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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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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

——- 樊安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手段,是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的一种补充。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也是完善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在行政领域中建立和健全行政指导制度越来越显得迫切和必要。

一、行政指导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指导的含义

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提出定意向性的建议加以引导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这一含义包括五层意思:(1)行政指导的主体是由行政主体进行的;(2)行政指导的依据是行政主体依据其职责权限进行的,只要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实施行政指导;(3)行政指导的方式是采取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的,是一种引导性的行政行为;(4)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行为目的;(5)行政指导的效力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行政指导与其他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这一特征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行为性质相区别,与其他行政行为的行为性质相区别。

2、行为方式的多样性。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广、方式多。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采取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指导性计划等方法加以指导。

3、行为效力的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希望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并加以引导,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不具有强制性。它同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具有强制力的方式是不同的。

4、行为的主动性。行政指导行为多为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的,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它是行政主体积极主动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事业,进行间接管理与宏观调节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5、行为的权力性。行政指导是一种非权力性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权力性来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行为,如征税、许可、禁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等;另一类是非权力行为,如希望、建议、劝告等,这类行政行为均称为行政指导行为。

6、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指导虽然作用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但多非基于具体法律规范而作出的,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与义务的增减。因此,行政指导不属于严格的行政行为范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作用

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被广泛运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指导是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

随着社会生活特别是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行政管理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宽,立法活动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当社会出现迫切需要行政管理而法律调整又不能及时跟上的情况下,主管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就应通过及时、灵活的实施行政指导措施实施管理。这对“依法行政”是一种有效的补充。

(二)行政指导有利于调整管理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行政指导的特点在于运用说服、教育、劝说、引导等方法贯彻国家的意志,而不是运用命令和强制手段来贯彻落实,体现了尊重管理对象的意见,有利于调整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它可以把贯彻国家意志变为他们的自觉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中运用行政指导,是现代管理手段的革新。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建设任务极为繁重复杂,单一的行政管理方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建设事业的发展,也无法充分调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行政管理领域内人们的积极性。只有相信人民群众的觉悟、智慧和能力,才能使行政管理逐步摆脱单一的强制方法,才能使行政指导关系得到发展。而行政指导的发展,必然反过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蓬勃发展。

(三)行政指导有利于局部协调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

由于管理对象多而复杂,往往会发展这样或那样利益上的矛盾冲突,单纯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一般难以解决或解决后效果不好,因而必须辅之以行政指导手段。指导性协调比强制性解决手段具有独特效用。它不仅可以在冲突发生前或事件中发挥作用,而且可以避免或减少强力控制或命令式计划给相对人造成的压力和损失,直接体现了行政指导的协调功能。

(四)行政指导具有服务的意义

“领导就是服务”是行政主体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政府职能的核心。行政主体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条件远远优越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主动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咨询,作出引导,无疑是政府服务于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行政指导是使政府的服务功能以充分发挥的一种有效形式。

(五)行政指导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行政管理主要是纵向管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经济民主化倾向,相应地产生了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趋势。行政指导与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相比,更具民主性。因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手段,更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更有利于进行行政管理,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

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法字(2008)3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处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2012年11月第31卷第11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Nov.2012Vol.31No.11 doi :10.3969/j.issn.1001-7836.2012.11.003 收稿日期:2012-05-09 作者简介:宋祺(198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行政秘书,助教,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法学研究。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 宋 祺 (黑龙江东方学院建筑工程学部,哈尔滨150086) 摘要: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能否实现法治化,关系着大众化教育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 治化包括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和行政救济法治化。四者有机统一, 从而使民办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促进民办高校合法有序运行。关键词: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2)11-0007-02 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新兴的教育主体,如何高效有序地进行行政管理工作,避免杂乱无章、避免因人设岗等不规范事由发生,有必要加强民办高效行政管理法治建设 [1] 。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理论,从行政管理主体、行 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监督、行政管理救济等方面出发,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应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成立的,能进行正常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能依法行使内部行政管理职权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就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构成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1.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是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是依法建立的。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授权机关批准才能成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条例规定, 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基本办学指标、举办者出资、高校资产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另外,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高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的,要依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2] 。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必须明确规定 我国在民办高校立法上仅仅出台过《民办教育促进 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及各省教育条例。从法律法规上看,多数以民办高校设立、变更、资金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于高校行政管理职权规定较少, 有些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允许建立民办高校以来,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发展,民办高校因其自主性较高、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求, 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民办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教学发展是有规律的,高校行政管理也是有定律的,有必要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岗位进行细化规定, 职权规定,运用法规避免因人设岗、尸位素餐的现象。二、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高校主体,依法律、法规、校规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民办高校行政法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即指制定规章、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3] 。因此,民办高校 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 就是指制定规章法治化、行政管理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1.制定规章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若要达到国外一流院校,如哈佛、剑桥等私立大学的水平, 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规章。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包含教育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等。因各民办高校建立的时间较短,参照标准不同,造成了内部规章冲突、杂乱,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章制定一般要参照上位法,国家、省、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周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交学院权力部门表决通过。二是明确制定主体,必 — 7—

