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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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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

有。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

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

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

2、违法的法律效果:1)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

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

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冻结登记簿,债权人仍可处分)。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

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让与动产为第三人占有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

(二)公信原则: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人。(前提是登记出错)

1、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1)推定不动产登记薄上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3)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错误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利的,错误登记不发生效力。

注:第三人受不动产公信力保护:

1、条件:1)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不动产登记错误;

2)只看登记薄,无法发现错误;

3)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获得物权;

4)无异议登记。

2、具体保护:1)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2)抵押权为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3)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登记了的本应撤销或者不存在的抵押权,可以对该物行使抵押权;

4)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了错误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向其滤芯给付义务,认为是有效给付,真正权利人不得再要求其给付;

出让人对物权处分有限制,该限制没有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获得没有限制的物权。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动产的实际占有人被推定为物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

一、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

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4)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2、物权优于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

三、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这是物权支配性的体现。但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

1、概念: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转移占有)

3、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需为不法的,妨害除去包括涂销与变更登记)

4、危险消除请求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

注:不适用消灭时效。

36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37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问题: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

第五章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依法律规定,不根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先占、添附、征收、

法定继承)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取得物权。(让与)

2、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

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1)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加,因毁损而减少。

2)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3、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

权利移转、混同或抛弃而消灭。

抛弃:物权权利人以意思表示放弃物权,但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混同:

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吸收或者兼容且不必共存的物权同属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2)例外:定限物权的存续对所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定限物权的存续对第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3)中国的物权法没有对混同的规定。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第六章物权行为理论

一、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所有权变动所采取的立法模式:

1、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意+生效要件)

2)债权形式主义

3)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对抗要件)

2、我国通说认为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但是有例外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以及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分离原则

抽象原则

物权法第15条强调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这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完全是两个概念,债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恰恰是物权行为没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证明。

第七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内容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使用:是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依物之用法以供需用之事实作用。

收益:是收取所有物的新增利益。

处分: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重要的内容。

2、消极权能:即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三、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

2、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3、所有权具有弹性:某一权能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授予他人,期限结束后回复。

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的限制

1、权利不得滥用;

2、相邻关系(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不是过错责任);

3、诚实信用。

二、公法的限制(征收与征用)

征收征用

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受《环保法》的限制;

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

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

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

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

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

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

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基于法律规定)

1、生产劳动

2、取得原物孳息

3、先占

4、添附

5、时效取得(我国暂无规定)

6、善意取得

7、国家强制取得

8、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9、 遗失物拾得

1、 事实行为

2、 条件:占有的是动产;无主物(认识错误不论按事实来);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附合、混合与加工之比较表

一、构成要件:

1、 第三人善意: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即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交易

物。 2、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3、 已登记或交付

4、 需无法律另外规定(交易物是可交易的,不能是盗赃物,一定条件下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二

、 回首取得

善意取得的原因行为无效后,出于对原权利人的保护,所有权自动回复,为原权利人所有,同时

该物上的其他权利也一并回复。 1、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需为他人之物

2)所有人非出于自愿而丧失占有 3)动产 4)非为隐瞒物

2、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1)通知、交存和招领义务 2)保管义务

3)费用、赏金请求权(拾得人侵占的,无权索要费用)

《物》11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六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二、特征:1)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础

2)不可分性:三权结合,不可分离,一并处分。

3)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同时是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成员权人)

4)权利内容多样性

三、专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客体: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用设施

3)建筑用地(基地、绿地、公共设施、庭院)

注:房屋、外墙、电梯、公共通道、绿地、物业用房归小区业主共有

2、车库问题:

1)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

2)地下车库(民房工程),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

3)地上车位(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上的),属于业主共有。

五、成员权

1、管理组织

1)业主会议:全体业主参加,决定物业之重大事项。

决定重大事项,通常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1/2以上的业主同意;

特别重大的事项,应由业主人数和所持份额的2/3以上表决通过。(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2)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业主会议之常设机构,代表业主会议行使权利。

注意《物权法》第83条取消了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资格。

3)物业管理人:通常由物业公司担当(委托管理)。《物权法》第81、82条

2、管理经费:物业基金。系业主共有,经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用于物业之修缮、改良。

《物权法》第79条

3、管理规约: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了增进共同利益、确保共同生活,经业主会议决议以兹共同遵守的

事项。《物权法》第78条

4、成员之权利和义务:a表决权;b参与订立规约权;c请求权;d遵守规约及决议,接受管理等。

第八章共有(所有权分类的一种)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

有权的共有形态。

1、特征: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

2)存在“应有部分”(既定的份额,抽象的);

份额的确定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

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2、内部效力

1)应有份额的处分:

A、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B、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

C、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

D、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

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

但需要协商确定,或者1/2以上的同意。

3)共有物的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为之。

4)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共同管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分担。

3、外部效力

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

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3、按份共有的消灭: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灭失。

三、共同共有: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

1、特征:1)基于某一共同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合伙)

2)不分份额

3)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分出应有部分的条件不同

4)分割限制不同

5)共有物管理规则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比较表】

2、内部效力: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受共同关系的制约

3)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3、外部效力:

1)任一共有人均有权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物上请求权

2)共有人对共有物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

4、共有关系的终止:按份共有以外,还有共同关系的破裂。

第四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概念: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以占有为条件;

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

3、用益物权的标的一般以不动产为限。(我国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

4、是独立的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以占有为内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

用益物权

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地役权

占有土地进行耕作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承包(承包耕地),特殊承包(承包荒地、滩涂)。前者流转性弱,后者流转性强。(鼓励开发荒地、滩涂)

四、地上权的取得

1、基于设立;

2、基于继承;

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

第二节地上权

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

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

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

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

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

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

第三节永佃权

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

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为了确保债务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物或财产性权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债权人支配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特征:

1、以变价优先受偿为内容: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不是以优先取得所有权威内容,所以原则上流质、流抵押无效。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债权无效或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无效或消灭;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时效经过后,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3、不可分性:债权分离的,每个债权人都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担保物权;抵押物分离了,每个抵押物上都存在完整的抵押权。

4、物上代位性:标的物意外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担保物;担保物因第三人原因损毁、灭失时,担保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赔偿有优先受偿权。

5、可保全性:为了防止将来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一定措施。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留置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约定:抵押权、质权(基于担保合同)。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1)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

3)权利担保物权: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覆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

(约定转移占有的,转移占有无效)

2、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性权利;

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抵押权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取得

1、依法律行为取得(设立or转让)

2、依法律规定取得(无需意思表示和登记)

3、依继承而取得

四、抵押权的设定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可对抗;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四)抵押物范围

1、可抵押的标的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不可抵押的标的物: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注: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五)债权范围

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效力及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时的费用。

(六)禁止留置

(七)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

(1)从物、从权利;

(2)附合物,如抵押物被添附;

(3)孳息(在抵押期间孳息不纳入,当抵押物被依法扣押后,孳息纳入);

(4)抵押物之代位物。(韩强认为不是,代位物上没有抵押权了,只是优先受偿)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并处分。(《物》200)

(五)抵押权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物消灭;

3)除斥期间经过;4)抵押权实行。

五、抵押权的效力

1、优先受偿效力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抵押权未登记的,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仍优先于一般债权。

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

2、保全效力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要求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要求提前清偿。(《物》193)

3、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抵押权仍得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存在。(《物》174和191(1))

4、处分效力

1)抵押权人处分权利:抵押权让与、以抵押权设定担保、抵押权的抛弃、次序的抛弃

2)抵押人:重复抵押、设定用益物权、租赁权

5、追及效力

经过登记、抵押物不论因何种原因落入第三人之手,抵押权人都能主张抵押权。

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

一、实行方法

双方协议:拍卖、变卖、折价(多退少补)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

二、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

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

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

六、特殊的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

1、概念: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特点

1)限额抵押

实际额超过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优先受偿,其余的转为普通债权;

实际额不足最高额的,以实际额优先受偿

2)不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

3)最高权额确定,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定期间指约定的抵押权担保期间,但是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设立前的债权可以纳入;

连续发生是指发生债权的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

5)独立性

债权额未届决算期而未确定时,其中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不发生转让效力,受让人受让的是普通债权(有约定或债权确定后除外)。

例:甲向乙借款,以鱼苗抵押,乙将一部分债权转移给丙,则丙不是抵押权人,只是甲的普通债权人。

注:债权确定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都可以协议变更

二、浮动抵押

1、条件

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为动产)

3)书面协议

2、特征:

1)主债权确定,抵押财产数额不确定,抵押权实现时才确定

2)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进的财产算作抵押财产。

3、效力

1)自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优先受偿的例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效力序位:全部浮动抵押财产未特定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财产特定为抵押财产后,浮动抵押的效力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无担保债权。

三、权利抵押

我国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问题: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注意准物权的概念

第十二章占有

一、概念:是指占有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占有是一种事实)

占有的体素: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的心素:对物管领时所具有的状态。

二、占有的功能和价值:

1、保护现状免受他人的自力侵犯,物权法第245条(秩序保护功能);

2、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物权法第23条;

3、保护合法占有人免受所有权人之权利继受人的侵犯(持续功能):

a. 债权性法律地位的强化,如买卖不破租赁;

b. 作为时效取得之基础;

c. 作为善意取得的基础,物权法第106条。

三、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有物权的有权占有可以对抗第三人、有债权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租赁除外,买卖和抵押不破租赁)

无权占有: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无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的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借用过期不还等)

意义:1)有权占有可以拒绝本权人为本权的请求,无权占有人则负有返还义务;

2)留置权的前提是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权占有

2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怀疑)自己无权占有

意义:1)无权占有均要返还原物与孳息,但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

2)占有物损毁灭失的,善意占有人采取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即损毁灭失后没有得利的,不用返还不当得利;而恶意占有人采取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

赔多少。

3、自主占有: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占有人以非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

4、直接占有:占有人对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支配。

间接占有:占有人对物不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但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物权法案例汇总

