 因损坏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了涉及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任何修理改装或更
换时,应申请损坏和修理检验;
(5) 搁置封存重新启用时。





第3节 证 书




2.3.1 证书
2.3.1.1 船舶完成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或改装检验后,由本社执行检验单位签发相应的
船舶证书。
2.3.1.2 船舶完成特别检验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后应换发新证书,船舶完成年度检验、
坞内检验或损坏和修理检验后,应在证书的“检验记录”栏中作相应的签署。
2.3.1.3 特殊情况下,证书到期不能实施规定的检验时,经同意最多可给予为期不超过
三个月的展期。





第3章 钢质船舶船体结构




第1节 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3.1.1.1 本章适用于单甲板、单底、横骨架式钢质焊接船舶,主尺度的比值为:
客船、货船: B/D≤4.5 L/D≤30

甲板货船(含半舱船):B/D≤5.5 L/D≤30

甲板上载客的船舶: B/D≤5 L/D≤30


3.1.1.2 推(拖)船、油船、双体船、工程船的船体结构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尚
应分别满足本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第7章、第10章、第15章、第16章的
相关规定。




3.1.2 肋距
3.1.2.1 船舶的肋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500mm。




3.1.3 构件尺寸的确定
3.1.3.1 本章引用增量方法确定构件尺寸时,均应以计算值为基础进行增量。
3.1.3.2 按本章计算所得板厚值,其小数点后的数值小于0.25mm时舍去;大于或等
于0.75mm时进到1mm;大于或等于0.25mm并小于0.75mm时取0.5mm,如无0.5mm规
格板材则应进到1mm。




3.1.4 构件剖面模数和惯性矩
3.1.4.1 当骨材直接与板相连接时,要求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为连带板的最小要求值;
普通骨材的带板宽度取骨材间距;强骨材带板宽度取强骨材跨距的1/6,但不大于负荷平
均宽度,亦不小于普通骨材间距。若骨材仅一侧有带板时,则带板宽度取上述规定的50%。
3.1.4.2 当骨材不直接与板相连时,要求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仅为骨材不带板的最小
要求值。




3.1.5 材料与焊接
3.1.5.1 船舶结构所用材料和焊接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章公式的钢材的最低屈服极限σs为:


σs=235 N/mm2

若选用等效材料时,应符合本规范1.1.5的规定并经本社同意。



3.1.6 J级航段船舶补充规定
3.1.6.1 航行于J级航段船舶的船体结构应符合B级航区船舶的规定。




3.1.7 计算半波


3.1.7.1 本章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半波高值r,按航区取下列值:


A级航区 r=1.25 m

B级航区 r=0.75 m


C级航区 r=0.25 m



第2节 外板和甲板




3.2.1 平板龙骨
3.2.1.1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船中部平板龙骨的厚度应按船中部船底板厚度增加
1mm,首、尾部平板龙骨厚度应不小于船中部船底板厚度。平板龙骨的宽度应不小于0.6m。
平底船和船长小于或等于10m的船舶,其平板龙骨厚度可与船中部船底板厚度相同。




3.2.2 船舶外板
3.2.2.1 船舶外板厚度的最小值应不小于3mm。
3.2.2.2 舭板、舷侧外板、舷侧顶列板厚度可取与船底板厚度相同。




3.2.3 船底板
3.2.3.1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船中部船底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 =a(0.076L+4.5S) mm

式中:L——船长,m;

S——肋骨间距,m;

a——航区系数,A级航区船舶取a=1,B级航区船舶取a=0.85,C级航区船舶取a=0.7;

3.2.3.2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船底板厚度t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4.8srd+ mm

式中:d——吃水,m;

s——肋骨间距,m;

r——半波高,m,按本章3.1.7.1的规定。



3.2.4 首尾封板
3.2.4.1 平头型船的首封板厚度应按首部平板龙骨厚度增加1mm,尾封板厚度应与尾
部平板龙骨厚度相同。




3.2.5 局部加强
3.2.5.1 主机座下面的船底板厚度和螺旋桨叶梢附近的外板厚度应按船底板厚度增加
0.5mm。


尾轴架穿过处的外板厚度应增加0.5倍或加等厚复板。

3.2.5.2 锚链筒出口处的外板应增厚0.5倍或加等厚复板。
3.2.5.3 测深管下方的外板应设垫板。
3.2.5.4 甲板上布置有甲板机械,系缆设备的甲板板应加厚0.5倍或加等厚复板加强。
若采用复板加强,应用塞焊与甲板焊妥。
3.2.5.5 甲板开口应尽可能为圆形或长轴沿船长方向布置的椭圆形。位于船中部的矩
形开口,其角隅应为圆角,并须用等于原厚度1.5倍的加厚板或等厚复板补强,复板与甲板
应用塞焊焊妥。位于船中部以外的开口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其补偿与否,但须经本社同意。