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已成为现如今我们国家举国上下之文明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此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法”还要合“理”。“合理行政”应是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必有之意。全方位强化并倡导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双重监督和法理性监控就显得万分必要且重要。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 正文: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在讨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2、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3、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5、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

当前税务行政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当前税务行政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当前税务行政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舒国辉 税务行政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的一种,指有法定职权的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税法过程中对其含义的探求和说明。税务行政解释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立法性质。税务行政解释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具有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必然性。首先,税务行政的过程就是适用税法的过程,在这个适用过程中,需要对税法进行发现、判断,其间必然涉及到对法律含义的解释,这是税务行政解释存在的宏观基础;其次,在税务行政执法的微观层次,每一名具体的税务行政执法者的具体执法过程是:理解税法——了解税收法律事实——寻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解释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作出行政决定。在这个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者对税法的理解和解释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税务行政解释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税务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1、超越职权进行税务行政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由此对税收基本法律、法令以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权限,只属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至于其他部门,则不享有此项权力。而实践中,

地方各级级别的行政部门(包括税务机关)以各种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基本法律包括程序法、实体法,进行事实上的变通解释的现象比较普遍。 2、缺乏某些基本的税务行政解释。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给予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这在税务行政执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弊端,如某些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进行威逼利诱、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迫于社会压力对严重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选择较弱的行政处罚等。因此,由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制定处罚标准,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细化解释就很有必要。由于缺少相应的解释,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参照标准,但面临合法性与法律效力的疑问。 3、税务行政解释不能满足实际要求。我国目前税法的“问题——反馈——解决问题”的反馈机制是不灵敏的,往往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碰到法律解释问题,请示有法定解释职权的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主管部门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才会有正式的文件作出解释,使其他税务机关面临类似的执法难题不能及时解决。 4、税务行政解释体系繁杂多变,检索和查阅难度大。我国税务行政解释涉及范围广、体系复杂、更新速度快,检索和查阅都有一定难度。税务行政工作者必须随时关注最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即使如此有时也不能跟上税收规范性文件变化的节奏。 5、税务行政解释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待提高。税务行政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也要遵循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程序。同时我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学》模拟题 1-3

《行政法学》试卷一 一、名词解释√ 1、行政主体 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需遵循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以及时限的总和。 3、行政追偿制度 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5、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二、问答题√ 1、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如何理解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宪法、法律制定的,调整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行政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一般立法权限: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罚款和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罚款属行政处罚;2 、处罚根据不同。罚金由刑法规定,罚款由行政法规 定;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款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4、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或其他组织,惩罚程度要比罚金轻。 4、行政违法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税法的行政解释

合理配置税收治理格局 一、税法解释的由来和现状 人类之所以主宰这个世界,是因为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不断地适应这个世界,并不断地创造性地解决横亘在面前的一个又一个难题。自卫与生存的需要产生了部落,进而产生了国家;对国家管理的需要产生了法律;由于法律适用的需要产生了法律解释。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生活在法律调控之中。社会生活变化万千,而法律的变化是相对滞后的。同时,语言表达上的复杂性及其对现实生活的描述并非是一一对应和精确的。而为了解决法律失语和失能的问题,法律的解释显得充分而必要。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在我国,税法行政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税法行政解释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也不具备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权主要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行使,地方性税收法规解释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使,但是不得与税收法律,全国性税收法规、规章相抵触。 税法的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核定权、税款征收权和税务检查权等,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权,无一不体现税务机关的税法解释权。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均出台了大量的关于税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形式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税法而不解释税法,是不可思议的。行政法学认为,执行法律而不解释法律,在任何行政执法领域皆不可理喻。税总发、税总函、财税字等文件,一案一议,直接提供税收构成要件认定规则,其实质是行使税法解释权。税收法定既要解决税收要素法定问题,也包含税法解释权的合理配置问题;税收法定并不当然排除税法行政解释权,税法解释权理应由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共享。税务机关放弃税法解释权,即是失职。 二、税法解释的构成 我国税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主要包括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的立法解释、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司法解释、以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地方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三者在不同领域、不同角度构建了一个多维的法律解释体系。 三、税法行政解释的定位和效力 税法行政解释具有法律规范性,且无论是抽象税法行政解释还是具体税法行政解释,其表现形式都具有法律规范性。 对于抽象税法行政解释,必定具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特征,并且对规范领域内的不特定的对象普遍适用,从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特征。对于具体税法行政解释,虽然在外在的表现上是针对个案做出的,这种“一事一解释”、“一案一解释”的形式固然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但其内核仍然是规范性,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 (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

