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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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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

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

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

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

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

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

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

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

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

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

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

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调查——研究——勘测和实验——制定保护方案——工程

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

料、设计文本或规划文本。

调查(资料的搜集)

定义: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

和有观点额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列为调查对象。

方式:文字、测绘和影像

内容:文物本体、环境现状和文献资料。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伴随大规模城乡建设和大量农业人口涌入城镇,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必将面临更加尖锐的挑战,保护工作也必将进一步呈现综合性、复杂性

的特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不能满足于严防死守的简单模式,而要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通过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有针对性地全面规划和实现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有效保护。”

单霁翔从我国文化遗产的特点和整体保护两方面进行了分

析。一方面,一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人为地分割成单体遗址,使得对于它们的保护很难做到系统性和完整性。他举例:“由于缺乏专项保护规划的指导,一些考古现场只能做到就地回填、或分散

地建设保护设施等临时性措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展示。”另一方面,“文化遗产赖以存在发展的特定环境,也是构成遗产自身价值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

护中重本体、轻环境的情况还相当突出。保护规划对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形成整体保护,可避免把遗产和环境割裂开来。

他还说,从我国文化遗产的特点来看,许多大型文化遗产分布范围广(如长城,汉长安城),其保护和利用综合性很强,受到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必须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国家管理层面的相关法规条例。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制定专项保护

政策,并纳入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使保护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保护。

2、文物保护规划对编制单位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

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

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

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

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3、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内容

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

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

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4、文物保护规划审批公布的程序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深化。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

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

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

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

的状况。

(2)编制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

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

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

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③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

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④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

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⑤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

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

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

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

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规划成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

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为: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

措施。

(二)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的,一般应有: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

向方案图。

(三)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章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

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

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

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

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

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

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

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

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

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

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

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

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第九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

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

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三)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造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

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饰要求等。

环境保护内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

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

设计要求,包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

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展示规划编制内容:

(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策划展示设施;

(六)设臵游客服务设施;

(七)测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管理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

(二)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

(四)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分期规划编制内容:

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

第十四条投资估算编制内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

(二)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附则: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下列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内容以建议方式表述。

(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

(四)基础设施调整规划;

(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

(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基本图纸与内容:

(一)区位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在行政辖区的位臵。

(二)环境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与相关地理形貌及其周围地

区的关系。

(三)现状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四)评估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等级、完好程度、病

害类别、破坏速度、主要破坏因素以及历代建造或修缮记录、功

能利用现状等评估内容。

(五)保护规划总图:综合性标明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六)保护区划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

地带等保护区划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内容,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注保护对象。

(七)保护措施图:标明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

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

(古村镇、坞堡等)应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要求补充绘制相关的规划图。

(八)环境规划图:标明环境规划涉及的各项内容实施范围与

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九)展示规划图:标明展示目标位臵与名称、说明标牌位臵、参观路线、停车场、游客服务设施或陈列馆室等,注明相关经济

技术指标。

(十)管理规划图:标明围栏、门卫、监控及其他安防设施的

位臵,巡查管理分片范围等。

(十一)基础设施图: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沟渠和工程管网。

其中:道路交通图应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确定保护范围内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主要道路的断面;工程管网图应确定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电力电讯等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

管径等,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境和谐要求);必要时配

竖向规划图。

(十二)分期规划图:标明规划各期实施内容的范围与经济技

术指标。

(十三)工程方案图:各类保护、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设计

方案图。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说明图纸与内容:

(一)测绘图:即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标准测绘图(古建筑测

绘图、石窟测绘图、考古发掘平、剖面图等)。

(二)历史沿革图:相关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图、方志图和文献

中的相关图形资料。

(三)相关示意图: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结构格局、文化谱系

区划、地理气候区划等相关信息的示意图。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与内容:

(一)用地功能分区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非单一功能规

划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

规模等。

(二)地形地貌分析图:适用于地形地貌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及其环境。

(三)环境整治规划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环境整治内容

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镇体系交通关系调

整的文物保护单位。标明保护范围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

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臵、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臵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可简化制图。

(五)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

文物保护单位,应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应配“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

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

定向安臵选址等内容;必要时配“人口分布密度现状图”和“人

口分布密度规划图”。

(七)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方

向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生态环境保护图:适用于涉及大面积生态保护的文物保

护单位。

(九)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的绘制内容可分别参照《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技术文件的对应条款。

第二十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说明:

(一)基本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表现内容简单的可绘制综合图;表现内容复杂的可在综合图的基础上拆分单项内容、独立成图。

(二)分图一般应在总图的比例上酌情加大。

(三)用于规划实施阶段的图纸深度与比例应参照建筑设计总

平面图要求绘制。

第四章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规划说明用于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编制格式可以由保护对象说明、专项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说明、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内容组成。

第二十三条保护对象说明:

收集与整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图、文档案,明确说明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构成内容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

编制概括、准确的《文物清单》,配臵必要的分析示意图。

考古基础资料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求时,可在补充探查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保护对

象的分布情况,为规划确定保护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估报告:

(一)价值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

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

济的影响作用)。

(二)现状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

性、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

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

(三)管理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况,包括“四有”