3.2.6 强力甲板



3.2.6.1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强力甲板厚度的最小值应不小于4mm。船长小于等于
10m的船舶,强力甲板厚度的最小值应不小于3mm。
3.2.6.2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船中部强力甲板的半剖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
得之值:


)(
2βα+=LBA cm2

式中:L——船长,m;

B——船宽,m;

*
α,β——系数,按航区由表3.2.6.2选取。

甲板半剖面积,系包括船中部甲板中纵剖线一侧,开口线以外的甲板,甲板边板、舷伸
甲板、甲板纵骨、甲板纵桁及平

板型护舷材(若系贯通)等纵通构件的剖面积。对半舱船甲
板半剖面积计算计入载货甲板。

表3.2.6.2

航 区

A 级

B 级

C 级

α

0.48

0.42

0.38

β

10.8

8.0

7.0





3.2.6.3 船长小于等于10m的在船中部0.4L范围内保持连续的舱口,其中部0.5L范
围内甲板边板宽度,A、B级航区船舶不小于250mm,C级航区船舶不小于100mm。当设有等
截面积的纵向强构件时,可不设甲板边板。




3.2.7 载货甲板
3.2.7.1 载货部位甲板厚度t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6.3sh mm

式中: s——甲板横梁间距 ,m;

h——计算水柱高度,m;可按下式计算,但应不小于0.5m:

FQh=

其中,Q为载货甲板载货总重量,t;F为载货甲板面积,m2。



3.2.8 舷伸甲板
3.2.8.1 舷伸甲板厚度应与强力甲板厚度相同。




3.2.9 顶篷甲板
3.2.9.1 顶篷甲板厚度可以取2mm。




第3节 船底骨架




3.3.1 实肋板
3.3.1.1 船长小于等于10 m的船舶:
(1) 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4个肋距。



(2) 实肋板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kdB2+10 cm3

式中:k——系数,A级航区k=2.4,B级航区k=2.0,C级航区k=1.6;

d——吃水,m;

B——船宽,m。

(3) 甲板货船在空舱内的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2m,其剖面模数W符合本款(1)的规定。
3.3.1.2 船长大于10 m的船舶,实肋板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lrfdksW+= cm3




式中:k——龙骨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2.3)1.1/(21+.=llk

其中,为舱底平面长度;为舱长比,大于1.5时,取1.5,小于1.1时,取1.1。 1lll/1

s——实肋板间距,m;

f——系数,按表3.3.1.2选取;

d——吃水,m;

r——半波高,m,按本章3.1.7.1的规定;

l——实肋板跨距,m,取实肋板与舷侧外板交点之间的距离;

表3.3.1.2

货舱外f 值

货舱内f值

自航船

非自航船

1

0.5

0.25





3.3.1.3 实肋板的腹板高度应不大于其厚度的75倍,首、尾部可适当增大。
3.3.1.4 斜底船中部自中纵剖面向舷侧延伸的实肋板的腹板高度可以逐渐减少,但离
中纵剖面3/8船宽处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在该中纵剖面处腹板高度的1/2。如图3.3.1.4
所示。




图3.3.1.4



3.3.2 底肋骨
3.3.2.1 在未设实肋板的肋位上应设置底肋骨。
3.3.2.2 船长小于等于10m的船舶,底肋骨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



之值:


W=kdl2+3 cm3

式中:k——系数,A级航区k=3.0,B级航区k=2.5,C 级航区k=2.0;

d——吃水,m;

l——底肋骨跨距,m,取龙骨之间或龙骨与舷侧之间距离

的大者。

3.3.2.3 船长大于10m船舶:
(1) 底肋骨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5)(2.42++=lrdsW cm3

式中:s——肋骨间距,m;

d——吃水,m;

r——半波高,m,;按本章3.1.7.1的规定;

l——底肋骨跨距,m,取龙骨之间或龙骨与舷侧之间距离的大者。

(2) 底肋骨的剖面惯性矩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3Wl cm4

式中:W——按本款(1)计算所得之剖面模数;

l——同本款(1)。



3.3.3 中内龙骨
3.3.3.1 船宽大于2m的船舶应设置中内龙骨。中内龙骨应尽量贯通全船,首、尾尖
舱部分可用间断板。平底船允许以2根旁内龙骨(左右各1根)代替中内龙骨。单机船的主
机基座纵桁如在机舱内贯通,机舱内的中内龙骨可以省略,此时,与机舱毗邻的后舱允许以
延伸机座纵桁的2根旁内龙骨代替中内龙骨。中内龙骨与旁内龙骨及基座纵桁不应在舱壁处
突然中断,应向舱壁的另一面延伸,相互交错不小于3个肋骨间距,如图3.3.3.1(1)所示;
或加过渡性肘板,肘板长度不小于2个肋骨间距,如图3.3.3.1(2)所示。船长小于或等于
10m的船舶,可只相互交错一个肋骨间距。




