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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一、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现有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实际操作经验,财政部组织编制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所有会计处理必须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凭证。

2.准确性原则。会计处理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对涉及到的账务

进行正确、准确的处理。

3.审核制度原则。所有单证、账册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4.稽核原则。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大对财

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

5.保密原则。维护会计资料的保密性,严禁私自泄露、借用、

挪用、伪造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管理

1.凭证管理。每张凭证必须有发票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凭证必须编号,凭证由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2.账簿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各项账簿,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信息。对账务的关键环节要进行审核。

3.报表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报表编制与汇报制度进行编制、审核、汇报财务报表,并定期报告财务状况。

四、会计核算管理

1.成本核算。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成本核算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成本核算表及成本控制报告。

2.准备工作。企事业单位在编制报表前要进行准备工作,如核对科目余额、调整期末调汇、制定税费准备计提方案等。

3.报表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五、会计监察管理

1.内部审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重要科目、关键岗位进行常规审计。对审计结果应进行备案、总结及反馈意见。

2.外部审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外部审计,接受外部审

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六、其他要求

1.日常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

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标准。

2.财务绩效评价。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于

各项业务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与总结。

3.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宣传,增强财务管理意识,提高全员财务素养,培训会计专业人员。

七、结语

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本规范还将定期修订完善,以适应当前财务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参考Word)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 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帐。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

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2019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公司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四、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五、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2019年度最新版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19年度最新版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一、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现有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实际操作经验,财政部组织编制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所有会计处理必须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凭证。 2.准确性原则。会计处理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对涉及到的账务 进行正确、准确的处理。 3.审核制度原则。所有单证、账册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4.稽核原则。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大对财 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 5.保密原则。维护会计资料的保密性,严禁私自泄露、借用、 挪用、伪造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管理

1.凭证管理。每张凭证必须有发票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凭证必须编号,凭证由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2.账簿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各项账簿,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信息。对账务的关键环节要进行审核。 3.报表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报表编制与汇报制度进行编制、审核、汇报财务报表,并定期报告财务状况。 四、会计核算管理 1.成本核算。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成本核算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成本核算表及成本控制报告。 2.准备工作。企事业单位在编制报表前要进行准备工作,如核对科目余额、调整期末调汇、制定税费准备计提方案等。 3.报表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五、会计监察管理 1.内部审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重要科目、关键岗位进行常规审计。对审计结果应进行备案、总结及反馈意见。 2.外部审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外部审计,接受外部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3.1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施行日期】2019.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下面是的会计根抵工作标准,希翼您喜欢,上站,发现学习。 财政部关于会计根抵工作标准 (1996 年 6 月 17 日财会字[1996]19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根抵工作,建立标准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根抵工作,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加强会计根抵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展。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根抵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根抵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历交流、监视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根抵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根抵工作。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坚持原那末,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发展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普通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本钱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 :为财务管理提供保障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的财务稳定和经济效益。为此,财政部在管理和监督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范,对会计人员、企业和财政部门做出了相关要求。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财政部工作的重要性和影响。 1. 规范会计入账的流程和方式 财政部严格规范会计入账的流程和方式,要求各个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准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其中,包括借贷记账、科目设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会计入账不当而导致的资产负债表错误或会计制度严重不符合相应法规的问题,可以有效保证企业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2. 加强会计核算的调查和监督