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技能与人才队伍以及历年保护工作的重

要事件等相关工作评价。

(四)利用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状况,包括社会教

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开放容量情况、交通与服务设施的配臵

与使用情况、展示设施的使用情况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稿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 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 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 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 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

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 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 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 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 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第七条规划衔接 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 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 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与城乡建设用地发 展方向相关的规划要求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环境的主要保护措施 与利用方式应与所在地的生态、土地、旅游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05年7月2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标准文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计划】2020年度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方案计划范本 【计划】2020年度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一、文物保护工作 1.做好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工作安排,6月底前完成各申遗点的各项准备工作,7至8月份迎接申遗专家的验收;重点做好汉长安城未央宫区域遗址公园建设,组织实施各项文物本体保护展示工程,做好申遗点周边环境整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申遗档案的制作、监测机制的建设工作。 2.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及遗址公园建设。 在市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汉长安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汉长安城遗址公园建设;配合沣东新城,做好阿房宫遗址周边环境整治和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的启动工作;做好遗址本体保护研究,实施部分遗址抢救性保护项目;配合昆明池公园建设,组织开展考古勘探、试掘工作,为方案编制提供依据。认真做好半坡遗址公园、丰镐、杨官寨、栎阳城遗址、秦东陵、汉杜陵、霸陵的保护利用工作。 3.积极推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工作。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按照文物的隶属以及管理使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每一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安排。推进《**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和《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阿房宫遗址公园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推动《丰镐遗址保护规划》、《**遗址保护规划》、《霸陵》、《栎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半坡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启动《秦庄襄王墓保护利用规划》、《明秦王家族墓保护规划》、《通远坊天主教堂保护规划》、《华严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导语:由于文物是具有唯一性、不可再生性的收藏品,因而加强现代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一、文物保护工作 1.做好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工作安排,6月底前完成各申遗点的各项准备工作,7至8月份迎接申遗专家的验收;重点做好汉长安城未央宫区域遗址公园建设,组织实施各项文物本体保护展示工程,做好申遗点周边环境整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申遗档案的制作、监测机制的建设工作。 2.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及遗址公园建设。 在市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汉长安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汉长安城遗址公园建设;配合沣东新城,做好阿房宫遗址周边环境整治和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的启动工作;做好遗址本体保护研究,实施部分遗址抢救性保护项目;配合昆明池公园建设,组织开展考古勘探、试掘工作,为方案编制提供依据。认真做好半坡遗址公园、丰镐、杨官寨、栎阳城遗址、秦东陵、汉杜陵、霸陵的保护利用工作。 3.积极推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工作。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按照文物的隶属以及管理使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每一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安排。推进《**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和《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阿房宫遗址公园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推动《丰镐遗址保护规划》、《**遗址保护规划》、《霸陵》、《栎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半坡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启动《秦庄襄王墓保护利用规划》、《明秦王家族墓保护规划》、《通远坊天主教堂保护规划》、《华严寺塔保护利用规划》等的规划编制工作。在文物维修方案的编制、保护规划的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实施上,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4.继续做好大遗址考古工作。 配合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组织开展考古工作;结合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的建设,推进丰镐遗址和阿房宫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继续做好霸陵的考古调查工作,启动栎阳城遗址考古勘探工作,为保护规划编制打好基础。 5.实施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工程。 结合《申遗保护管理规划》及《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的要求,重点做好汉长安城未央宫区域遗址公园建设,实施汉代道路保护一期工程、城墙重要段落保护展示项目、西安门遗址、直城门遗址与未央宫前殿遗址保护展示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 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 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 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 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 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 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05年7月2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 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 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 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 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 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国家文物局 2016年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增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文物建筑类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和迁移工程。 省级及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可参考本要求。 第三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投标时的“技术标”代替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以及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施工工艺特点科学编制。 第五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 二术语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 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由施工单位编制、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第八条动态管理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检查或因变更所作修改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施工部署 根据设计文件内容和现场踏勘情况,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实施的活动。

第十条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针对工程项目组建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 为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统筹安排施工顺序、起止时间和各工种衔接关系。 第十二条施工资源 完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传统工具及机具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十三条平面布置 在工程施工用地范围内,相关生产、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设施的布置和安排。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 是指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现场施工组织科学、高效,施工程序合理、规范。 第十五条成品保护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当某些工程技术环节和人员存在交叉作业问题时,负责不同工种、工序的人员之间加强协商,针对已修缮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受到后续施工影响。 第十六条分部分项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根据保护工程的工程部位、构件性质、使用材料、设备种类、文物建筑的结构形式等划分。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根据施工方法、使用材料、规格等在分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 第十七条样板制作计划 针对使用材料、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节点,制定能够指导施工人员操作的参照样板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技术资料 包括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所有技术文件,以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各种资料。 三基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编制要求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点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 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 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 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 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 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 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修订)7.doc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修订)7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二、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 三、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参考书目 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与设计 五、案例 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3.规范性文件: 4.文物保护国际公约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法律、行政法规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了解并掌握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修缮设计方案的规定,包括个人与团体资格。

2.部门规章: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3.规范性文件:约20个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古建筑木构架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48—20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

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成果要求第六章附则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

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第七条.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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