图3.3.3.1




3.3.3.2 中内龙骨腹板的高度和厚度与该处实肋板相同,面板剖面积应不小于实肋板
面板剖面积的1.5倍,面板厚度应不小于腹板的厚度。
3.3.3.3 中内龙骨在舱壁处中断时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与舱壁连接:
(1) 将中内龙骨腹板在一个肋骨间距内逐渐升高至原高度的1.5倍,中内龙骨的面板
应延伸至舱壁并与舱壁焊接,如图3.3.3.3(1)所示。
(2) 用有面板或折边的肘板与舱壁或垂直桁(或扶强材)连接,肘板的直角边长应等
于中内龙骨的高度,肘板的厚度及面板(或折边)尺寸与中内龙骨相同,此时中内龙骨面板
可不与舱壁焊接,如图3.3.3.3(2)所示。
(3) 将中内龙骨面板的宽度在一个肋骨间距内逐渐放宽,至舱壁处为原宽度的2倍,
并与舱壁焊接,如图3.3.3.3(3)所示。




图3.3.3.3

3.3.4 旁内龙骨
3.3.4.1 旁内龙骨可用间断板构成,尺寸与该处实肋板相同。
3.3.4.2 旁内龙骨与舱壁的连接方式应按本节3.3.3.3的规定。在首、尾部区域内,旁
内龙骨的腹板尽可能垂直于外板,且应保持结构的连续性。
3.3.4.3 中内龙骨、旁内龙骨应尽量均匀设置,其间距应不大于2m。




3.3.5 开孔
3.3.5.1 中内龙骨的腹板上禁止开孔(流水孔除外)。
3.3.5.2 实肋板与旁内龙骨腹板的下方应开设流水孔。流水孔的大小应考虑到泵的抽
吸率,使自船底部的各个流水孔至吸口均能自由流通。




第4节 舷侧骨架





3.4.1 一般要求
3.4.1.1 对船长小于或等于10m的船舶:
(1) 舷侧肋骨与底肋骨的构件尺寸相同。
(2) 甲板船货舱范围内应设置强肋骨,强肋骨间距应不大于4个肋骨间距。
(3) 强肋骨与强横梁以及实肋板应组成强框架,且它们三者的构件尺寸相同。



(4) 舷侧骨架采用单一主肋骨制时,应满足3.4.2.2的要求。
3.4.1.2 对船长大于10m的船舶,舷侧骨架可采用单一主肋骨制或强肋骨和普通肋骨
相间的交替肋骨制。




3.4.2 主肋骨和普通肋骨
3.4.2.1 主肋骨和普通肋骨的间距,应不大于0.5m,强肋骨间距应不大于2m。
3.4.2.2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主肋骨和普通肋骨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
算所得之值:


2)(lrdksW+= cm3

式中:k——系数,按表3.4.2.2选取;

s——肋骨间距,m;

d——吃水,m;

r——半波高,m,按本章3.1.7.1的规定;

l——肋骨跨距,m,对主肋骨和未设置舷侧纵桁的普通肋骨,取肋骨与实肋板内缘
交点至肋骨与横梁内缘交点间的垂直距离,如图3.4.2.2所示;主肋骨制若设置
舷侧纵桁时,主肋骨跨距仍按本规定确定;对设有舷侧纵桁的普通肋骨,取肋
骨与实肋板内缘交点至舷侧纵桁的垂直距离,但应不小于1.25m。

表3.4.2.2

类型

类别

主肋骨

普通肋骨

未设舷侧纵桁

设有舷侧纵桁

自航船

3.8

3.2

4.9

非自航船

4.4

3.8

5.7







图3.4.2.2



3.4.3 强肋骨
3.4.3.1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舷侧骨架为交替肋骨制时,强肋骨的剖面模数W应
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lrdksW+= cm3

式中:k—— 系数,自航船取4.0,非自航船取4.7;

s——强肋骨间距,m;

d——吃水,m;


r——半波高,m,按本章3.1.7.1的规定;

*
l——强肋骨跨距,m,取型深,m。



3.4.4 舷侧纵桁
3.4.4.1 舷侧骨架如设置舷侧纵桁时,舷侧纵桁的剖面尺寸应与强肋骨相同,且应尽
量延伸至首尾。
3.4.4.2 非自航船当型深大于2m时,应设置一道舷侧纵桁。
3.4.4.3 舷侧纵桁应在间距不大于2个肋骨间距的肋骨穿过处设置防倾肘板。
3.4.4.4 舷侧纵桁在舱壁处选用下列方式之一与舱壁(或舱壁水平桁)连接:
(1) 将舷侧纵桁的腹板在一个肋骨间距内逐渐升高至舱壁处,在该处的高度应为原高
度的1.5倍,舷侧纵桁面板应延伸至舱壁(或舱壁水平桁)并与之连接;
(2) 用肘板与舱壁(或舱壁水平桁)连接,肘板的直角边长应等于舷侧纵桁腹板高度,
肘板的厚度及面板(或折边)尺寸与舷侧纵桁相同,此时,舷侧纵桁面板可不与舱壁(或舱
壁水平桁)焊接;
(3) 将舷侧纵桁面板的宽度