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电大形成性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1、2、3、4、5)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自由裁量权 C.依法行政 D.法律的灵活性 答案:B

2008级思政公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08级思政、公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研究 毕业论文选题 裕安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论文选题 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选题参考范围: 1、审判权的性质、功能及理论基础 2、审判权(包括调解)的范围与限度 3、审判权与诉权、行政权、检察权之关系 4、审判权有效运行的程序机制 5、审判组织与审判权运行 6、审判权公正行使研究 7、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 8、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9、审判权滥用的防止和规制10、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12、民事执行疑难问题研究13、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和程序研究14、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涉及的其他问题研究15、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16、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1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18、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19、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20、对行政合同的合法性 审查21、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22、对行政裁决行 为的合法性审查23、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24、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25、论行政征收及其法 律控制26、有关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裁判 方式27、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研究 28、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选题参考范围: 1、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 2、社会主义司法规律 的特点3、当代中国司法国情研究4、法院文化建设问题 研究5、司法核心价值观研究6、司法伦理建设研究7、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8、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 新9、如何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11、公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2、破产法适用问题研究 13、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14、票据法适用问题研究 15、担保法适用问题研究16、保险法适用问题研究 17、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研究19、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研究20、知识产权 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1、合同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问 题研究22、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民商事审判 程序问题研究24、民商事证据制度研究25、法院审判中 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26、民商事审判与风险管理研究 刑法论文题目 1、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思考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10、物权法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行政解释的几个问题

2011年第10期山东社会科学No.10 总第19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4 关于行政解释的几个问题 赵德铸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摘要]行政解释是法定的国家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规范作出的阐释和说明,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正式法律解释的方式之一。行政机关对法律、 法规等的解释既可是行政立法,也可是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必要的,但过于强势的解释会 打破权力均衡。 [关键词]行政解释;法律解释;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0-0085-03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法律经由解释才能适用。然而,对法律解释的理解却莫衷一是,作为法律解释之一的行政解释问题也因此众说纷纭。本文试从行政解释的内涵、性质和地位等方面厘清行政解释的定位,以遏制强势行政解释的蔓延。 一、行政解释的意蕴:法律解释抑或解释法律 按照学界的通常理解,行政解释的上位是法律解释,但由于对法律解释的不同理解,造成对行政解释的理解也呈现混乱状况。因此,我们有必要理清法律解释的脉络,给予行政解释以准确的定位,从而发挥行政解释应有的作用。法律解释是传统理论法学的一个概念,但对其涵义中外法学家有不同的观点。陈金钊教授列举了近十多种不同的观点作了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理论界对法律解释认识有一个共性,这就是把法律解释当成了解释法律。”①尽管陈金钊教授在后来的一篇论文中对二者的区分作了一定程度的妥协,②但我还是愿意用这两个概念来说明法律解释的涵义。 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并不是毫无意义的词序颠倒,二者有不同的涵义。解释法律任何人均可为之,比如学者对法律的本质及特征的揭示,律师对法律的理解,一般公众对法律的认识等。在性质上,解释法律属于民间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解释则是“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根据法定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对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包括议会的法典式制定法和出自法官的判例法以及国家认可的宗教法、民间习惯法等)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对判例法而言)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所作的通俗化、延伸化或限缩化的说明活动”。③就是说,法律解释是官方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就解释对象来说,法律解释的对象只能是本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权就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力;而解释法律的对象则广泛得多,法学家的学理解释的对象可能还会扩展到古今中外的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法律,甚至政治、经济诸因素都可以纳入法学家解释法律的范围。因此,这里理解的法律解释是狭义的,我们“应从法律解释概念中剔除非正式解释部分,法律解释就是有权的机关对法律意义的阐明。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只是解释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法律解释”。④ 法律天然地具有滞后性,尽管立法者竭力设法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预设行为规则,只 收稿日期:2011-07-22 作者简介:赵德铸,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①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②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载刘士国主编《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386页。 ③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 ④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58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2014年8月12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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