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 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理分析 (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0条至第13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所需材料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此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是实行分部门登记的办法。根据《物权法》第1l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 时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公司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公司法》知识习题 (160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 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 有公司名称 D.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 六千元 B. 三万元 C. 十万元 D 十五万元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

的: A 应当是无形财产 B 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 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 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股东的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 D.出资证明书编号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A. 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 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 修改公司章程 B.增减注册资本 C.发行公司债券 D.变更公司形式 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济法复习要点 专题三 公司法+证券法

专题三公司法+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股东出资

●【考点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考点3】股东权利 ●1.查阅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 ●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相关链接1】股份回购 ●【相关链接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无论是否到期)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临时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代表诉讼 ●【提示1】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 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 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提示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3】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怠于提起上述损害赔偿之诉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 讼。 ●上述损害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如果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而公司又没有起诉合同相对 方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2020年新增)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链接2】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 资: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最新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1 / 1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1.企业的概念 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 2.企业的分类 分类一:组织形式 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 分类二:所有制企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类三:法律地位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 分类四:规模 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 分类五:其他标准 (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3.公司的概念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 4.公司的类型 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标准二: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标准三:控制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5.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 (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 (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 (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 (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

(5)内部权力制衡 7.公司设立的定义 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股东符合条件 (2)资本符合条件 (3)章程符合条件 (4)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条件 (5)住所符合条件 10.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人数 A.有限公司:一般情况50人以下 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公司:一般情况(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东形态:个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国家 (3)其他要求 股东的住所:股东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11.章程概念 定义: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内部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契约说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兼契约说 12.章程的内容 (1)内容构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规定: 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课程性质。《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 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名词解释题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制度 3.1.公司设立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风险启示 银行广发放贷款应做好贷前调查,审慎决策,对于抵押贷款,要认真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和是否已经抵押。银行不应该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合法,风险太大。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1、不合法,悬赏已经构成要约,归还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王某应支付酬金; 2、不合法,如果不归还,应构成刑事犯罪(侵占罪或敲诈勒索)。这种情况下,王某不应支付报酬,未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案例: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 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 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问:1.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请详细讲明原因) 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讲明原因)1、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同时要求他赔偿损失。 理由: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甲公司可通过举证车款是其公司支付,只是登记在张某名下。那么张某将车擅自卖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特别注意,在起诉时,不要起诉物权行为,只起诉债权行为。因为物权已转移给王某,再起诉物权已无意义,无法胜诉。 要谈第一个问题,得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谈起,原来我国关于物权转移的规定比较模糊,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不严格,很多地方是物权和债权不分的。新物权法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作了严格的区分。如机动车的物权问题,现在登记只是公示效力,也就是说告诉外界你所拥有这辆车,而所有权的变动,在物权法上没有变化,还是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其实你对24条做解读也能这个结论,24条说“未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不是物权的变动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第24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A购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A将车卖给B,且B也支付了车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时A又将车卖给C并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这时C作为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向B要求返还车辆,这里的C 是善意的,因为车登记在A的名下他有理由相信A是车的合法所有者。这时B 虽然有所有权但不得对抗C这个善意第三人,也就是24条所说的未经登记不得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公司法要点(全)

公司法复习要点 1、公司及其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治理复习要点

公司治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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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复习要点 第一章 1、破产清算顺序:员工工资-税-债权人-股东 2、股权分散化(简答):有利:(1)明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2)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不利:(1)股东较多,形成议而不决的状况,增加了公司治理的成本。(2)对公司经营监督的弱化。(3)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 3、国外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多选):主题一:如何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的行为。背景:(1)人们普遍对经理人员和与日俱增的高报酬感到不满。(2)股东诉讼事件大量增加。(3)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增大。主题二: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背景:(1)恶意收购中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 4、国内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多选):主题一:治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的管理者腐败问题。主题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造。第二章 1、公司内部的科层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 2、公司外部市场与公司之间主要表现为:契约关系 3、股东/潜在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连接起来 4、经营者、雇员和顾客与公司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联系 5、公司边界与公司治理边界的区别和联系(简答):(1)公司边界与公司治理边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2)理论上的公司治理边界是公司中专有性资产当事人的行为集合,而公司边界主要是从静态上以公司作为视角主体来判断它的财产边界、组织边界和发人边界;(3)有时候公司治理边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公司边界重合。6、公司治理边界(名解):公司当事人在公司中专用性资产的维度和半径所形成的范围。 第三章 1、优先股的根本特性在于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判断题)

物权法相关案例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 1997 年4月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 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1997 年5 月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 年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 2003 年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日,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伍。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物权法有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这符合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按1/3 比例分配。1999 年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撞伤,路民花去医药费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事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清、张山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黎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半。张仪对两个哥哥将车出租的事情也很不满,到法院起诉,称二人将汽车出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因而租赁合同无效,黎明应返还汽车给自己。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风险启示 银行广发放贷款应做好贷前调查,审慎决策,对于抵押贷款,要认真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和是否已经抵押。银行不应该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合法,风险太大。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1、不合法,悬赏已经构成要约,归还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王某应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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