在一个肋骨间距内逐渐加宽,至舱壁处为原宽度的2倍,
并与舱壁焊接。


上述形式可参见本章图3.3.4.3(1)、(2)、(3)。



3.4.5 舭肘板
3.4.5.1 肋骨与实肋板的连接,对斜底船可采用如图3.4.5.1(1)所示的形式,对平底
船应用舭肘板连接,舭肘板高出肋板的高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3倍,舭肘板的宽度约等于
中纵剖面处实肋板的高度,舭肘板的厚度取与实肋板相同,如图3.4.5.1(2)所示,也可采
用连体肘板,如图3.4.5.1(3)所示。


肋骨与底肋骨应用舭肘板连接,舭肘板与肋骨及舭肘板与底肋骨的搭接长度应不小于连
接肋骨高度的2倍,如图3.4.5.1(4)所示。



图3.4.5.1



3.4.5.2 强肋骨与实肋板应用舭肘板连接,舭肘板的直角边长应与实肋板中部腹板高
度相同,厚度与实肋板厚度相同。
3.4.5.3 舭肘板的自由边应有折边(或面板),折边(或面板)的宽度一般为舭肘板厚




度的10倍。




3.4.6 梁肘板
3.4.6.1 肋骨与横梁应用肘板连接,肘板直角边长应为横梁高度的2倍,如图3.4.6.1(1)、(2)所示,肘板的厚度取与横梁相同。


当肘板任一直角边长与肘板厚度的比值大于30时,肘板的自由边应折边或设面板,折
边(或面板)的宽度一般为肘板厚度的10倍。



图3.4.6.1



3.4.6.2 强肋骨与强横梁应用肘板连接,肘板的直角边长应与强横梁腹板高度相等,
肘板的厚度与强横梁腹板厚度相同,其自由边折边(或设面板)的要求应符合本节3.4.6.1
的规定。




第5节 甲板骨架和支柱




3.5.1 横梁
3.5.1.1 船长小于等于10m的船舶,应在每个肋位上设置横梁,其剖面模数W应不
小于本章3.3.2.2的规定;
3.5.1.2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应在每个肋位上设置横梁,且


(1)甲板横梁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5csh2l cm3

式中:c——系数,对A级航区船舶取1.45,B级航区船舶取1.2,C级航区船舶取1,顶篷
甲板取1;

s——横梁间距,m;

l——横梁跨距,m,取舷侧与纵桁(纵舱壁)或纵桁(纵舱壁)与纵桁(纵舱壁)
间的距离中的大者,载货区域甲板横梁,取实际跨距;

h——甲板计算水柱高度,m,按本章3.2.7.1的规定。

(2)甲板横梁的剖面惯性矩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3wl cm4

式中:W——按本款(1)式计算所得之剖面模数;

l——同本款(1)式。

3.5.1.3 甲板横梁梁拱,一般为船宽的1/50,客船不小于船宽的1/80。
3.5.1.4 横梁穿过甲板纵桁时应与纵桁腹板焊接,且每间隔一个肋骨间距设置单面肘
板,也可设置间距不大于2m的双面肘板。肘板厚

度与纵桁腹板厚度相同。




3.5.2 甲板纵桁



3.5.2.1 甲板纵桁应尽量与船底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对应,其构件尺寸与船底中内龙
骨或旁内龙骨相同。
3.5.2.2 船长大于10m的船舶


(1)甲板纵桁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kcbhl2

式中:k——系数,按下式计算,其中,L为船长,m:

k=0.03L+4.8

c——按本节3.5.1.2(1)的规定;

h——按本章3.2.7.1的规定;

b——甲板纵桁支承面积的平均宽度,m;

*
l——甲板纵桁跨距,m,按本章3.1.6.1的规定。

(2)甲板纵桁的剖面惯性矩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2.75wl cm4

式中:W——按本款(1)式计算所得之剖面模数;

*
l——同本款(1)式。

3.5.2.3 甲板纵桁腹板的高度应不小于横梁穿过处开孔高度的2倍,否则开口处的剖
面模数应满足本节3.5.2.2(1)的规定。
3.5.2.4 甲板纵桁与横舱壁相交处,应与舱壁垂直桁或扶强材对准,将纵桁腹板在一
个肋骨间距内逐渐升高到原高度的1.5倍;可用肘板连接,肘板高度应不小于纵桁高度,厚
度与腹板厚度相同,面板与纵桁面板相同;也可采用纵桁面板宽度在一个肋骨间距内逐渐加
宽,至横舱壁处为原宽度的2倍,再与横舱壁焊接的方法,其形式可参见本章图3.3.4.3(1)、
(2)、(3)。