财政部门在加强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后,对会计核算进行了更 加深入的调查和监督。财政部定期对企业会计账簿进行抽查并核 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样有助于企业自身发现和修正会计 账簿中的错误和漏洞,对于会计作业规范的实施更为提升,也能 够消除企业会计上的懈怠和不规范的现象。 3. 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重要部分,是企业推进现代化经营、营造健康市场竞争环境和提高社会 信任度的必要手段。财政部门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规范企业 会计报表披露和信息公开,促进企业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为市场竞争、金融管理、法规执行提供了新的推进方向和实际作用。 4. 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与企业财务管理联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化和提升具有积极作用。财政部门坚持会计处理、划分成本、统计分析、资产负债管理等 做法标准化,让会计基础工作与企业财务管理之间更加互联互通,形成系统、高效、全面的财务管理机制。财政部规范会计基础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 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财务部全体人员 3 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3.1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1.1 原始凭证: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 4.1.1.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名称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4.1.1.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1.1.3 凡填有大写和大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1.1.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出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4.1.1.5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1.1.6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1.1.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1.2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4.1.2.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带有日期的“收讫”、“付讫”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篇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二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四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六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八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十讲 篇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1试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章数和条数是(六章一百零一条)。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布的时间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3、当前,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会计法》)。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5、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6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签章). 7、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8、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移交工作的监督(很有必要)。 9、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 10、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 11、可以对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提名的是(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12、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1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14、移交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5、没有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16、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的是(财政部门)。 17、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18、会计凭证登账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称为(会计凭证的保管)。 19、以银行存款归还银行借款的业务,应编制(付款凭证). 20、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21、将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的依据是(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 22、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9号 (颁布时间:1996-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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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篇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二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四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六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八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十讲 篇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1试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章数和条数是(六章一百零一条)。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布的时间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3、当前,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会计法》)。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5、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6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签章)。 7、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8、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移交工作的监督(很有必要)。 9、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 10、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 11、可以对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提名的是(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12、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1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14、移交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5、没有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16、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的是(财政部门)。 17、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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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二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四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六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八讲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第十讲 篇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1试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章数和

条数是(六章一百零一条)。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布的时间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3、当前,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会计法》)。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5、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 6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签章)。 7、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8、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移交工作的监督(很有必要)。 9、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 10、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

11、可以对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提名的是(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12、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1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14、移交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5、没有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16、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的是(财政部门)。 17、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18、会计凭证登账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称为(会计凭证的保管)。 19、以银行存款归还银行借款的业务,应编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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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

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义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讲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会计基础工作概述 第一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一、会计基础工作含义及内容 (一)含义 指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二)内容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和配备;职业道德。 2.账、证、表:会计凭证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和保管 会计账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账 会计报表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报送期限。 3.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 4.会计监督:基本程序和要求。 5.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6.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 二、会计基础工作的不足及原因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一)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 第二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六章101条。 一、制定《规范》的指导思想 (一)以《会计法》为依据 会计法规构成

说明:本讲座,以《规范》为基础,结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讲解。所遇冲突本着从高原则讲解。 (二)从实际和需要出发,增强适应性、可操作性,突出重点 (三)重点突出,繁简兼顾 具体规定基础工作,原则规范内部制度、职业道德。 二、《规范》适用性 《规范》规定六类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说明:《会计法》适用范围取消了个体工商户。 三、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权限 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一)《规范》规定,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单位负责人”有其特定含义。即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的主要负责人。如下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基层会计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

会计业务规范化手册

会计业务规范化手册 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 2019年12月

前言 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颁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财政部、省、市、区相关文件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针对各预算单位常见的业务事项等,编制了《会计业务规范化手册》,包括各种收入业务、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内容。《会计业务规范化手册》所依据的文件随财政部、省、市、区相关文件调整而自动执行新标准。《会计业务规范化手册》编写仓促,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不定期修订和完善。

目录 第一章报账员工作规范 (7) 一、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7) 二、报账员的工作要求 (7) 第二章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工作规范 (11) 一、主办会计工作职责 (11) 二、主办会计的工作要求 (11) 三、复核人员的工作要求 (13) 第三章会计业务规范 (15) 第一节收入业务 (15) 第二节工资福利支出业务 (15) 第三节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4) 第四节商品和服务支出 (32) 一、办公费 (32) 二、印刷费 (33) 三、咨询费 (34) 四、手续费 (35) 五、水费 (36) 六、电费 (36) 七、邮电费 (36) 八、物业管理费 (37) 九、差旅费 (38)

十、因公出国(境)费用 (44) 十一、零星维修维护费 (49) 十二、租赁费 (49) 十三、会议费 (50) 十四、培训费 (53) 十五、公务接待费 (56) 十六、专用材料费 (59) 十七、劳务费 (60) 十八、委托业务费 (63) 十九、工会费 (64) 二十、福利费 (66) 二十一、公务车购置、(报废)更新、调拨、租赁、运营、维护费 (66) 二十二、其他交通费用 (71) 二十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75) 第五节工程项目业务(在建工程) (76) 第六节非流动资产业务 (83) 一、固定资产业务 (83) 二、无形资产业务 (93) 三、保障性住房业务 (95) 四、公共基础设施 (97) 五、文物文化资产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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