若甲板纵桁与舱壁垂直桁或扶强材对准有困难时,则应采取适当支承措施。

3.5.2.5 顶篷甲板纵桁的上面若无钢质甲板时,应增设钢质牵条板,其厚度应不小于
2.5mm,宽度应不小于150mm,包括牵条板在内的甲板纵桁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本节3.5.2.2(1)的规定。
3.5.2.6 兼作舱口围板的甲板纵桁,其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21kchblW= cm3

式中:k——系数,当舱口四角设有支柱时,对长大舱口取k=0.025L+4,其中L为船长,
m;对非长大舱口取5;当舱口四角不设支柱而由端横梁支承时,取5.8;

c、h——按本节3.5.1.2(1)的规定;

b——舱口一侧的甲板宽度;

l——舱口甲板纵桁跨距,m,当舱口四角设有支柱时,取支柱中心之间的距离;当

舱口四角无支柱时,取舱口端横梁之间的距离。

计算剖面模数时,对于长大舱口可将舱口围板剖面积的80%计入,对于非长大舱口的
舱口围板应不计入。

3.5.2.7 舱口甲板纵桁的剖面惯性矩I应符合本节3.5.2.2(2)的规定。




3.5.3 强横梁
3.5.3.1 设置强肋骨的部位,应设置强横梁,其强横梁构件尺寸与强肋骨相同。
3.5.3.2 电缆或管系如在甲板纵桁或强横梁腹板上穿过时,其开口高度应不大于纵桁
或强横梁腹板高度的25%,开孔宽度应

不大于骨材间距的60%,开孔边缘距梁端的距离应
不小于该梁跨距的25%,距面板的距离应不小于其腹板高度的50%,否则应予以补偿。
3.5.3.3 强横梁跨距中如有支柱等构件传递集中载荷者,其剖面尺寸应用计算方法确



定。




3.5.4 舷伸甲板骨架
3.5.4.1 舷伸甲板的舷伸梁间距应不大于2个肋骨间距,在舷伸梁之间的肋位上应设
置普通梁,其尺寸与甲板横梁相同。
3.5.4.2 舷伸梁在舷侧连接处的腹板高度不小于舷伸甲板宽度的1/3,其厚度应不小
于上述高度的1/100,但应不小于3mm。如图3.5.4.2所示。




图3.5.4.2

3.5.4.3 底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外板厚度的0.8倍。
3.5.4.4 舷伸梁的底角应开有流水孔。每舷应适当布置泄水孔,并配有不锈材料制成
的水密栓塞。
3.5.4.5 舷伸梁的腹板可以开圆形减轻孔,但开孔直径应不大于该处腹板高度的0.5
倍。




3.5.5 甲板船载货甲板支柱
3.5.5.1 甲板船载货甲板下沿纵中剖面处应设置支柱,其支柱间距不大于1m。型深
2m时,支柱不小于φ42×3;型深小于2m时,支柱不小于φ32×4;型深大于2m时,支
柱不小于φ50×4。




第6节 舱 壁




3.6.1 一般要求
3.6.1.1 防撞舱壁应在距首垂线0.1L~3m范围内合理设置。舱壁的高度应延伸至干舷
甲板或首升高甲板。
3.6.1.2 船舶尾端应设置水密舱壁,其高度应延伸至干舷甲板或尾升高甲板。
3.6.1.3 机舱前舱壁应为水密舱壁。
3.6.1.4 横向舱壁的间距应不大于舱深的6倍。若不能满足此项要求时,应采取加强
措施以保证船舶的横向强度。
3.6.1.5 防撞舱壁上禁止开门或人孔。其余水密舱壁上一般不应开门或人孔,如必须
开时,应经本社同意,并应保证水密。


A、 B级航区客船及J级航段的船舶,不应在水密舱壁上开门。


电缆、舵链、车钟链等穿过舱壁时,应沿干舷甲板下表面敷设。

3.6.1.6 水密舱壁板的厚度与其连接的舷侧板的厚度相同,防撞舱壁板的厚度应比水
密舱壁板厚度增加1mm。舱壁扶强材、桁材应尽量与甲板、船底、舷侧等部位的骨材相连
接。





3.6.2 舱壁扶强材
3.6.2.1 舱壁扶强材应为竖向布置,尺寸与肋骨尺寸相同,船舶纵中剖面处,必须设
置舱壁扶强材,且与船底中内龙骨,甲板纵桁相对应,尺寸与强肋骨尺寸相同。其他部位一
般应设普通扶强材。




3.6.3 压筋板舱壁
3.6.3.1 允许选用与平面水密舱壁形式等强度的压筋板舱壁及其他形式的水密舱壁。
对半圆形压筋板,顶圆半径为15mm,压筋高度为15mm,压筋轴线间距为300mm;对等边
三角形压筋板,顶圆半径为15mm,压筋高度为30mm或40mm,压筋轴线

间距不得大于
470mm。




第7节 机舱骨架




3.7.1 机舱骨架
3.7.1.1 在机舱骨架特别是船底骨架设计时,应注意避免应力集中。
3.7.1.2 机舱内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实肋板,实肋板应为“T”型材,其腹板厚度应按本
章3.3.2的规定值增加1mm,面板剖面积应按本章3.3.2的规定值增加50%。
3.7.1.3 机舱内内龙骨的面板和腹板应不小于机舱实肋板的尺寸。
3.7.1.4 机舱内舷侧骨架可为交替肋骨制。型深大于2m时,机舱内舷侧应设置自机舱
前壁至后壁的舷侧纵桁,其剖面尺寸应与强肋骨相同。




3.7.2 主机基座
3.7.2.1 主机基座纵桁应尽可能延伸至机舱前后舱壁,并用肘板与舱壁垂直桁连接。
在主机基座以外,基座纵桁高度可逐渐减小至肋骨或实肋板高度。机座型材面板宽度不小于
90mm。
3.7.2.2 主机基座的构件尺寸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纵桁面板厚度 6.355.131+=eNt mm, 且≥6 mm 1t

纵桁腹板厚度 12)6.01.0(tht+= mm, 且≥5 mm 2t

横隔板及横肘板厚度 =0.77 mm 3t1t

式中:Ne——主机单机额定功率,kW;

h——纵桁腹板高度,m。

3.7.2.3 基座纵桁腹板上的开孔宽度应不大于150mm,高度应不大于腹板高度的1/
3,否则应予以补强。
3.7.2.4 主机基座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横隔板和横肘板。主机基座外侧横肘板的宽度
应尽可能与其高度相等,如有困难,应不小于肘板高度的0.75倍。横隔板与横肘板均应设
有面板。




3.7.3 螺旋桨桨叶与外板的间隙
3.7.3.1 螺旋桨桨叶叶梢与外板的间隙建议不小于0.1D(D为螺旋桨直径)。隧道型
船舶的螺旋桨桨叶与外板的间隙,可适当减小。





第8节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3.8.1 一般要求
3.8.1.1 上层建筑甲板骨架应符合本章第5节的规定。
3.8.1.2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围壁一般应为钢质,亦可采用铝合金等经本社认可的
其它材料。




3.8.2 上层建筑
3.8.2.1 上层建筑端部甲板下面应设置舱壁、支柱或其他等效强力构件以支持上层建
筑。
3.8.2.2 上层建筑横向构件应和船舶主体横向构件安装在同一平面内。扶强材的设置
应与甲板横梁或甲板纵骨对齐。 上层建筑的各围壁扶强材的上端应尽量与甲板横梁或甲板
纵骨连接。
3.8.2.3 上层建筑的围壁如采用平壁板,外壁板厚度应不小于2mm,内壁板厚度可减
薄0.5mm。
3.8.2.4 上层建筑围壁扶强材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3sl2 cm3

式中:s——扶强材间距,m;

l——扶强材跨距,m。

上层建筑内壁扶强材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上式计算所得之值的0.8倍。

3.8.2.5 上层建筑的围壁及内壁允许采用三角形

剖面或半圆形剖面的压筋板。




3.8.3 甲板室
3.8.3.1 甲板室围壁为平壁板时,其结构要求应符合本节3.8.2的规定。
3.8.3.2 甲板室围壁允许采用三角形剖面或半圆形剖面的压筋板




3.8.4 机舱棚、货舱棚
3.8.4.1 机舱棚围壁和货舱棚围壁采用平壁板时,平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mm。
3.8.4.2 机舱棚围壁和货舱棚围壁扶强材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3.6sl2

式中:s——扶强材间距,m;

l——扶强材跨距,m。



3.8.5 舷墙、栏杆和防滑
3.8.5.1 自航船在每层甲板的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或栏杆;非自航船应在两舷设置活动
栏杆或防滑板。
3.8.5.2 船舶如设置舷墙,高度应不小于0.35m;如舷边过道太窄设置舷墙有困难时,
应在甲板上设置防滑设施,且甲板室外壁应装设扶手。
3.8.5.3 船舶如设置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0.8m,栏杆的横杆间距应不大于0.23m,
竖杆间距应不大于2.5m。
3.8.5.4 客渡船如设置栏杆有困难应设置防滑扶手。





第4章 纤堆增强塑料船舶船体结构




第1节 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本章适用于主尺度比值范围L/D≤18,B/D≤4,并且船长L≤24m的单层板
结构和夹层板结构的船舶。
4.1.1.2 建造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工厂需经本社认可。建造厂应对建造施工质量进行
严格控制。
4.1.1.3 材料与成型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




4.1.2 骨材间距
4.1.2.1 肋骨和纵骨间距S可按下式计算,但不大于500mm。


S=350+5L mm

式中:L——船长,m。

4.1.2.2 纵骨架式船舶,实肋板、强横梁和强肋骨间距应不大于4个肋骨间距。
4.1.2.3 横骨架式船舶,应在每个肋位设置实肋板,强横梁和强肋骨间距应不大于4
个肋骨间距。




4.1.3 带板有效宽度
4.1.3.1 本章各公式要求的构件剖面模数和惯性矩,均为连带板的最小要求值。
4.1.3.2 构件带板宽度为其腹板两侧各150mm宽的层板。




第2节 结构设计原则




4.2.1 纵向构件的连续
4.2.1.1 船舶的纵向构件应尽可能在全船范围内保持连续。中内龙骨应在整个船长范
围内保持连续。




4.2.2 横向框架
4.2.2.1 船舶的肋板、舷侧肋骨以及甲板横梁应布置在同一横剖面内,并牢固连接,
特殊情况应经本社同意。




4.2.3 层板的铺层设计
4.2.3.1 船舶的壳板和构件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合适的原材料配合和合理的铺层设
计。
4.2.3.2 推荐使用以纤维短切毡和无捻粗纱正交布交替铺糊成型的层板。
4.2.3.3 层板厚度变化应缓慢,过渡区的宽度至少为厚度差的30倍。




4.2.4 层板试件力学性能要求
4.2.4.1

以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增强的船用层板试件性能应不低于表4.2.4.1的要求。



4.2.4.2 以高强度纤维增强或其他纤维增强的层板试件力学性能应经本社认可。
4.2.4.3 每层以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增强的层板厚度t可按下式求得:


RGGGRGWWGWtγγγ10001000100.+= mm

式中:WG——单位面积玻璃毡或玻璃布的设计重量,g/m2;

G——层板的玻璃纤维含量(重量比)。%;

Rγ——经固化后的树脂比重,g/cm3;

Gγ——玻璃毡或玻璃布的比重,g/cm3。

船用层板试件性能 表4.2.4.1

增强材料



项目

短切毡

短切毡与无捻粗
纱正交布交替

无捻粗纱

正交布

4∶1无捻粗纱

单向布○1

拉伸强度(N/mm2)

80

100

180

350

拉伸模量(N/mm2)

5000

7000

11000

20000

弯曲强度(N/mm2)

125

150

180

350

弯曲模量(N/mm2)

5000

7000

11000

20000

压缩强度(N/mm2)

80

90

119

180

压缩模量(N/mm2)

5000

7000

11000

20000

树脂重量含量(% )○2

65-75

55-65

45-55

45-55

巴氏硬度

≥40

≥40

≥40

≥40



注:○1表中4∶1单向布性能是指径向性能、适用于单向受力构件;

○2表中树脂重量含量范围的上、下限均不应超越。




第3节 总纵强度




4.3.1 一般要求
4.3.1.1 对船长L≥15m且L/D≥12以及船长小于15m,但甲板开口宽度超过二分之
一船宽的船舶,除满足局部强度要求外,还应校核船舶中剖面模数和惯性矩。




4.3.2 中剖面模数
4.3.2.1 对干舷甲板边线(甲板船)或舷侧顶板线(敞口船)和平板龙骨处的船舶中
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7.0(20+=bWCBfLW cm3

式中:f——系数,按下式计算:

f=0.25L+24;

L——船长,m;

BW——满载水线处的船宽,m;

Cb ——船舶在满载水线下的方形系数。



4.3.3 中剖面惯性矩
4.3.3.1 中剖面惯性矩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4.0W0L cm4

式中:L——船长,m;

W0——按4.3.2.1计算的中剖面模数,cm3。



4.3.4 中剖面模数计算
4.3.4.1 取船长L一半处的船舶中横剖面作为校核剖面。
4.3.4.2 所有在船中0.4L范围内连续的船舶纵向构件均可计入船中剖面模数。但上述
构件上的开孔面积应予以扣除;
4.3.4.3 船中0.4L范围内,长度超过0.2L的上层建筑一般可认为参与总纵强度。但
如上述上层建筑的侧壁上有大量开孔,且开孔纵向孔径之和超过该上层建筑长度的一半,则
认为该上层建筑不参与总纵强度;
4.3.4.4 对采用夹层结构作为部分船体构件的船舶,中剖面模

数取其相当剖面模数
,由若干夹层结构构件组成的船中相当剖面模数WeWe应按下式计算:


EYEWiieΣΙ= cm3

式中:E——计算点处材料的弹性模量,N/mm2;

Y——计算点至船中剖面中和轴的垂向距离,cm;

iiEΙ、——分别为船中剖面各个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N/mm2)和各个构件对船中剖面
中和轴的惯性矩(cm4)。




第4节 外 板




4.4.1 单层板外板
4.4.1.1 采用单层板的船底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hst4.13= mm

式中:s——板格短边长度,m;

h——从船底板最低处的下缘到舷侧处干舷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m。

4.4.1.2 当吃水小于型深的0.35倍时,船底单层板的厚度可取按4.4.1.1计算所得之值
的0.9倍。
4.4.1.3 采用单层板的舷侧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hst4.12= mm

式中:s——同4.4.1.1,m;

h——从舷侧板最低点到舷侧处干舷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m。

4.4.1.4 采用单层板的舷侧板厚度可在船中部0.4L区域以外向首尾两端逐渐减薄,首
尾端处的厚度可为船中部厚度的0.85倍。




4.4.2 夹层板外板
4.4.2.1 若外板为夹层板,则夹层板的总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hstτ11= mm

式中:s——同4.4.1.1,m;

h——对船底板,见4.4.1.1;对舷侧板,见4.4.1.3;

cτ——芯材的抗剪强度,N/mm2。

4.4.2.2 采用夹层板的首尾部分外板(尾封板除外)厚度应与船中部的外板厚度相同。




第5节 甲 板




4.5.1 计算压头
4.5.1.1 露天甲板计算压头h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45.002.0+=Lh m

式中:L——船长,m。

4.5.1.2 其他甲板的计算压头h按表4.5.1.2选取。



表4.5.1.2




甲板位置

计算压头

旅客甲板

0.45

船员舱室甲板

0.35

顶篷甲板

0.20





4.5.2 单层板甲板
4.5.2.1 采用单层板的甲板在船中部0.4L区域内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
值:


hst2.16= mm

式中:s——骨材间距,m;

h——甲板计算压头,m,按本节4.5.1的有关规定选取。

4.5.2.2 采用单层板的露天甲板在船中部0.4L区域以外的厚度可向船端部逐渐减薄,
但其厚度应不小于船中部露天甲板厚度的0.85倍。




4.5.3 夹层板甲板
4.5.3.1 若甲板为夹层板,则甲板的总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hstτ11= mm

式中:s——板格短边长度,m;

h——同4.5.2.1;

cτ——芯材的抗剪强度,N/mm2。



第6节 舱壁板




4.6.1 单层板舱壁
4.6.1.1 采用单层板的舱壁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hst2.12= mm

式中:s——板格短边长度,

m;

h——计算压头,m,自舱壁板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4.6.2 夹层板舱壁
4.6.2.1 若舱壁板为夹层板,则夹层板的总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hstτ11= mm

式中:s、h——同4.6.1.1,m;


cτ——芯材的抗剪强度,N/mm2。



4.6.3 防撞舱壁
4.6.3.1 计算防撞舱壁的构件尺寸时,计算压头h应为其相应规定高度的1.25倍。




第7节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4.7.1 计算压头
4.7.1.1 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前端壁、后端壁和侧壁的计算压头h应按下式计算:


h=0.01L+0.4 m

式中:L——船长,m。



4.7.2 单层板壁板
4.7.2.1 采用单层板的上层建筑壁板或甲板室围壁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
得之值:


hst7.11= mm

式中:s——板格短边长度,m;

h——计算压头,m;按4.7.1.1的有关规定选取。



4.7.3 夹层板壁板
4.7.3.1 上层建筑壁板或甲板室的围壁板为夹层板时,夹层板的总厚度t应不小于按
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hstτ11= mm

式中:s、h——同4.7.2.1,m;

cτ——芯材的抗剪强度,N/mm2。



第8节 骨 架




4.8.1 中内龙骨
4.8.1.1 平板龙骨的宽度或帽型龙骨的围长应不小于0.1B(B为船宽),其厚度应不
小于船底板厚度的1.5倍,且在整个船长范围内保持不变。
4.8.1.2 龙骨间距及龙骨至舭部折角线或舭部圆弧中点的间距应不大于2m。
4.8.1.3 中内龙骨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该处实肋板高度,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该处实
肋板剖面模数的1.5倍。
4.8.1.4 对于单机船的机舱或平底船,允许以主机基座纵桁或两道旁内龙骨(左右各
1 道)代替中内龙骨。该主机基座纵桁或旁内龙骨与中内龙骨均不应在舱壁处突然中断,应
各自在舱壁背面处延伸,其延伸长度应不小于2个肋骨间距。





4.8.2 旁内龙骨
4.8.2.1 旁内龙骨的剖面模数应与该处实肋板的剖面模数相同。




4.8.3 实肋板
4.8.3.1 实肋板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15.4sDl2 cm3

式中:s——实肋板间距,m;

D——型深,m;

l——实肋板跨距,m;取实肋板面板与两舷侧交点之间的距离;若设有纵舱壁,则取
纵舱壁与舷侧之间或纵舱壁之间的距离,取大者。

4.8.3.2 实肋板在纵中剖面的高度H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H=62.5l mm

式中:l——同4.8.3.1。

4.8.3.3 斜底船实肋板的腹板高度从中纵剖面向舷侧可逐渐减小,但离中纵剖面3/8
船宽处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在该中纵剖面处腹板高度的1/2。




4.8.4 船底纵骨
4.8.4.1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7.2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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